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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澳洲高校课程结业形式谈当前法学考试/曹培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07:52  浏览:9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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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澳 洲 高 校 课 程 结 业 形 式 谈 当 前 法 学 考 试

——从文法学院00级实践课程说起

山东农业大学 曹培忠


为尽快熟悉WTO规则及国际经济法知识,提高我国律师业应对国际律师业的挑战,经多次考试,笔者作为省政府十名律师之一被选送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University of Canberra)法学院学习WTO及国际经济法。经过近二年的学习,2002年,获英联邦法学硕士(LLM),真切地体验了国外司法学习的艰难和留学生活的艰辛。

在学习过程中,笔者真切地体验了国外司法学习的艰难和留学生活的艰辛,并十分注重外国司法教育和国内教育的差别。本文试从外国考试的一些规划设置、内容及教育效果的层面,谈一些关于当前司法课程考试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尤其是文法学院00级的明年毕业,对他们而言,不仅面临毕业就业的压力,更面临毕业执业资格的障碍。因此,作为青年教师,力求本文对他们有些帮助,也算尽到了朋友、师者的情义和对学校学科建设发展义务。

一,澳洲高校课程结业方式多样,目的就是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及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笔者所在的学校,有一大批人国际著名学校毕业的博士和教授,如Prof. Brgan Horrigan,毕业于牛津大学法学院(Oxford University),他们的思想及理念既严肃,又不乏先进。如Professor Horrigan教授,对笔者学习《Int. Law Writing and Researching》引进一种较为先进的课业结业方式,在充分讲述世界各国法律的同时,充分发挥网络资源的优势,充分发挥你的想像力及资料搜寻能力,课业学习期间,作为导师,要求学习既服从于科研,又便于从事教学研究(Prof Horrigan曾主持过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澳大利亚的调研,和我国司法立法部门联系密切,目前,仍正在指导全国人大政法委的中国留学博士),让学生搜寻某一专业领域各国法律网络资源,作为平常学习的积累。内容越多,自然分数越高。然而这仅占课业内容的极小的一部分(10%)。这种形式相对中国学生而言有些像研究生选题,较为实用。

另一种课业形式就是做一种研究作业,Pathfinder(中文译探险者),这种课业形式十分奇特,又能充分锻炼你的分析观点,寻找资料的能力,要求学生既实用,又有理论高度。具体说,就是根据你学的课业内容,选一个十分兴趣的题目或者当前专业热点问题,假如你是政府律师,对这个问题提出建议及观点(issues),然后寻找支持你观点的资料来源(Sources)及出处(Position),并且用你的语言简单摘要(Abstract),以此锻炼你处理语言的能力。观点多少不限,资料要求越多越好,摘要必须贴近观点且全面。最后,写出一个结论(Conclusion),结论必须实用可行(见附件一)。

例如,当时针对阿富汗战争,导师要求我做这样一个Pathfinder,假设你是政府律师,为你的政府回答关于阿富汗战争的原因,后果及你所在的国家的态度和观点一系列问题,并且从国际法的角度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律依据。这个作业虽然仅占30分,然而作好这个Pathfinder,几乎花费了我一个月的时间。我的观点虽然和导师有些相左,但是这一个题目不仅看出你的政治态度,也可以看出你本人的实际能力。虽然我已十分努力,登录近百个网站,课业3万字,可成绩却十分差14.5(15分及格)。相对老师的要求还十分远,这也许源于大陆法系原则性、概括法规太多的缘故。如我谈到阿富汗战争对人权、战区社会秩序的影响时,我仅能泛谈影响战区社会秩序,而导师的要求则是影响到何种层面,如何影响,历史上有哪些案例(Cases),国际法上有哪些规定,具体到法条案例。这相对于非英语母语的国家学生而言十分艰难。然而正是这作业,锻炼自己的能力,其效果远远超过了国人学习及考试的内容。

当然,也有考试,目的就是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及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二、澳洲高校课程考试内容丰富,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极强,和实践兴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国外教学十分注重过程,相反却淡化结果,这和我国目前教学形成十分明显的差别对比。如上学期课程时,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要求你完成全部课程,不得缺席。否则,既不尊重老师讲课,又学不到知识,即使重修,老师也可以拒绝接受申请。学习期间,老师讲授的内容,即使偶尔说这些问题不十分重要,若是你有兴趣和能力可以做之类的题目,以后的教学,教师也可以要求你提交题目的答案。否则你学习不主动,态度有悖于主动求学精神,你也可能不得高分。

学习的过程及材料的选取,即使这一门课程中,你也有充分的权利选学,只要完成且到达一定程度就可以考试结业。如学习《国际争议解决 Int Dispute Researching》,让你选取一个案例,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案例的背景资料,争议过程及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全部资料和导师提问,方能完成部分考试。国外教学十分注重过程却淡化结果,相对于国内教学的一些做法,这也许值得借鉴。

笔者近日指导部分00级学生第二课堂及创新学分,部分同学仅仅注重学分的选取,关注档案分数,面对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秩序问题缺少探讨热情,影响了设立第二学堂创新学分的初衷。无论是教学管理者、施教者还是学生,在学好知识,增强技能和毕业就业,享受生活等方面是一致的。然而目前的教学体制缺少应有的人性及主动,如学生的“考试松、课业少”为条件制衡老师(注:笔者问卷),学校管理又以学生评价和其他参照为标准考核教师。因此,学校的教学可能有时不以毕业生就业,增强技能为目的,具有功利主义及实用主义。

三、法学教育的建议及有关考试问题的思考

当今的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完成课程结业,争取学分。实践性及操作性已经成为当今教育的主流,尤其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及法学教育的“诊所化”的发展趋势(当今教育的热点,参见2001年世界法学教育设置有关资料),不断加强法学教育的导向已成为世界法学教育关注的焦点。学生毕业之后能否顺利从业,如何和高校的学习接规,已成为高校法学教育,尤其是像农大这样的法学教育今后办学应十分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

一,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实践并且以培养教育实践型人才为主,纯粹的理论学者,目前不现实而且也不能。纵观国外著名法学者,本身又是律师,又是教师,身份多样。因此,下学期笔者担任双语教育任务,承担主干课程的教学,应加强实务性操作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如面对争议,学生应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及建议,帮助当事人。诚如医生,面对重症,无从处理,势必造成事故,律师亦然。

二,注重法学过程,态度及课业实践,不能把考试及最后结果作为最终衡量成绩好坏的标准,建立多元考试评机制(见附三)。对那些缺课仅仅注重考试内容学习的学生,教师应作为一种学术投机行为给予拒绝,真正形成学术诚信制度。即使你考试成绩不理想,可态度可敬,这样的学生以后更有敬业精神,应保证教书育人的真正统一。

三,实行考试透明制度,建立考试申诉机制
教学双方,权利义务应对等,考试的透明制度十分重要。具体说:考试的内容应和实践一致,严格保密。一旦结果公布,结果应严肃唯一。并且允许学生就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和相关学科教师争议。若对争议不服,建议学生和教师申诉(国外有严格申诉机制,见附见二)。这不仅借助于行政管理机制,而且允许学生诉事学术委员会,可以增强学主张权利意识,实现教育的价值,改变学生考试被动挨抓,争创学分毕业学习模式。

四、建立考试为主,其他结业方式为辅的综合考试制度。
考试是次要的,而且不是唯一的。其他结业方式如课程反串、法律问题答疑被当事人认可也可以作为结业方式。

当然,以上仅是泛泛谈一些认识及经历,不能成为建议,但目的只有一个:衷心地希望,高校发展,尤其是农大发展紧跟时代潮流,越办越好。同时也希望人生四年的大学时光,学生学好知识,服务祖国,不辜负亲人的重托。

文章能到达这样的目的,也算是笔者的一点小小心愿。


附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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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保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各市、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 检疫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市、地、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职责范围。
一、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以下简称省森检站)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拟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二)组织调查危险性森林病虫,拟定疫区、保护区方案和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
(三)研究检疫对象的发生、发展规律,搞好潜在性森林病虫的预测;
(四)执行出省、入省检疫任务,承办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种苗隔离试种。
二、市、地、县检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拟定本地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二)组织调查危险性森林病虫,编制本地区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
(三)执行辖区内的检疫任务;
(四)指导种苗生产单位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并执行产地检疫。
第五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检疫员,应根据《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名,逐级签署意见,上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专职检疫人员工作调动时,应收回检疫员证书,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专职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
第六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在科研单位、林业院校、重点林场和种苗繁殖基地聘请兼职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兼职检疫员须由中等林业专业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或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五年以上、熟悉业务的职工担任,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同级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发给聘书。

第三章 检疫对象的划定、控制与扑灭
第七条 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应施检疫的范围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木材、竹材。
第八条 林业部、省林业厅制定公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以及补充的对象、名单,是全省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时的依据。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每隔三至五年对辖区内检疫对象普查一次,及时调整我省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
第九条 局部发生检疫对象的地区应划为疫区,并及时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严防检疫对象传出,已比较普遍发生检疫对象的,则应将尚未发生的地区划为保护区,同时采取各种保护措施,防止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保护区的划定、改变、撤销,由省林业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林业厅报林业部备案。
第十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辖区内传入的检疫对象和危险性森林病虫,应及时查明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封锁、扑灭。
第十一条 因采取消灭措施而使用的药剂、人力、物力所需紧急防治费、补助费以及对检疫对象的调查、推广防治措施所需费用,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因教学、科研确需带入的,应经省森检站批准或由省林业厅报林业部批准,并采取严密控制措施,防止扩散。
第十三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按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收取检疫费。检疫费用于发展森林植物检疫事业,不准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同级林业、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 调运检疫
第十四条 从外省调进森林植物、林产品,货主应在调运前向我省森检站申请,填写《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申请书》,向调出省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调入。我省森检站查核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
第十五条 调往外省的,货主应在调出前一个月向省森检站或受其委托的检疫机构报检,检疫机构按照国内检疫对象和调入省的补充检疫对象以及调入单位的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调入单位未提出要求的,按国内检疫对象及调入省的补充检疫对象检疫签证。
省森检站可以委托市、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执行出省检疫任务,并签发检疫证书(证书应加盖“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
第十六条 省内调运的,货主应在调运前十五天向货物所在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书。
第十七条 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按照下列规定签发检疫证书。
一、由非疫区调出,经查核确认合格;
二、由检疫对象未查明地区调出,经抽样检查确认合格;
三、由零星发生检疫对象地区调出,经严格检查确认合格。
第十八条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接到报检申请后,出省入省的,检疫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省内调运的,检疫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九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及其他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凭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运、邮寄。
第二十条 对未经检疫私自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权扣留检疫。确认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放行。发现检疫对象时,要进行严格除害处理。对已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对已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以及其他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物件,应指定
地点除害处理,检疫、除害所需费用及因销毁造成的损失,由货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所)、货场、仓库及其宅停留、堆放场所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在疫区和保护区的相邻交通要道参加公路检查站,负责查核检疫证书,设置消毒器具,做好必要的检疫、防治工作。遇有特殊情况,由省林业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单独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

第五章 国外引种和产地检疫
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包括交换、赠送)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种单位或个人须事先向省森检站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检疫审批单),经申请单位(人)所在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署意见,报省森检站批准,方可引进。
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将《检疫审批单》规定的检疫要求,直接列入林木种子、苗木订货合同或科技合作、赠送、交换等协议中,并要求出口国出具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证明符合我国的检疫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由省森检站指定地点集中隔离试种,经过一年以上的观察,证明确实未带检疫对象和危险性森林病虫,方可分散种殖。如果发现危险性森林病虫,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处理。所需费用,由引种单位
或个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有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种苗繁殖基地,应当定期进行产地检疫。生产单位(或个人)需要调运时,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由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进行产地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经确认合格后,凭《产地
检疫记录》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对已发生检疫对象的苗圃、林场等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扑灭。在检疫对象扑灭之前,所有的繁殖材料不得调出。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奖励或表扬:
一、模范执行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事迹突出的;
二、森林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应用、推广,贡献重大的;
三、及时发现、控制、扑灭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成绩显著的;
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协助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或没收货物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检疫私自引进、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
二、伪造、倒卖或转让检疫证书的;
三、检疫后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到货地点的;
四、承运人不凭《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邮寄的;
五、无理干涉或阻碍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或打击报复的;
六、检疫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或弄虚作假、受贿索贿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违法贩运应施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的。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交地方财政。
第二十八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如数交付。如果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诉或起诉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记录》、《引种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按林业部制定的格式,由省林业厅印制。《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申请书》由省林业厅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由省林业厅负责。





1987年6月30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10〕5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白城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8〕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育保险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待遇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市直、洮北区、经济开发区、查干浩特旅游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区)为一个统筹地区,同一政策,统一实施,统一管理。

  本市市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含中省直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市区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具体承办本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市医保局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及时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7%。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4%,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市医保局直接向参保单位征缴。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及其配偶的生育护理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及一次性围产期补贴;(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女职工治疗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发生的医疗费用;(五)新生儿医疗费用;(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计息办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其配偶享受生育护理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男职工是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不享受生育护理补贴。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妊娠妇女一次围产期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围产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办法。

  具体支付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为100元;

  (2)、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为180元;

  (3)、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为280元;

  (4)、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为200元。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为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为1500元;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臂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为30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为3200元。

  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10%。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

  1.人工流产术为200元;

  2.药物流产术为280元;

  3.输卵管绝育术为800元;4.

  输精管结扎术为800元;5.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为200元;6.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为120元;7.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为1000元;8.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为3000元;9.输卵管通水术为800元。

  第十五条:治疗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1.宫外孕:保守治疗1000元,手术治疗3000元;2.葡萄胎:保守治疗1000元,手术治疗2800元;3.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为1000元(含保胎)。

  第十六条:新生儿医疗费是指女职工生产住院期间内所发生的新生儿医疗费。

  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1.新生儿住院诊察;2.新生儿护理(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护理);3.新生儿特殊护理(包括新生儿干预、抚触、肛管排气、呼吸道清理、药浴、油浴);4.新生儿监护;5.新生儿复温;6.新生儿暖箱;7.新生儿行为测定;8.新生儿双眼视觉检查;9.新生儿耳声发射检查;10.新生儿疾病筛查;11.婴儿室人工喂养;1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3.新生儿辐射抢救治疗;14.氧气吸入(包括低流量给氧、中心给氧、氧气创面治疗);15.新生儿复苏;16.大、中、小抢救。

  上述项目中所发生的新生儿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1)正常产新生儿医疗费补贴500元;(2)剖宫产新生儿医疗费补贴900元;(3)新生儿抢救医疗费补贴2500元。

  第十七条: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八条: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生儿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新生儿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除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外);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其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因施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

  3.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

  4.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5.超出《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6.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7.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医保局同意,无故转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8.未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市医保局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市医保局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项目的医疗费,市医保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定额的,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到市医保局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市医保局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六条: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市医保局提出申请。市医保局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市医保局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市医保局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依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二款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八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市医保局如数  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医保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市医保局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条:市医保局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市医保局解除服务协议。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超出本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发〔2005〕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