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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院执行工作建设情况看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崔照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03:45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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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院执行工作建设情况看
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崔照铭


为了进一步了解、分析执行工作现状,改进执行工作,提高人民法院威信,树立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笔者对我院近五年,特别是近三年以来的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了详实的调研分析,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科学的归类、整理、对比、综合,写出情况分析报告,以便于法院系统领导掌握整体情况,并有的放矢进行执行工作改革。
一、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执行工作的开展情况
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成立前,执行工作一直由各审判庭室兼理。1990年8月,执行庭成立,专门从事执行工作。1999年,全年共执结案件492件,执行标的额1476万元。2000年,共执结各类案件476件,执行标的额1248万元。2001年,执结各类案件512件,执行标的额1862.69万元。2002年,共执结案件674件,标的额2506.03万元。2003年共执结案件787件,标的额2712.2万元。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院执行工作从1990年开始,有无到有,执结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基本上是呈逐年上升趋势,执行案件数量从十几件到几十件、上百件、几百件、最后到近千件,标的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一千万元、二千万元。从这些现象,我们应当看到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公民法制意识提高的因素。通过普法,广大公民都知道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有时为了几十元、上百元经济纠纷到法院来打官司的,占了不少比例。二是法院内部机构职能调整因素。成立执行局后,原来由审判庭执行的案件都要转到执行庭来执行,审判庭不再执行案件。审判庭移送的案件和经审判庭法官宣传到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也占不少。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物品的大流通,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争议资金数额也越来越大。四是法院内部执行工作逐步规范。原来一件案子也许一执几年,都不能执结。现在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结案期限,随之中止案件,发放债权凭证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大。五是执行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执行案件速度和质量都有了很大提高。
(二)执行队伍建设情况
执行队伍的人员配备是院党组非常重视的,为了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解决执行难问题,我院于1999年充实了执行庭人员,配备正式干警5人,其中大学学历2人,大专1人,中专以下2人,聘用书记员1人,正式干警平均年龄39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庭正式干警总数的40%。2000年成立执行局,级别没定,对人员作了调整,刘拥军同志任执行局副局长,选派了2名文化素质较高的干警到执行庭工作,正式达到7人。学历方面,大学4人,大专3人,正式干警平均年龄36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局正式干警总数的57%。2001年,应上级法院要求,执行局下设2个庭,执行一庭正式干警4人,执行二庭正式干警5人,学历情况,大学6 人,大专3 人。正式干警平均年龄38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50%。书记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20%。2002年,人员没有变动。2003年,执行一庭正式干警5人,执行二庭正式干警5人,学历情况,大学8人,大专2人,平均年龄34.8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64%。书记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36%。2004年,袁波任执行局局长,内部机构设执行一庭、二庭、综合室,有正式干警11人,聘用人员8人(书记员3人,司机5名)。学历情况,大学9人,大专2 人,正式干警平均年龄35.7岁,审判人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64%,书记员占执行局人员总数的36%。从以上数字看,我院执行干警人员的配备特点是,变化非常明显,人员越来越多,素质越来越高,机构逐渐细化,职能逐步明确。
(三)执行装备建设情况
在执行装备建设方面,我院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了装备建设,1999年,配备办案用车2部,微机1台,传真机1台,固定电话1部,办公室2间;2000年,办公室增到3间;2001新购办案用车2部,微机1台,固定电话2部,办公室增到7间;2002年,新购微机1台,办公室增到10间,实现了法院内部网络的无纸化办公,与上级法院的广域网开通,实现了上下级法院的资源共享;2003年,新购微机6台,办公室增互11间;2004年,整个执行局配备办案用车5部,微机11台,传真机1台,固定电话3部,微型录音机3台,数码照像机一架,办公室12间;同时还配备了手拷、警棍等警用器械,羁押室一间。从执行装备上看,我院对执行工作的投入是逐步加大的,在交通、办公自动化、通讯、警戒、办公室等执行装备建设上已经基本能够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为规范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打下了坚实物质基础。
(四)对执行工作的总体评价
垦利县法院执行工作在院党组和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执行工作虽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但从整体上看,执行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执行、科学化管理、技术化运作、全局化协作、质量化执结、素质化培训、调研化提高、裁执权分离的道路。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院实际,垦利县法院执行工作制订了一系列工作制度,用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强化干警教育培训,提高从业水平;注重调查研究,提高理论水平,执行干警在国家级、省市 级刊物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列全市基层法院第一;执行机构改革走在了全市法院的前头,首先在执行局内部实施了执行裁决、实施的分离,执行一庭实施、执行二庭裁决。特别是在执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方面,做出了优异的成绩。对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院领导非常重视,把案件分给业务能力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执行,通过细致的工作,规范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受到上级法院和当事人的一致肯定。这一系列工作的开展,使垦利县法院执行工作连续三年取得了全市基层法院第一名的好成绩。
二、推进执行工作的主要做法
在执行工作方面,我院主要是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完善机构,成立了执行局
成立执行局是应上级要求和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的。200年12月,我院执行局成立经县编委会同意成立,同时充实调整了执行人员,执行局下设两个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一庭主要是执行本院审结的案件,执行二庭除执行本院案件外,主要是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还负责与上级法院、兄弟法院的信息联系、经验交流与沟通。成立执行局后,执行工作有了明显改观,执行案件数量、质量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00年执结案件476件,2001年执结案件512件,2002年执结案件674件,2003年执结案件787件,案件执结率达到了100%。
(二)强化改革,实现了裁执分离的运行模式
2004年,我院对执行工作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为了保证执行公正,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进行了分离,执行一庭负责执行实施权,执行二庭负责执行裁决权,做到了裁决与实施的分离。执行裁决权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成员应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执行实施权由法官或执行员行使。执行一庭下设五个办案组,每个办案组对具体案件负责,遇有问题及时汇报,做到分组负责,协作运转,搞好配合。需要裁决的案件,执行一庭执行人员向庭长说明,经庭长同意后,写出案件执行情况汇报一式三份,与案件卷宗、证据一并交执行二庭。案件裁决后,转执行一庭送达。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需要裁决的,退回执行一庭,继续执行。裁决与执行的分离,避免了执行人员权利过分集中。通过实施与裁决分离后,加强了执行案件的监督与管理,执行人员的责任心明显加强,执行案件更加规范,效果更加明显。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注重措施,激励干警调查研究和理论文章的撰写
以前,让执行人员写篇理论文章或者调研文章,都难为的要命,让他执行10件案子,他也不愿意写一篇文章,为什么?文化素质低是最大的症结所在。在不能尽快提高人员文化素质、改变人员配备的情况下,垦利县人民法院党组出台了一系列激励干警撰写理论文章的措施。首先是庭室长带头,要求每名中层干部每年至少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一篇,完不成任务,除在年终考核扣分外,取消评先资格。第二是组织人员培训,让研究室人员就理论文章的撰写技巧、方法、思路进行讲解,开阔视野,提高水平。第三提供撰写平台,锻练提高写作水平,在组织全院干警完成上级法院部署的调研任务外,本院每年也组织一两个选题,组织干警练笔,评出优劣,张榜公布。第四是重奖调研人员,对在市级以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给予较高的物质奖励,并在年度考核中给所在庭室加分。多种激励措施的运用,我院干警撰写理论文章的积极性得到提高,理论文章水平逐步提高,2002年以来,执行干警国家级刊物、报纸上发表理论文章和信息报道74篇,省级29篇,能文能武,成为垦利执行干警的一大特点。
(四)加强培训,提高了执行干警的素质
原来法院进人渠道主要是部队专业人员、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学生分配。其中部队转业人员占相当大比例,部队转业人员政治素质高是不容置疑的,但文化素质的欠缺、法律知识的匮乏却也是不容争辩的事实,这从整体上影响了法官的整体素质。当审判工作得到规范,从业要求提高时,那些不适应审判工作的人员就被“理所当然”地安排到执行上来。因此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就成了执行工作人员的最大特点。从我院人员构成上也能得窥一斑。执行人员的素质不高,这也成为了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瓶颈”,如何打破这个“瓶颈”,垦利县法院党组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工作战略,首先是提高进人“门槛”,不是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的一律不要。其次是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大学、研究生学历教育。凡是参加学习的干警,尽可能提供交通、时间上的便利。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对拿到学历的人员给其报50%的学费。第三在尽可能调整高素质干警做执行工作外,对现有执行人员,不是等自然淘汰,而是走学习、培训、提高的强兵之路。开设星期六学校,利用每周六上午时间,对干警进行政治业务学习。除学习新公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外,还制订学习计划,由各庭室长带领干警学习各程序法、实体法及司法解释,执行法律法规,打牢基础知识,每学习一门法律,就组织全院干警进行考试,试题由院长出题,院长监考,考试时打开摄像监控系统。通过考试,提高了法律知识层面,提高了执行工作能力。第四组织干警积极参加省市各项业务知识培训班。针对省市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班,院领导要求干警外出学习,要认真听讲,做好记录,真正学好学懂。培训结束干警回来后,让他对全院干警进行培训,自己当一回老师,把学到的知识教给大家,年终,组织干警对讲课干警的认真程度,讲课内容的优劣进行评价。这样,培训干警带着任务去参加培训,改变了原来出去培训无压力,放松放松的做法,培训效果有了大幅度提高。自1999年以来,我院执行干警到最高院培训1人次,省高院培训5人次,市级培训近百人次。
(五)执行好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
上级指定管辖案件,一般都是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或者无执行能力、被 执行人在外地,甚至有的当事人社会背景深,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对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我院首先逐案分析,根据案件特点,制订执行策略,指定责任心强,业务能力高的干警执行这类案件,执行中通过宣传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辅之采取集中执行、凌晨行动、外地执行等方法,穷尽各种执行强制措施,使上级法院2002年、2003年两年来指定我院执行的84件案件,已经全执结,资金到位率占总数的93 %以上。
(六)做执行接待信访工作
执行工作,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因此执行工作中来访上访案件比较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好信访工作至关重要。为此垦利县人民法院党组把每月的10号作为院长接访日,专门负责接待、处理有关信访问题;执行二庭专门负责信访接待,凡是来人反映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执行人员的问题,执行二庭对情况作如实记录,汇总后,交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长处理,较大的问题经院党研究解决;在具体案件执行中,要求执行人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文明执法;对来访的案件,要求专人负责,尽快做出处理,一周内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通过周密细致地工作,自1999年到2003年底,我院没有出现一件因案件执行到省上京上访事件。
三、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全国法院系统的共同努力,执行工作正逐步走上规范道路,执行工作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从更高层次上要求,不可否认,执行工作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全国法院甚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去改革、完善、提高,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
一是执行队伍整体政治、业务素质还不够高。
二是执行力量配备不多强,在执行一些有影响的案件时,明显表现出警力不足的弊端。
三是全民法制意识不够高。主要表现在:首先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立案要后,一般是一立了事,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行。其次外部执法环境上,当前取证难表现的尤为突出,有些单位尤其是与法院平时接触较少的单位,协助执行的意识明显不够,有的甚至采取一定的方式,包庇债务人,使法院难以查清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第三被执行人是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的,一般不配合,加上法院的人财物受当地政府控制,不好执行。第四有的被执行人通过暴力、躲避、转移财产等多种方式抗拒执行。
四是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内、外部干预特别是来自行政部门的干预较多。首先一些上级和部门领导往往打着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的名义给法院审执工作提要求、划框子,使正常的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其次说情风盛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些领导或利害关系人出面为被执行人说情,甚至帮助当事人出谋划策,帮助当事人作伪证、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执行。第三部分被执行人拉大旗隐匿自己,推辞执行。个别个体企业和公司老板,一旦有被执行案件,就竭力地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或打出党委、政府的牌子威胁执行人员。第四委托执行重视不够。在委托执行案件中,委托出去的案件,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五是现有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致使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采取假离婚、假讨债来躲避债务。
六是执行的物质装备差,与任务不相适应。随着执行案件的大量增加,任务越来越繁重,但执行工作的交通、通讯方面有很多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然问题虽然还存在很多,这是健全法制,实现依法治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相信这些问题会得到逐步解决,现阶段,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尽快把这些问题解决好,推动执行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集体力量,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优化外部执法环境。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措施开展社会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识和支持。要利用新闻媒体,如电视、广播、报刊等进行宣传报道,结合群众喜闻乐见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执行案例进行形象直观的社会普法。
二是建设高素质的执行队伍,保证公正执行。加强执行人员的配备力度,壮大执行力量,保证执行人员人数不少于全院编制的15%,对不适应执行工作的要坚决调离,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落实。抓好执行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考核,把政治品德好、法律修养深、文化素质高、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法官选拔到执行庭来;加强执行人员的培训工作,上级法院每年对在岗的执行人员至少要培训两次,以便适应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树立执行工作的新理念,注重执行程序,改变那种当事人一申请,责任全部是执行法官的旧观念,要加强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当事入的经营风险责任,只要执行法官执行工作程序合法,不能执行的责任要转化到申请人身上,依法中止和终结案件。
三是实施彻底的两权分离,将裁判权与实施权分离,重大事项采取合议制,防止权利过分集中。
四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请示,要主动争取党委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取得政府的支持,赢得社会的理解。党委、人大、政府要从各方面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以保证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是执行工作人员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利用职权、利用其特殊身份干扰、障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人,人民法院要依靠党委的领导,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查处,绝不手软,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协助的,应当坚决纠正,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是强化执行装备建设,执行干警一年大部分时间在外边,装备建设至关重要,特别是交通、通讯、信息方面要切实予以保障。
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思路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根据法院的现实条件,充分调动法院现有资源,找准工作思路,确定建设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改革的力度,推进执行工作不断再上新台阶,维护法律尊严,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1、进一步规范两权分离制度,明晰裁判、实施的各自权限,真正实现裁执分离,避免重裁轻执现象。
2、基层法院接触的当事人大多数是老百姓,对法律意识淡薄、故意抵抗法律的当事人,应加大制裁力度。
3、实行案件流转制度,加强执行期限监督,确保发挥执行工作的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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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7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民事审判中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强化对合议庭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合议庭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合议庭的若干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可成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但应适时进行交流。有条件的,可设置专业合议庭。
  第三条 合议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确有必要时,可组成三人以上的合议庭,但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除因回避、工作变动、外出学习、身体状况等事由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外,不得随意更换;确有必要更换的,应当报请庭长或院长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除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外,合议庭的审判长一般实行选任制。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也可由庭长报请院长决定临时指定审判长。
  第五条 审判长应认真履行《合议庭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十项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审判长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
  第六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案件的承办法官具体负责拟定审理方案及庭审提纲,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调查案件事实,草拟法律文书,组织调解等,对需由合议庭讨论的事项准备有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进行。案情复杂的,可在庭前进行评议,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制定庭审提纲和审理要点。对于需要当庭认证、调取新证据、追加当事人等影响程序继续进行的事项,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庭上评议或者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决定。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平等评议,独立行使表决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少数意见应记录在卷。
  合议庭成员应按照《合议庭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顺序,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等发表意见,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第九条 合议庭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时,审判长应及时报告庭长。庭长可根据实际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者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合议庭成员应对裁判文书进行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如发现裁判文书内容与评议结论有不符之处,有权要求重新制作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起草由承办法官负责。
  第十一条 审判长负责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合议庭成员之间在工作上的衔接与配合。有条件的法院,可实行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相分离,庭前准备工作由审判辅助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审判长可以签发下列法律文书:
  (一)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调解书;
  (三)裁定书;
  (四)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
  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庭长或院长签发。审判长承办的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庭长审核或签发。庭长承办的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院长签发。有条件的,可扩大院长签发案件的范围。
  第十三条 以下案件属于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监督的;
  (三)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
  (四)涉外、涉港澳台的;
  (五)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同类型案件不同合议庭存在不同认识,可能做出不同判决结果的;
  (七)群体性纠纷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集体上访的;
  (八)涉及刑事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有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法定事由的;
  (九)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
  (十)二审拟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者需要对经过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进行改判的;
  (十一)一审作出实体判决、二审拟驳回起诉的;
  (十二)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第十四条 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院长、庭长可参加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
  第十五条 合议庭对下列案件评议后,经庭长审查,并报院长同意,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其他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六条 对重大案件、有关部门以及上级法院监督的案件,承办法官和审判长应当及时向庭长、院长汇报。
  第十七条 合议庭应当尊重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务会提出的意见,尊重审判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上级法院以及本院的审判指导意见,确有必要作出不同判断的,应当向庭长说明理由,并可向院长报告,裁判文书报庭长或院长签发。
  第十八条 院长、庭长可以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审核签发法律文书、抽查案件等方式,监督指导合议庭的工作。院长、庭长对合议庭的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说明理由,建议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复议后仍有异议的,庭长可将案件报请院长审核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实际,完善审判长选任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合议庭审判工作的不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健全结案备案、延长审限备案、超审限警示和超审限通报制度等监督手段,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对所办理的案件,定期自查,总结经验,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合议庭所办理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合议庭及成员业绩考核、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
  对于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差错的,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成员违法审判或违反审判纪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对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刑事、行政审判中合议庭的有关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体育场、馆治安秩序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 市体委


关于加强体育场、馆治安秩序管理的规定
市公安局 市体委



为维护体育场、馆的良好秩序,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馆和单位对外开放的体育场、馆(以下统称体育场所)举办体育、文艺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体育场所及其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场内有足够的、应急的照明设备。
(四)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在容纳观众万人以上的体育场所举办大型体育、文艺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连同举办该项活动的批准文件副本,于举办活动前一个月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安全保卫工作人
员情况和负责人姓名,以及安全保卫和应急措施等。
在其他体育场所举办规模较小的体育、文艺活动,可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制定维护秩序的措施,于举办前七天向体育场所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备案。
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由体育、文艺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具体落实,并检查各项措施,特别是出入口守卫、场内秩序管理和消防安全、观众疏导等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举办大型体育、文艺活动,体育场所外的治安秩序,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主办单位维护管理。
五、体育、文艺活动的入场券,必须按体育场所的观众容量发售。禁止超员发售。
发售入场券时,由发售单位负责维护现场秩序。
六、承办体育、文艺活动的体育场所应协助主办单位作好下列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一)开场前,须对全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使用。
(二)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向观众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场内、外秩序,做好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安全疏导工作。工作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
(三)对妨碍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或情节恶劣的,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体育、文艺活动的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遵从主办单位和体育场所的制度,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二)禁止故意拥挤、起哄、跺脚蹦跳等扰乱场内秩序的行为。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四)禁止向场内投掷物品。
(五)禁止斗殴和辱骂、殴打运动员、演员和工作人员。
(六)禁止倒卖、伪造入场券。
八、公安机关应对体育场所的体育、文艺活动加强安全指导,协助和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实施,消除不安全的隐患,及时处理违法案件。对措施不力影响安全,且情况紧急的,有权责令停止活动或责令体育场所停止开放。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十、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198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