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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徐茂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9:30:24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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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徐茂生


一、案情简介
某甲驾驶农用小型货车运货,途中与骑二轮摩托的某乙交会时发生交通事故。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验、调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甲与某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某乙的亲属不服,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交警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交警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并对某甲采取强制措施,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某甲不服,以该责任事故认定书系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处理意见
在本案适用何种程序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它直接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无论是现行的司法政策,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实践,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刑事优先,但均执行的是“先刑后民”、“先刑后行”一惯的做法,而不应颠倒。此案发生后,事故责任先后经过认定、复议,救助途径已经走完。因此,应当坚持以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为先的原则,对某甲的行政诉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是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都应视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因为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交警部门根据行政法规授权而作出的责任认定,是适格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次,该责任认定是行政机关单方面意志,他不以行政相对人是否同意为要件,即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再次,责任认定的作出是以特定的人或事为前提,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最后,该责任认定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有着实际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责任认定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该受理某甲的起诉。
三、评析
与“先刑后民”相类似,“先刑后行”一直是作为一项司法原则被遵循。但是,严格地说,“先刑后行”不是法律所确认的原则。“先刑后民”源于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当中,如果发现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审理民事案件,把案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它是一个由司法解释来确认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一个司法原则。这个司法原则在过去一直是被认可的。但是,它实际上反映了一种惩治犯罪的司法理念,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司法背景下,把打击犯罪放在第一位的司法理念。从9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实行了对于权利关系很明确的案件没有必要实行“先刑后民”。“先刑后民”只是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方式。法律原则只能是从更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出发。
在处理刑事和行政交叉的案件当中,基本的指导思想不应是有利于打击犯罪,而应是有利于正确地区分刑、行界限,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把这样一个价值目标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社会现象交织着几种法律关系,不管是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的司法原则首先是保护国家的、法人的、社会组织、还有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定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对于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制裁本身我们把它分为三种方式,就是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刑事手段应该是最后一个手段,绝不能放在第一位上来进行。
因为,在复杂的争议里面,存在着几种法律关系,在财产权益还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运用公权力或者运用刑事诉讼方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之争作一个简单的判断,甚至是当事人之间不是处在一种平等主体的关系里面,去确认一个权利争议,一方以受害人身份,同时来寻求一种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同一事件的当事人在不同的基础上进行权利的确认和利益的分配,这本身不符合在市场环境下我们的司法原则。
行政相对人对公安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这种情况下以“先刑后行”的话,行政相对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有可能被逮捕判刑,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权就被无形地剥夺了。而行政诉讼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一个重要途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在该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有效前,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经过行政诉讼,确认有效,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刑事定案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虽也经检察、法院的审查,及质证和认证的程序,但与行政诉讼的专项程序性审查是不同的)。否则,不但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同时也影响了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容易损害党与群众的关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对待此类案件应当“先行后刑”,把握住案件的质量关,尽量减少错案的发生。

联系电话:0563-251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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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聘任合同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xx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郭xx,公司执行董事。
乙方
为搞好甲方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聘任乙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股东会同意,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经营目标
乙方经营管理,必须完成下列经营目标:
(一)总体目标
每年实现利润80万元,今后年度每年递增10万元,利润任务分解到每月,逐月考核兑现。
(二)分类目标
1、客房部(含培训中心)30万元/年;
2、餐饮部(含茶座)40万元/年;
3、桑拿部5万元/年;
4、水电部5万元/年。
三、乙方报酬
乙方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和利润分红四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
报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红利。
基本工资每月200元,岗位工资每月400元,效益工资按照当月每万元营业利润奖励 元计算,上述三部分当月考核兑现;红利按照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提取后的净利润10%计算,逐月考核,年底决算后兑现。
四、乙方权力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负责,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取经营管理报酬;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执行董事和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股东会和执行董事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十一)批准单笔200元以下费用;
(十二)执行董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乙方职责
1、对完成公司整体经营目标负总责;
2、全面执行股东会和执行董事作出的各种决议;
3、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各项内部管理方案报股东会同意后监督实施;
4、协调公司的各种外部事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5、按月向执行董事和股东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接受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质询并作出解释;
6、接受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和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7、做好公司工商、税务等各种证照的办理、年检等工作;
8、做好公司法、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和股东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六、乙方禁止性行为
1、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2、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1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维护体育经营市场秩序,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体育
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渡假村、体育场(馆)和其他有固定
体育设施的场所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健美、体育娱乐活动;
(三)体育技术培训、体育指(辅)导、体育技术咨询、体育信息服务;
(四)体育经纪活动;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体育项目,应当是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或国家体育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以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
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经营活动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制度;
(四)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体育经营活动;
(五)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六)检查监督体育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
门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从事体育经营
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鼓
励和支持市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举办以体育健身、娱乐、训练、竞赛、表演
等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内容有益于体育消费者身心健康;
(二)有与所要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三)有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渌跫?
第七条 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书及有关证明;
(二)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
(三)申办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说明
资料;
(四)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说明资料;
(五)可行性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八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
营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分别在20日、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临时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一次性且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九条 体育经营申办者领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体育经营许可证》后,
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
认定后,发给从业证书,方可从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者必须按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内容、时限、地
点进行体育经营活动。确须变更体育经营内容、时限、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者更换或新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
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维护体育经营活动秩序,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
事项,必须有明确警示,并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进行赌博、渲染暴力、
淫秽色情、封建迷信、销售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者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
件;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体育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体育经营资格者提供体育经营活动场
所。
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体育经营场所,不得侵占、破坏体育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不得非法向体
育经营者收取费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体
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活跃群众体育文化生活,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违法活动有功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符
合经营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不符合经营条件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二)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100元至200元
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三)未按规定聘用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扣
或吊销其《体育经营许可证》。
(四)为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体育竞赛和表演场地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涂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
《体育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500
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买卖《体育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赌博、渲染暴力、淫秽色情、封
建迷信等违法活动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体育经营许可证》,协助公安机
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侵占、破坏体育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由体育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
例规定核发许可证或者参与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
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体育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主城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市
主城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权限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