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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独立势在必行 法律保障必不可少/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16:13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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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独立势在必行 法律保障必不可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自改革开放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虽然相对减少了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幅度,但是,我国的劳动争议仍然以40%左右的比率上升着。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频频告急,几乎处于难以应付的境地。近年来,无论是学者、律师、司法工作者,还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起责难。在承认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历史作用的同时,各界都在呼吁改革或废止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代之以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据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广东拟设置相对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劳动仲裁专门机构,专司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职责。这样的一个构想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其实,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邓小平在1978年底党的工作会议上所做的“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提出,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企业和职工的关系以及职工和国家的关系都必须改革纳入法制的轨道,以此吹响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号角。随着国营企业的承包、转换经营机制下放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员增效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就开始出现并大幅度地增加。顺应形势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建立起来,当时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正是这个规定奠定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基础。这个制度的建立实际上也是参照了建国初期五、六十年代的劳动争议处理历史经验。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终确立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现行制度,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以国家法律的形势固定下来了。不可否认,这个制度对当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稳定劳动关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个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法定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人不具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独家办案就成为了必然。按照1993年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直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而是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重大案件仲裁委员会还须向人民政府报告。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所谓“三方机制”是被架空的,实际上是很难发挥三方制衡的公正裁决作用的。应当肯定的是,如果政府能够清廉自律的话,这样的仲裁制度也是能够做到公正的。但是,事实上,在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后的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执政理念,左右着其很难承担这样的角色,再者,政府作为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着司法的职能,很显然是有悖于宪法精神的。从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中也不难体会到,政府干预或影响劳动争议处理的行为必须适应执政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而革除。

广东省的大胆创新将是极富意义的尝试,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变革是一件超乎寻常的事,需要有法律的依据和法律的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广东省拟设立一个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否具有充足的依据?再者,这样的机构与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怎样的关系?如果撤销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显然是有悖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法律精神的。另外,这样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又当如何处理呢?这样的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公信力又从何而来呢?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解决。因此,创新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还需要有法律或立法的支持。这其实也是法律创新的一个悖论。上位法不进行修改必然就给下位法的创新带来障碍。由此可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从记者的报道来看,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设立的相对独立与行政和司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似乎指的是在不废止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及其它处理制度的同时,另设一个专门性的机构。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创新会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带来一缕春风,也许会起到启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创新作用。这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解决纠纷,也可以选择独立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处理制度,但是,几乎是所有的国家的劳动争议仲裁都是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即不受政府的干预。当然,有的国家也设立了由政府主持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但是,这只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或者规定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须由政府干预强制处理。但是,那种一概而论均由政府控制的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制度尚不多见。我们国家走向世界,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接轨,也需要建立起符合国际规则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给劳动争议当事人多一些选择也是符合执政为民提升执政能力的总体要求的。

独立于政府行政或司法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公信力肯定是要受到实践考验的。这样的机构无论是在人员组成上,还是在办案程序和效率上,都应当是具有全新社会形象;其权威性不是来自权力而是来自公正廉明和高效。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这一设想如果能够得到广东省人民代表会的支持,有省人大的立法程序的保障,必将有利于推动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法》的早日出台。


2004-10-817: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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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管理规定
市政府 市广播电视局




为维护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的完好,保障农村广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郊区农村有线广播网专用的各种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简称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广播线路设施,遵守本规定。
二、市广播电视局主管全市农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管理工作;区、县广播电视局(科)和乡、镇广播站(室)负责本地区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禁止危害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架空线路下的地面两侧两米以内,禁止建设建筑物,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线杆(塔)周围两米以内,禁止取土。
(二)禁止在架空线路下和地下电缆通过的地面上植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周围树木的树枝,应与广播线路及其设施保持两米以上的距离,不足两米的,由树木所有单位或个人负责将两米以内的树枝剪掉。
(三)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广播线和线杆(塔)等设备;禁止在广播线路及其设施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
(四)禁止在广播线和线杆(塔)等设备上拴系绳索和搭挂杂物。
(五)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两米以内,禁止钻探、掘土等作业;禁止堆放重物或倾倒垃圾、渣土和腐蚀性液体。
四、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改建、迁建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征得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广播管理部门的技术标准妥善处理。改建、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担。
五、区、县、乡、镇广播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开展保护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安全的宣传,组织沿线单位和群众进行护线联防。
沿线单位和群众发现偷盗、损毁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广播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保护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六、违反本规定,没有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造成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损失的,由违章者负责赔偿。
对故意损坏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或因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致使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级广播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广播线路阻断或设备损坏的,应予行政处分。
八、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1987年5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1994]9号

1994-02-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文印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工商统一税税额。为便于各地执行,统一计算口径,现将《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说    明
(一)工业产品部分

1







2
卷烟:
 甲级卷烟
 乙级卷烟
 丙级卷烟
 丁级卷烟
 戊级卷烟
雪茄烟
烟丝
粮食酿酒:
白酒、黄酒
 
66
66
63
60
40
55
40

60

  对进口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级卷烟66%的税率征税。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白酒,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啤酒



土甜酒   25



4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啤酒由40%的税率减按25%征税。

  税务总局(60)税政一字第97号通知规定:对进口的各种酒,一律按照粮食酿制的白酒、黄酒税率征税。
3 代用品酿酒   20  
4 果木酒   15   税务总局1964年通知规定:葡萄酒、果木酒的税率暂减按15%税率征税。
5 复制酒   25   国务院(62)国财齐字312号规定:复制酒由30%的税率减按 25%征税。



6
酒精:
精食酒精
代用品酒精
 

5
5
  国务院(59)国五周字第177号通知:酒精税率一律减按5%征税。税务总局(59)税政字第275号规定:对进口酒精仍按30%的税率征税。
7 糖:
机制蔗糖



甜菜糖
土制糖
糖精
饴糖  
14



5
39
16
27   财政部(61)财税字第41号规定: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糖、饴糖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机制蔗糖由 44%的税率减按14%征税。甜菜糖由44%的税率减按 5%征税。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619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糖精由44%的税率减按16%征税。



8
粮食
 
4
 
9 麦粉   5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314号批复:企业生产的麦粉由 10%的税率减按 5%征税。



10
各种植物油
 
8
  财政部(61)财税字第5号通知规定:各种植物油由12.5%的税率减按 8%征税。



11
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
 
10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76号规定: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由25%的税率减按10%征税。
12 其他液体饮料   1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13 机制酱油精、味精   25
1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味精由25%的税率减按10%征税。
14 奶粉、炼乳、淡乳   10  
15 鲜牛奶、鲜羊奶   2.5  
16 罐头食品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罐头食品由 10%的税率减按5%征税。



17
蛋制品
 
10
 
18 化学纤维   5
  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中间产品免税。对单织厂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生产的其他毛纺织品,可比照“同一税目加工改制”的规定,依5%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棉纱、棉型化纤纱、麻纱、蚕丝、化学纤维生产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及其他纺织品,可按应纳税额减半计算工商统一税。
19 毛涤   5
20 毛针织品、毛
复制品、人造
皮毛   7
21 其他毛纺织品   12
22 其他纺织品   5
23 皮革:牛皮革   15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皮革,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其他皮革   20   税务总局(58)税政字第34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免征工商统一税。税务总局(81)财税外字第31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皮革减按1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278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羊皮革产品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24 皮货   20  
25 马尾、羽毛、马鬃   10   税务总局(58)税政字第34号通知规定:未经加工整理不征税。
26 猪鬃   16   同上
27 纸浆、丝浆   3  
28 普通纸   10  
29 复制纸:蜡纸、铜版纸、照相纸、蜡光纸、花壁纸、绉纹纸、卷绉纸、防潮纸、晒图纸、瓷花纸 包括 pvc发泡墙纸
10
 
30 卷烟纸   18  
31 特种纸:金纸、银纸、铜纸、锡纸、铝纸、玻璃纸   20  
32 自来水笔:
金笔
钢笔
自来水笔零件
圆珠笔  
18
13
13
13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金笔(包括零件)由22%的税率减按18%,铱金笔、圆珠笔(包括零件)由 17%的税率减按13%征税。



33
铅笔
 
6
 
34 火柴   23  
35 热水瓶:
金属壳热水瓶
竹壳热水瓶
瓶胆  
19
14
14  
36 铝制器皿   15  
37 搪瓷制品   15  
38 陶器、瓷器   11  
39 自行车及其零件   1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自行车由13%的税率减按10%征税。
40 钟表:
 钟
 手表、怀表  
25
3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子钟表由25%、35%的税率减按6%征税。
41 照相机   7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照相机由25%的税率减按7%征税。
42 胶卷、胶片   35  
43 唱片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唱片由15%的税率减按5%征税。
44 收音机、扩大机、录音机、电视接收机、唱机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收音机、扩音机、录音机、放音机、唱机、电视机由13%的税率减按5%征税。
45 电冰箱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冰箱由20%的税率减按5%征税。
46 空调器(包括室内调湿装置空气清洁器等)   6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空调器由20%的税率减按6%征税。
47 吸尘器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吸尘器由20%的税率减按5%征税。
48 录像机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录像机由20%的税率减按10%征税。
49 电子计算机(包括外部设备及电子计算器)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子计算机由10%的税率减按5%征税。
50 化妆品 香水、香水精、口红、指甲油、卸装乳、眼睛卸妆水、香粉、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 4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批复规定:化妆品由51%的税率减按 40%征税。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84号。



51
护肤护发品
头油、烫发水、发乳、花露水、染发精、维生素霜、营养霜、润肤霜、强力水(滋补剂)、防晒霜、婴儿防晒霜、婴儿乳、防粉刺霜、防粉刺水、防粉刺乳、雪花膏、面油、发蜡、发水、面蜜
2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84号。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品由 30%的税率减按25%征税。



52
洗发用品
油性头发香波、去头屑香波、干性头发香波、水貂香波、婴儿香波
12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
53 爽身粉、痱子粉、牙膏、蛤蜊油


香皂   17




10   财政部(65)财税字第091号规定:爽身粉由30%的税率减按 17%征税。痱子粉由15%的税率调整为17%征税。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香皂由17%的税率减按10%征税。
54 肥皂、药皂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肥皂、药皂由 12%的税率减按5%征税。



55
牙粉、鞋油、鞋粉、甘油
 
6
 
56 香精   1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57
电线
 
11
 
58 灯泡:电灯泡、霓虹灯、日光灯、电珠、电子管   15  
59 电池:干电池、蓄电
池   12  
60 电扇:吊扇、座扇、壁扇   8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风扇由 25%的税率减按8%征税。



61
油墨
 
10
 
62 漆:化学漆   16  
63 胶:动物胶、液体胶、防水胶、印染胶、黄白胶
粉   16  
64 颜料、染料 包括炭黑 16  
65 橡胶制品:轮胎、轮带
其他橡胶制品  
10
18  
66 碱:碳酸钠、苛性钠、苛性钾、硫化钠   12  
67 酸类:无机酸
有机酸 包括:硫酸、硝酸、盐酸、醋酸、氯磺酸等
10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57号
68 无机盐   10   同上
69 醇类:
甲醇
乙二醇
其他醇  
15
20
15   同上
70 苯类:
石油苯


焦油苯



其他苯 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

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

包括:氯化苯、硝
基苯、对硝基氯化苯、二硝基氯化苯
15


10



10   同上
71 烯类:
乙烯
丙烯
其他烯  
10
10
10   同上
72 其他无机化工原料   10   同上
73 其他有机化工原料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57号
74 化学试剂   13   同上
75 化学溶剂   10   同上
76 助剂、催化剂   10   同上
77 粘合剂 包括:化学胶等 10   同上
78 有机玻璃   10   同上
79 聚乙烯醇   10   同上
80 涤纶树脂   15   同上
81 聚氯乙烯   10   同上
82 聚苯乙烯   15   同上
83 聚乙烯   25   同上
84 聚丙烯   20   同上
85 尼龙66   20   同上
86 其他合成纤维单体   10   同上
87 磁带 录音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软磁带等 1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88 塑料制品   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89 化学肥料   5  
90 玻璃制品   15  
91 平板玻璃   17  
92 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18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93 水泥及其制品:
水泥
水泥制品  

20
6  
94 石棉制品   6  
95 砖瓦:青红砖瓦、琉璃砖瓦、耐火砖、缸砖、空心砖   11  
96 煤及其制品:

煤球  
7.5 2.5
 
97 煤气   2  
98 焦炭及其副产品:
焦炭
炼焦副产品  

7
13  
99 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矿物油
矿物油副产品  

20
13  
100 钨砂   8  
101 其他金属矿砂   5  
102 金属冶炼品:生铁、钢锭、铜其他金属冶炼品   5
10  
103 金属压延品:
钢铁压延品
其他金属压延品   7
11  
104 元钉、拉链   15   拉链的税率由15%减为8%。
105 自来水   2  
106 电力   5  
107 非金属矿产品:滑石、白云石、云母、石墨、砩石、硼砂、硫磺、雄黄、石膏   7  
108 机器、机械   5  
109 机动车船   4.5   国外进口的各种汽车按5%的税率征税。
110 图书、杂志   2.5  
111 鞭炮、焰火   35  
112 各种焚化品   55  
113 人造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3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114 其他工业产品   5   饲料税率 1994年由5%减按2.5%征税。





(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





115
熏烟叶
 
40
 
116 土烟叶   40  
117 茶叶   40  
118 海产食品:海参、鱼肚、鱼翅、鱼唇、鲍鱼、干贝、其他海产食品   35


5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25号规定:企业养殖的海参、鲍鱼、干贝产品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119 淡水产食品:鱼、虾、蟹  
5  
120 银耳、燕窝   35  
121 羊毛、羊绒、驼绒、驼毛、兔毛   10   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047

122 生皮   20  
123 原木   10  
124 原竹   5  
125 生漆   16  
126 天然树脂   16  
(三)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
类  别 项  目 税率% 说   明
商业零售部分 商业零售 3  
交通运输部分 邮电、铁道、航空、搬运装卸、交通运输、电车公共汽车 2.5  
银行保险部分 银行、保险 5   税务总局(82)财税外字第149号。国务院国发(84)161号规定:特区银行税率减按3%征税。
服务性业务部分    报关转运、介绍服务、代理购销、委托拍卖、信托、行栈 7  
饮食、旅店、租赁、广告、喜庆、旅游、展览 5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
包装、安装、设计、打捞、疏浚、建筑、加工、修理、化验、试验、缝纫、洗染、织补、弹花、印刷、打字、誊写、照相、美术、裱画、镌刻、浴室、理发、仓储、堆栈、咨询、培训、勘探等其他服务性业务 3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
娱乐业部分 舞场、弹子房、高尔夫球场、环幕电影、全景电影、音乐茶座、录像放映场、桌球、溜冰场、游泳池、跑马、射击、游艺、保龄球、网球、酒吧、健身房、美容、桑那按摩、卡拉 ok、太空馆、单轨火车、过山车、激流探险水上游戏机械游乐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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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23号。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98号。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99号。税务总局(87)财税上字第141号。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546号。
游艺场及其他娱乐场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