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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承诺生效的标准/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31:12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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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承诺生效的标准

王海宏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产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然而承诺从何时开始生效,两大法系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大陆法采纳了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合同也告成立。
送信主义和到达主义空间存在着哪些区别?我们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根据送达主义,要约人只有在收到承诺人的承诺通知时,承诺才能生效。在些之前,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信差的原因而导致承诺通知丢失或延误,一律由承诺人承担此后果。同时因承诺通知的丢失或延误,承诺通知也不生效。但是根据送信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丢进信筒或把承诺的电报稿交给了电报局,则承诺生效。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都应受到承诺拘束。到于承诺的通知,因邮局或电报局的原因而丢失或延误,则由要约人负责。实行此规则的理由是,既然要约人指定邮局或电报局为其收信代理人,那么,他就应当预见到承诺通知丢失的危险,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在承诺的撤回上。根据送达主义,承诺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可以撤回的通知。只要撤回的通知等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于要约人,则撤回有效。承诺人只有一种撤回的可能性,即在发信之前撤回工。事实上在此这前撤回承诺是很少发生的。所以实际上发信主久已经剥夺了承诺人撤回的权利。百大陆法认为不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既不符合受要约人的意志,也不利于使当事人根据市场交易的弯化而作出是否订约的决定。实际上上述两种规则是各有利弊的。
  第三,在承诺的迟延方面。根据送信方义,只要受要约人将承诺的信件插座敲竹杠中将承诺的电报?我给电报局则承诺已经发生。如因邮局、电报局的原因造成承诺延误。也不阻碍合同成立。因此,根据送信主义,承诺迟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根据到达主义,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基础内作出,在有效期届满后作出的承诺不能发生承诺之效力,因此不能使合同成立。正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规定:“迟到的承诺,视为反要约”。当然要约人应当将承诺迟到的情况及旧地通知受要约人。如果地发出通知,则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应具有承诺的效力、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了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了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要求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国。到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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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会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工会条例

(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 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具体人数标准,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较多的社区、行政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四条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符合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应当自投产或者开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对建立工会确有困难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企业帮助开展组建工会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以及下一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和监督。
市、州、地以上总工会设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级以下工会设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缺额,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级离任的工会主席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担任,也不得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上级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以及配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任职培训。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的脱产专职人员人数,千人以上的单位按照职工总人数的4‰以上配备;千人以下的单位,按照工作需要配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成立涉及职工利益的社会性管理机构时,应当吸收工会的人员参加。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所在单位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兼并、破产及制定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研究职工裁员、分流、安置等重大问题以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三条 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权,促进单位的工作和经济发展;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爱护单位财产,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它必须保守的秘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机关工会应当协助单位领导加强机关职工政治、业务学习和民主法制教育,协助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监督政务公开,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上级工会有权派代表到企业、事业单位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对确属处理错误的问题,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书面意见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既不告知又不纠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工会的提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20日内告知工会。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机制,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对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拟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对违法招用职工和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不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问题,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无故克扣职工工资及侵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殴打、体罚职工的行为,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应当将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在15日内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工会有权参加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政策和待遇,并关心劳动模范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议案,提请大会审议。
企业、事业单位准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征求意见。
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发现问题应当向企业、事业行政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
  第二十三条 属于各级财政拨款和统发工资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由财政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按月足额划拨给同级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如实向工会提供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在当地银行建立独立管理的工会经费集中户和工会工作经费户,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也应当建立独立的工会经费帐户。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上解和使用,并接受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审查监督。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向所在地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按照规定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拨缴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的,工会可以向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组织合并、分立、撤销前,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经费、财产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属于基层工会所有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行政方面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抵押或者挪作他用。工会也不得将工会财产用作工会工作外的其它担保、抵押。
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时,其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工会共同清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采取对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拒不采纳工会依法提出的改进劳动保护条件建议的;
(二)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危害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或者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四)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和滞纳金的;
(五)其他侵犯工会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工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瞒报应交工会经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出计〔1994〕320号)


  现将《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区、市)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

                        1994年5月10日

            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

  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关于新闻出版业向优质高效阶段转移的要求,为引导出版企业认真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深化改革,面向市场,苦练内功,完善和严格内部经营管理,使出版企业管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在印刷、发行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现对出版企业(含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紧迫感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出版企业虽与一般工商企业有所区别,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但由于其产品所具有的商品属性,出版企业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在坚持社会效益为首位的同时,也必须象一般工商企业一样进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出版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根据出版产业的特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对生产经营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应变能力、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几年来,随着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的贯彻,出版企业逐步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经营管理普遍得到了加强,对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经营管理落后的问题尚未根本改善,管理水平还不能适应走向市场的需要,集中表现在市场意识淡薄,优势发挥不够,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产品质量滑坡,优质品率低,物质消耗高,损失浪费严重,生产和库存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经济效益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有的企业濒临亏损的边缘,甚至亏损。经营管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出版企业当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今年,国家各项改革的步伐加快,将使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与改革不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出版企业要提高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强烈的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出版工作繁荣和发展的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探索建立现代出版企业制度,坚持科学管理,坚持两手抓,围绕转换机制,依法经营,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


  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是保证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出版企业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参考同类型先进企业的经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花大力气抓好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使经营管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促进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定量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出版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急需建立健全的主要经营管理制度应包括: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决策程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选题论证及决策管理办法,内部目标管理责任制,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资金运转及调控管理办法,存货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及成本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办法,职工培训、聘用管理办法,工资及奖金分配办法等。


  三、发挥群体优势,促进协调发展
  出版企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现有的少量指令性任务、专业分工、部分图书价格的控制、学术专业著作的出版印刷、书刊印刷厂的发展方向、新华书店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农村发行网点的建设、印刷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对外发行与宣传等。出版企业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能否协调好出版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出版企业资源合理配置及综合实力的充分发挥。因此,出版企业要认真调查研究,努力探索适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发挥整体优势,共同发展、逐步实现集团化经营。当前,可以从具体的项目做起,联合投资,联合开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联合起来办大事,联合起来求发展。


  四、实行目标管理,健全经济责任制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出版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并结合出版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特点和具体实际,建立科学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出版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主要依据。
  对出版企业的社会效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核:1、完成国家重点图书的出版任务;2、提高编辑、印制、发行质量,缩短出版、印制、发行周期;3、调整结构,发展集约经营;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5、坚持合法经营,建立约束机制;6、推进业务手段的现代化,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7、实现安全生产经营。
  各类出版企业的主要社会效益指标(参考)是:
  出版社:1、出版物品种数;2、书刊总印张;3、国家重点出版物完成率;4、出版物合格率;5、出版物重(再)版率;6、出版周期;7、优秀出版物比重。
  书刊印刷:1、书刊印刷量;2、书刊印制所占比重;3、重点书刊印制任务完成率;4、书刊印制合格率;5、书刊印制优质品率;6、书刊印制周期。
  发行:1、人均购书额;2、课本课前到书率;3、一般图书销售所占比重;4、发行网点人口覆盖率。
  物资供销:1、新闻出版用纸供应量;2、新闻出版用纸供应质量合格率。
  印刷器材:1、产品合格率;2、优质品率。
  出版外贸:1、对外发行出版物品种数;2、对外发行覆盖面。
  对出版企业的经济效益,主要按以下指标考核:1、资本金利润率;2、销售利税率;3、成本利润率;4、存货周转次数;5、应收帐款周转次数;6、主要原材料消耗率;7、产品(商品)销售率;8、劳动生产率(书刊印刷、印刷器材企业专用);9、净产值率(书刊印刷、印刷器材企业专用)。
  各出版企业要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建立目标管理指标体系。要根据出版物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符合企业发展的年度指标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经营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提高出版物的编印发质量,降低成本费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繁荣出版事业上。确定经营目标时,要注意两个效益的统一,注意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兼顾,注意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要运用目标管理的办法,把经营目标层层分解落实,使每个部门和职工都目标明确。并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职工工资和奖金收入与本人的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对有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个人要进行专项奖励,以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出版社要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建立以提高出版物质量为中心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自我约束机制,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基础工作,实行科学管理
  出版企业要按照标准要高、要求要规范的原则,做好经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参照国内同类先进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化体系。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修订和完善各类定额。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配备先进的计量器具,完善检测手段,严格计量管理。要建立起迅速、准确、有效的综合信息系统,及时搜集、整理各类信息,加强信息利用。有条件的出版企业,要优化现场管理,使现场管理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物流有序、设备完好、信息准确、生产均衡”的要求,实现文明生产。


  六、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技术改造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在一定意义是说,各出版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代表着整体实力。因此,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按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质量管理法规,加强质量管理。
  出版企业的发展应主要立足于现有基础,走质量效益型发展的路子。要通过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加快编辑、排版、制版、印刷、装订以及管理的现代化,从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产品档次,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技术改造应分别轻重缓急,坚持高起点,坚持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相结合。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各出版企业科技项目的安排,应围绕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在高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方面加大投入。要注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加速出版事业的现代化。


  七、加强经营决策,不断拓宽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经营决策是经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出版企业要树立竞争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立自强的经营管理思想。实行科学预测,超前决策,制订经营战略和营销策略,不断拓宽市场。要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编印发结构,多出、多印、多发适销对路的优秀出版物。同时,要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增强对市场的适应能力。书刊印刷企业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在坚持以书刊印刷为主的同时,推进多元化经营,有条件的书刊印刷企业,要根据市场的要求,向商业印刷等领域拓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壮大经济实力。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要通过适应市场,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经营作风和经营优势。


  八、加强经济核算,严格财务管理
  要认真贯彻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出版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完善财会核算体系。要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工作。有效筹集和运用资金,压缩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和开支,降低各项管理费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强化成本(费用)意识,探索企业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方式、方法,制定先进合理的消耗定额,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推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责任成本(费用)管理,逐步减少物质消耗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
  出版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坚持企业法人离任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出版企业要兼顾近期需要和长远利益,自觉地增加资金投入,增强发展后劲。
  各出版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的管理。要对现有所属经济实体进行清理,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应纳入出版企业的财务管理范围,并采取并表的办法,统一编报会计决算,不得单独进行收益分配;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应按照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理清人、财、物关系,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出版企业实行法人式联营,与其他企业合资、合营,向境外投资,要经过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建立项目责任制,尽量减少投资风险。同时,要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对现有联营、合资、合营、境外投资的效益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未达到预期效益或很难有效益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九、贯彻《监管条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即将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是《转机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今后,国家主要从价值形态方面管理国有资产,由直接控制转变为所有权控制,逐步建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新体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各出版企业要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社长(厂长、经理)作为出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全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出版企业实行法人式联营,与其他企业合资、合营,向境外投资,以及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转让产权的,要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要如实反映对其他企业或境外的投资及其效益状况,并及时足额地收取应当分得的利润。要合理确定资金投向,出版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及其多种经营收入应主要投入到出版业主业。


  十、深化劳动、人事和工资三项制度改革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出版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聘用或解聘经营者或职工。取消干部与工人、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对富余职工要妥善安置。目前,部分出版企业在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过程中,调整劳动组合,精简机构,定编定员,考核上岗,进行了企业内部的合同化管理,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这些企业在总结合同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其他企业要尽快进行企业内部的合同化管理。
  要积极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出版企业可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出版行业特点,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其中,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仍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企业管理的特点,进行工资改革;其他出版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岗位技能工资制,在工资总量控制范围内,建立职工正常考核增资制度。
  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费用三方合理负担,建立基金,互助互济,实行社会化管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各出版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出版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养老金,以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出版企业在各项改革中,要注意加强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注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要采取切实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职工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十一、加强职业培训,普及市场经济知识
  从长远角度看,企业的实力和后劲在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培养和造就大批精通出版业务、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高水平职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是出版企业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从出版企业现有情况看,一是经营管理人才十分缺乏;二是编辑、专业技术干部结构不合理;三是现有的管理人员在市场意识、管理方法、知识结构、实际技能等方面,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各出版企业都要把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放在重要位置。首先,出版企业在进行三项制度改革中,要尽快建立职工培训、聘用和管理的科学制度,要在全体职工中普及市场经济知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其次,要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现状和发展需求进行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配备、培训规划,争取用2~3年的时间,培养一批能满足出版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专门队伍;第三,出版企业的领导要率先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和实际技能,要使自已成为高素质、善经营、会管理、敢竞争的优秀出版企业家。


  十二、加强协调服务,推广先进经验
  出版企业作为精神产品的重要生产部门,都有自身的优势,但又各具特点,在发展中要注意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以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整体效益。同时,出版企业在发展中,必然涉及到和外部的关系,如与其他行业、部门(财税、工商、计划、教育、铁路等)的关系,以及与多中经济成份的出版企业(合资、集体、私营、个体等)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出版企业的发展。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的规范,出版企业的外部环境会越来越好。对外部关系的处理,将逐步纳入依法、有序的轨道。但从目前情况看,出版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仍处于错综复杂的状态。因此,各出版企业要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妥善处理外部关系,以取得一个较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也要为所属出版企业做一些协调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对所属出版企业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的经验,要经常进行总结、交流,使其得以发扬和推广。对出版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及时研究,提出批评,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