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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双重罪限与全面评价/王中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0:32:51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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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建湖本地人沈某因赌博欠下债务,为偿还债务产生盗窃念头。15日晚,沈某来到所住小区楼下,攀窗进入二楼住户家中欲行盗窃,被户主发现,慌忙逃离。当晚,沈某又来到同一小区另一单位楼下,爬上二楼阳台,因二楼家中有人,沈某随即逃离。16日凌晨,沈某再次潜入隔壁住户家中盗窃时,被户主当场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沈某的多次盗窃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虽多次盗窃,但未盗得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沈某虽然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但未盗得任何财物,在数额上未达到盗窃罪的起点,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沈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未达到盗窃罪要求的数额起点标准,但属于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情节构成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盗窃罪作为一种最为常见的侵财性犯罪,刑法中对其的规定相当详尽。其中《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可见,一般的盗窃行为要达到刑法所称的盗窃罪,需要符合两种罪限。一种为数额性罪限,另一种为次数性罪限,两种标准为选择型,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盗窃罪数额型罪限具体是指刑法中所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对于该罪限标准的设置,最高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司法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一般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的。该司法解释为盗窃罪罪与非罪的数额认定设置了一个下限标准,这个标准是500-2000元之间,各地方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水平具体确定这个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该解释,盗窃数额未达到基本罪限的盗窃行为,并不构成刑法虽称的盗窃罪,自然不能按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本案中沈某于2011年10月期间连续盗窃三次,但均未得逞,也未获取任何财物,显然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罪限。

  盗窃罪次数型罪限是指刑法中所称的“多次盗窃”。根据《刑法》对既遂犯罪的形态分类,盗窃罪系典型的结果犯,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盗窃数额并不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盗窃财物的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全面分析,从而正确定罪量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属多次盗窃的行为,同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盗窃罪次数型罪限的适用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时间需是在一年之内;2、空间需是入户盗窃;3、次数需为三次以上。这三个条件实际上市对盗窃行为情节的评价。本案中,沈某连续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虽然其盗窃均未果,数额未能达到较大的定罪标准,但其入户盗窃的行为相对于在公共场所盗窃而言,其危害性更大,符合盗窃罪要求的“多次实施盗窃”的情节犯罪标准,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本案中沈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虽然未盗得任何财物,但仍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79年刑法第151条关于盗窃罪的构成标准是“数额较大”的单一标准;而1997年刑法的构成标准则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双重标准。两次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标准并不一致,标准的修改不仅是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在刑事立法上的反映,也是理论研究成果的反映。盗窃罪数额罪限与次数罪限双重标准的结合,实际是对行为人盗窃行为的全面评价,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财类犯罪,仅仅以数额或次数单独评价难免有所错漏。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的规定从结果与情节上分别对行为人盗窃行为的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最终决定是否适用刑法进行定性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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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闽办事处的暂行管理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闽办事处的暂行管理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适应当前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形势,密切福建与各兄弟省市的经济技术联系,对驻闽办事处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门驻闽办事处是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机关派驻在我省的行政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促进省际、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人才、物资、信息的交流与协调;指导本地设在福建的独资、合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负责管理驻闽机构、人员的政治思
想工作;承办派出省、市、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二、凡需要在我省设立省级政府办事处的,应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交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办、院的正式文件,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市一级的,应持相应政府的正式文件,送所在地政府协作办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批准件同时抄送
省政府协作办和当地有关部门。
三、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省外各级驻闽办事处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省一级的办事处,设在福州的,由省政府协作办直接管理;设在厦门特区的,委托厦门市政府代管。地、市一级的办事处,原则上由所在地、市政府协作办管理。各办事处及其下属
机构人员的党团关系、政治学习、听报告、看文件等,按上述分级管理的办法,由所在地政府机关党、团委会或协作办具体负责。
四、驻闽办事处人员的编制,省级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人,地市级不超过十五人,一般工作人员尽可能就地聘用。
五、驻闽办事处人员及家属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地政府按有关规定核定若干常住户口指标。具体申报常住户口的人员名单由各办事处提出,报当地政府协作办审核后由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各级政府驻闽办所需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可以租房,也可以购买商品房,还可以集资由当地房产部门统筹、统建。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
七、经批准随带的办事处人员家属,在入学、医疗、就业等生活福利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八、本省各地(市)政府驻榕、驻厦办事处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1986年11月4日

邢台市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的实施办法


邢政[1994]14号 (1994年8月9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冀政[1994]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检查和执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包括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和服务收费项目等25种类(见附表)。
  第四条 现行属于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收费标准,如需变动,按价权分工,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采取规定最高限价,实行差率控制,或提价备案的办法。
  第五条 除食盐(国家定价)和医疗费的收费标准(省定)外,下列品种的价格、收费标准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一)民用煤的县级市场销售价格。
  (二)平价、议价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
  (三)民用煤气和自来水的销售价格。
  (四)小学生作业本的出厂价和零售价。
  (五)市内公共汽车的票价。
  (六)省委托市管理的学杂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七)房租和托儿费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下列品种执行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
  (一)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的出厂、批发、零售价。
  (二)馒头、油条的零售价。
  (三)牛奶、鸡蛋的出场价格和零售价。
  (四)猪肉、牛羊肉的零售价。
  第七条 对下列品种,在正常情况下,实行调价务案制度,当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实寿差率控制。差率和实行差率控制的时间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规定。备案内容和办法按第十条、十一条办理。
  (一)蔬菜:根据淡旺季控制中间环节,对主要品种视市场情况变化制定差率,批率差率最高不得突破50%。
  (二)奶粉进销差率10%,批零差率12%。
  (三)洗衣粉、肥皂进销差率10%,批零差率13%。
  (四)食糖(绵白糖)进销差率10%,批零差率12%。
  (五)酱油、醋批零差率17%。
  第八条 下列品种的县级市场具体价格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市规定限价的差率范围内管理制定:
  (一)牛奶、鸡蛋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二)猪肉、牛羊肉的零售价格。
  (三)奶粉的零售价。
  (四)蔬菜批发的零售价。
  (五)食糖零售价。
  (六)酱油、醋零售价。
  (七)洗衣粉、肥皂零售价。
  第九条 对下列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监审品种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一)市粮食主管部门所属有关公司、生产厂家经营生产的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
  (二)市属业务主管部门所属的糖酒公司、百货公司、副食品公司、百货大楼、新亚商城、人民商场、华丰商场、商业大厦、新联商城经营的食糖、洗衣粉、肥皂、奶粉、小学生作业本。
  (三)市属各业务主管部门所属的酱油厂、肥皂厂、印刷厂、牛奶公司以及大曹庄农场乳品厂生产的酱油、醋、肥皂、小学生作业本、鲜奶、奶粉。
  第十条 实行审核的品种,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
  第十一条 备案和审核的内容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调价理由以及调价时间间隔和在一定时间内的累计调价幅度。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干预措施:
  (一)监审品种的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过大,或者在一定时间内调价次数过多,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造成影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予调价、延期调价或限制提价幅度,有关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二)猪肉、牛羊肉、鸡蛋和蔬菜价格波动过大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参考价、浮动价或者集贸市场挂牌限价。
  (三)附表所列品种价格出现突发性过渡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规定限价内制定临时怀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有权监督检查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执行情况,并依据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被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四条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一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月末将当月本县、市的调价备案情况、审核情况以及对附表所列品种的其它监审情况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邢台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邢台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第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邢台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附:

邢台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种类名称 代表品、规格、项目
1、面粉 特一粉、标粉
2、粳米 标一
3、食用植物油 花生油、卫生油
4、猪肉、牛羊肉  
5、鸡蛋  
6、牛奶  
7、奶粉  
8、蔬菜 主要大路菜
9、民用煤 蜂窝煤、煤球、散煤
10、液化石油气  
11、民用煤气  
12、自来水  
13、食糖 绵白糖
14、洗衣粉  
15、肥皂  
16、馒头、油条  
17、食盐  
18、酱油  
19、醋  
20、小学生作业本  
21、市内公共汽车票  
22、房租  
23、学杂费  
24、托儿费  
25、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