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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的成因及纠防对策浅探/姚艳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38:08  浏览:9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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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专项资金的成因及纠防对策浅探

               景县人民检察院 姚艳萍

随着公共财政的改革和经济发展,国家财政、省财政安排的和社会筹集的专项资金越来越多,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屡屡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和土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尤其在一些贫困地区,如国家财政安排的粮食补贴、良种补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退耕还林、移民扶贫、救灾防汛、教育危改、防病防疫、农田水利、公路建设、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多达数十种,一些财力较差的地区和部门,常把专项资金视作一种潜在的可用财力,且屡查屡犯。因此,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专项资金缘何成为了"唐僧肉"
近年来,包括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甚至防治艾滋病专款等在内的专项资金屡屡被大量挪用,这么多公共资金成了腐败分子的个人"提款机",成了小团体和其他利益小圈子共同分享的"蛋糕",这使我们不能不追问一句: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专项资金被挪用的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三个不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都有严格的政策制度规定,资金使用要求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简而言之,资金跟着项目走,而在这里,由于个别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为民办实事的思想,直接插手干预资金的使用,导致专项资金成为"机动资金",认为"反正没装到自己腰包里"。二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常常由于项目的实施单位的变化,加之管理权频繁的移交,客观上形成了监督部门无法对该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督,造成了无力、无法监督的"真空"。而一些财经、审计之类的监管,往往是滞后的,突击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以至留下监督的空白区,即使过后发现,也常常是"亡羊补牢"。三是查处力度不到位。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即使在事后发现了问题,也存在处理难、说情求助现象,在追究违法违纪责任人上很难落实,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利益无法触动,以致此类现象屡查屡犯。
二、当前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特征和现状
一些地方的单位和部门巧立名目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五种:一曰"移花接木"。有些部门和单位截留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用来发放奖金和各种补贴,甚至用于请客、送礼,任意挥霍,或把专项资金转移到下属职能部门,从中报销与专项资金无关费用。二曰"灵活变通"。把国家下拨和社会筹集的专项资金,如社会保险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款等转付别处或用于盖办公楼、买小汽车等。三是"弄虚作假"。有的挪用了专项资金后为避免问题暴露,便串通一起,先造假帐、报假发票,欺上瞒下,企图蒙混过关。四是"张冠李戴"。有些部门申请两项或三项专项资金,但做的是同一件事,发票开具模糊,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发票开的是"移民建设工程款"。五是"公开借用"。少数单位的领导或经手人总是爱打专项资金的主意,打个欠条甚至只是说句另有别用,就没有还期了。比如对征地补偿款发放,一些经手部门及村干部常以此为由不肯完全发放。
三、检查挪用、挤占资金的主要方法
1、直接挪用型。对于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从账户直接列支与专项资金无关的费用。这种检查方法较为简单,对不属于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可以直接认定。
2、混用资金间接挪用型。有些单位故意不独立核算专项资金,各种专项资金与正常经费交织在一起。这类情况检查起来较麻烦,检察人员必须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才能够定性。首先,要摸清各种专项资金的来源数据;其次逐笔核实每项专项资金的支出,理清各种专项资金的结存;再次,核实其银行账号和现金的实际结存。如果银行账号和现金结存数字远远小于专项资金结存数,可根据其差异,确定其挪用资金数额。
3、挂账型和周转型挪用。有的单位通过"暂付款"长期挂账,达到挪用目的。有的由于资金调度困难,采用挪用和归还专项资金不记账方式,隐瞒资金运动轨迹。对于挂账方式挪用,检察人员要追查资金去向,审查资金是否用于专项资金项目;对于周转型挪用可通过银行对账单记录来认定挪用的期限和金额。
4、套出资金挪用型。一是对于补偿性资金,伪造支出凭证套取现金,再以"其他收入"或挂往来帐形式入账,然后从中列支费用。有的套出后,形成账外资金体外循环。二是对于报账拨款型资金,没有施工,提前开据工程发票,套出资金。对第一种情况检查人员要细致审查支出凭证,对数额大、金额整,必须高度关注,通过调查经手人、受益人了解实际情况,一般金额大的受益人往往不敢承认资金是自己领取的。对于第二种情况,审查往来账和"其他收入"看有无来历不明收入,并通过实地查看工程进度,如果项目没做,可以直接定性套取资金,进而追查资金下落。
5、张冠李戴及移花接木型。对于这种情况,检察人员要深入了解,摸清相似建设项目申报情况,逐一落实或稍做延伸,挪用情况便能水落石出。
四、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对策
专项资金引起的大案频发,浅层次在于运作和管理上的缺陷,深层次问题是权属不清,监督不力。要有效地遏制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需要"标本兼治",尤其是要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1、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信息公开。对专项资金的审批和使用,人们议论关注的焦点之一主要是不够公开,透明度不高,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同时大量事实也证明,一些腐败问题往往是在这种状况下发生的。因此,要着力增强透明度,在坚持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应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等作必要的公开,并在公开中做到"四要":一要及时。项目实施前要公开其资金的使用原则、程序和要求,实施过程中要公开资金的使用范围、进程和结果。二要具体。公布的情况越具体越能堵塞腐败的缝隙。三要全面。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公开的都要让其见"阳光"。四要实在。实事求是地公开各种数据,决不能弄虚作假、糊弄群众。
2、提高监管强度,增强权力制约。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要全方位的提高强度。检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联合起来,形成监管合力,重点在于把监督的关口前移,要强化专项资金使用前、使用中的监督,把突击性检查与经常性监督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专项资金要坚持专项管理,对专项支出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确保专项支出使用合理。目前,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一般是系统内部的下属部门,要它来监管自己的领导,要崽来管爷,往往形同虚设,因此,还应大力疏通各种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手段,把它纳入专门机构、群众和上级部门共同监管之下。
3、加大惩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要有效遏制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中腐败现象的滋生,就必须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把专项资金的使用纳入各级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目标,进行全程管理。要制定专项资金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及由于严重失职和官僚主义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其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单位:景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姚艳萍
联系方式:156108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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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任务的全面落实。
  为便于联系沟通,请你们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并于2007年3月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名单

人事部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人事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对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人事法制建设,实现人事工作依法管理,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事人才保证。
(2)总体目标。在前四个五年普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人事专业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人事部门领导干部和广大人事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提高,人事部门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人事法规政策知识在广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得到较好的宣传和普及,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人事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显著提高。到2010年,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普及率达到100%,人事干部法律知识参训率达到100%,人事部门普法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
(3)普法对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人员。此外,还要对人事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有关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
二、主要任务
(4)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全体人事干部的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人事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5)学习宣传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学习,促进人事干部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全面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
(6)学习宣传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公务员法学习方面,人事干部必须先学一步,学深学透,能够准确、熟练地掌握法律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规定并娴熟运用,切实把公务员法贯彻好、落实好。
(7)学习宣传有关干部管理的党内重要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进一步加深人事干部对党员义务、党内监督、纪律处分、选拔任用等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全面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不断强化人事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提高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8)学习宣传人事人才管理法规政策和人事法制基础知识。紧密联系人事人才工作的发展形势,深入学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和人事法制基础知识,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法规、人才市场管理法规、引进国外智力法规等,及时向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宣传重要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通过普法进一步促进立法工作,切实提高人事人才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水平。
(9)通过普法提高人事工作法制化水平。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普法积极推进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尽快改变人事工作部分法律法规缺位、不系统、不配套的状况;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设,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规章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顾问等制度。
(10)加大向社会宣传普及人事法规的力度。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多种形式,向人事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重点人事法规政策,使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有关的人事法规政策,自觉配合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和人事执法活动,发挥他们对人事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实施步骤
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从2006年开始,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1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
从本规划下发起到2006年12月,各级人事部门要成立人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办事机构设在法制部门,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组织指导人事法制宣传教育。
制定规划。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2006年底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普法规划报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编印教材。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并组织实施人事普法教材的编写工作。一是将人事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编写成指导性的《人事专业普法教材》,作为全国人事系统“五五”普法的规范性读本;二是将有关法律法规汇编成《人事管理常用法律法规选编》,方便学习查阅。
(12)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2009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骨干。人事部负责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的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各地人事部门负责培训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开展专题活动。利用公务员法实施一周年和五周年之际,大力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对新颁布的与人事系统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题宣传活动。
强化督促检查。人事部在规划实施中期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进行阶段性督促检查,开展必要的考试或者考核活动。
加强工作交流。人事部将利用刊物、网络和会议等形式,交流工作经验。通过《人事政策法规专刊》及相关网站的法制宣传教育专栏,介绍各地工作动态,推广典型经验。各地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交流和经验推广工作的指导。
(13)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
2010年,各地人事部门要在做好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研究制定普法验收方案和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抽样调查等形式,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总结验收和表彰工作,并将普法总结报告于2010年9月底前报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验收,并召开全国人事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14)切实加强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推进人事工作依法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把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建专门的领导机构,建立普法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普法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切实抓好。要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地方各级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就“五五”普法工作亲自作动员,带头讲授法制课和进行法制辅导。
(15)积极完善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大力推进人事系统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人事部门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安排专门的学习时间。建立和落实人事干部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在公务员录用中,应测试应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人事系统人事法制工作者定期培训制度,紧密结合人事工作实际,每年组织一次人事法制工作者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进一步完善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联系制度。要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定期将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报告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以加强联系沟通,总结交流经验。
(16) 努力探索人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新形式。深入开展以“法律进机关”为主要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干部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充分利用机关学习园地、网络等阵地,建设机关法制学习资料信息平台,为人事干部学法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组织和开展人事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图片展览、普法工作专栏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政务公开的要求,在门户网站专门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完善人事政策法规信息库,及时公开和发布人事政策法规。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围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干部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建立人事专业法制宣传日,每年开展以人事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7)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发〔2006〕7号文件的要求,安排人事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协商选举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协商选举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军机关中,现有台湾省籍同胞33000多人。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确定为120人。根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分配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选定工作于199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协商选举会议定于1998年1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7天。
协商选举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时要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时要适当注意到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克辉负责召集。

附: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单位 台湾省籍同胞人数 参加协商会议代表数
北京市 1426 6
天津市 843 4
河北省 769 3
山西省 129 1
内蒙古自治区 183 1
辽宁省 1482 6
吉林省 292 2
黑龙江省 395 2
上海市 1354 6
江苏省 1446 6
浙江省 1635 6
安徽省 621 3
福建省 12043 15
江西省 1432 6
山东省 496 2
河南省 527 3
湖北省 479 2
湖南省 587 3
广东省 2569 9
广西壮族自治区 388 2
海南省 2951 9
重庆市 296 1
四川省 424 2
贵州省 174 1
云南省 340 2
西藏自治区 0 0
陕西省 201 1
甘肃省 112 1
青海省 64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39 1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168 1
中直机关 4
国家机关 6
解放军驻京单位 2
总 计 33692 120


19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