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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侵权行为不判决停止侵权的情形/商家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39:25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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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侵权行为不判决停止侵权的情形
----知识产权纠纷中对公共利益的考量

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中,“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是两种最重要的救济方式,其中,“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纠纷起诉中的首要诉求,之后才涉及到“赔偿损失”,停止侵害也是民事侵权案件的司法后果之一,一般来讲可归结于如下方面:
1、庭审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2、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3、基于当事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的考量。

无论何种考虑,最终法院均不会对侵权行为发出永久性禁令,日本法界在运用政策考量方法解决公害问题、处置公害所引发的侵权行为法危机的过程中形成了“容忍限度论”,最终出现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确认侵权、判决赔偿损失情况下,不判决停止侵权的情形。而“公共利益”无论是在国外判例还是中国已有但不多的案例中,都成为法官判决侵犯知识产权不停止援引的理由。

一、武汉晶源公司与日本富士化水株式会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9月,晶源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富士化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造了与专利方法相配套的烟气脱硫专利装置,自1999年起已经在华阳公司的漳州后石电厂分别安装于两台发电机组并投入商业运行,其烟气脱硫工艺方法是晶源公司的专利方法,其脱硫装置是晶源公司的专利技术产品,两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晶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富士化水、华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富士化水、华阳公司赔偿晶源公司专利侵权损失费人民币3100万元(后晶源公司将赔偿数额追加至人民币7600万元)。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公众利益,即在侵权成立前提下,原告的救济措施是否包含停止侵权。

(三)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是目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鉴于本案侵权产品已被安装在华阳公司的发电厂并已实际投入运行,若责令被告华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则会直接对当地的社会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在充分考虑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未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判令其按实际使用年限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至专利权终止为止。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和推动所涉环保领域的技术革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公司诉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晶艺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幕墙活动连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晶艺公司认为三鑫公司未经同意在广州新白云机场航站楼主楼幕墙制作与安装工程中制造、销售、使用的幕墙活动连接装置、白云机场未经同意使用其专利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新白云机场航站楼主楼幕墙工程中制造、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构成侵权,但考虑到机场的特殊性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判令白云机场可继续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但应适当支付使用费15万元,其他两被告支付侵权赔偿费30万元。 二审期间,经二审法院主持,本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三鑫公司支付晶艺公司一定经济补偿费用,晶艺公司允许白云机场和机场集团继续使用涉案专利产品。

(二)本案涉及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公众利益、判决侵权会导致双方利益的重大失衡及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案情分析及典型意义
侵权人侵犯了专利权,依法一般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在某些案件中,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浪费,亦可不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产品而代以支付一定使用费作为补偿。本案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一审在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同时,允许该被控侵权产品继续使用,而二审调解结案,既尊重了晶艺公司享有的专利权,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和谐诉讼的良好社会效果。
本案影响重大,一、二审法院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法官的司法智慧,社会效果良好。

三、 电视剧《幸福在哪里》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连淑香(笔名连谏)是长篇小说《秘密》的作者,被告北京雅迪传媒有限公司投资拍摄的电视剧《幸福在哪里》抄袭了原告的作品《秘密》中的部分内容。

【审判】青岛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虽然电视剧《幸福在哪里》抄袭《秘密》的内容只占很小部分,但该部分是原告著作权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判令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本案涉及对题材相同、形式不同的作品之间如何认定侵权以及“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问题。《秘密》系文字作品,《幸福在哪里》系电视剧,但部分内容文字相同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而没有判令被告停止播放《幸福在哪里》电视剧。《幸福在哪里》是一部广受好评的电视剧,其部分内容虽构成侵权,但如果判令停止播放该剧,则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四) “保时捷”建筑侵权案 、
(一)基本案情:
1、原告保时捷公司1999年设计了新风格的汽车销售中心建筑物,该设计统一应用于保时捷在世界各地的汽车销售中心。2003年底建成了北京保时捷中心。保时捷公司于2006年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了该建筑作品的版权,登记的对象是三维建筑物本身,主要特点为:
建筑整体采用特有的圆弧形设计,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
2、被告北京泰赫亚特公司2005年末在金港汽车公园内建成“精装保时捷4S中心”,该建筑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保时捷建筑作品相似;
3、保时捷公司遂起诉要求:停止侵犯原告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改变其侵权建筑物的侵权特征,赔偿20万及合理支出1.7万。

(二)被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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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广东省粮食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等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广东省粮食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011年2月28日以粤粮调〔2011〕3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不含食用植物油储备,下同)代储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储备粮代储的条件确认、计划落实、承储管理、财务及信贷管理、粮食轮换、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是指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承储省级储备粮的有关活动。代储企业按规定代储省级储备粮,必须确保代储的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同时获得省财政按规定拨付的贷款利息、保管、轮换等费用补贴(以下简称利费补贴)。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代储工作的行政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拟订省级储备粮代储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计划等,对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粮代储工作的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省级储备粮代储利费补贴,对代储行为实施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代储工作的具体管理,对省级储备粮代储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包括全省各地分支行、办事机构等,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监督辖区内代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合同(以下简称承储合同)做好代储工作,支持和协助省有关部门(单位)和代储企业处理好省级储备粮代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代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和承储合同的约定,认真做好省级储备粮的代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代储的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和省储备粮总公司等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研究省级储备粮代储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计划落实



  第十二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下达或调整省级储备粮代储计划。省储备粮总公司具体负责代储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定期(每月)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报告(反映)省级储备粮代储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十三条 企业代储省级储备粮,应按规定获得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代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仓库(不含棚仓,砖木、瓦结构仓和土圆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1万吨,且同一库区内有效仓容不少于5000吨;

  (三)库区布局合理,储粮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严格分开,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四)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消防安全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专职的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省或省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1人,保管、防治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七)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相关要求,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或违反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导致粮食重度不宜存等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没有因自身原因被取消省级储备粮代储计划等;

  (八)日常管理规范。科学保粮,储粮管理能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要求,粮食出入库、作业质量达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储备粮管理、仓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管理台帐,能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财务报表等;

  (九)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按以下程序进行确认:

  (一)申请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的企业,应将申请材料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包括:

  1.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企业申请表、审核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代储条件确认企业情况表、仓库权属证明,以及检化验条件情况表;

  3.申请代储条件确认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4.经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金融机构资信等级证明。

  (二)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规定对申请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

  (三)省储备粮总公司对申请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企业的申请材料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粮食局。

  (四)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的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联合发文确认。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请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企业的仓储设施、检测仪器和场所等条件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的有效期为三年。获得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前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提出条件确认的延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本细则第十四条办理。

  第十六条 获得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企业的代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省粮食局提出代储条件变更确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按照综合评审、择优选取代储企业的方式落实省级储备粮代储计划。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拟订代储计划落实工作方案,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十八条 代储计划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综合评审:

  (一)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的企业,按要求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申请代储省级储备粮材料;

  (二)省储备粮总公司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省储备粮总公司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组成综合评审工作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和企业的信誉、申报价格、仓储设施、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结果;

  (四)评审结果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由省储备粮总公司公布获得代储计划的企业名单和代储数量。

  第十九条 获得代储计划的企业代储省级储备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认:

  (一)企业原则上应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供当地同级政府愿意协助开展省级储备粮监管工作的承诺书;

  (二)省储备粮总公司与企业签订委托协议;

  (三)企业凭委托协议向当地农发行申请贷款,农发行按不低于贷款额度(按企业申报价格与数量计算)的90%发放贷款;

  (四)完成省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企业应及时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盖章确认的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

  (五)省储备粮总公司对企业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后,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发文确认;

  (六)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省储备粮总公司与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农发行发放剩余额度贷款。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核定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承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省有关储备粮管理规定,对代储的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得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第二十二条 代储企业应积极协助受省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做好粮食质量检验工作。受委托的粮油质检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检验粮食质量,确保检验结果真实有效,不得违规检验,不得伪造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粮食仓储管理规定对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不得造成省级储备粮出现重度不宜存、霉变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代储企业定期(每月)向省储备粮总公司、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省级储备粮代储情况,不得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数量。省储备粮总公司汇总情况后报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抄送省农发行。省农发行定期(每月)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储备粮总公司反映各代储企业贷款与库存挂钩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代储企业不得利用省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省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等活动,不得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由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公开竞价销售或实施移库。

  第二十六条 代储企业发生可能危及省级储备粮安全的重大情况的,应及时向省储备粮总公司、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农发行应建立健全粮食收储轮换入库数量核查和库存数量定期核查制度,监督代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库存的增减变化情况,对代储企业购销省级储备粮资金进行监管,负责督促和反映省级储备粮全部销售货款(含入库成本及溢价)的回笼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代储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涉及代储行为的,应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代储计划变更申请。省储备粮总公司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对代储企业的代储计划变更申请进行联合批复。省储备粮总公司与代储企业重新签订承储合同。

  第二十九条 代储企业需要调整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仓房)的,应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申请,移入库点(仓房)必须已获得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省储备粮总公司会同省农发行对代储企业调整承储库点申请进行联合批复,抄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未经批准,代储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承储库点(仓房)。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代储企业应及时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告。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核销省级储备粮损失。

  第三十一条 代储企业办理名称变更、库点调整和省级储备粮损失核销的有关材料,须经当地和地级以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审核盖章。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储省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包干轮换方式,代储企业承担包干轮换产生的盈亏、损耗等。

  第三十三条 代储省级储备粮的轮换期限原则上为2年。未经批准,代储企业不得调整轮换期限。

  第三十四条 对仓储条件较好、粮食质量达到相关要求的代储企业,可申请稻谷轮换期限调整为3年、小麦轮换期限调整为4年。代储企业应于轮换年度上一年9月底前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轮换期限调整申请,省储备粮总公司对各企业申请进行汇总审核,按规定报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省储备粮总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粮食局提出下一年省级储备粮代储部分轮换数量、品种计划。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当年轮换计划。

  第三十六条 代储企业应根据省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及时轮换出入库同品种、同等级、同数量的粮食,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代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不法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利费补贴。

  第三十七条 省储备粮总公司对代储企业包干轮换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报送轮换情况,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三十八条 代储企业应在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完成轮换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盖章确认的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轮换出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

  第三十九条 省储备粮总公司对代储企业完成轮换确认申请审核无误后,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发文确认。未经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确认,视为未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

  

第六章 财务和信贷管理



  第四十条 省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代储企业应在所在地农发行开立省级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省级储备粮代储工作有关业务核算。省财政拨付的各项利费补贴、代储企业在代储省级储备粮中的正常开支、轮换资金往来等均应在该专户中办理。省农发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非省级储备粮代储业务的资金往来不得使用该专户。

  第四十二条 代储企业向开户农发行申请贷款,开户农发行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手续及所需资料。开户农发行收齐代储企业贷款资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开户农发行认为企业贷款条件不足或申办资料不齐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代储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遇到需要协调的问题,可直接向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三条 省农发行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回收工作,监督代储企业在轮换年度及时将轮出省级储备粮的销售货款(含溢价)全部回笼专户,用于偿还省级储备粮贷款、支付采购货款等正常合理开支。在省有关部门(单位)确认代储企业完成轮换之前,不得将代储企业专户资金转作其他开支或转出。

  第四十四条 代储企业轮出省级储备粮1个月后,销售货款未全部划入专户的(代储企业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可视作销售货款),开户农发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农发行,省农发行及时通报给省有关部门(单位)。省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对该企业加强重点监控,必要时派员核查代储企业账目。

  第四十五条 省财政厅牵头会有关部门制定代储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轮换和质检费用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代储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拨付。

  第四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利费补贴实行预拨、结算制度。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对应拨付各代储企业利费补贴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上年度结算文件于当年2月底前报送至省财政厅,当年预拨文件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原则上按全年应拨利费补贴总额的75%,于每年6月底前预拨到代储企业专户,剩余25%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年度结算后拨付。

  第四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损耗核销制度。自然损耗在承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核销(按承储合同期满后的市场价格),损耗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提前终止承储合同的,由省有关部门视情况对损耗进行核销。

  第四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监管、移库费用由省财政按规定核拨,质检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办理。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九条 承储合同期满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代储企业在承储合同到期上一年度9月底前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是否继续代储省级储备粮的书面意见;

  (二)省储备粮总公司将代储企业意见汇总整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抄送省农发行;

  (三)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和代储企业储备情况等因素,确定代储企业承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意见,并批复省储备粮总公司,抄送省农发行;

  (四)省储备粮总公司按以下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1.代储企业继续代储省级储备粮的,由省储备粮总公司与其续签承储合同;

  2.代储企业不再继续代储省级储备粮的,由省储备粮总公司组织对在库省级储备粮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实施移库。其中,属于代储企业提出不继续代储的,自第一次竞价销售之日或实施移库之日起一年内,省储备粮总公司不予受理该企业代储省级储备粮的申请。

  第五十条 代储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承储合同的,应及时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省储备粮总公司审核后做出处理:

  (一)不同意提前终止的,应书面答复代储企业并督促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抄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

  (二)认为可以提前终止的,应及时将意见书面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审批,经批准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由省储备粮总公司组织对代储企业在库省级储备粮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实施移库,代储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视情况取消代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

  第五十一条 代储企业发生违规违约行为而不能继续代储省级储备粮的,省储备粮总公司对在库省级储备粮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经批准同意后组织对在库省级储备粮进行竞价销售或实施移库。

  第五十二条 省有关部门(单位)决定对在库省级储备粮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实施移库的,保管费用原则上计算至省级储备粮出库之日,利息费用计算至贷款到账之日,且计算期限最多不超过第一次竞价销售之日后2个月或实施移库之日后1个月。进行公开竞价销售的,自第一次竞价销售之日起2个月内未能完成竞价销售出库的,原则上实施移库。

  第五十三条 竞价销售的全部款项汇入省财政厅指定的省储备粮总公司在省农发行开设的竞价交易账户,按规定扣减入库成本和相关费用后的差额纳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统一核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省储备粮总公司和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有效地做好对代储企业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工作。检查人员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上报省有关部门(单位)。

  第五十五条 省及各地有关部门(单位)对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进行日常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数量。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三账相符、账实相符等情况;

  (二)质量。库存省级储备粮的品质及其变化情况;

  (三)粮情。粮温、仓温、粮食水分等情况;

  (四)安全。仓房、仓储和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防火、防爆、防汛、防风、防盗、防伤亡、防污染等情况;

  (五)药剂。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运输、保管等情况;

  (六)环境。库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源及其它安全隐患等;

  (七)档案。粮食质量档案、出入库手续、粮情检查及分析记录、熏蒸和通风记录、熏蒸审批及药剂领用手续、品质检测数据等;

  (八)粮食轮换、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

  (九)其它有关情况。

  第五十六条 经监督检查、信访举报、移送转办或其他途径发现代储企业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的,省有关部门(单位)经核查后,对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省储备粮总公司按照承储合同及相关规定终止承储合同、追究代储企业违约责任,并对在库省级储备粮以及粮食销售货款、利费结算等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规定对代储企业的违规违约行为做出相应处理。代储企业违规违约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省储备粮总公司应认真落实、及时跟进对代储企业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提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处理或协调的,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代储企业应自觉接受、配合、协助省或当地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的省级储备粮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入库粮食未经省有关部门发文确认为省级储备粮的,省财政不予拨付利费补贴。

  第六十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整改合格的,整改期间利费补贴按70%计付;逾期未整改完毕的,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应取消代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代储任务和代储条件确认,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和代储任务申请。省储备粮总公司应终止承储合同,对在库省级储备粮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实施移库。代储企业自发生违规违约行为之日起在库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按不高于正常标准的70%计付,代储企业还应支付违约金。

  (一)擅自变更代储单位、存储库点(仓房)、串换品种或与其它性质粮食混仓存放的;

  (二)轮换出入库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资料不完备的;

  (三)未按时完成包干轮换任务的;

  (四)省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后,销售货款1个月内没有全额回笼到省农发行专户的;

  (五)擅自动用、轮换省级储备粮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粮食轮换出入库情况,以及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库存和轮换出入库数量的;

  (七)在库省级储备粮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八)因管理不善(不可抗力除外)造成省级储备粮重度不宜存的,发生盗窃、火灾、坏粮事故、自然灾害抢救不力等造成省级储备粮较大损失的;

  (九)利用省级储备粮(或利用省级储备粮贷款资金)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十)擅自终止履行承储合同的。

  第六十一条 因代储企业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省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损失的(包括粮食轮换出库后没有足量轮入,发生盗窃、火灾、坏粮事故、自然灾害抢救不力等造成粮食损失,出现重度不宜存粮,轮入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等),代储企业应对省级储备粮损失支付赔偿金。

  第六十二条 违约金按代储企业在合同期间应收到该批次省级储备粮利费补贴总额的5%-15%计算,具体比例视违规违约行为情况由省储备粮总公司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确定。

  赔偿金按省级储备粮损失数量乘以该品种粮食当年国家最低收购价的金额的100%-200%计算,具体比例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视同期本省市场粮食价格以及代储企业是否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理等情况确定。

  第六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在承储合同中承诺,一旦发生违规违约行为,代储企业同意省农发行依据省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按照省储备粮总公司发出的资金划拨通知书,在该企业账户内直接将资金(包括省级储备粮销售货款、违约金、赔偿金等)划至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

  第六十四条 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追收代储企业违约金、赔偿金,并上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省农发行应加强代储企业专户资金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违规违约的代储企业专户资金安全,并配合省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违约金、赔偿金的追缴工作。

  第六十五条 代储企业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后进行财务结算时,代储企业相关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省级储备粮贷款本息,之后用于违约金、赔偿金等的扣缴。代储企业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从省财政未拨付的利费补贴中直接扣回。

  第六十六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对代储计划实行区域限批制度。代储企业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后,当地政府部门或代储企业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的,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将视情况对该企业所属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的省级储备粮代储相关业务,采取提高门槛、暂停受理、期满后取消代储计划等措施。

  第六十七条 质检机构不履行职责,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省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并扣减粮食质检费用。

  第六十八条 省储备粮总公司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代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省储备粮总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国家机关、省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储备粮代储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省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道上非法拦车引起冲突
意外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滑力加 张静

[案情]
为保障交通安全,禁止超载,某地公安交警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稽查队,在某国道上设卡检查过往车辆。在国道旁边的村庄里有些村民和外地一些无业人员,专门在国道检查哨卡两旁拦截过往拉煤的车辆,将其从国道上带进乡村路上,以躲避超载稽查,从中获取钱财。王某、赵某、边某与何某等几个无业人员就是这类人员。他们怕遇到事不好对付,就事先商量,一但谁与过往司机发生纠纷,就相互帮忙(打架)。
去年底的一天夜里两点多钟,被害人任某与亲友等八人开四辆小四轮车拉煤。在此国道上行驶时,任某的车被一大型车碰了一下,自己车上的煤被碰落在地上几百公斤。当任某等人下车装散落在地下的煤时,边某和牛某过来,边某说任某的煤掉下时砸了他的脚,要任某赔钱。任某等人不同意,并因此发生口角。边某就给王某、赵某打电话,让其过来。二人一听,知道要打架,就骑上摩托车于10分钟内赶到现场。
二人到了以后,边某以脚被砸为由向任某要钱。任某等人说给四五十元,但边某等不同意。
任某就说:这道也不是你家的,你们这是拦路抢劫呀。边某等四人立即围打任某。任某这边七人也上来帮任,双方打在一起。由于天黑,双方都不知道在路边旁是一个3米多深的山沟。结果双方各有二人在打斗中掉入沟里。其中赵某掉下后,任某又摔在他身上。结果赵某腰部、腿部骨折,任某因肋骨多处骨折,刺穿心脏而死。
案发后,任某亲友报警。王某、赵某、边某与何某见人死了,就逃离现场。不久赵某、王某被抓获,近日何某也在公安机关打击车匪路霸行动中被抓获。边某仍未归案。
在对此案的定性时出现分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等四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边某以煤砸脚为由,故意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向任某索要钱财。并殴打任某,导致任某掉入沟中摔死。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边某等人的行为只是寻衅滋事,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更没有故意打死人的故意。因为边某等人自己也不知道路边有沟,而且自己的人也掉入沟中。因此对于任某之死,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应属于不可预料之意外事件。但由于其寻衅滋事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任某之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边某等人在国道上私自设卡拦截过往车辆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社会上所说的车匪路霸。其以煤块砸脚索要钱财的行为,开始时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当敲诈不成时,就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实施殴打等暴力方法。这时边某等人的行为实际上已转化为抢劫行为。致于造成任某的死亡,虽然不是出于故意,但也不应当认为是意外事件。因为从边某等人在这段国道上设卡拦截车辆时间之长,应当知道这段路上的情况。但根据其并无致人死亡的故意,可在抢劫罪致人死亡这法定刑之下量刑。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滑力加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张静 湖北省宜昌市?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