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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二):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高民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18:25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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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新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新民事诉讼法解决了制约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性”问题——原告资格,令人欢欣鼓舞。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适用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

  二、关于起诉主体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关于其中“法律规定的”的限制范围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既限制“机关”,又限制“有关组织”;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仅限制“机关”,而不限制“有关组织”。综合分析有关立法资料和立法工作者的释义可知,立法本意并不强调“有关组织”须由法律规定,而是说明“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有关组织”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但应当与起诉事项有一定的关联。

  关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含义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依据不仅要求机关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也要由法律明确规定。从现行法律看,目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关于“有关组织”的范围,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确定。鉴于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有关社会组织的技术力量、诉讼能力等情况参差不齐,为保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有效开展公益诉讼,建议人民法院目前原则上先探索受理具备以下条件的有关组织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1.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2.按照其章程长期实际专门从事环境保护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事业;3.有专职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10人以上;4.提起的诉讼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设立宗旨、服务区域、业务范围。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后,作出了相关规定,再依照特别的规定受理。

  同时,我们特别建议,对于以下两类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一是单纯以诉讼为业的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因单纯以诉讼为业的组织是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而不是直接作原告提起诉讼。二是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行为,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索赔国家损失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条款既是赋权条款,也是限定条款,即将海洋生态资源损失索赔主体限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排除了有关组织。

  三、关于管辖法院

  在目前民事公益诉讼初步施行阶段,为保证案件审理效果,我们倾向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管辖;海事法院的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概括指定海事法院受理省内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污染公益诉讼。

  为了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有必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即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四、关于受理条件

  确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位。民事公益诉讼是司法行为,要与行政行为相区分。对属于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要审查其是否已经用尽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措施,如果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来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要与行政诉讼相区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或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等事宜提起的诉讼,系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受理。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诉,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时,除审查起诉人是否具备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注意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起诉状的规定,要求起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行为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并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五、关于数个原告起诉的处理

  如果数个原告针对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保持裁判尺度的统一,我们建议总体上应尽可能采取合并审理的方式解决,具体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1.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后,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又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同一被告提出相同或者同类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2.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就同一环境污染事故,对同一责任人分别起诉提出不同种类的请求,或者分别起诉不同责任人的,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

  六、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则上,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责任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目前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否请求损害赔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看,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原告不能通过诉讼获得私利。原告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并判决原告受领赔款后向国库交纳。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有关生效判决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账户。

  七、关于诉讼调解

  在民事公益诉讼立法调研的过程中,关于民事公益诉讼能否适用调解,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部分意见基于调解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不宜调解。我们认为,调解制度本身要求无论公益诉讼或者私益诉讼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可以使公共利益及时得到有效填补,并不必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则上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民事公益诉讼仍然可以适用调解。

  八、关于诉讼费用

  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以鼓励人们维护公共利益;也有观点认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仍需预交诉讼费用,以防止滥诉。诉讼费用的交纳(包括缓减免)是由国务院统一规定的,目前执行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的交纳,需要进一步研究,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特别规定。在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仍应统一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一般规定。

  九、关于其他程序的法律适用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如具体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保全申请与担保、判决的执行等,在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应尽可能遵照新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有关海洋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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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邵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力度,坚决堵塞存量房交易活动中“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推进依法治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不动产交易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地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办税窗口申报纳税;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委托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存量房申报价格实行评估监证;

(三)由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条 税务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软件系统,并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其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侧端、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符合客观实际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征税。

第六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按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复核后征收的税款仍有异议的,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政策的咨询、宣传等工作,配合地税部门的征收管理。地税部门要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完税凭证的,依法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国家有新的法律、政策规定的,按其新规定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3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第二章 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第八条 地籍调查专业队应当设一至二名的专职或兼职成果检查人员。地籍调查作业的各班(组)应当设一名兼职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班(组)的作业成果自检和班(组)间的交换互检工作。
第九条 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检查验收人员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阻挠、干预。

第三章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及其主要内容
第十条 检查验收程序
一般按下列顺序逐级进行:
作业员自检—→作业组互检—→专职检查员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内容
1.自检
(1)检核权属调查结果
主要检核权属调查确认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是否一致;认定界址的法律手续是否完整、规范;界址点的实地位置是否立了固定标志,界址边的走向是否合理,界址点有无丢漏等。
(2)检查过录表格
主要检查过录的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宗地草图主要检查宗地图形及宗地与邻户关系是中与实地相似,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位置是否清晰准确;勘丈数据有无检核条件,结果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宗地的座落、门牌号、宗地号、界址点号、相邻宗地号、指北方向及作业日期等的记录有无错漏。
(4).检查地籍测量的成果
①检查控制测量
主要检查用于建立平面控制的已知控制点、控制边其坐标和方位角数据是否正确,资料来源及可靠程度如何;抄录的起算数据,使用前是否进行了外业复核;控制网布设的合理性;各项精度指标及有关成果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②检查细部测量
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查地籍原图
首先,检查原图图廓线及方格网的绘制精度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图幅编号、坐标注记是否正确;然后检查自然街坊(含无邻户的独立宗地)外廓界址点及界址边的展绘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再检查街坊内各宗地的界址及地上建筑物的展绘是否正确,破幅宗地的接边是否符合要求;最后检查图面要素注记及点线绘制是否符合《规程》和图式要求;面积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原图检查中要对照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图分步骤进行。
2.互检
检查项目与自检相同。先进行内业检查,后进行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出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待外业检查时重点核对,需纠正改动的由检查人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3.专检
主要检查地籍调查成果的图、表、册中对应内容的一致性及其与宗地权属状况的一致性;对经过自检和互检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的外业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重点检核原始调查记录和原始测量数据的正确性;检查项目及步骤与自检基本相同,在检查后提出专检记录,对需要修改纠正的问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4.验收
验收在三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内容包括:地籍调查计划、技术设计书和实施方案、地籍调查总结报告。通过验收要写出验收抽检分析报告和验收评定意见书。
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的衔接
1.自检按作业工序分别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即随时自检。
2.互检在完成自检的基础上可分工序进行,也可分工作阶段进行。
3.专检在完成自检、互检的基础上以图幅为单元进行。
4.在完成三级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验收调查区的全部成果,验收工作可一次进行,也可分阶段进行。

第四章 检查验收的实施
第十三条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三检一验制,各环节应按第三章内容严格执行,各环节成果交接要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各级检查验收的比例如下:
(一)作业人员自己进行的重复检查,检查比例可根据本身的作业水平决定。
(二)作业组之间的交换互检,检查比例内业100%,外业可针对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有疑问的地方重点检查,但实地操作检查不得低于30%,巡视检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三)专职检查内业为100%,外业实际操作检查不低于20%,巡视检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四)验收时内业抽检30—50%,外业实际操作抽查比例视内业抽查情况决定,一般为3—5%。
第十五条 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应当分工序、分阶段进行,保证把差错消灭在本工序、本阶段。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调查成果有不符合《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和调查区的技术设计书及有关规定时,要根据其性质和对成果影响的程度,分别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被检人及被检单位改正或返工。
第十七条 地籍调查成果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三个等级(见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地籍调查成果评定采用一验评定制,被验收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复验评定为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次年一月底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地籍调查验收工作情况和总结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负责解释。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
1.含义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调查成果等级的划分及其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完成的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
2.成果评定内容
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由文字材料、权属调查、控制测量、细部测量和地籍原图及着墨二底图五部分材料组成,按各单项检查得分合计评定成果等级:
总分大于95分(含95分)为优;
总分大于85分(含85分),低于95分为良;
总分大于80分(含80分),低于85分为合格。
3.等级的具体标准
3.1地籍调查成果的合格品标准:
3.1.1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但没有达到良等品的全部条件。
3.1.2有个别缺点,但数据误差在两倍至叁倍中误差之间的个数不得超过抽检总数的5%,无超过三倍中误差的粗差及错误。文字资料没有能引起权属混乱不清的笔误及错误。

3.1.3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技术资料完整。
3.2各工序良、优等品标准
良等品除要满足合格品的全部条件外,还应满足自己的条件。同样,优等品除了要满足良等品的条件外,也应满足自己的条件。
3.2.1文字资料
良等品
a.技术设计规范,内容齐全,设计精细,文字清楚,语言通顺简练。
b.技术报告对调查成果的技术分析和质量评价全面、准确,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法科学有效,文字语言规范简练。
c.工作报告准确反映整个工作过程的组织、计划、统计;报告本身语言简练、经验教训分析深刻。
优等品
a.技术设计方案具体,质量保障措施严密,语言规范具体。
b.技术报告中总结了对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教训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2.2权属调查
良等品
a.调查区划分正确,与登记申请区对应,有良好的调查工作图。
b.地籍编号正确、清晰、完整。
c.界址认定程序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d.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
e.宗地草图内容齐全,清晰易读,勘丈数据完整正确。
f.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清晰、文字描述简练准确,结论清楚,手续完备。
g.地类调查正确。
优等品
a.宗地草图比例恰当,确定宗地界址及几何关系的条件距离和关系距离完整,并有检核关系。
b.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正确、字迹美观、无涂改。
c.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坚固能长期保存。
3.2.3控制测量
良等品
a.三角锁(网)、导线环(段、节)布设良好,点位恰当并利于发展,点之记填写正确。
b.标石稳固,觇标结构及外部修饰基本良好,上下标志之偏差,照准圆筒中心、回光台中心及基板中心对标志中心的偏差小于限差的五分之四。
c.仪器检验项目齐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d.操作方法正确、观测条件掌握良好。
e.成果重测取舍合理;投影方法及归心元素量取正确。
f.三角形闭合差小于限差四分之三,极条件自由项小于限差五分之四;导线测量的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的五分之四;其余各项误差均符合限差要求。
g.电子记录程序正确,输出格式符合标准要求;手续记录齐全正规,计算正确。
h.上交资料整饰良好。

优等品
a.控制点布设均匀、密度合适,图形结构良好,利于扩展。
b.觇标结构密合稳固,外形端正,修饰正规。
c.观测条件掌握严格。
d.三角形闭合差和极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三分之一导线测量的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的二分之一。
e.上交资料整饰美观。
三角测量外业以点为单位进行评定,导线测量外业以节(符合或闭合导线)为单位进行评定。对三角点进行评定时,应综合考虑三角形闭合差和极条件自由项的影响。当外业分单工序时,按照上述有关的项目进行评定。
对三角和导线测量的锁、网、环总体评定,除按平差后的成果情况进行评定外,尚应顾及外业成果评定情况。
3.2.4细部测量良等品
a.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和位置能较好地满足测定界址点和测图要求。
b.手簿记载齐全、正规、计算正确。
c.界址点、界址边二次测量较差,70%以上均在限差的三分之二以内。
d.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二次量测较差均在限差以内。
e.界址紊果表书写正规,整饰较好。
优等品
a.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和位置能完全满足测定界址点和测图需要。
b.手簿记载齐全、正规、计算正确、字迹工整美观。
c.界址点、界址边二次测量较差有70%小于限差的二分之一。
d.界址点成果表整饰美观。
3.2.5地籍原图和着墨二底图
良等品
a.内图廓线、座标中网、各级控制点、界址点展绘精度符合要求。
b.宗地的权属、座落、面积、利用状况、宗地编号正确齐全,符号运用正确。
c.对宗地权属界址有参照意义的建构筑物位置准确,没有遗漏。两次量测量较差有70%以上小于各自限差的三分之二。
d.各种注记正确,注记的位置和数量恰当。
e.接边精度良好,没有不接边和遗现象。
f.图廓和图廓外的整饰及注记正确齐全,图面着墨整饰清晰准确。
g.利用宗地勘丈数据(包括界址点座标)检查的各类点位平面位移均应小于限差。
h.宗地图的内容完整,着墨整饰清晰准确。
i.面积计算方法运用正确,二次面积量算较差均在限差之内,面积汇总正确无误。
j.面积统计正确,数据准确,书写正规,整饰较好。
优等品
a.利用宗地勘丈数据(包括界址点座标)检查的各类点位平面位移误差有70%小于限差的三分之二。
b.地籍原图、着墨二底图、宗地图清绘线条光滑实在,墨色浓黑,图面整洁美观。
c.面积计算表格、汇总表格、分类统计表格设计规范、书写清晰,整饰美观。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检查项目、权重和得分详见表1至表5(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