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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17:33  浏览:9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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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非典型肺炎是指目前病原尚不明确,近期在我国局部地区发生流行,主要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的一种呼吸道传染病,临床主要表现为肺炎,在家庭和医院有显著的聚集现象。

为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有效的治疗、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司组织专家在总结前一阶段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的技术方案,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执行。现将上述方案发布在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net.cn)上。我司2月13日发布的“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等技术方案(卫疾控传一便函[2003]17号)停止使用。

由于该病病因尚未查明,其技术方案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修改和完善。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对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电子信箱:division-1@163.com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附件1



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1.流行病学史
1.1 发病前2周曾密切接触过同类病人或者有明确的传染给他人的证据

1.2 生活在流行区或发病前2周到过非典型肺炎正在流行的地区

2.症状与体征
有发热(>38℃)和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

咳嗽、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罗音、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早期血WBC计数不升高,或降低。

4.肺部影像学检查
肺部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样改变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

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验、肺部影像学检查综合判断进行临床诊断,一旦病原确定,检测方法特异,即建立确诊病例的定义。

疑似病例:1.1+2+3或1.2+2+3+4

临床诊断病例:1.1+2+3+4或1.2+2+3+4+5



非典型肺炎重症病例诊断标准

非典型肺炎病例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中1条可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的重症病例:

1.多叶病变或X线胸片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2.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3.低氧血症,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 93%,或氧合指数<300mmHg。

4.出现休克、ARDS或MOD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备注:

1.密切接触是指护理或探视非典型肺炎病例、与病例曾居住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

2.非典型肺炎流行区是指有原发非典型肺炎病例,并造成传播的地区,不包括已明确为输入性病例,并由该输入性病例造成一定传播的地区。

3.病人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酸痛、乏力、胸痛、腹泻。

4.排除疾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要注意排除原发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肺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患。









附件2

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


一、推荐治疗方案

(一)一般性治疗:休息,适当补充液体及维生素,避免用力和剧烈咳嗽。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多数病人在发病后14天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定期复查胸片(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天)、心、肝、肾功能等。每天检测体表血氧饱和度。

(二)对症治疗:

1、有发热超过38.5℃者,全身酸痛明显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高热者给予冰敷、酒精擦浴等物理降温措施。

2、咳嗽、咳痰者给予镇咳、祛痰药。

3、有心、肝、肾等器官功能损害,应该作相应的处理。

4、气促明显、轻度低氧血症者应早给予持续鼻导管吸氧。

儿童忌用阿司匹林,因该药有可能引起Reye综合征。

(三)治疗上早期选用大环内脂类、氟喹诺酮类、β-内酰胺类、四环素类等,如果痰培养或临床上提示有耐药球菌感染,可选用(去甲)万古霉素等。

(四)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建议应用激素的指征为:①有严重中毒症状;②达到重症病例标准者。应有规律使用,具体剂量根据病情来调整。儿童慎用。

(五)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治疗原则为:温病,卫、气、营血和三焦辨证论治。

(六)可选用抗病毒药物。

(七)可选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八)重症病人的处理和治疗:

1、有明显呼吸困难或达到重症病例诊断标准要进行监护。

2、可使用无创正压通气首选鼻罩CPAP的方法。常用的压力水平为4-10cmH2O。应选择适当的罩,并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暂停时间不超过30分钟,直到病情缓解。推荐使用无创正压通气的标准:呼吸次数>30次/分;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93%;

3、严重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吸氧5升/分条件下SaO2<90%或氧合指数<200mmHg,经过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后无改善,或不能耐受无创正压通气治疗者,应该及时考虑进行有创的正压通气治疗。

4、一旦出现休克或MODS,应及时作相应的处理。如果处理有困难或条件不足,应及时请有关专家会诊。

二、非典型肺炎出院诊断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未用退热药物,体温正常7天以上;

2、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3、胸部影像学有明显吸收。









附件3

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
由于非典型肺炎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接触病人分泌物传播,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隔离防护措施。结合前阶段的防治经验,特制定本指南。

1、基本要求
1.1 全体医护人要提高认识,特别是急诊、门诊工作人员,要掌握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病人,避免漏诊、误诊。

1.2 医院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病人诊室,诊室应通风良好。

1.3 坚持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专门的留观室,专留观室须与其他留观室隔离。无特殊原因,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转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定点医院专门病房由感染(传染)科、呼吸科和ICU医护人员组成的联合救治小组管理。

1.4 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1.5 综合做好预防院内感染发生的各项措施,医务人员要增强体质,注意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

1.6 其他普通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2、非典型肺炎病区管理
2.1 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收治在专门病区,基本要求是: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

(2)专门病区内应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无交叉;

(3)医护人员办公室应通风良好,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要收入不同的病房;

(5)进入病区应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

(6)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2 住院病人均需戴口罩,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离开病区。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尽可能分别隔离。

2.3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非探视不可,探视者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3、病区的消毒隔离
3.1 空气消毒

3.1.1 非典型肺炎病房的空气消毒处理

需要定期消毒的有隔离病房、放射科机房、病区值班室、更衣室、配餐室、病人电梯间、门诊候诊室、病区走廊等。

病房有人的情况下:

①强调病房的通风,特别是强调自然风的通风对流,保持室内空气与室外空气的交换,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排气扇)。

②可用乳酸加热熏蒸消毒,每天上、下午各消毒1次,按下表用量将乳酸溶于适量水中,加热蒸发,使乳酸细雾散于空气中。

附表:以净高为3m计算,面积大小不同的房间所用乳酸量

面积(m2)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乳酸用量(ml)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病房无人的情况下:

①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天2-3次。

②0.5%的过氧乙酸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3%过氧化氢喷雾,用量为20-40ml/m3,作用60分钟;或用活化后的二氧化氯,浓度为0.05%喷雾,用量为20ml/m3,作用30分钟;或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有强氧化高电位酸化水原液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以上化学消毒剂用作空气消毒均需在无人且相对密闭的环境中(消毒时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方能保证消毒效果。每天应消毒1次,消毒时腾空房间,密闭门窗进行喷雾,喷雾完毕,作用时间充分方能开门窗通风。

3.1.2 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ICU病房必须专用,不能收治其他病人。

3.2 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病房、走廊、检查室、X光室、B超室、检验室、治疗室、医护人员办公室等场所地面要湿式拖扫,可用0.1%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拖地)。

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门把手、病历夹等可用上述消毒液擦拭消毒。

病房门口、病区出入口可放置浸有2000mg/L有效氯的脚垫,不定时补充喷洒消毒液,保持脚垫湿润。

3.3 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的处理

对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有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经消毒后的呼吸道分泌物可倒入病房厕所,每天消毒痰具一次。

3.4 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

3.4.1 病人使用的被服、口罩要定时消毒,可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病人的生活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有效处理,避免污染的发生。便器、浴盆的消毒可用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3.4.2 呼吸治疗装置在使用前应进行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建议尽量使用一次性管道,重复使用的各种管道应在使用后立即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再清洗,然后进行灭菌消毒处理。

3.4.3 体温计使用后可即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听诊器、血压计等物品,每次使用后应即用75%乙醇擦拭消毒。

3.4.4 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及用具消毒。救护车运载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应开窗通风,病人离车后,应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物品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3.5 使用后的隔离衣、口罩、帽子、手套、鞋套及其他生活垃圾要及时处理,存放容器必须加盖,避免可能的污染。

3.6 污水处理。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现阶段可以适当增加药物投放,使总余氯量在≥6.5mg/L。

3.7 终末消毒。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病房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4、医护人员个人防护
4.1医护办公室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4.2医护人员进入病区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4小时应更换;进入病房均需穿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和鞋套。

4.3 医护人员在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的消毒和清洗。手消毒可用0.3-0.5%碘伏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洗手应采用非接触式的洗手装置。

4.4 进行近距离操作时,除做好上述防护外,应戴防护眼镜。

4.5 医护人员在进入、离开病区时,要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









附件4

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试行)
1、核实诊断

2、病例个案调查

(1)病例基本情况

(2)发病治疗情况

(3)接触者调查

(4)有关因素调查

3、对于暴发疫情的病例要重点调查职业史、禽畜接触情况、类似病例接触情况

4、样本的采集送检、检测

(1)发病早期要及时采集血清、鼻咽拭子、痰液、胸液、支气管冲洗液

(2)聚集性病例要采集病例的双份血清

(3)死亡病例要采集尸解组织:肺组织等

(4)必要时采集病例密切接触者有关检材

5、分析总结要点

(1)三间分布

(2)临床分析

(3)有关因素分析:职业因素、接触者发病情况分析

(4)病例间相互关系

(5)潜伏期分析

附: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编号:

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姓名: 性别:1.男 2.女 年龄: 岁 月 户主姓名:

职业:A.医院工作人员:a.医生 b.护士 c.护工 d.行政管理人员 e.其他     科室:  

B.非医院工作者:a.幼托儿童 b.散居儿童 c.学生 d.教师 e.保育保姆 f.饮炊食品业

g.商业服务 h.工人 i.民工 j.农民 k.牧民 l.渔(船)民 m.干部职员

n.离退人员 o.家务待业 p.其他 q.不详

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      发病地点: 市 县(区)



一、临床表现

1.症状体征(有打√)

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A.发热(>38℃) 有 □ 无 □ 不详 □

B.咳嗽 有 □ 无 □ 不详 □

C.咳痰 有 □ 无 □ 不详 □

D.胸闷 有 □ 无 □ 不详 □

E.鼻塞 有 □ 无 □ 不详 □

F.流鼻涕 有 □ 无 □ 不详 □

G.打喷嚏 有 □ 无 □ 不详 □
H.咽痛 有 □ 无 □ 不详 □

I.咽红 有 □ 无 □ 不详 □

J.罗音 有 □ 无 □ 不详 □

K.呼吸加速 有 □ 无 □ 不详 □

L.气促 有 □ 无 □ 不详 □

M.呼吸窘迫综合征 有 □ 无 □ 不详 □

N.其他


发热描述:最高: ℃ 入院: ℃ 咳痰性状描述(颜色、性状、量等)



2.治疗情况

是否住院治疗: 有□ 无□ 不详□

如果是,收治医院: 入院日期: 年 月 日

病人处于隔离病房: 有□ 无□ 不详□

上呼吸机: 有□ 无□ 不详□

如果病人没有住院治疗,是否在家隔离: 有□ 无□ 不详□

使用抗菌素治疗: 有□ 无□ 不详□

使用抗病毒药物: 有□ 无□ 不详□



3.实验室检测

项 目
检测时间
结 果

(WBC、中性、淋巴细胞)






胸部X光

(详细描述)






其 它






二、流行病学因素调查

1.发病前2周有无与类似病人接触: a.有 b.无 c.不详

如果有,

与患者接触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发病地区
发病时间
接触时间

(起止)

A
B
C
D
E
F
G




































A.接触方式:a.与病人同进餐 b.与病人同处一室 c.与病人同一病区 d.与病人共用食具、茶具、毛巾、玩具等 e.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 f.诊治、护理 g.看望 i.其他接触:

B.接触地点:a.家 b.工作单位 c.学校 d.集体宿舍 e.医院 f.室内公共场所d.其他

C.接触频率描述:a.经常 b.偶而

D.接触时场所通风情况:a.良好 b.不良(未开门开窗 布局不好不利通风)

E.接触时有无戴口罩:a.无 b.一次性 c.十二层棉纱式 d.b+c;

F.接触时有无戴手套:a. 无 b. 有

G.接触后有无洗手: a. 无 b.每次都消毒 c.每次都洗但不消毒 d.经常洗 e.偶尔洗

H.请描述接触时病人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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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民利益承受

韩召峰


  (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毁损、灭失所千百万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使得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与《合同法》第133条头等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一般规则“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物交付时起移转”相一致。
  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规则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
  1.依据《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了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祭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当事人没有约定将会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将会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5条。德国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有所不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7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在本目中调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第445条和第447条”以及第447条第1款的规定“出卖人经憎爱人请求而将出卖物送交于履行地之外的全体地点的,一俟出卖人将物交付于运输经理人、承揽人或全体被指定执行送交的人或机构,危险即卖主地买受人”,不难看出,“在消费品买卖的情形,仍然适用新法第446条即危险自了卖物交付于买受人时始发生移转,即使出卖人将标的物送将于买受人,并为此目的百将标的物交付于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也不例外。
  3.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不失风险的转移《合同法》第147条。这表明在约定保留所有权场合,即使出卖人未向买受人交付取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4.《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所谓因买受人的原因,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买受人违约,比如买受人由于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陷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卖人由于俣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在合同约定的履行中止义务履行的;或者是买受人迟延受领或无正当理由气绝受领的。二为买卖人对了卖人准备交付的标的物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出卖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双方又未补充约定变更合 履行期限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出卖从没有完成标的物的交付,买受人仍自约定的交付期限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
  5.了卖人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6条。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
  7.《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与风险的负担是密切相联的,二者遵循同一原则。因此在利益承受上,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规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法》第163条。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 2005)陕刑一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力,男,16岁,1988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住大荔县石槽乡马一村七组。系石槽乡初中学生。200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元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雪莲,系被告人王力之母。
指定辩护人张菊艳,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波,男,19岁,1985年1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三组。2000年3月24日因绑架被劳教三年。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军平,男,18岁,1986年6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三组。2003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白涛,男,16岁,1988年2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苏胡村一组。2003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卫国,男,20岁,1984年8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马一村四组。2003年11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潘立强,男,19岁,1986年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潘家村七组。200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波,男,20岁,1985年1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秦家村一组。200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含,男,16岁,1988年10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大荔县石槽乡石槽村六组。大荔少林武校学生。200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飞,男,17岁,1987年12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住大荔县石槽乡秦家村二组。石槽乡初中学生。200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雄,男,16岁,1988年1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石槽村一组。200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旦旦,男,19岁,1985年1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秦家村一组。2003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阳 ,男,18岁,1986年6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石槽村四组。200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红亮,男,17岁,1987年4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二组。2004年1月2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200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雷,男,18岁,1986年6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石槽乡石槽村四组,200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200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磊,男,18岁,1986年8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住大荔县石槽乡潘家村五组。石槽初中学生。200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4日被逮捕。200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波、李军平、白涛、潘立强、秦波、马卫国、刘含、潘磊、秦雄、秦飞、秦旦旦、王力、李红亮、王阳、王雷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二○○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4)渭中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力法定代理人李雪莲不服提出上诉,其余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本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王波、李军平、白涛伙同李伟彪(在逃),携带钢管等工具,窜至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四川妇女蒲某某租住房内,采取威胁手段,抢劫现金1500元。被告人王波、李军平、白涛又分别对蒲某某实施了强奸。自2003年3月至10月间,以被告人王波为主预谋、纠集被告人李军平、白涛、潘立强、秦波、马卫国、刘含、潘磊、秦雄、秦飞、秦旦旦、王力、李红亮、王阳、王雷等人,先后分别结伙在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王波家中、潘家村麦场、石槽村一组秦峰家、二组麦场、五组潘磊家、成王村村南地里 、成王村三组被害人成某某家中、大荔县石槽初中附近一土坑、蒲城运通招待所203房、大荔县陕棉十三厂东边水渠上等地,通过入室、哄骗、威胁、厮拉等方法,将被害人蒲某某、张某、成雪某、梁某、朱晓某、王某、成宛某、李燕某、魏丽某、李静某等人挟持至上述地方,对各被害人采取用刀威逼、打耳光、语言威胁等暴力手段,将上述各被害人分别多次轮奸、强奸。其中,王波强奸作案9人14起,参与轮奸4人5起(1人未遂);李军平强奸作案3人3起,参与轮奸1人;白涛轮奸1人;马卫国强奸作案2人2起,轮奸1人;潘立强轮奸作案3人4起;秦波轮奸作案3人4起;刘含强奸作案3人3起,其中强奸幼女1人,参与轮奸1人(未遂);秦雄轮奸1人;王力、秦旦旦、王阳、秦飞轮奸1人;李红亮强奸1人;王雷参与轮奸1人,未遂;潘磊强奸作案2人2起,均未遂。另查,2003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马卫国伙同孙喜良、睦大勇(均另案),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大荔县城关镇红星预制厂,盗走王小仓“速易达”125摩托车一辆,价值2870元。又窜至石槽乡九龙村盗走李自强“宗申”125摩托车一辆,价值3485元。在销赃途中被合阳县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秦波、潘立强归案后均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李军平、白涛归案后均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撑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波、李军平、白涛、马卫国、潘立强、秦波、刘含、秦雄、秦旦旦、王力、王阳、秦飞、李红亮、王雷、潘磊,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波、李军平、白涛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卫国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波强奸犯罪、抢劫犯罪,均有严重情形,又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但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平强奸犯罪、抢劫犯罪,均有严重情形,应依法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但系从犯,且作案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对其强奸犯罪、抢劫犯罪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涛强奸犯罪、抢劫犯罪,均有严重情形,应依法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但系从犯,作案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卫国强奸犯罪,有严重情形,但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并与其盗窃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潘立强、秦波强奸犯罪,均有严重情形,应依法惩处。但系从犯,且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并有立功表现,应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含强奸犯罪,虽有严重情形,但系从犯,且犯罪未遂,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秦雄、秦旦旦、王力、王阳、秦飞强奸犯罪均有严重情形,但均系从犯,且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应依法对各被告人减 轻处罚。被告人李红亮强奸犯罪,系从犯,又未满18周岁,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雷、潘磊强奸犯罪均未遂,系从犯,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应依法分别予以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红亮、王雷、潘磊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三款(一)、(二)、(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一、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处王波犯强奸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李军平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白涛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马卫国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潘立强、秦波有期徒刑八年,刘含有期徒刑七年,王力、秦飞有期徒刑六年,秦雄、秦旦旦有期徒刑五年,王阳有期徒刑四年,李红亮、王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潘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力法定代理人李雪莲上诉提出,王力在犯罪中没有暴力行为,且只有一次强奸行为被判处6年徒刑,一审处刑过重,请求对王力从轻判处。王力指定辩护人辩称,王力作案中暴力行为较轻,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请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力犯强奸罪、被告人王波、李军平、白涛、潘立强、秦波、马卫国、刘含、潘磊、秦雄、秦飞、秦旦旦、李红亮、王阳、王雷等人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蒲某某、张某、成雪某、梁某、朱晓某、王某、成宛某、李燕某、魏丽某、李静某陈述,自2003年3月至10月间,以王波为主,和李军平、白涛、潘立强、秦波、马卫国、刘含、潘磊、秦雄、秦飞、秦旦旦、王力、李红亮、王阳、王雷等人,先后分别结伙在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王波家中、潘家村麦场、石槽村一组秦峰家、二组麦场、五组潘磊家、成王村村南地里、成王村三组被害人成某某家中、大荔县石槽初中附近一土坑、蒲城运通招待所203房、大荔县陕棉十三厂东边水渠上等地,对她们采取用刀威逼、打耳光、语言威胁等暴力手段,将她们分别多次轮奸、强奸。
2、被害人蒲某某陈述,10月20日晚11时许,有人敲门,进来三个男人,一个拿两节棍,一个拿刀子,威逼自己,又威胁弄死孩子、点被子、烧房子,三个人将自己轮奸,又逼自己拿钱,被抢走1600元现金。其中一人是前两天和村上李友良一起来找她丈夫要工钱的人(李军平,系李友良侄子。)
3、证人党友和、李改良证明,2003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租住九龙村的四川妇女蒲某某找到党友和,让党领至李改良处(蒲丈夫之朋友),称被三个男人抢劫、轮奸。李改良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现场勘查笔录载明,案发现场位于大荔县石槽乡九龙村6组蒲某某租住房内。房内地面有烟头若干、卫生纸4节。现场提取了烟头、卫生纸及床单一块。现场照片经各被告人辨认,确认系作案现场。
5、物证鉴定结论证明,2003年10月22日,大荔县公安局送检的蒲某某家床单残片、卫生纸上,均检出精斑物质。
6、被告人李军平、王波、白涛均供述,2003年10月20日晚,由李军平提出,前一晚他和其二叔到一四川女人处要过工钱,可到这四川女人处弄钱。三人伙同李伟彪到四川人租住房,李伟彪未进房,他三人进房后,持钢管、刀子等威胁,并吓唬说要点房子、埋小孩,李军平首先将女的强奸,王波、白涛先后也将女的奸淫。又威逼要钱,抢走该妇女1500元,李军平得700元,王波得800元。第二天他3人到蒲城县一旅社,王波领一女的睡觉被旅社老板发现。后公安人员来将李军平、白涛抓获,王波逃走。
7、证人马荣、王玲证明,潘磊和刘含把张某拉到麦场里,听见张喊“救命”,后张哭着说潘磊和刘含将她强奸了。
8、证人睦红利、成艳洁证明,2003年的夏天一晚,她们和成雪某在麦场碰见秦飞、刘含、秦雄等六个男娃,睦红利回家后,几个男娃拉成雪某,成就跑了,自己等了一个小时不见人,到红利家也没找到,回家又等了一个多小时,成雪某才回来的。
9、证人睦陕杰证明,2003年9月12日,李军平将成婉某拉走,王波当着他的面将成雪某强奸,成反抗明显。
10、证人王经博证明,2003年后半年一晚,在石槽乡秦家村碰见员大朋、党彦国,一会员盛峰又带的王波过来,后自己骑车将员大朋、党彦国送到石龙村西边桥洞处,员大朋说员盛峰和王波叫了个女的,让他俩到那去。
11、犯罪嫌疑人员大朋供述,2003年后半年一晚,他伙同员盛峰强奸了一个女孩,盛峰说女娃是王波叫的。
12、证人李水才、常金女证明,他们夫妇经营运通招待所,10月21日晚23时许,常金女领一女旅客上厕所,门锁住了,李水才将门弄开,里边一个女的,两个男的,其中王波(后知名字)一丝不挂,双方争吵,后厕所里的女的告诉他们,这伙人有刀有枪,自己是被害者,后李水才打了“110”,公安人员来后王波逃跑,将女的和另两个人带走。
13、失主王小仓、李自强陈述,2003年11月8日凌晨和11月初一晚,各丢失一辆兰色“速易达”125型摩托车和一辆红色“宗申”125型摩托车。
14、价格鉴定结 论证明,被盗“速易达”125摩托车价值2870元,“宗申”125摩托车价值3485元,共计价值6355元。
15、现场指认笔录载明,被告人王波等人对大荔县石槽乡潘家村麦场、石槽村一组秦峰家、二组麦场、五组潘磊家、成王村村南地里、大荔县石槽初中附近一土坑等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确认系强奸作案地点,并与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地点相一致。
16、上诉人王力、被告人王波、李军平、白涛、潘立强、秦波、马卫国、刘含、潘磊、秦雄、秦飞、秦旦旦、王力、李红亮、王阳、王雷等人,对强奸犯罪的事实均供认不讳,不仅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且能与证人证言相印证。
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确实、充分,本院审理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力、被告人王波、李军平、白涛、马卫国、潘立强、秦波、刘含、秦雄、秦旦旦、王阳、秦飞、李红亮、王雷、潘磊等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幼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波、李军平、白涛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卫国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波强奸犯罪、抢劫犯罪,均有严重情形,又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但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平强奸犯罪、抢劫犯罪,均有严重情形,应依法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但系从犯,且作案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对其强奸犯罪、抢劫犯罪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涛强奸犯罪、抢劫犯罪,均有严重情形,应依法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但系从犯,作案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卫国强奸犯罪,有严重情形,但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并与其盗窃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潘立强、秦波强奸犯罪,均有严重情形,应依法惩处。但系从犯,且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均有立功表现,应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含强奸犯罪,有严重情形,但系从犯,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犯罪未遂,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秦雄、秦旦旦、王力、王阳、秦飞强奸犯罪均有严重情形,但均系从犯,且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应依法对各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红亮强奸犯罪,系从犯,又未满18周岁,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雷、潘磊强奸犯罪均未遂,系从犯,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应依法分别予以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红亮、王雷、潘磊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对王力法定代理人李雪莲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已根据王力系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具体情节和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在判处中已予以减轻处罚。故法定代理人李雪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