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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4:21:21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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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就我省部分设区的市人民大会换届选举时间、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6月底前进行换届选举。

  二、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杭州市 515名 宁波市 495名

  温州市 556名 嘉兴市 395名

  湖州市 360名 绍兴市 431名

  舟山市 305名

  三、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杭州市 45名 宁波市 45名

  温州市 45名 嘉兴市 39名

  湖州市 35名 绍兴市 41名

 舟山市 3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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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题注:(2000年3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实时暂住人口动态管理,建立覆盖全省的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网络和暂住人口数据库系统,实现暂住人口行政管理现代化,保障暂住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IC卡是指在本省范围内暂住人口临时居住持有的非接触式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拟在本省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外省、市、自治区人口,以及本省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区或乡、镇,在省内其他地方暂住1个月以上的人口,适用本办法。
探亲、访友、旅游、度假、就医、考察、出差等人员不申领暂住IC卡。
第四条 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暂住IC卡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自治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暂住IC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省、市、县、自治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三级暂住人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保障暂住人口信息的管理。
建立专门技术开发与技术维护部门,负责系统的技术审核、功能开发和日常维护。
暂住IC卡管理软件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
第六条 暂住IC卡的技术标准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暂住IC卡登记项目分为视读登记项目和机读登记项目,视读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地址、暂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暂住IC卡号码,机读登记项目包括暂住期、持卡人个人信息和指纹信息等。
第八条 暂住IC卡样式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公安派出所负责个人信息采集录入,市、县、自治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发。
第九条 外省、市、自治区常住人口年满16周岁拟在本省暂住1个月以上,以及本省常住人口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暂住IC卡。
办理暂住IC卡的,不再办理暂住证。
第十条 申请办理暂住IC卡,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暂住IC卡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
(三)提交与暂住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暂住IC卡申请人的申请当面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5日内发给暂住IC卡;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暂住IC卡的有效期为3年。暂住IC卡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本省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15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延期手续。办理暂住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暂住IC卡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 持卡人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持卡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IC卡变更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IC卡如有遗失或者损毁,持卡人应当立即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申请补发、换发暂住IC卡。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在补发、换发暂住IC卡时,应当办理原暂住IC卡的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申领暂住IC卡,应当交纳工本费。暂住IC卡工本费由省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暂住IC卡工本费的收费办法,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检查、收缴暂住IC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和收缴暂住IC卡。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一)在本省暂住超过1个月,不办理暂住IC卡,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在本省暂住期满后继续暂住,不办理暂住延期手续,或者暂住IC卡有效期满后继续暂住,不办理换卡手续的;
(三)居住地址变更后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行为,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暂住人口管理应用其他类型的存储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18日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部发[2007]4号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的部署,我们编制了《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2007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部署,着力创新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继续保持就业总量不断增长;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整体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程,加强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建设,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强化劳动保障基础和能力建设,继续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一、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为重点,保持就业持续增长。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转移。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等专项行动,重点扶助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青年和农业转移劳动力就业。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切实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5号),认真抓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落实,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全年实现转移农业劳动力900万人。
二、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带动职业培训整体发展。继续以贯彻实施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为重点,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校企合作制度,推广现代企业学徒制度,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带动职业培训整体发展,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全年实现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32万人。积极开展技能评价服务,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强化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同时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和院校,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推进“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
三、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为重点,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号),加快完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重点推进扩大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试点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用于促进就业的试点工作,同时研究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继续完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办法,加快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扩面重点,不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注重解决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7年底,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95亿人、1.7亿人、1.125亿人、1.12亿人、7000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2800万人和3600万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抓紧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条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2007年,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分别达到5660亿元、1835亿元、353亿元、136亿元和66亿元。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将更多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力争到2007年底,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到71%。
四、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为重点,加快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建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系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研究建立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着力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严格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推进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度建设,继续改进和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继续落实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到2007年底,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同时全面启动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继续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各类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形成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探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体系,继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健全各项基础劳动标准,大力加强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工作,严格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加强企业工时实施情况的监督。
五、以立法为重点,系统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推动《劳动合同法》尽快出台,抓紧修改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草案,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企业工资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等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健全监察体制,加大执法力度,大力推进企业守法诚信制度和网格化、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开展清理企业拖欠工资、检查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禁止使用童工等专项检查活动,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社保扩面征缴等突出问题,推进12333电话咨询系统与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的连接。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进一步推进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全面实施劳动保障“五五”普法规划,完善普法工作制度,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
六、以推进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为重点,强化劳动保障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健全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机构,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推进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和转移农业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成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加快各级数据中心建设和全国联网进度,提高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的信息化水平,到2007年底,劳动保障城域网覆盖率达到72%。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等劳动保障专业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继续加强对劳动保障系统各级各类干部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做好2007年劳动保障工作,对于保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良好势头,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至关重要。编制好2007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对于促进劳动保障事业稳步向前发展、推动“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确保年度计划与“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与年度重点工作、与事业发展投入有效衔接,做到目标科学,责任明确。各地要严格执行部里下达的计划目标,特别是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采取积极措施稳步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同时要加强对计划执行的检查评估,各地要积极配合部里做好年度计划执行的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的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向部里反馈。各地要在今年2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别向部里报送2006年全年和2007年上半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检查评估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