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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1:30:22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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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洛政办〔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发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效能,缓解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不足矛盾,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出售原则:自愿购买、产权共有、加强管理、科学推进。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城市廉租住房出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社会捐建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房屋,可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售。

第五条 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是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只限其家庭成员自住,限制转让、出租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购房程序

1.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需向房管部门提交书面购房申请;

2.审核。房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购买廉租住房条件;

3.签订合同。市房管部门与经审核符合并同意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

第八条 购买廉租住房实行购买人与政府共有产权制度。

出售廉租住房,按照70%产权出售,个人产权比例为70%,政府产权比例为30%。

第九条 廉租住房按照建设或购买的成本价格出售,并根据付款方式给予优惠。

(一)一次性付清应付房款,给予应付房款10%优惠。

(二)分期付款,首付款不能低于应付房款的40%。余款每月按比例在二年(24个月)内分摊付清。

第十条 分期付款购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应交纳购买廉租住房未缴款比例部分租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售房款,全额缴市财政廉租住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缴清购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

第十三条 已出售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房管部门按原实际售价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满五年后,需出售的,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补足政府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第十四条 将已购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购房人违反规定出售或改变用途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廉租住房。出租已购廉租住房的,房管部门责令出租人上缴租金收入,并收回廉租住房。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市房管部门限期收回其已购买住房,同时责令按当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收回已出售房屋的,只退还购房款,不计息。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廉租住房出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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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实施《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淮南市实施〈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9年10月12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杨复光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淮南市实施《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不包括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汽车驾驶员培训、车辆维修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部门是本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平等竞争的原则。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和车辆维修点的布局等进行宏观调控,保持运输供求的总量基本平衡,引导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其开业、变更、歇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达到二级以上车况的,方可投运营运。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开业前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线路、班次、站点及经营的区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一)省级重点线路由交通部审批;
  (二)省际一般线路由相关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三)省内跨地市线路由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四)市内跨县(区)线路由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五)县(区)内线路由县(区)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站点进站载客,经营者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
  班车客运、定线客运的经营期不得低于3个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开。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依照《淮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其营运条件,按照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特种货物运输,分别核定其经营类别,分类管理。


  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的经营者,应使用道路货物运单。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货物运单的发放和管理。承、托运人要按道路货物运单内容逐项如实填写,不得简化、涂改。


  第十二条 在车站、铁路专用线、港口、库场、厂矿等场所,为车、船装卸货物、理货,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的区域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的装卸作业。


  第十三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作业,保证作业质量;
  (二)严格执行价格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批量在100吨以上物资的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应当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代理、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存车服务(停车场)、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其承诺或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第十五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经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后,方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考核、发证。
  汽车驾驶学校应当自主招收学员,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的技术级别挂牌经营,不得超越技术级别承修车辆。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当订立汽车维修合同。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不得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
  禁止承修报废车辆和利用配件拼装车辆。


  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从事二级以上维护作业的,应当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九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检测标准和程序。检测报告由技术负责人签发,作为车辆定级和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行政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非营业性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车、畜力车、农用车及其他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七日


  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由市政府命名表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为10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四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客观、公平、竞争、择优;

  (四)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拔尖人才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市(厅)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厅)级自然科学奖二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本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4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或3篇以上基础科学论文(包括国际学术交流论文),或被《SCI》、《EI》等收录,且引用率较高;

  (五)在完成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工艺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过程中,成功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省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六)取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取得5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或专利技术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前三位、中国专利奖优秀奖首位或山东省专利一等奖首位人员;

  (七)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前3位、国家设计银质奖或省一等优秀设计奖前2位人员,或获得2项以上省二等优秀设计奖、3项以上省三等优秀设计奖或市一等优秀设计奖首位人员;

  (八)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励首位人员;

  (九)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4位、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两项二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或获得过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省教学能手称号,且近4年内是市级学科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市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人员;

  (十)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传播、扩散,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被市内同行公认为技术权威的医务工作者;

  (十一)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做出了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是获得国家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或两项市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省以上奖励人员;

  (十三)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以及文化传承等领域,成绩卓著,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中领先,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或近4年内获得过“泰山新闻奖”或2项以上省“精品工程奖”,或在常设全国性新闻、文艺评奖项目中获三等奖以上首位人员;

  (十四)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世界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5名或破1项世界纪录;获得亚洲比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前3名或破1项亚洲记录;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等)第1名或破1项全国记录;或近4年内向省以上单位输送出1名以上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五)在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人员。

  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同时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选拔与评审

  第七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及高等院校人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拔尖人才参评人选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八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人选评议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人选推荐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公认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及高等院校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或高等院校审核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市拔尖人才的评审:

  (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市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名行业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委员比例应占70%左右,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市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当年的评审任务后,自行解散,下一次评审前再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交叉担任。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上报人选情况及有关材料,并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后,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市拔尖人才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市拔尖人才考察人选。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市拔尖人才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意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六)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市拔尖人才,市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为市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市拔尖人才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市拔尖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研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和支持。

  (三)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优先安排其参与国(省)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

  (四)对市拔尖人才,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尤其是在涉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更要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对市拔尖人才要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

  (一)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600元。获得“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按照《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市政府津贴。连续三次被评为市拔尖人才的人员,最后一个管理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作为市拔尖人才管理,每年考核合格的,管理期延长,直至退休。

  (二)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甲级医疗保健待遇。所在单位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市拔尖人才安排不少于15天时间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可在假期内安排。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的标准予以报销。

  (四)市拔尖人才评审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由市里评审的系列,可破格申报;凡由省里评审的系列,优先破格上报。

  (五)市拔尖人才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及有关手续,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建立业绩考核和专家联系制度。

  (一)建立市拔尖人才档案。对管理期内的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期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专家考核制度。按照市拔尖人才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市拔尖人才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市拔尖人才纳入潍坊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拔尖人才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专家联系制度,及时为专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市专拔尖人才应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主动发挥各自专长。

  第十四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岗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其享受的市政府津贴,不再按市拔尖人才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改按山东省或国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市拔尖人才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再享有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

  第十六条上属驻潍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原《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0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