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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25:16  浏览:8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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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9] 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以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打击传销工作的考评在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州工商局,以下简称打传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和评分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全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等情况。年度考核评分实行记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目(10分为限)和减分项目(20分为限)。

第五条 考核评分时间自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

第六条 各县市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照《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组织自评,于11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考核数据书面报送州打传办。

第七条 州打传办要会同相关单位适时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县市打击传销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影响社会治安等问题特别严重的,提请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黄牌警告。州打传办会同相关单位每年下半年适时组织对县市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八条 州打传办组织考核评分小组,依据各县市自评、年度检查结合日常考核、暗访、群众反应等情况,按照《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评分标准》对各县市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分。对州直相关单位考评标准由州打传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考核评分情况作为当年度各县市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分的主要依据。各县市的考核评分结果,由州打传办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通报。

第十条 打击传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一)评选条件:在防范打击活动和完成考评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重大打击过失或蓄意隐瞒错误事实不报的,推荐材料弄虚作假或名不符实的,不能评为先进。

(二)奖励:所评定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授予“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先进集体”和“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奖金。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入打击传销工作经费专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名称
考核内容和标准
标分标准
分值
得分

组织领导

(15分)
1、县市人民政府成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未成立机构的,扣4分
4分


2、县市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打传工作
一年内未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的,扣3分
3分


3、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常下基层指挥、督促检查打击传销工作
对传销工作中重大问题解决不力的,扣1分;政府领导很少下基层指挥、督促检查打传工作的,扣1分
2分


4、地方财政安排保障打传工作开展专项经费
县市财政未安排专项经费的,扣3分
3分


机制建设

(15分)
1、明确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协作配合机制
没有明确打击传销部门职责的,扣2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切实履行打传工作责任的,视情况扣1至2分
4分


2、县市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没有把打传工作纳入综合考核的,扣4分
4分


3、县市制定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组织评分考核
没有制定办法和细则并组织考核的,扣3分
3分


4、制定打击传销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或方案,并加以落实
没有按要求制定有关打击传销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和计划的,每项扣2分
4分


工作开展

(45分)
1、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人力资源市场等宣传教育活动,在广场、街头、车站、码头等设点宣传,组织宣传车队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
没按要求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人力资源市场等宣传教育活动的视情况,扣1至3分;没按要求在广场、街头、车站等设点宣传的,视情况扣1至3分;未按要求组织宣传车队宣传的,扣2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不力的,视情况扣1至2分
10分


2、根据统一部署及本地传销活动态势组织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
没有下发通知进行专门部署的,扣2分;没有进行集中排查的,扣2分;没有做好对清查出的传销人员劝返遣散工作的,扣2分;没有对传销组织和传销骨干进行严厉打击的,扣2分
8分


3、将打击传销纳入巡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巡查,发现传销及时打击,将传销控制在萌芽状态
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没把打击传销纳入巡查计划的,扣2分;发现传销没及时查处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
4分


4、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依法立案、查办传销案件。
未建立传销举报制度的,扣2分;对群众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传销案件没有正当理由未及时查处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4分;有关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没及时移送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2分;公安机关对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没及时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2分
10分


5、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按“五个一”的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活动
未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实施有效管理的,扣3分;未按要求对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工作进行部署的,扣2分;未按要求开展好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活动的,视情况扣1至5分
10分


6、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和当地党委、政府专题研究部署的打传工作以及主要领导对打传工作作出的专门批示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按要求完成部署、安排工作的,每次扣1分
3分


信息交流

(10分)
1、县市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信息上报制度,能及时按要求向上级机构如实报告情况
没有建立信息专报和重大信息上报制度的,扣2分;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打击传销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等,每次扣1分;向上级和有关部门虚报、瞒报、漏报打传信息的,每次扣1分
6分


2、建立联系人制度,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专人负责联络
未按要求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的,扣1分
1分


3、及时将传销企业、传销人员、传销窝点及传销、直销相关情况按要求录入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未及时录入有关信息的,每次扣1分
3分


工作成效

(15分)
1、群众向国家、省、州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区域内传销现象情况,传销得到有效遏制情况
群众向国家、省、州反映属实的举报,一次扣1分,最多扣2分;由于打击不力,造成传销活动猖獗的扣4分,造成传销活动严重的,扣2分,造成传销活动存在但并不严重的,视情况扣1至2分
6分


2、本地人员流至外地参加传销活动情况
县市有大量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扣3分;有相对较多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视情况扣2分;有相对较少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扣1分
3分


3、传销人员群体上访、闹事现象
上百人上访的,每次扣3分;10至99人上访的每次扣2分;4至10人上访的每次扣1分
3分


4、群众对打击传销工作满意度
群众向国家、省、州投诉反映,经核实,由于工作不力,造成群众不满意的,每次扣1分
3分


加分项目

(10分

为限)
1、打击传销工作被中央、省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
每次加2分,最多加6分



2、打击传销工作经验、做法在国家级、省级会议、简报等推广的
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



3、成功查处省、州工商、公安交办的大要传销案件
每件加2分



4、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
加2分



5、县市财政将打击传销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
加3分



减分项目

(20分

为限)
1、被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曝光打击传销工作不力的
每次扣5分



2、因打击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点名批评的,被州综治办进行黄牌警告的
每次扣5分



3、打传工作出现失职、渎职现象的
每次扣4分



4、查办的传销案件被上级部门和司法部门撤销的
每案扣2分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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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2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4月9日法研字第39号请示收悉。我院原则上同意你院对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几个继承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青年活动、出版、新闻广播、电影和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运动员和手工艺艺人访问、考察或进行其他一切具有文化特征的表演活动;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艺术和文化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讲课和讲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留学生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有关国要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和公共卫生方面,特别在传统医学、针灸和其他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鼓励互派记者、电影工作者和制片人进行经验交流,鼓励互寄影片和声相节目;
  (二)鼓励通讯社间交换新闻、交换杂志、期刊。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蒂亚米乌·阿吉巴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