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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04:27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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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将于2008年7月18日正式实施。为维护大陆旅游者和两岸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游团服务质量,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3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示范文本是为落实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签署的《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安排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游业相关法规而制定的文本。示范文本明确了赴台旅游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各地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要正确引导大陆旅游者和赴台旅游组团社使用和签订示范文本,充分发挥示范文本的作用,规范、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霸王条款,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二、各地要结合行业管理,积极推行示范文本。各地要把推行示范文本与加强出境旅游市场行业管理结合起来,与诚信旅游活动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行工作,把它作为加强赴台旅游市场管理、规范赴台旅游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以落实。
  三、做好示范文本印制、发放工作。示范文本由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印制和出售。各地对示范文本推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
  四、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推行使用。目前,限于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组团社范围内推行使用。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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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04号)



《韶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3]2号)已经2013年6月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3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 艾学峰

2013年6月13日




韶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公众移动通信和谐发展,保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规划、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终端(如移动电话、便捷式电脑等)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等支撑设施和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及其基站设置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 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本市无线电主管部门。
韶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基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住建、国土、环保、城管、公安、物价、交通、代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区)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站管理工作。
无线电监测机构依法对基站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并出具电磁辐射测试报告,为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基站的设置和使用提供技术依据。
第五条 基站管理应当遵循明确定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资源共享、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全市城乡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总体需求,组织编制本市基站建设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发布。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基站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听取环保、住建、国土、城管、公安、林业、交通、代建等相关部门和运营商的意见,并做好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
运营商可依据本市基站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本单位基站建设中长期规划并报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县(市)政府及市城乡规划、城管主管部门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基站等公众移动通信设施纳入市政设施或项目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建设。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审定规划时,应当根据基站建设专项规划将基站纳入对应技术文件的通信工程规划,并落实基站站址、机房、天面、管线空间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
运营商应提供与基站相关的现状和规划基础资料。
第九条 对规划有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的空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站机房、管道、天面等的设计审查由具备相应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机构执行,市政工程的由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机构执行。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时,应当对基站及相关设施预留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 下述建筑物(包括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预留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
(一)火车站、汽车站等大中型交通场所和体育场馆、大中型商场、娱乐场所、地下停车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
(二)市级、县(市、区)级政府部门或职能部门单独建设的办公楼和镇、街道政府办公楼等;
(三)写字楼、高层住宅、酒楼、酒店、宾馆等;
(四)公路隧道、铁路隧道等。
鼓励各运营商根据自身网络情况,在除上述建筑单体以外的建筑单体内建设室内或室外分布系统。
第十一条 鼓励各运营商在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工程施工时,同步安装基站、天线、管线等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根据基站建设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在下列地址设立基站的原则为:
(一)公园、生态控制区域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等公共绿地设立基站的,在不影响景观风貌的前提下应当开放;
(二)政府建设的建筑单体或者构筑物,其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应提供基站设立所需的管道、机房和天面的空间以及电力等配套条件;
(三)办公、商务、商业等其他现状建筑物的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基站建设专项规划或其他基站详细规划支持室内分布系统和基站建设。
第十三条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基站建设专项规划,符合有关无线电技术标准和电磁环境卫生标准,城市景观控制区域的基站外观应符合有关景观化要求。
第十四条 基站布局须根据基站建设专项规划和通信服务的需要,确定无线电覆盖范围,并达到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  
基站选址须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市容景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尽量避开市民居住区。必须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在非居住建筑物上考虑,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  
运营商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基站,但应当事先征得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
禁止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和需要特殊电磁环境保护的场所建设基站。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基站。
第十五条 运营商根据全市基站建设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基站设置建设需求和扩容计划报送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其中首次报送的须同时报送现有基站布局、布点及其组网方式)审批。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基站建设专项规划和运营商提出的基站建设需求,会同市城乡规划、环保、住建、国土、城管、公安、林业、交通、代建等部门,在综合平衡、技术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基站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运营商通过平等协商,合理共享基站站址资源。
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为运营商共享基站资源提供便利。禁止运营商租用第三方设施时采取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独占基站资源。
根据国家、地方规定和运营商业务需要,在无技术障碍的前提下,运营商已有和新建的基站资源(铁塔、杆路)应当按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共建共享。
运营商不能就共享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市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协调。经协调仍然不能达成协议的,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共享所需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论证。符合共享条件的,占有站址资源的运营商应当与要求共享的运营商签订共享协议。占有站址资源的运营商拒绝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共享的,三年内不得在同一区域另行建设基站。
第十七条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制定基站景观化设计标准和规范,并纳入基站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
(一)独立占地的基站,其天线、抱杆、机房的颜色和外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二)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站,其天线应采用隐藏天线、美化天线或与周边建筑协调一致。
第十八条 运营商设置基站的,应当经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基站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的基站年度建设计划、设置技术规范,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设置的,应当明确设置要求;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运营商应当自基站设置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将基站投入使用:
(一)基站设置申请表;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基站设置承诺书;
(四)基站电磁辐射测试报告,或者具有检测测量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符合电磁辐射测试规范和指标要求的报告书;
(五)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无线电台执照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组织对基站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下列条件的,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一)基站的设置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的基站年度建设计划、设置技术规范;
(二)基站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三)基站的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指标符合国家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的一级标准。
第二十一条 运营商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项目的,应当经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运营商停用或者撤销基站的,应当向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二条 运营商须指定专人负责基站管理工作,定期对基站进行维护保养,按规定定期到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核验执照,确保基站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基站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确保基站运行项目、内容、技术指标与执照相符,防止基站设备老化、发射指标下降、产生有害干扰。基站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接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站设置使用的检查监督和违规行为的监管,采取现场抽查和技术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定期对正在运行的基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测、监测。其中,每年对基站发射设备抽检率可按不高于在用基站数的5% 进行;抽检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手续。环保等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其中对基站不达标或对其处置以及基站潜在风险评测等情况,应及时书面通报市无线电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运营商在设置基站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不得改动建筑物外观和危及相关建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确因市政建设项目需要,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必须拆迁基站设施的,基站所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项目业主应当事先通知并征得基站所属人同意,承担依法设置基站拆迁所需费用,并与基站所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基站租赁期限届满的除外。
项目业主应当待基站所属人对受基站迁移影响的通信业务作出妥善处理并确定迁移方案后,再实施基站迁移。
第二十六条 公众基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尽力协助运营商抢修,及时恢复公众移动通信。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挠基站所属人依法从事基站的设置和维护。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基站设施,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基站所属人,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依法投入运行的基站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基站运营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避免对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将基站投入使用,或者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项目的,由基站站址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通过抽检发现基站的设置、使用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基站运营商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关闭基站。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编制基站建设专项规划和基站年度建设计划、批准设置和使用基站以及发放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置、使用但没有办理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执照或执照过期未办理更新手续的基站,运营商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设置审批手续、补领或更新执照,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或更新执照;超过6个月没有领取执照的基站,运营商应立即停止运行该基站,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市无线电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拆除基站。
第三十三条 集群通信、无线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类通信基站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高发态势,化解和引导社会矛盾化解,是检察机关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的前沿和窗口部门,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好自身的职能作用,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联系工作实际,探究控申检察工作新方法,以求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之良策。
关键词:控申检察工作 新方法 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管理创新
一、我院控申工作新方法
为了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有利于息诉罢访,定纷止争,多年来我院控申科不断总结新形势下的工作经验尝试新的工作方法,其中“两个推定”工作理念法、“1234”信访接待法、双向承诺、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心理咨询、派驻检务协理员、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都已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
1、“两个推定”工作理念法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信访接待人员的处事态度是影响处理信访问题的重要因素,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我院确定了“两个推定”工作理念,一是“有理推定”,即推定群众信访绝大多数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即使没有道理的上访,也大多属于上访人的学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或分析问题的角度有偏差等原因造成的,真正主观故意无理取闹的极少。二是“有解推定”,即推定群众反映的问题,在现行政策范围内一定有解决的办法,让群众有理能说、有屈能申、有言可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今年五月份,来访人巩某和其75岁的老婆婆两人情绪激动,哭诉着只是要求检察院释放其丈夫,却不说明其要反应的具体问题。经干警再三耐心询问,才得知巩某的儿子涉嫌抢劫被逮捕,其丈夫因为儿子出具伪证材料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查证属实后也被批准逮捕。巩某为了使检察院释放其丈夫,不顾信访秩序在办公楼内吵闹并不时有自残、自杀等极端言语行为。我院干警耐心细致的稳定巩某情绪,并告诉巩某其丈夫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哭闹了很久的巩某稳定了情绪后终于听从了干警们的意见,按照申请取保候审程序表达诉求。以“两个推定”来看待上访群众诉求,信访人员才能饱含真情地接待上访群众,才能尽快地启动调查程序,才能更仔细更公正地处理信访事件。
2、“1234”信访接待法
推行“1234”信访接待法,即一是一张笑脸,二是不推不拖,三是三告知、三及时,四是四心、四快。
一张笑脸。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始终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相让”,“一句问候相待”,“一声慢走相送”。无论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接待信访人都要保持一张笑脸相迎。一张笑脸相迎信访人,能够拉近信访人与接待人员之间的距离,打消信访人的顾虑,从而了解信访人的真实情况及信访目的,掌握第一手信访资料,给予信访人恰当的答复和切实的帮助,为化解信访问题奠定基础。
不推不拖。信访问题拖不起、绕不开、避不了,早解决效果好,越拖情况越复杂,矛盾越激化,解决的难度和成本也就越大。对任何矛盾和问题,都要不推不拖,主动面对,上手解决。对来访群众,坦诚相待,坚持从一言一行做起,从理顺群众情绪、消除群众积怨入手,把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信访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人民群众心坎里。
三告知、三及时。三告知:即告知来访人的权利,告知来访人解决问题的方法,告知来访人解决问题的时限。在告知时务必告知准确,对于有时限性的问题,给出明确时限。三及时:即线索分流及时,反馈结果及时,答复及时。控告申诉举报线索应及时分流,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需要答复的信访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
四心、四快。四心,是指热心、专心、诚心、耐心。接待来访“热心”,对来访人热情礼貌,真诚相待;听取反应“专心”,听取诉求时仔细认真,不急躁;处理问题“诚心”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解释疏导“耐心”,凡信访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理解,甚至有误解的,做到耐心细致给予解释。四快,是指受理快,采取第一时间接访,做到来访、来信有人接,受理过程有人记录;调查快,对当事人反应的信访问题经控申部门分流后,由归口部门快速调查;处理快,对当事人反应的信访问题一经查证属实,督促相关部门快速处理,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反馈快,对处理结果,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及时传递给信访人及相关部门。有一次,一名颤巍巍的中年妇女被一名青年妇女搀扶着,后面跟着两名男子,一起走进控申科。刚一进门,那名中年妇女就开始哭诉。中年妇女说她的丈夫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传讯,就在传讯过程中他的丈夫突然死亡,来访人认为这是刑讯逼供致死,要求检察院依法查处。哭诉着的来访人情绪激动,手不住的颤抖着,还多次跪倒在接待室,陪同的子女们也声泪俱下,哽咽不已……在控申科长的带动下干警们稳定局面,缓和氛围,一次次靠近来访人,一次次搀扶他们起身,一次次递上纸巾,一次次给他们添茶水,讲着更多宽慰他们的话……终于,他们能够止住哭泣,就事说事。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解,来访人也能够听从接待人的意见等候调查。经过查证该案不存在刑讯逼供,控申科将查明的结果及时答复了来访人,并做了更多解释工作,来访人终于表示接受答复,同意息诉罢访。控申科的检察官们本着保民平安,帮民解忧,为民办事,取信于民的宗旨,充分运用“1234”信访接待法,一次又一次地真诚、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受理群众申诉,融情于法,依法办理案件,赢得群众称赞。
3、“双向承诺”信访工作法
我们实施的双向承诺制度,即检察机关与上访当事人订立《双向承诺书》,检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帮助信访人有效解决问题,信访人则承诺在问题得到解决或找到解决途径前后不再上访。这是一种以“契约式”,约定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为解决好息访息诉而创立的新制度。双向承诺书的签订使得办案人员能够全心全力考虑解决信访问题,而当事人也因得到检察机关的书面承诺,对解决事情有了明确期盼。承诺双方各得其所,使得信访问题都能够良好有序解决。2010年3月15日上午,一位70多岁的老翁高某拖着沉重的脚步走进控告申诉科,向接待人员诉说1999年他和马某债务纠纷一案,他认为司法机关处理不公,办案人员有违事实和法律。控申科干警认真听取老人的诉说,安抚老人,并与老人郑重签订了双项承诺,老人表示要耐心等待我院答复。办案人员经过走访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并向法院档案室调阅尘封十年的案卷,了解案件之后,做足了书面证据材料向老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解,最终使老人愉快地接受了检察院的答复,终结了一起近十年的积案,达到了定纷止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的目的。2010年以来,我院以实施信访接待“双向承诺”制度为切入点,已成功化解各类上访案件12件。我院经签订双向承诺书的12件来访,当事人均对办案程序和结果表示满意,并无一例重复信访。
4、“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我院在处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于一些社会反应较大、群众不满、有代表性的或较疑难的刑事申诉案件,采取听证会、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方式公开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为主要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方式,即在检察院的主持下,由申诉人陈述问题及要求,承办部门公开处理过程及结果,双方相互质询、答辩,公开有关证据、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后形成听证结论。
实行刑事申诉听证制度真实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充分体现了依法办事的原则。并可以达到以下效果:第一,可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申诉问题,有利于实行民主监督权,实现双向沟通、民主参与、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体现党和人民的血肉关系;第二,把申诉问题的处理与申诉人的行为纳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中,有利于规范信访行为,提高申诉问题处理的质量,有利于督促原案承办部门增强执法为民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第三,通过对申诉人知情权、申诉权的充分尊重,使申诉人真心感受到申诉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促使申诉人放弃过多或无理要求,促进疑难问题的进一步解决,确保办案质量,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今年四月李某作为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被害人的父亲向我院提起申诉,反映其子交通肇事致死存在诸多疑点,有可能为他人故意杀人,李某据此又提出很多无理要求。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李某仍然不服,我院启动听证制度,约请了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十余人前来听证,在我院副检察长主持下,李某陈述了案件疑点及要求,承办人员说明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各界代表依据相关交通肇事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公开评议,最后形成了交通肇事致死的听证结论,听证会之后,李某未再就该案提出上访。
5、“心理咨询”介入控申工作法
心理咨询工作介入控告申诉接待工作是由检察机关邀请心理咨询人员(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针对信访当事人采取的一种心理化解及疏导方法,以期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一种工作方法。心理咨询介入控告申诉,是为了解决特定信访人的心理问题,尝试使用心理咨询的方式,疏导信访当事人因心理因素而造成的疑难信访问题,借以有效化解涉法上访、闹访和缠诉,加大对信访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力度,提高检察信访的处置能力,以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有一次,来访人王某等十二人向我院反映白马乡彰恩村村委会曾收取每户村民2500元钱,用于吊顶、拉电、打炕用,但是村委会至今没有支付吊顶费用,请求我院查处。此线索虽不属我院管辖,但是为了化解矛盾,我院认真初核后并给举报人答复,举报人仍不息诉罢访,鉴于举报人王某等人对检察院工作职能及法律理解有误,我院启动心理咨询工作程序联系了特聘律师向举报人王某等人讲解检察院的工作职能,让王某等人了解检察院工作职能,说明农村村民集资不属于检察院的工作范围……经过律师的讲解疏导,王某等人才平心静气地理解并接受检察院的工作。我院2009年首创心理咨询介入控告申诉接待工作制度,并运用此制度成功化解多起因心理因素而多次上访、闹访、缠诉的案件。
6、派驻检务协理员制度
我院为克服检察机关体制、职能造成的“短腿”、“悬空”问题,深入开展乡镇派驻检务协理员工作,让检察工作中心下移,检力下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充分发挥协检员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刑事和解、提供案件线索、息诉罢访等作用,使之成为检察机关了解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平台。自我院开展该项工作近两年以来,协检员配合检察干警开展法律宣传23件次,接受群众咨询56件次,化解矛盾纠纷500余起,协助做好息诉罢访工作10件次,提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件,经初查立案侦查4件,提供民事申诉案件线索4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7、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制度
我院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向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办、向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广泛收集整理后,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相应预案。实行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制度,能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时迅速反应、占据主动。对重大敏感案件、社会关注较强的案件我院坚持实行“抓早动快,预防在先”的原则,制定出信访风险化解预案、化解措施,提出化解目的和要求。我院结合信访当事人的特点、反映问题的性质、是否群体来访、有无越级上访可能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判断,控申部门会同院内其他科室根据信访风险评估预案,把法制宣传和心理疏导工作寓于办案中,认真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突出化解矛盾,彻底从源头上预防涉检信访。定期对所接待的来信来访群众、所处理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提前制定应对预案,落实包抓责任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院内各科室在案件办理后都要就所办案件填写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情况登记表,对所办案件进行信访评估,提出信访化解方案并进一步落实,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我院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工作预案的同时还注重加强维稳情报信息量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及时为维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多年来,我院认真做好控申信访工作,确保了涉检案件无一例进京赴银访。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存续发展的活力之源,对于处于深刻社会变革之中的中国社会尤为重要,以上我院控申检察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矛盾也不断变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还要立足控申检察工作职能,紧抓控申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
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紧抓控申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
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改革,探索出许多创新性较强的工作方法,但频繁和持续的创新活动有时难免出现程式化、模式化的倾向。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深入分析当前的国情特征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了解社会各阶层真正的司法需求,在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寻找检察工作新的切入点,要保证既不突破法律框架,又确实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只有这样此项活动才能真正对检察工作起到强劲的推动作用,才会真正收到各方认可的社会效果。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门,应以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突出重点,狠抓办案。通过办案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办案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发生。新形势下控申检察工作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因此我们要把握好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切实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应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建立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解决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性问题。
1、要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在办案中要严格依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任何案件,只要属本院管辖的都要依法公正处理。这就要求我们注重调查研究,在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上下功夫,提高办案质量和办事效率。注重措施研究,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增加办案工作透明度上下功夫,让来访人员及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处理案件是公正的、合理的,以增强群众的信任感。
2、要突出办案工作的重点。一般情况下,对于控申管辖的案件,应做到件件受理,案案办理。但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案件,要进行梳理分类,有所侧重。如检察长接待的案件、领导交办的案件、申诉人长期上访不能解决的案件等。对于检察长接待日的接待案件,由于人民群众对检察长接待日寄予很大希望,如果不及时依法妥善处理,检察长接待日就要失去作用,人们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就会下降。因此,对这类案件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对于交办案件和长期上访不能解决的案件,应采取一定措施,抓紧办理,力争彻底息诉。
3、要加强初核工作。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初核是控申举报部门的一项办案任务。控申举报部门应积极地开展初核工作,防止线索积压。初核必须按照初核范围进行,不应扩大初核范围,应注意初核方法,加大初核力度,对于检察长交办的初核线索,应认真进行分析,选准初核方向,制定详细的初核方案,提高初核成案率,保证初核效果。
三、加强矛盾化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控申举报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要求,矛盾化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也应当从规范制度做起,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控申工作的接待规范、工作程序、要求,以及处理办法等操作性规范。通过细化办案的法律和事实审查标准,将办案责任细化落实到各个环节,不但可以规范干警的行为,提高办案的效率,改善办案的效果,还可以成为衡量干警办案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促进干警不断改进工作,创先争优。
我院控申部门制定了《控申科、举报中心工作制度》、《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案件线索审查协调评估制度》、《文明接待制度》、《来信来访接待制度》、《举报线索管理制度》、《举报保密制度》、《下访巡访工作制度》、《检察长接待日制度》、《首次来访接待制度》、《上访老户接待制度》、《告急访接待制度》、《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应处置预案制度》、《办理涉检信访案件双向承诺办法》、《心理咨询工作介入控申接待工作暂行办法》、《举报线索催办通报制度》、《信访督办制度》、《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安全防范制度》、《举报申诉案件答复制度》、《刑事赔偿案件清理制度》、《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制度》、《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听证会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交办工作制度》、《交办案件清理制度》等制度,使控申举报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遵,推进了控申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同时在健全控申举报工作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狠抓制度的落实:一方面,让干警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利于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也有利于干警深刻理解建立该规章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并且组织干警进一步全面深入学习现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其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另一方面,严明奖惩,落实责任,增强干警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干警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四、结语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任务,控申检察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检察工作职能,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为促进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