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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配置标准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3:34:14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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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配置标准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财教〔2008〕29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配置标准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属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管理,提高信息技术装备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配置标准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08年8月26日印发

厦门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配置标准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管理,提高信息技术装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的配置及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是指中小学在教育教学中用于电子、信息技术教育以及学科与信息技术课程整合相关的教学和管理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多媒体教学设备,广播电视音响设备、摄录编专用设备,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等教学办公影印设备,校园网络设备、综合布线以及数据传输设备,网络安全、校园安全监控等管理设备和教育教学管理软件系统等。

  第四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专项资金是指中小学用于信息技术装备的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学校事业收入以及上级补助等。

  第五条 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信息技术装备的配置数量和标准以保障基本教育教学需要为基本要求、适当满足先进性需求,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节约办事、逐步改善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安排资金。

  第二章 基本配置标准

  第六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计算机

  1、一般教育教学用计算机可按专任教师实有人数每人一台的标准配置,价格上限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2、计算机专用教室学生用机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生机比标准配置,已达到教育部规定生机比标准的原则上不再配置学生用机。

  3、教师教育教学计算机配置笔记本计算机、移动PC应当从严控制。非教育教学必需的,不得配置。

  (二)多媒体教学设备: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的多媒体设备包括多媒体投影显示设备(投影机、挂幕、实物展台、电视机、多媒体集中控制器)等设备。

  1、普通教室、专用教室:用于日常教育教学的普通教室以及计算机教室、电子备课室、实验室等专用教室,按每间一套的标准配置。

  2、阶梯教室和多功能报告厅:根据面积按最多不超过两套的标准配置。

  (三)摄录编专用设备

  省三级以上达标中学、省示范小学和中心校可根据需要配置一套,用于课件制作、课外实践等活动。其他未定级学校原则上不得配置。各中学根据需要可按每个年段一台的标准配置数码相机,单价控制在3000元以内。小学按照两个年段一台的标准配备。

  (四)广播电视音响设备

  广播电视音响系统可根据需要分布到各普通教室及其它教学活动场所,承担中考和高考考点任务的学校分别按中考和高考广播系统要求配置到各考室。阶梯教室和多功能报告厅可根据实际面积配置大屏幕电视机及普通音响设备。

  录音设备主要用于外语等语音类课程的教育教学,其中外语专任教师可按照每人一台的标准配置,按规定实行外语小班化教学的学校按每个教室一台的标准配置。

  (五)办公及教学影印设备

  1、打印机:除需网络物理隔离的人事、财务及其他涉密岗位外,具备校园网条件的学校,原则上按年段或楼层配置公用网络打印机。

  2、复印机、速印机:由各校采用配额制管理,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配置数量。

  3、各校应当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应用网络考试,尽量控制影印设备配置数量,减少耗材消耗。

  (六)计算机网络设备

  各校可以根据市教科网的技术规范,建立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

  1、服务器:根据应用需求可配置限额3万元以内的PC服务器,原则上不得配置小型机以上机型。

  2、交换机:校园网络中心可配置核心层交换机一台,按班级数具体配置价格上限为:(1)12个班级以内的,价格上限5万元;(2)12-30班级的,价格上限10万元;(3)30个班级以上的,价格上限20万元。楼层交换机和桌面交换机按实际需求配置,楼层交换机每台不超过2万元,桌面交换机每台不超过1万元。

  3、网络防火墙:按班级数具体配置价格上限为:(1)12个班级以内,价格上限3万元;(2)12-30班级的,价格上限5万元;(3)30个班级以上的,价格上限10万元。

  4、综合布线按节点以实计算,双绞线、光纤线的配置价格上限分别为600元和800元。

  (七)校园安全监控设备、教育教学软件系统可由各校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七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相关设备的配置价格上限,本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未明确规定的应当依照市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限额标准执行。

  第八条 以上标准为最高配置标准,各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标配置的,应当根据资金来源分别报同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所需资金无论资金来源均应纳入部门预算,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所需资金,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校由财政部门全额负担;其他学校根据财力和学校事业收入情况按比例负担,具体比例根据各校情况分别确定。各相关学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新增的设备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日常维护管理(含耗材以及低值易耗品等)所需支出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如有不足从事业收入中弥补。

  第十二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安排。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编制部门预算。各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出年度配置计划,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经审核平衡后批复执行。

  2、实施采购。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在部门预算批复后,需纳入政府采购的应当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需纳入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公开竞争的要求组织实施采购。

  3、健全资产管理。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并将管理责任明确到人。凡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设备原则上不得办理报废手续。

  4、统筹调剂使用。各校配备的信息技术装备,原则上由学校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如因客观原因(学校撤并或搬迁等)不再使用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设施设备,由市、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凡达到规定金额标准的,应当按支出绩效考评要求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上按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专项资金使用结余按《中小学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由学校继续结转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的配置、专项资金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信息技术装备从计划编制到日常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并按规定将其列入年度检查项目,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必须用于正常教育教学,不得用于出租等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存在用于经营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统筹调剂。

  第十八条 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凡未按规定范围使用的一律收回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小学、初中校以及完中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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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学会关于编制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计划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编制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计划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学会,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公司,中国烟草博物馆联络员:
  根据中国烟草博物馆联络员第一次会议的布置,各地开展了烟草文物藏品的调查摸底工作,部分省市也开始了藏品的送交工作。今年二月份成立了中国烟草博物馆藏品鉴定委员会,开始对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的鉴定收购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后,对5位收藏大户的藏品进行了鉴定工作,并准备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对各省的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的鉴定工作,第三次会议将研究对无法征集的烟草藏品进行仿制、复制的计划。为有效使用博物馆建设资金,切实搞好鉴定和复制工作,现就编制各地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计划和复制计划以及送交藏品和征集现代藏品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偿征集烟草文物藏品征集工作
  (一)征集范围
  按照《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文物藏品搜集的范围的内容,凡在各地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文物商店、新闻单位、影视单位以及社会民间个人收藏人士保存的烟草文物藏品,有意向出售、转让、捐赠,需要有偿征集或捐赠奖励的,列入有偿征集计划编制范围。对于不能出售、转让、捐赠,但可以复制、仿制的,列入复制、仿制计划编制范围。
  (二)列入有偿征集和复制仿制计划的原则
  1、符合《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文物藏品搜集的范围;
  2、符合《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陈列大纲》规定的展品搜集的范围;
  3、目前中国烟草博物馆已经搜集的文物藏品中没有包括的。
  4、具有重要历史背景、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的物品;
  5、具有原始造型的烟叶、烟草制品生产的工具、器具;
  6、体积庞大的烟草企业的有代表性的建筑物、设备等。
  (三)计划的报送
  博物馆鉴定委员会第二会议计划在7月份召开。请各省烟草学会要高度重视,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对每一个线索都要认真落实,计划要明确、准确,物品名称、背景资料、来源、估计价格、出售方式等,都要落实清楚。编制后的计划于6月底以前报博物馆筹备处。
  二、第一批征集的文物藏品的送交
  4月底将在上海举行博物馆开工奠基仪式,召开博物馆联络员第二次会议,届时国家局主要领导将参加仪式和检查博物馆筹备工作。为此,请各省烟草学会抓紧将第一批征集中已经落实的烟草文物藏品在4月25日以前送交博物馆筹备处。不能全部送交,也可以先送一部分。
  三、现代文物藏品的征集工作
  国家局为庆祝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20周年、《专卖法》实施10周年,展示烟草发展成就,将于5月18日-21日在北京农业展览馆举办“中国烟草技术创新展览会”,各省、各企业都将参展。请各省烟草学会了解掌握本省参展物品的情况,编制需要征集的物品的清单。届时将安排各省烟草秘书长到展览会落实展品的征集工作(通知另发)。
  请各省烟草学会务必重视以上工作,争取在2002年圆满完成烟草文物藏品征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2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加强在文化和教育领域的合作,就一九八七至一九八九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教育和科学
  1.中方每年向丹方提供十五个奖学金(一百五十个月)。每位丹麦本科生一般享受十个月的奖学金。
  其中部分奖学金可转为为丹麦大学毕业生和研究人员提供的短期奖学金(即三至六个月)。短期奖学金获得者应被中方作为博士生和硕士生接受并享受每月最高奖学金。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协助奖学金生接触必要的研究资料及有关研究所、档案馆及图书馆。国家教委表示愿意为奖学金生接触由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的有关研究院、档案馆和图书馆提供协助。
  2.丹方每年向中方大学毕业生和研究人员提供一百一十个月的奖学金(不包括国际组织提供的在丹麦学习的奖学金)。双方同意这类奖学金的学期为十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丹麦政府的代表国际开发署签订的专门协议还将进一步提供有关两国开发合作的奖学金(参照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丹麦国际开发署至北京教育部函)。
  3.双方同意为对方一定数量的学者、专家自费到本国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习和考察提供方便。
  派出方应提前四个月,最好于每年四月底前,向接待方提供有关学者、专家的材料。
  一旦经外交途径正式批准,这些专家、学者将有权享受具体的协助,如要求被介绍到有关研究所、档案馆及图书馆以及接触必要的研究资料。
  4.双方每年互派三名教授或学者到对方国家的高等院校或其所属研究机构进行为期不超过四周的讲学和学术考察活动。如需延长,由双方另行商定。参加讲学和考察的教授或学者的人选应先由接待方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名,经商派出方确认后,再由接待方发出正式邀请。
  5.双方鼓励两国对口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所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与合作。
  6.双方将鼓励本国的教授、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类活动提供方便。
  7.丹方鼓励奥胡斯大学东亚学院继续聘请一名汉语教师。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将为此提供方便。
  8.为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换一至两个由三至四名教育家组成的代表团,时间一周,具体细节另商。
  9.双方将参照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丹麦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长会议的意向书尽力发展两国在职教育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10.中方邀请丹方派一个三至四人的代表团访华了解中国职业培训及技术教育情况以考虑双方在这一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包括派教师及辅导员访问丹麦的可能性。

 二、文化艺术
  11.为促进双方文化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合作,双方将以逐项商定的方式,在有关文化领域内互派人员进行访问。中方希望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派文化界人士代表团互访。访问的日期、人数、天数及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2.双方将鼓励艺术团体进行交流。中方希望派一民乐团(约十五人)或一京剧团于一九八八年访问丹麦。
  丹方希望派一小型皇家歌剧团于一九八九年访华演出丹麦作曲家的室内歌剧。
  丹方将邀请中方一个小型舞蹈家小组到丹麦皇家芭蕾舞团进行考察。中方将邀请一位教学方面的专家带二至三名可作交流表演的演员来华排几个布农维勒式的小节目。
  1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双方将尽力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或文献展览。举办展览的具体设想应由派出方提前一年(大型展览提前一年半)提出,并征得接待方同意。
  中方建议一九八七年派一漆画漆器展,一九八八年派一中国书画展览去丹麦展出。
  中方注意到丹麦装饰艺术博物馆将于一九九0年庆祝一百周年纪念以及希望届时接待一个由一百件展品组成的元、明、清青花瓷展的愿望。此项目将由中方有关单位与丹麦装饰艺术博物馆协商。
  丹方将于一九八八年派一由约三十五幅重要绘画作品组成的绘画展到中国展出。这些作品反映了一七八0年至一九八0年丹麦文化艺术发展的历史。
  14.双方将鼓励两国图书馆,特别是哥本哈根皇家图书馆和奥胡斯大学国立图书馆与中国主要研究性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中方希望派一安徒生童话研究人员赴丹麦考察两周,具体日期待定。
  15.双方将尽力互派一个少年儿童书籍展。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16.双方将鼓励中、丹作家间的直接合作。
  17.双方将鼓励翻译对方国家的文学戏剧作品。
  18.双方将鼓励发行和交换介绍本国民族音乐的唱片和录音母带。
  19.双方鼓励两国电影界的直接合作。
  20.双方将鼓励在建筑领域的合作。双方有兴趣互派建筑学家访问讲学。

 三、新闻、出版
  21.双方鼓励两国新闻界进行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双方有关新闻机构直接商定。
  22.双方互换一个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23.中方建议双方合作出版介绍中国情况的书籍。中方可提供英文版本供丹方选择,也可由丹方选题,中方协助编辑,双方合作出版。

 四、广播、电视
  24.双方将鼓励两国的广播、电视机构开展合作。这类合作的条件将由有关机构直接协商决定。

 五、体育
  25.双方鼓励和支持在体育领域的合作。具体项目将由双方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六、财务规定
  26.双方同意,本计划的交流项目将根据以下财务规定执行:
  (1)相互访问:
  对进行为期不超过四周的短期访问的人员和团体,派出方负担其派出人员往返于接待方首都的旅费,接待方负担访问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所付的医疗费。
  对超过四周的交流项目,其费用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奖学金:
  本计划第一项中提及的奖学金包括食、宿、免费医疗、学费和一小笔用于额外开支的费用。
  奖学金获得者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3)艺术团访问:
  艺术团访问的财务条款将由双方组织者逐次商定。
  接待方将尽力为演出的安排,包括协助选择演出经纪人及剧场等提供方便。
  (4)展览:
  ①派出方将负担展品往返接待方首都的运费。有关用于印制接待国语言或英、法、德语的展览画册和目录的资料,派出方必须至少在开幕前两个月寄给接待方。派出方负担随展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展品往返接待国国际运输途中以及在展览期间的保险费。有关特别重要的和价值高的展览的保险费用将通过双方的特别协议另定。
  ②接待方负担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在本国内至少两周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所需的医疗费,并负担展览会的一切费用,包括广告,提供必要的展柜,展室和工作人员所需的费用。
  ③接待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展品。展品如有损坏,接待方应为派出方提供用于向保险机构索赔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负担提供文件和进行调查所需的费用。

 七、通则
  27.执行本计划的细则,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8.在本计划期满前三个月,双方代表将于一九八九年在哥本哈根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之间的下一个文化合作计划进行商谈。
  本计划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底。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两个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丹麦王国政府代表
     邢 秉 顺             本特·希勒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