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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2:44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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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2008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8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中晚稻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中晚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8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

2008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11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9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82元,是指200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中晚稻,具体标准为: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不低于55%。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08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中晚籼稻、整精米率低于55%的粳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11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中晚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后,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与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08年9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3月31日。在此期间,当中晚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 中晚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中晚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中晚稻。
第九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
为调动企业参与中晚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中晚稻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中晚稻,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
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委托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所需贷款(含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中晚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农发行省分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收储库点要每五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中晚稻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中晚稻,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负责就地临时储存,并与委托储存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对验收不合格的中晚稻,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和收购贷款承贷企业与委托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国家粮食局结合每年的清仓查库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中晚稻,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3.5分/年;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储粮总公司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发生的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标准,按《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储粮公司最低收购价粮食质检、监管、省内跨县集并及跨省移库包干政策的通知》(财建〔2007〕405号)文件执行。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及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将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存储库点。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实际保管数量、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第十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中晚稻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中晚稻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中晚稻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国家粮食局负责监督中储粮总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贷款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并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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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第四批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核发第四批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依据《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部对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和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材料和检测报告,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生产的“AXE10数字程控交换设备” 和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DUM-48/100B(2400A以下)智能开关电源系统”、“DUM-48/50B(48V/50A 600A以下)智能开关电源系统”, 符合取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条件,同意颁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第四批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设备清单附后)。

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稳定。

各电信运营企业也应按照《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电信建设项目选用设备中,注意选用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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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生产企业
设备名称及型号
适用地区
证号

1
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
AXE10数字程控交换设备
9烈度以下
01-009-03001

2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UM-48/100B(2400A以下)智能开关电源系统
9烈度以下
03-014-03002

3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UM-48/50B(48V/50A 600A以下)智能开关电源系统
9烈度以下
03-014-03003




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税务部门经费与地方税收实现数挂钩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税务部门经费与地方税收实现数挂钩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6]1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市级税务部门经费与地方税收实现数挂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日照市市级税务部门经费
与地方税收实现数挂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税务部门经费预算管理,从2006年起,实行市级税务部门经费与地方税收实现数挂钩的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费基数。以市财政2003、2004、2005年3年实际拨付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经费剔除一次性项目经费后的平均数,分别作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006年度经费基数。经测算,市国税局经费基数为115万元,市地税局经费基数为795万元。若市国税、地税部门完成2006年度市级税收任务,经费基数予以保证,完不成按比例扣减当年基数。
二、奖增量。奖增量是指对实现市级税收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数额按增收额乘以奖励标准确定。奖励标准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经费基数(不含固定补助),除以国税、地税部门2003、2004、2005年3年实现的市级税收收入平均数确定。经测算,市级税务部门经费奖励标准为2.07%。
三、奖基数。奖基数是指从2006年起,对市级税务部门税收增长给予奖励的同时,相应增加下一年度的经费基数,具体数额以当年奖励经费数额乘以当年收入增幅确定。
四、税收收入审查。市国税、地税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审计和财政监督等部门审计检查出并补缴入库的各项市级漏税和欠税,分别作如下处理:漏税部分,在计算税务部门经费补助时从税收收入实现数中扣除;欠税部分,在计算税务部门经费补助时,只计算当年奖励经费,不计算下年度奖励基数。对经批准可跨年度缴纳的税收,经确定后当年未入库部分,可计入当年收入数,相应计算奖励经费和奖励基数,但在下一年度计算奖励经费和奖励基数时相应扣除。
五、税收收入混库处理。对于将属于区县级收入混入市级收入的,一经查出,首先退回混库收入,并按照混库额的10%分别扣减税务部门经费和混库区县的财力。
六、执行期限。本办法从2006年度开始执行,期限暂定3年。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