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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35:53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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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法律层次明晰、调整范围明确、与相关法律协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我部按照国务院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推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等工作,对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2009年8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土资源部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国土资源部决定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所列的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土资源部决定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20件)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11/W020091106373995050404.jpg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11/W0200911063715632315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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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11号


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部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日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开部政府信息是部属各单位的法定义务。部属各单位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接受监督、宣传政策、推进工作、树立形象的重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做好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认真学习,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实施办法》是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操作性办法,部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其基本精神,熟悉具体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别要把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地公开部政府信息。

三、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严格《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主动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提供。要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把好保密审查安全关,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要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程序结合起来,各单位公文起草处(室)在呈报公文前要对公文是否涉密、是否适宜公开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或者受部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部属各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研究司负责部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法规司负责承办涉及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划财务司负责对首次发布的本部门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信息中心负责部门户网站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机关服务中心负责部机关办公楼电子显示屏的内容加载和运行维护;驻部监察局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部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 部属各单位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具体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办理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在部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参与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关注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八)根据要求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第七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准确地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制度,部属各单位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部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建立台帐,按月汇总报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部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部内其他单位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公开部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部属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章和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统计年鉴;



(四)部年度部门预算;



(五)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部机关公务员招录公示事项;



(八)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职位及资格条件;



(九)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表彰情况;



(十)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



(十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的备案情况;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十三)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公开招考相关信息;



(十四)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十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十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承办的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情况;



(十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资助的各类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情况;



(十八)国家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合作协议;



(十九)部信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网址等信息;



(二十)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由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部属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文件草案除外),不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经审查后可全文公开的,及时全文公开;对主要内容可公开,但文中某些内容不宜公开的,经删减处理后公开;对确属暂时不能全文公开或虽经删减仍不能公开的,应专门说明理由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部政府信息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rssgovcn);



(二)部主管的报刊及其他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具备条件时建设部政务大厅,集中受理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并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场所、设施,公开部政府信息;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七条 部门户网站是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所有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在部门户网站上公开。部属各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直接加载到部门户网站上本单位子站的相关栏目中;通过部门户网站主站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送网站相关栏目的责任单位进行审核并安排加载。



第十八条 编制、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部属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部属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或其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或其内设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的确定纳入业务流程进行管理,通过公文运转程序进行逐级审查,报部领导审定后,及时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部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部属各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有关程序提供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部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部政府信息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的同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转送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根据业务相关性及时交部内有关单位办理,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交办单》,注明限办日期,履行签字接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部属各单位接到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经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于限办日期之前书面报送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属各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意见,并书面报送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提供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提供申请人所需的部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提出明确意见,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提供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提出请申请人予以更改、补充的意见;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部内其他司级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第三十条 部属各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由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部属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答复。



第三十二条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四条 答复申请人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单位的答复意见、报批件、告知书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三十七条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部属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提出保密审查的意见,按部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正式发布政府信息时,发布单位应对保密审查程序的完整性、公开范围的适当性和公开内容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因可能涉密或其他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部属单位商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对于涉及其他部门业务且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三十九条 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驻部监察局会同办公厅负责对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一)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部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三)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提供虚假信息,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四)公众对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反映。

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知发〔2007〕32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现省九届党代会提出的“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目标,经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共同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对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速湖南新型工业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加强对培育工程的管理,确保培育工作达到预期的目标,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九日


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现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目标,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以下简称“培育工程”)。为加强培育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工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为目的,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在全省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速湖南新型工业化进程。
  第三条 培育工程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和负责管理,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联合成立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全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的受理、审批、日常管理及评估验收等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培育工程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滚动式发展,2007年开始启动,以后逐步推开,培育期限为3—4年。通过培育,企业要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能适应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且不低于研发费用的10%;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把知识产权产出等指标纳入对企业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业绩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高度重视技术创新,逐步掌握本行业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大幅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年申请量增长50%以上,发明专利所占比例不低于40%:拥有驰名商标1件以上或湖南省著名商标2件以上;拥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1至2个;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居国内本行业企业的前列。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主导产品的专利数据库,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及诉讼、对外合作和产品营销中,充分利用专利及知识产权信息;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监控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国内外进行专利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四)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设立企业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认真落实和兑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不断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重,企业职务发明的实施率要达到80%以上,50%以上的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强化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要达到100%;通过多种途径,培养一批熟悉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能独立处理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


  第三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五条 对纳入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政策性扶持:
  (一)对培育企业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产品,要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湖南省专利奖”、“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评选。
  (二)对培育企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要为其实施转化提供有利条件,并积极向国家和相关部门推荐,帮助培育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级重大产业化项目。
  (三)要积极推动培育企业的主导产品、优势技术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国家技术标准;优先推荐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软课题和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
  (四)建立省、市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对培育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给予重点保护,培育企业被侵权时,有关部门要尽快立案、尽快处理、尽快结案;培育企业遭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要帮助和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五)支持培育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帮助培育企业开展专利信息的分析、利用;积极支持培育企业的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邀请专家为培育企业举办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班。
  (六)帮助培育企业建立专利工作站,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和有关专家来企业指导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技术情报分析和战略研究,制定企业及产品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培育企业以我省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为主。申报培育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强烈的需求,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二)具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专项工作经费和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专利申请20件以上或专利授权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20%,并有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等其它知识产权。
  (四)职务发明实施率不低于50%,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商标和品牌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本行业中有重要地位、对湖南经济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方可依照本办法申报。
  第七条 申报培育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制《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等申报材料(一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签署意见后,共同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三)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集中受理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文件下载请登陆“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申报材料。
  (四)中央及省直在长单位可直接向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培育企业经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专家评审确定后,由管理办公室下文,认定为“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并授牌。
  第九条 培育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企业列入培育工程后,须与管理办公室签署《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件2),并上报《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培育工作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及阶段任务实施。
  第十条 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检查;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央及省直在长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培育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培育工程实行目标管理。《合同书》和《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是年度考核、检查的重要依据,考核检查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培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培育企业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 培育企业每年11月按照合同要求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1月底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一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一同报送管理办公室。12月底前,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和检查。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检查情况提出年度考核意见。考核合格者保留培育企业资格,继续拨付相关资金;不合格者责令整改,停止拨付相关资金;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培育企业的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培育工作所需资金由政府和培育企业共同筹集。省财政在知识产权事业经费中设立培育工程专项工作经费,培育期内,视企业开展工作的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培育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一)建立企业专利信息平台及知识产权数据库;
  (二)企业专利(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登记;
  (三)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
  (四)聘请知识产权专家来企业指导、咨询和服务;
  (五)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培育企业应认真编制培育工作年度推进计划和经费安排预算。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安排预算和上年度考核检查情况,管理办公室研究经费下拨方案。专项资金每年—次性拨付,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培育工作经费必须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管理办公室将对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企业投入不到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将追回财政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培育企业资格。


  第七章 考核和验收


  第十八条 培育企业应在培育期满1个月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报《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3)。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和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前培育企业须认真编写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做好现场验收准备。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评审。
  第二十条 验收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依据为《合同书》和《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指标。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计划进度执行情况、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等。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和考核验收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企业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且成效突出者,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基本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预定任务和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的培育期限半年以上,且未通过管理办公室批准延期的。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未通过验收的,视为不合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知识产权局原《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办法(试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办法,在本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