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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23:50:23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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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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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6月3日,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出《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从事电影放映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常年坚守在电影放映一线,为我国农村电影事业的发展和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做出了贡献。目前这批放映员年事已高,其生活待遇、社会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障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要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二、政策措施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以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多种途径解决。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放映员按月发放养老金。地方政府还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对身体健康、未满60周岁,尚有工作能力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经培训取得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证后,应优先上岗;对于其子女,有从事放映意向且具备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的,亦应优先考虑安排。
  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各地政府应当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是指:凡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的人员。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在地方,按照建立政府间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高度重视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增加责任感、紧迫感,扎实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确定工作流程。
  (三)确保政策落实。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工作节奏,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各项政策的落实。对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认真总结推广各地有益经验,适时联合组织专项督察。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8 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二、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三、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修改为: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四、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五、本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