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及吸引各类人才暂行规定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及吸引各类人才暂行规定
政府令第8号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人才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源和动力。为广纳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一)凡自愿来四平工作的普通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可落户。本科以上毕业生其配偶、子女均可随本人落户,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二)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乡镇企业就业,在身份、工龄、职称等人事管理方面同到国有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个体私营经济,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政策。 (四)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技服务、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等工作,在农村就业,可办理城市户口和粮食关系。 (五)在不增加财政开支情况下,允许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 (六)成立四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站(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个机构二块牌子),为到四平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全方位人事代理服务。
二、关于引进各类人才 (七)凡具有大中专学历的人员,均可采取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服务等方式到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 (八)凡具有大中专学历人员,在本市有工作单位,可由市人地和义流服务中心负责人事代理,转入户粮关系。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含在乡镇企业或在农村从事农技服务、农副产品加工等工作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落户市区,是农业户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九)调入的各类人才在外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对其中优秀人才可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十)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急需的人才,可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或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行人才对接,对自愿来我市工作的人才,可办理调动手续。
三、关于鼓励人才带项目、资金投身我市经济建设(十一)对于自带资金、技术、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以采取专利项目、发明、专用技术、管理、资金等形式到企业入股。收益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十二)对于以资金、技术、项目到各类企业入股的人才,使企业效益(利税)增幅在50万元以上的,本人户粮关系不在本市,其配偶及未成所子女可迁入市区,农业户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十三)本规定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十四)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执行上级规定。
四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需求,使人事人才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社会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现代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部门从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型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服务保障型转化的重要形式,是人事人才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有关人事方面的社会化服务,以提高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能力和竟争能力。
第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经授权的合法人事代理机构,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开展人事代理服务。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其它任何单位或中介组织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 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行为规范。人事代理的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章 人事代理范围
第七条 单位委托代理。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均属人事代理范围,可以申请委托人事代理服务: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乡镇、区街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三)股分制企业; (四)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 (五)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第八条 个人委托代理。含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人事代理范围,可以申请委托人事代理服务: (一)辞职或被辞退以及以其他方式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解聘、下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毕业后暂未落实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不包分配“五大“毕业生); (四)脱离原工作单位或受聘到外地工作未转户粮关系或户粮关系在外地在本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应聘到外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 (六)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军官; (七)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其它需要人事关系委托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管理人员。
第三章 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以下代理业务: (一)人事策划。代事业、企业单位制定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员工队伍发展建设规划,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员工甄选、奖惩工资分配方案等。 (二)档案管理。接转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保管人事档案;按规定出据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认定委托方人员身份,提供计算工龄、核定和调整档案工资等手续服务。 (三)人才招聘。代委托方发布招聘人才启事,并按委托方要求,组织报名、考试或考核;协助办理拟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四)人才推荐。为求职的各类人才提供择业咨询和推荐服务。代到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归国留学人员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五)人才评价。代办人才素质测评、人才素质考试、人才素质评审业务,提供智商、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倾向测试等人才评价服务。代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流动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和申报;代办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和专业技术职务(技能)评定。 (六)人才培训。按委托方的要求,代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提高素质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代培中长期或短期需要的专业人才。 (七)合同鉴证。代办委托方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鉴证及合同期满人员的续聘及择业推荐。 (八)出国审查。代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出国(出境)审查手续。 (九)争议调解。代委托方调解人事争议;受委托方委托,向有关机关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十)养老保险。为存档的各类流动人员代办社会统筹等养老保险。 (十一)政府人一事部门认为需要授权代理的其它人事业务。
第四章 人事代理程序
第十条 委托单位或个人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委托人事代理申请,明确人事代理的事项和要求。同时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应出上编委批件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个人应出具户口、身份证、毕业证、职位职称证书等材料。
第十一条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确认代理内容,签定《四平市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力、责任和协议期限;然后按《协议书》移交有关材料,履行各自的职责、开展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协议》期满后,即终止委托代理关系。需继续委托或变更代理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人事代理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工作机构要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工作职责,自觉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 在人事代理工作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认真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自己的职责;委托单位或个人应近《协议书》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自觉履行《协议书》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人事行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费用标准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陕西省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陕西省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1989年2月27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表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银行就本项目予以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陕西省(以下简称陕西)执行。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陕西得到本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和陕西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通则)不包括3.02节最后一句,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20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中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措词,则具有以下词义:
(a)“陕西”系指陕西省,借款人的某一行政机构或其任何后继部门。
(b)“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银行与陕西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
(c)“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d)“moc”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及其任何继承者。
(e)“SPTD”系指陕西省交通厅及其任何继承者;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五千万美元(USD5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此项贷款数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以支付本协定“附表2”所列的和应由贷款款项支付的已支出的(或经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立并保持银行可以接受的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4年12月31日,或由银行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资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年率,及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利率及时付给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系指于1982年6月30日后银行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该笔成本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利率来表示。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及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3中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2”中规定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除了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地履行本贷款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借款人应促使陕西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其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陕西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其进行任何有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将根据银行所满意的安排,向陕西提供贷款资金。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特此同意应由陕西根据本项目协定2.03节履行“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以及维修及征地等节)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a)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证证明以上开支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单据)保存下来,直到银行收到最后一次提款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再经过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b)借款人应(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ii)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尽快向银行提供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报告的提交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以及上述审计师的一份关于本财政年度期间递交的支付报表以及这些报表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依据的单独意见。
(iii)向银行提供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及其记录。
第五条 银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陕西若未能履行本项目协定中应履行的义务;
(b)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陕西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的规定,规定补充下列事项,即:
本协定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补充条件:
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补充事项写入送交银行的意见或意见书,即已由陕西批准或核准,且项目协定条款对陕西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FINANMIN
BEIJING
用户电传号码
22486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1818H街 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用户电传号码:
440098(ITT)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阿提拉·卡罗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