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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2010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29:57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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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2010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开办


关于印发《2009-2010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9]24号


各有关省(区、市)协作办、扶贫办:

  东西扶贫协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做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2009-2010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对于顺利实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目标,科学谋划下一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工作,经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2009-2010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见附件),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专此通知。

  附件:关于2009-2010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2009-2010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

  东部发达省市与西部贫困地区结对开展扶贫协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做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大局。东西扶贫协作是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一、明确东西扶贫协作发展方向

  做好2009-2010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对于顺利实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目标,科学谋划下一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当前我国城乡、区域和不同社会群体发展差距扩大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开展东西扶贫协作,既是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的需要,也是东部地区继续发展的需要,还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

  2009-2010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中心任务和总体部署,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完善工作体系,规范工作机制,科学扶贫协作,把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培植贫困地区主导产业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帮助“三个确保”贫困村完成整村推进,帮助特殊连片贫困地区解决发展中面临的一些瓶颈制约问题,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一些突出困难问题,努力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调发展。

  二、完善东西扶贫协作工作体系

  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东西扶贫协作已经形成了由政府援助、企业合作、社会帮扶、人力资源建设构成的基本工作体系。各有关省区市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尽快完善东西扶贫协作工作体系。

  政府援助主要体现为财政援助,是东西扶贫协作的重要基础。要认真总结东部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济困方面的经验,结合西部省区市实际,按照“稳定基数,逐年增加”的原则,加大政府援助力度,科学对口支援。政府援助项目要发挥先行先试的引领性、示范性、探索性作用,优先帮助“三个确保”贫困村完成整村推进任务,优先安排对贫困地区发展具有示范意义的重点项目,优先支持村级扶贫互助资金等具有探索性质的试点项目。

  企业合作是东西扶贫协作的努力方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挥着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关键靠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的关键是企业带动。协作双方要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支持、舆论鼓励等多种方式,帮助东部地区企业到西部地区发展,通过企业合作推动产业转移,在实现东部企业继续发展的同时帮助带动西部贫困地区加快发展。

  社会帮扶是推动东西扶贫协作的重要力量。东部地区蕴藏着扶贫济困的巨大社会力量。东西扶贫协作要积极为东部地区社会各界参与西部地区扶贫开发搭建平台、创造机会、提供支持,鼓励开展爱心助贫、义务支教、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东部地区要发挥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动员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参与东西扶贫协作。

  人力资源建设是东西扶贫协作的重要纽带。人是发展的主体,也是发展的目的。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要在重视自然资源开发的同时,更加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和建设,大力推动东西部地区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劳动力等多层次、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培训和交流。要重点支持东部地区企业吸收西部地区农民工就业,同时积极帮助西部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和鼓励东部省(市)建立东西扶贫协作人力资源建设基地。

  三、强化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机制

  东西扶贫协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东西省(区、市)双方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完善协作双方领导定期互访、联席会议等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扶贫协作重大问题,确保扶贫协作工作有目标、有规划、有投入、有措施。

  要建立和完善财政援助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工作交叉检查机制、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和有效的工作激励机制,继续加大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经验交流,定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评优表彰。

  要建立规范的东西扶贫协作项目遴选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协作双方要共同研究制定规范的东西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东部省(市)扶贫协作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级扶贫协作部门的工作指导和项目协调,整合项目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西部省(区、市)扶贫办要加强对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要以省为单位尽快建立规范、完整的东西扶贫协作项目档案,并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规范扶贫协作项目管理,提高扶贫协作项目效益。

  四、加大东西扶贫协作研究和宣传力度

  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开展课题研究,认真总结1996年以来的工作和经验,积极筹划2010年以后的工作,为进一步推进东西扶贫协作提供相关理论支持和政策储备。

  各级扶贫协作工作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东西扶贫协作取得的主要成绩、积累的基本经验、形成的政策体系以及社会各界参与东西扶贫协作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不断扩大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社会影响,努力为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东西扶贫协作队伍建设

  东西扶贫协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必须有一支与之相适应的工作队伍。进一步加强东西扶贫协作干部队伍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各级东西扶贫协作工作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共同富裕的理论体系,学习区域协调发展和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切实增强做好东西扶贫协作的自觉性。要深入贫困地区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把握贫困地区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突出问题,增强对贫困地区群众的感情,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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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宿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林业、水利、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先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建设单位按高于所缺面积在指定地点异地绿化建设,或者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所交的异地绿化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的各种管线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或对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配套绿化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日起施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署发〔2006〕4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部门:
《锡林郭勒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锡林郭勒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盟本级各部门(含项目单位,下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编制专项资金综合预算,提高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通知》(内政发〔2005〕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盟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分为部门经常性专项公用经费或业务费项目支出和专项拨款项目支出。经常性专项公用经费或业务费项目,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的事项以及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工作任务、业务特性安排的项目,主要包括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及修缮、购置、会议、接待等项目。专项拨款项目,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地方匹配的项目、工业重点项目、社会保障以及农牧业、科教文卫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盟本级部门”包括与盟级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分轻重缓急视当年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三)跟踪问效原则。财政和各项目单位对财政预算资金使用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信息数据系统。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分别由各部门和财政局对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六条  部门项目库,由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建立。部门项目库由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具体管理。
 第七条  财政局项目库由盟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结合财力情况,对各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后设立。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要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本级项目库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九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共财政原则,并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支持对象、组织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前期论证。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加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须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各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要填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的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要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对已实行绩效评价的延续项目,要进行项目绩效评价,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汇总向盟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实施的具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是否合理,评价指标的设置是否科学并具可操作性;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盟财政局对各部门的项目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排序纳入财政局项目库。
 第十七条 对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以及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局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排序
第十八条 排序原则
 (一)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时效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排序方式
 (一)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排序。
 (二)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财政局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及盟委、行署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各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绩效评价结论以及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制定当年支出预算草案,上报行署审定批复后,下达到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调整、终止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并负责监管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如遇特殊情况(国库资金不足、项目有变动等),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或项目单位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要编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将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到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运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名称、编码、资金投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随意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
  第二十七条 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度,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如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视同新增项目,要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各部门要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清除。对延续项目要按照部门中长期计划和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度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成果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程和资金使用情况,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阶段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通报。发现项目单位在项目进程、资金使用以及效益方面存在问题,财政部门有权停拨或缓拨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实行竣工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以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监察以及相关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财政部门将验收结果存档,纳入财政管理项目库中,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要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级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本级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旗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