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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59:10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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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 2004 〕 32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原则上用于列入市重点前期项目、重点新开工项目年度计划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资金建立,由市财政局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该经费专项用于项目进入初步设计阶段之前、项目法人尚未组建时开展前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支出,主要包括项目调查研究、方案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与评审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市计委依据苏州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程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会商市财政局后 , 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资金用途与安排金额。在下达年度使用计划的同时,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专项经费使用责任书,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与进度达到计划要求。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安排资金。专项经费的使用采取“报账制”,由列入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按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有关合同等支付凭证,经市计委审核认可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设计单位或服务单位。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资金使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文件编制费、咨询费等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1283 号)执行;对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前期设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八条 专项经费做到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对至当年第三季度末仍未使用并年内不再有专项经费使用需求的项目,由市计委会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调整,用于其它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前期工作支出,并在年底前将经费安排到位。

第九条 市计委负责对使用专项经费的前期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对未达到年度进度目标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不安排该项目下一年度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条 经考核后,对顺利实施的项目,发生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对不能顺利实施的项目,经市审计局核实后,由市财政局对已发生的专项经费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对个别前期工作费用过大的项目,由市计委向市政府提出专项经费申请,同时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 年 1 月 1 日 之后本办法施行前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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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中解决好灾民口粮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中解决好灾民口粮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粮食调价时,原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在《关于下达一九九二年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1992〕价农字101号)中规定,供应灾民的口粮实行购销同价。但从一些地方反映的情况看,这一政策并未落实,在粮价放开的省份,救灾粮随行就市,高于购销同价的
价格,增加了灾民的负担,致使灾区的救济面缩小,救济标准下降。如不及时解决,就会影响灾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希望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把落实灾区的粮食政策当做一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救灾粮的价格政策。粮价没有放开的地方,粮食部门要保证救灾粮源和供应灾民购销同价的平价粮;粮价放开的地方,地方财政应根据每年安排的救灾粮数和当地粮价,核算列出专门经费预算,用于救灾粮的差价补贴。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实行借粮政策。对救济面大、救灾款不足的地方,可采取借粮的政策,由地方政府担保,粮食部门把粮食借给那些有自救能力、暂时缺粮的灾民,冬春借,夏秋还,以减轻国家救济的压力。借粮所需费用,应由地方政府和灾民共同承担,对于逾期不能收回的粮食所造成的亏损,由
地方政府召集财政、民政、粮食等部门协调给予弥补。
三、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灾民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要大力倡导农民兴办自愿组织、自行管理的救灾扶贫互助储粮会。采取丰年多储、平年少储、灾年借用的办法,帮助灾民解决缺粮的困难。



1993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价折合问题征询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价折合问题征询意见的函


1954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1953年12月10日华法民三字第8728号呈悉。
关于唐山市封佐廷于1942年(来文写1952年恐系笔误)出典房屋7间(连地皮)与安福全,典价伪联币1850元,约明3年期满。现在出典人要回赎,承典人亦同意。惟对原典价的伪币折合问题,发生争执。你院认为华北地区出典房地,其典价一般为卖价之半,现在折取房地总值之半,并参照原典价与当时当地物价总指数折算出的实物所值,再结合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从中衡量适当数额,以作赎价,我们同意你院所提意见。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典价折合问题的请示 华法民三字第87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接到河北省人民法院来函请示典价折合问题,原函略开:“封佐廷,在1952年将房7间(地皮在内)当于安福全,当价伪联币1850元,约明3年为满,现在封姓要取当,安姓允其回赎,只因当价问题,发生争执。唐山市人民法院将当价折实为中等面粉60袋(合人民币500余万元),封不服上诉本院。我们认为按唐山市院的折合感觉太多(因该房之总值按税局估价不过值八百万元左右),房主吃亏。若按解放前银钱业清价办法折合,只合人民币59.2万元,又觉太少,承当户吃亏。我们很难认定请指示”等情。本院认为华北地区出典房地,其典价一般为卖价之半,则现在折取房地总值之半,并参照原典价与当时当地物价总指数折算出的实物所值,再结合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从中衡量适当数额,似较合理。唐山市院单以面粉一种物品折实计算。不甚恰当;河北省院以政务院颁布之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清偿存款办法适用于房地回赎问题,亦不合适。是否有当,呈请核示!
195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