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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21:08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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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九日发布)




 第一条 外国新闻机构请求派遣记者常驻中国进行采访报道,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外交部新闻司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条 常驻记者不得向其所代表的新闻机构以外的其他新闻机构发稿。
  两个以上新闻机构要求派出同一名常驻记者,各有关新闻机构都应当分别按照第一条规定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新闻司办理常驻记者登记时,发给为期一年的记者证。常驻记者及其家属应当持记者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四条 外国新闻机构要求更换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四十五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新记者开始工作,原记者停止采访报道活动。
  常驻记者及其家属,人员变动,住址变动,都应当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五条 常驻记者所持记者证期满,需要继续其采访报道活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新闻司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常驻记者停止在中国的业务活动,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新闻司,并于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保护常驻记者的正当权益,并对其采访报道活动提供方便。


 第七条 常驻记者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办理。


 第八条 常驻记者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电台。对于业务需要的新闻电信线路、通信设备等,应当向当地电信、电视等单位申请租用。


 第九条 常驻记者采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新闻司的要求,事先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始能进行。


 第十条 常驻记者应当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 常驻记者进口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当向中国海关申报,办理纳税等有关手续。
  上述进口物品,非经海关批准,不得私自出售或转让。


 第十二条 常驻记者的业务活动不得超出正常的采访报道范围。
  常驻记者及其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以及出入中国国境,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违法的,由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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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


中医药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的通知


2001-04-06

国中医药办发[2001]23号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教高[1998]57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和教育厅(教育委员会、高教厅)联合对本地区高等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进行了审核评估。根据各地报送的评审结果,经审核,现将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进一步推动临床教学基地的规范化建设,保证临床教学质量。

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院校名称
医院名称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北京市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联大中医药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直门医院

护国寺中医医院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市第六医院

鼓楼中医医院
保定市中医医院

宣武中医医院

房山中医医院

怀柔中医医院

广安门医院

西苑医院

望京医院

隆福医院

冶金医院

海淀医院

北京市中医医院

朝阳中医医院

顺义中医医院

崇文中医医院

门头沟中医医院

山西省
山西中医学院
山西中医学院第一中医院

山西中医学院第二中医院

山西中医学院第三中医院
长治市中医院

阳泉市中医院

太原市类风湿病医院

太原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

长治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

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

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

山西省人民医院

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

太原市中心医院

晋中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晋中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

运城地区中医院

辽宁省
辽宁中医学院
辽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辽宁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沈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大连市中医医院

丹东市中医医院

本溪市中医医院

鞍山市中医医院

铁岭市中医医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医医院

沈阳市骨科医院

海城市正骨医院

沈阳铁路局职工总医院

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

大连友谊医院

丹东市第二医院

空军沈阳四六三医院

大连海港医院

吉林省
长春中医学院
长春中医学院附属长春医院

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吉林医院

长春中医学院附属辽源医院
吉林龙潭中医院

通化市中医院

敦化市中医院

德惠市中医院

延吉市中医院

浙江省
浙江中医学院

浙江省中医院

金华市中医院

宁波市中医院

湖州市中医院

福建省
福建中医学院
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

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福州市第一医院

福州市第二医院

福州市中医院

厦门市第一医院

厦门市中山医院

厦门市中医院

漳州市医院

漳州市中医院

解放军一七五医院

泉州市第一医院

泉州市中医院

南平市第一医院

南平市中医院

建瓯市立医院

邵武市立医院

莆田县医院

三明市第一医院

三明市第二医院

宁德地区第一医院

宁德地区第二医院

龙岩市第一医院

湖南省
湖南中医学院
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常德市第一中医院

湘潭市中医院

浏阳市中医院

长沙市中医院

衡阳市中医院

广东省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

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

深圳市东湖医院

阳江市人民医院

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

顺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新会市中医院

台山市中医院

广西自治区
广西中医学院
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柳州市中医院
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桂林市中医院

桂平市中医院

防城岗市防城区中医院

四川省
成都中医药大学

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贵州省
贵州中医学院
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医院

云南省
云南中医学院
云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昆明市中医医院

楚雄州中医医院

玉溪市中医医院

个旧市中医医院

甘肃省
甘肃中医学院

甘肃省中医院

酒泉地区人民医院

酒泉市中医院

张掖地区人民医院

张掖市中医医院

武威地区人民医院

武威地区中医医院

武威市中医医院

定西地区人民医院

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天水市中医医院

庆阳地区中医医院

平凉地区人民医院

平凉市中医医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

武都县中医医院

民乐县中医医院

酒泉钢铁公司医院

兰州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医院

兰州铁路局兰州中心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2月3日 生效日期1973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上沃尔特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支付项目实施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具体项目和当地费用的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上沃尔特政府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上沃尔特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四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按照工程进度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上沃尔特,提供必需的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沃尔特政府指定的银行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在瓦加杜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谢 邦 治              约瑟夫·科农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