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9:27  浏览:8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


农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农经发[2010]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龙头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农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

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异常波动的不利影响,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紧密合作,加大政策扶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帮助龙头企业应对危机,克服困难,龙头企业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发挥龙头企业在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解龙头企业融资难这一突出问题。

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实施战略合作,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龙头企业经营活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重要举措。加强双方合作,有利于引导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有效对接,发挥政策对信贷支农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向涉农领域投放;有利于龙头企业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调整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拓宽发展空间;有利于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梯度转移,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加快城乡统筹进程,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合作,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二、突出重点,明确农业产业化合作支持领域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互相确认对方为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围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目标,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突出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支持一批竞争能力强、带动农户面广、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着重支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主要支持领域: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和节能减排,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服务体系建设,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生猪等大宗农产品的仓储、运输等物流节点建设,园艺、观光、特种养殖和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电子商务等。

三、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做好企业和项目推荐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建立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及时了解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掌握企业基地建设、原料采购、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资金需求,建立企业和项目储备库,择优推荐给同级农业银行,融资规模大、影响面广的重要项目可由上一级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给农业银行。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把农业银行当年的信贷政策、投放重点和基本要求等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告知龙头企业。积极配合农业银行做好龙头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建立企业信用记录资料库。对信贷违约的企业,视其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增强龙头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贴息、补助、担保、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业银行支持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及相关项目给予扶持。

四、农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现代农业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新要求,稳步增加贷款投放规模,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附加值高、技术和市场比较成熟、政策扶持的企业和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知识产权、节能环保的企业和项目。对于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的、符合本行信贷规定的龙头企业和项目,及时纳入营销和信贷支持范围,按照择优扶持、控制风险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安排资金规模。农业部推荐的重大项目,由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组织营销和业务受理。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龙头企业的经营特点,积极推广季节性收购贷款、龙头企业集群客户融信保业务等特色产品。努力创新担保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等新型抵质押方式的适用范围。加强与农业产业化担保公司的合作,拓宽担保渠道,解决龙头企业担保难问题。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重点企业的优质贷款,要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优化期限结构。积极探索对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信贷支持的新模式。

五、加强合作,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建立部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做好政策研究、信息交流、重大项目协调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以下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沟通,共同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纳入信贷支持范围的重大项目,双方联合进行项目调查评估。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向农业银行通报农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情况。农业银行要将相关金融服务情况向农业产业化部门及时通报。要加强对龙头企业使用贷款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调查研究,研判经济形势,及时总结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新做法、新经验。省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每年要汇总分析当年项目推荐、贷款投放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将情况报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将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报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盲、聋哑儿童入学的粮食供应和户口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民政部 公安部 等


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盲、聋哑儿童入学的粮食供应和户口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商业部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粮食局、商业局: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教育部、内务部、公安部、粮食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现有盲、聋哑学校恢复招收附近县市和农村盲、聋哑儿童入学的通知》,规定了解决外地盲、聋哑儿童入学的户口、粮食、副食供应等办法,受到群众的拥护与欢迎。
文化大革命后,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这一通知实际上已在绝大多数地区停止执行,造成一些盲、聋哑儿童不能上学,儿童和家长意见很大。粉碎“四人帮”后,不少盲、聋哑儿童的家长,满怀喜悦和希望的心情给政府写信,要求帮助入学。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
一九六三年原五个部联合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前具体情况,重新修改规定如下:
一、现有盲、聋哑学校应积极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名额,恢复招收附近县市和农村的盲、聋哑儿童入学。
二、录取的外地和农村学生,在学习期间一律不转户口,只在学校登记寄住人口。
三、登记为寄住人口的学生,其副食品及日用必需品等,应按学校所在地学生的供应标准供应。户口在外地城镇的学生,应自带粮票。对中学班的学生,由户粮关系所在地的粮食部门出具定量标准证明,由学校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当地同年级学生口粮定量标准补助差额。
四、录取的农村学生,应自带口粮或粮票,不足之数由国家按当地学生口粮标准补助差额。
以上几点,请你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究,作出具体安排,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979年5月5日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浅析

翟巍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内容为: 基于对未来世代的责任,国家在合乎宪法秩序范围内,经由立法以及依据法律及法之规定经由行政与司法保障自然生活根基与动物。

  该条款作为德国具有前瞻性的环境保护宪法性条款,具有自身的鲜明特征,于司法实践中亦备受瞩目。 本文拟对该条款特征作简要分析,希冀为未来中国宪法中植入相似条款提供参考。

  该条款主要具有五项特征,阐释如下:

  一. 突出所保护客体的自然属性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保护客体之一为人类之自然生活根基。(引注1)

  从语义分析角度考察,“自然生活根基”概念与狭义语境下“环境”概念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引注2) 基本法第20a条采用前者是为了更加明确地将文化、社会与政治视角下的泛义语境下的环境种类排除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引注3)

  如前所述,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所保护之人类生活根基必须具有“自然”特性。有基于此,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心理与社会环境并不属于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所指之人类自然生活根基,其损害亦无法获得该条款之法律救济。(引注4)

  二. 所保护客体存在交叉重叠现象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规制对象为自然生活根基与动物之国家保护。(引注5)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草案原不包括保护动物内容,此内容乃后来添加。然而,此一添加使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关于自然生活根基与动物保护的表述产生语义上的重叠问题。

  因为“自然生活根基”概念外延极广,依社会公认标准,它不仅包括土地,水,空气等自然资源,还应包括动物世界与植物世界。(引注6)

  当然,动物作为具有感知的自然生活根基种类,相较其他自然生活根基种类与人类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将其作为宪法保护的客体因而具有更为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与更为迫切的现实需要。有基于此,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将动物从自然生活根基中单列出来予以保护,可使对于动物世界的宪法性保护具有更强针对性与明确性,从而有效避免因自然生活根基概念所涉种类的过于庞杂而可能产生的动物世界宪法性保护失之单薄的状况。

  三. 本质表现为宪法框架性条款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为涵摄国家目标之宪法条款。(引注7)

  更进一步分析,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所涵摄之保护条款并非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条款,而是国家目标宣示条款。(引注8)

  第20a条本质上为一条体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宪法框架性条款。其主要功能有二。其一是为基本法其他条款与一般法律法规条款的解释提供一条有利于实现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目标的客观判定标准;其二是为已经或将来制定的关于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法律法规提供明确的宪法性条款支撑。

  有基于此,此条款并非授予自然环境与动物新型权利的授权条款。试图利用此条款将自然环境与动物确立为新的权利主体并行使环境诉讼行为,不仅违背条款设计者的初衷,而且缺乏相对应的宪法条文支撑。

  四. 存在破坏基本法诸条文相容性之可能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有可能限制基本法所明确的既有个人基本权利的行使,从而造成德国基本法诸条款在适用上的矛盾竞合。(引注9)

  由于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明确强调关于自然生活根基与动物之保护应基于为将来世代负责之目的,而将来人类世代利益与当代人类群体利益在享有自然生活资源领域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冲突;因此第20a条的适用可能与以保护当代人类群体利益为圭臬的关于基本权利的基本法相关条款的适用产生矛盾。

  此种矛盾冲突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但在德国基本法的实践应用过程中已经得以有效规避。

  因为第20a条只是框架性国家目标条款,而并非实际授权性条款,有基于此,该条款缺乏由德国公民直接援引适用的现实可能性。

  德国公民依据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并不直接具有要求国家施行环境法律保护措施的请求权。(引注10) 此请求权必须在适用德国基本法关于基本权利的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参引基本法第20a 条方得行使。(引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