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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46:45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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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的通知

民办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9年,在全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会议上,民政部命名表彰了188个城区(市)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253个街道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500个社区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最近提出的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团结协作之风、改革创新之风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动社区工作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充分发挥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榜样作用,现就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社区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2009年全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的理论和政策性研究,促进各示范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大对各示范单位的工作指导力度,真正发挥示范单位的典型引导、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国和谐社区建设在范围上得到新拓展,在质量上得到新提升,在群众满意度上实现新飞跃。


  二、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学习贯彻好中央关于和谐社区建设的指示精神,督促检查各示范单位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推动中央有关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各示范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收集、通报各地的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促进不同区域之间相互借鉴、优势互补、整体推进。


  (三)指导和支持各示范单位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总结和推广各地创新成果及经验,为工作发展提供思路。


  (四)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研究确定重大调研课题,为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五)修订、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标准体系,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主要联系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以及部分示范街道、示范社区。


  (二)各省(区、市)民政厅(局)。主要联系本地区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以及部分示范城区(市)、示范社区。


  (三)各城区(市)民政局。主要联系本地区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以及部分示范街道。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民政部召集的联席会议由2009年表彰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和部分示范街道、示范社区以及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组成。各示范城区(市)和部分示范街道、示范社区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1名干部为联席会议联络员。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作为联席会议的总召集单位,负责整体协调和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多以片会形式进行。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和各城区(市)民政局也要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本地区示范单位的联系,推动形成示范单位联系制度工作网络。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民政部联系的各示范单位每季度或半年应向民政部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计划、相关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并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临时工作信息可随时报送。民政部根据各地上报情况,不定期编发《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工作动态》简报,分送各示范单位,及时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各地研究解决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问题和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和各城区(市)民政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本地区示范单位的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和工作动态,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三)建立学习交流制度。民政部依托联席会议片会和每两年召开的城区论坛,组织示范单位定期开展学习交流,及时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交流各地工作开展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通过考察、调研、培训班、报告会等多种方式组织协调各示范单位之间开展学习交流活动,使各示范单位主动了解、积极借鉴兄弟单位的新理念、新经验、新办法,取长补短,加强合作,提高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能力。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和各城区(市)民政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学习交流制度,加强本地区示范单位之间的学习交流,既要立足自身向实践学习、向书本学习、向群众学习,也要以开放的心态积极走出去,把好的经验和做法引进来,形成良好学习氛围,建立长效交流机制,不断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


  (四)建立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各示范单位要对照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标准体系每年自查一次,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完善提高。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要不定期对本地区的示范单位进行检查,并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社区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以城带乡、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局面。必要时民政部可组织全国示范单位之间进行互查,对工作成效不明显、示范作用不强的及时督促改进;对长期工作不力、改进效果不明显的,建议取消示范单位称号。通过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出现“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现象,使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保持持续强劲的发展势头。


  (五)建立推动地方改革创新制度。各示范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在和谐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改革措施、规划标准、投入机制和参与机制上求突破、求发展。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单位创新实践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对创新成果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民政部拟采用适当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推出一批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并给予通报表彰。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要高度重视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联系制度工作,认真组织,精心筹划,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做好本地区的协调工作。各示范单位要大力支持联系制度的建立,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民政部将适时召开工作片会,研究协商联系制度的具体事项。


  请各地以省(区、市)为单位将民政部召集的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通信地址、办公电话、手机号码)于2010年4月2日之前上报至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城市工作处。民政部联系的部分示范街道、示范社区由各省(区、市)推荐,原则上每省(区、市)推荐2个示范街道、1个示范社区。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 系 人:贺更行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100721)


  联系电话:010-58123195(办公);58123194(传真)


  电子邮箱:hegengxing@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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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抵押物登记办法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抵押物登记办法
福建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下列财产设立抵押权的,应依本办法进行抵押登记: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依法可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
(三)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及半成品,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依法可转让的权利,法律允许转让流通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抵押物法定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前条的抵押物登记项目。
第五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交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和抵押贷款合同影印件,并交验当事人身份证明。
登记机构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除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在三日内办理登记,不得推诿。以附加各种条件或借故其他原因不予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主管部门对其直接领导和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条 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在抵押物登记卡片上记载以下事项:
(一)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名称;
(二)抵押贷款合同号;
(三)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日期;
(四)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
(五)担保金额;
(六)登记日期。
第七条 抵押物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事宜后,应发给抵押物登记证明书。抵押物登记证明书应载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并注明登记号数及加盖抵押物登记机关的印章。
第八条 变更登记应由抵押贷款当事人向原登记机构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抵押人应当自抵押贷款合同履行终结之日起,持还款凭证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持合法证明向登记机构查阅、抄录或复印抵押物登记卡片。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可收取不高于人民币二十元的登记费。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不得对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作同质等价的重复抵押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14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以来,我部不断接到全国各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如:3月18日,甘肃酒钢热电厂发生65人窒息性气体中毒,死亡3人的事故;6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钢铁集团公司炼钢厂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27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最近,福建省仙游县又发生贵州农民工60人患矽肺病,其中18人死亡的事件。截止7月10日,我部共收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25起,涉及人数224人,死亡39人。

近期发生的职业中毒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中毒物质多为硫化氢、一氧化碳等窒息性气体,25起职业中毒事件中有14起为硫化氢等窒息性气体中毒,中毒人数144人,死亡28人;二是中毒人群主要为雇佣农民工,如贵州赴福建打工农民60人患矽肺病,其中18人死亡。

中毒原因主要是:部分用人单位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作业场所环境恶劣,卫生防护设施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劳动者缺乏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违规、违章操作等等。这些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造成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抓紧抓实。

(二)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尽快制定当地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明确中长期目标,制定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三)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人,定期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承担起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于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有令不行、纵容包庇,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防为主,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各地要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管理危害评价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加强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在西部开发过程中,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禁止引进。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已投入建设项目的必须停止建设,未经卫生审查合格前不得重新开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三、标本兼治,形成职业病防治管理长效机制

(一)依靠科技进步,治理职业病危害。对于小型企业和手工作坊集中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政府建议,设立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或企业加工区,加强统一管理,推广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积极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大力推进健康生产,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

(二)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要积极推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改善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同时要加大职业卫生检查力度,按照企业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重点清查那些危害严重、工艺落后、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管链,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职业中毒患者的诊治工作

对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尤其是雇佣农民工,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简化手续,方便劳动者就诊,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于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督促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OO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