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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57:47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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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2〕 371 号
02-12-17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配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现就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资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由申请人总部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申请书。申请书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不需出具授权书;由其他人员签署的,需出具授权书。授权书应经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在国家或地区”是指授权人任职所在国家或地区。授权人在中国境内的,由授权人任职所在城市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授权签字人目前在中国境内任职,其现职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且被授权范围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时相同的,可以只提供其任现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授权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经其本人签字。

(二)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从事该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等内容。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国银行在华境内的分行只能由一个分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只能由其总部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一式三份),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获准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不须变更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对外公告。

六、商业银行的申请经我行批准后,持我行批文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人资格。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银行在祖国大陆的分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祖国大陆设立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比照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通知。

请各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有关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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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制度要素与保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米 健


无论是从思维逻辑和实际操作来看,还是从历史、现实和所有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当然是首先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这不仅意味着要有健全的立法,而且还要有法律实现的制度保障,即要有公正的司法和相应的司法制度。这也是为什么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司法公正就越来越成为一个讨论热烈的社会主题。随着社会范围内讨论的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司法公正未能在现阶段中国得到真正实现,其原因并不仅仅在于现今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欠缺,而且还有更深层的社会原因。一言以蔽之,就是在现阶段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在任何法治国家或追求法治的国家中,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探讨司法独立的可能性及其在现实社会条件下的实现途径,应是现今法律者们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司法机构显然首当其冲地面对着严峻急迫的挑战。而我国是否能够成功地把握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机遇,战胜挑战并使之转化为有利的条件,最关键、最直接的任务和指标就是:我国司法机构今后是否能够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工作证明我国政府对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义务,证明我国维护发展市场经济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制条件与环境。因此,我国司法机构能否在涉外和涉世案件中实现公正与效率,乃是直接实现和体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目的的基本问题。
一、司法的前提条件

司法是法律实现的根本途径。进一步说,它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将立法所确立的规则转化为不可违背的社会秩序。概括地讲,立法是要创立规则,并设定一种秩序;而司法则是实现规则,并确立和保障一种秩序。所以,为了达到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目的,为了建设和实现法制国家,法律实现——司法就是必然和无条件的。因此,我们说法律实现或司法的前提条件就是法律实现或司法的必然性和无条件性。

应该指出,一个以立法体现的实体正义和立法设定的程序正义一旦确立,那么,完成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并且实现两者之间的一致性,最终实现法律秩序正义的社会职责就必然要由法官来担当。于是,在此又必然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即法官如何才能顺利完成他所担当的社会职责和使命呢?显然,法官首先必须获得无条件实现其社会职责的社会地位、权威和尊严,而这些只能由体现社会和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而且不应受任何团体、党派和行政机关的制约。换言之,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对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和人民意志负责,完全独立于其他国家管理机关和任何政治团体。只有如此,才可能谈得上司法权威,才可能去追求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对于法官而言,法律就是目的本身;而且只有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二、司法独立的基本要素与保障

实现司法独立有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其实同时也是其保障,即:司法系统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内部独立)。

(一)司法系统独立

司法制度是整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一个必然环节。所以,我们必须给予司法制度的载体——司法系统以充分的社会信赖和权威,使之真正能够独立地实现法律追求的正义目的。如果不能保障司法系统的独立存在,司法独立也就不可能,其结果,很难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虽然从国家机构设置上看,我国的司法系统是相对独立的,但实践中,由于历史和现实社会条件以及观念的制约,我国的司法系统并不能够真正独立。考察近些年来在司法方面发生和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不高乃至司法不公正现象频繁发生,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司法体制上的问题。具体说,在现实工作中的许多方面,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的关联密切,而且这种关联并非是对等的,后者实际是处在前者制约之下的。从实际情况来讲,现今的司法系统还是党政系统的一个延伸部分。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现今的所谓司法腐败,只不过是行政管理腐败在司法系统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腐败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只要还存在着行政管理的腐败,司法腐败就是一种必然。因此,现今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努力实现司法体制的改革,逐步实现司法系统的真正独立。

司法系统独立的首要保障或前提条件在于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的分立。当然,我们在此所谈的司法与行政分立,不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国家理论的简单照搬,而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给予我们的启示。司法行政分立不仅仅是指形式上的分立,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分立。鉴于我国社会政治的现实条件,司法系统独立应该具备以下的实质内容:

第一,机构设置和级层管理上的完全独立。实现司法系统自身的统一机构设置和管理,即自下而上的建制和自上而下的管理。更进一步说,法院系统的建制和管理应完全不受同级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的干预或制约;下级法院的建制和管理完全取决于上级法院的决定,而不是取决于地方政府,如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等。现今正在考虑建设的地方海事法院或国际贸易法院以及隶属于司法系统的法官学院都应该以此为出发点设计实施。

第二,组织人事上的完全独立。实际上,这是直接关系法官队伍素质、司法人员作风和形象、法官司法工作水平乃至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的关键。可以说,现今司法队伍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司法队伍来源或构成不严格、不规范、不自主造成的。例如,许多地方政府时至今日仍然经常向同级地方法院派遣非法律专业的人担任院长、副院长和一般司法工作人员,这个问题在基层尤其严重。虽然已经实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会对此有所限制,但如果不从根本制度上想办法,这个问题就不会得到真正解决。我国的法官法早已经颁行实施,而且有些规定还很现代化。但是,培植一个现代化的法官队伍,还需要一些国家管理层面上的相应制度。其中最关键的是:法院司法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进出,必须要由法院本身依照法官法独立决定,不应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强制干预和影响。今后,我国法院的人事决定权应该逐渐过渡给完全独立的各级司法委员会。至于委员会人员组成,虽然不排除来自行政权力机关或由其指定,但主席和大多数成员必须是职业法官。

第三,经费财政上的独立。法院人事和财政不独立,受制于地方财政和组织人事部门,是长期困扰法院系统的两大问题。它迫使法院不得不考虑甚至屈从于司法系统外的各种意见和压力,从而使法院服从于法律大打折扣。在财政经费方面,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以至于各地法院的财政来源也差距甚大。其结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建设发展和司法工作有因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但实际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本无法获得统一同步的发展建设。事实上,各地各级法院长久以来不得不为自身的生存发展而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其结果,必然又使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本应独立的法院进一步依附于政府和其他团体。这实际上造成了国家法治过程中的一个恶性循环。从今年开始,诉讼费作为法院经费来源之一的制度被废除,今后法院诉讼费和财政来源将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这种举措当然是一种进步。如果它能够在司法独立的大前提下操作和实现,那么无疑会对今后法院系统的财政独立起到极大推动作用;但是,如果失去上述前提,这个措施倒反而会使司法独立及各地司法系统的财政状况更加恶化。所以,我们必须借实行“收支两条线”之机,争取司法系统的财政独立。这的确是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个大问题。

(二)法官独立

在司法系统获得基本的独立之后,法官的独立就成为司法独立的实质性保障。

其实,没有司法系统的独立,就不可能有法官的独立;而没有法官的独立,司法系统的独立就是空谈。两者相互依赖,彼此补充。法官的独立实际上构成司法系统独立的实质和核心。所以,如果说司法系统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那么,司法系统的独立又必然以法官独立为前提条件,这是司法公正,从而也是法治国家的逻辑。因此,在我们追求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当然不能不重视法官独立。根据我国现行法官法,法官享有充分的权利,以至于我们完全可以认为,现今中国的法官在法律上已经具有了相当独立的地位。例如,法官法第八条所列举的法官权利类型,其内容甚至比西方国家的有关规定更为广泛。但是事实上,由于我国的吏治传统源远流长,法治国家建设刚刚起步,相应的法治国家观念既未普遍也未成熟,法院系统的独立性还多受限制,故法官独立远远未能被人们认识和接受概念,况且传统惯性和社会现实条件还无时不在限制着这一观念迅速成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是,无论如何,如果我们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那么就不可回避地要面对这一挑战。

根据我国法官法规定,并从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来看,我们可以继续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实现法官独立:

第一,法官选任的独立。法官的选任由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进行。这个司法委员会应以法官为主,同时也可以包括党委和政府委派的官员,甚至律师界知名人士。但它的设置和实际操作原则应该是能够保证作为法官的委员会成员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

第二,法官的终身任命。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学历、经过考核获得司法人员从业资格并具备足够司法实践经验的人,一旦经过司法委员会任命为法官,除非其触犯法律或严重违背法官职业操守,即应享有终身的法官资格。在这方面,应该考虑使某些高级的资深法官享有和教授一样的从业权利,即可以适当地延长任职的年龄限制,而不是受同行政官员一样的限制。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各级法官得以从事司法工作的最高年限或退休年龄。

第三,法官不可任意移调,不可撤职、免职。法官不可以轻易地被调离其既定职位,更不可以轻易地被调换职位。如法官通常情况下不应该转换为检察官,同样,通常情况下检察官也不可以转换为法官。应该指出的是:从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上讲,每个法官都必须以其司法活动独立地对法律负责。换句话说,一个法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并不构成其他法官,包括其所在司法机构上级法官的失职或辞职的依据。当然,这个原则的实现必须以司法的完全独立,包括司法的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为前提。

第四,法官的稳定的、有法律予以保障的薪俸。法官的薪水由法律加以确认,任何情况下,法官的薪水都应该予以保障。否则,法官可以诉诸法律程序请求其应该获得的薪水。此外,任何级别的法官退休之后,其薪金待遇应原则上不变。

第五,法官依法审判不受任何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我国法官法第八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实,这一宪定原则的实质或核心思想就是审判的独立。可以说,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或基点是法官的独立,而法官独立的直接效果就是审判独立,后者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独立就无从谈起,而如果审判独立不能独立,司法独立就失去了其根本内容和基本价值。正因如此,《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才明确要求法官强化审判独立的意识,即能够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争取条件来实现审判独立。




国家测绘局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司(室):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面对极其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保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期,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工作,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重点任务


(一)准确把握精神。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党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要认真研究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大措施对测绘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优化测绘发展思路,及时调整测绘生产力布局,积极主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着力提高测绘对促进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明确工作思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党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把项目更多地调到现实需求上来,把建设更好地放到公共服务上来,把产品更快地转到有利于民生上来,把资金更有效地用到扩大内需上来,把工作重心切实做到促进发展上来,举全国测绘之力,加快构建数字中国,丰富地理信息,搭建共享平台,保障社会需求,为扩大内需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为促进经济增长作出应有贡献。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把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积极主动做好相应测绘保障服务,加强测绘基础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作为工作的重点,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加快论证重大测绘项目,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强化测绘公共服务,繁荣地理信息产业,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辐射带动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进步。


二、加快项目实施,提高保障水平


(四)保障服务要到位。要认真分析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对测绘保障服务的需求,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提前筹划、主动服务,充分发挥测绘部门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切实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等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建设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发挥好测绘的基础性作用。


(五)重大项目要加快。加快推进我国西部1:50000地形图空白区测绘,带动西部地区测绘发展。加快实施国家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推动全国各级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国家、省、市、县各级基础测绘力量,加快1:5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1:10000地形图测绘、1:10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更新等项目的实施进程。尽快启动实施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海岛(礁)测绘等国家重大测绘项目,加快省级相关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尽早发挥项目效益。


(六)带动性项目要优先。加强上下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带动地方各级基础测绘发展。要在认真总结数字城市建设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择优遴选一批地级市加快推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推广范围,加大推广力度。要紧密结合各省、市、县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加快实施“百镇千村测图”和“一村一图”等测绘保障服务工程。要继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实施。要通过优先实施带动性项目,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直接带动各方面近100亿元的资金投入,为扩大内需注入新的活力。


(七)基础建设要加强。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给测绘事业发展带来的机遇,着力加强测绘能力建设,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紧密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具体举措,积极论证争取一批新的测绘项目。加快做好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测绘技术装备建设、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等项目的论证立项工作。


(八)公共项目要推进。要按照统筹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加快建设国家、省、市三级互联,资源共享,能够满足防灾减灾、电子政务等方面需求的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全国测绘成果网络化目录服务系统,加快建立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健全应急测绘保障体系。积极推进长城测量、文物普查测绘保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绘保障、经济普查测绘保障、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和审查发布等工作。


(九)急需项目要放开。积极探索增加测绘投入,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保障服务需求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途径。对于市县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及其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获取等社会需求强烈,短时间内政府又难以加大投入的测绘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试点,探索研究政府主导下的、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测绘投入模式,适当引入社会资金,加快发展。


(十)民生项目要快上。按照《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对测绘工作的要求,加强灾区基础测绘和其它测绘工作,加快恢复和建设灾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灾情监测评估地理信息系统,确保灾后重建、测绘先行。加快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务网站建设和资源整合,着力打造互联网地图服务知名品牌;加快公众版地形图研究,进一步丰富地图品种,不断推出精品地图,繁荣地图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加强对房产测绘质量、重大建设工程测绘质量等的监督检查,维护百姓权益和利益。


(十一)产业发展要支持。本着稳定行业、扩大就业的原则,在确保国家安全和测绘质量的前提下,对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测绘活动实行适度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扩大产业规模,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大力支持卫星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推动汽车、通讯、物流、出行服务、网络服务等产业发展。要通过鼓励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推进产业化项目示范以及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测绘技术指导、实施政府采购倾斜政策等方式,保持产业平稳快速增长,推动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2010年力争达到1000亿元。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十二)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测绘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测绘保障服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密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测绘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注重统筹兼顾,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强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十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测绘系统各单位要把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测绘保障服务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和配合国家测绘局的各项相关举措,积极争取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狠抓工作落实,能出台的措施要尽快出台,已立项的项目和出台的措施要抓紧落到实处。


(十四)简化审批提高效率。要加快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和在线办理,对应急测绘保障等特殊项目的审批,要特事特办、即理即办。要通过修改审批程序规定、实行行政委托等方式,依法下放审批权限,将部分地图的审核、拆迁测量标志、提供测绘成果、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等审批权力下放,提高审批效率。要适当简化基础测绘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测绘科技项目等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十五)严格资金项目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规定,在允许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遵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测绘项目和资金调整。需报经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对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项目质量、实施效果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十六)抓好安全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测绘安全生产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测绘安全生产。要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利用的关系,坚持以保证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前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测绘成果保密法律法规,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利用。


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测绘保障服务是测绘部门的应尽责任,是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测绘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共同为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努力奋斗。


各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重大举措要及时向国家测绘局报告。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