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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4:45:03  浏览:8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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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

  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和各区县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机场、客运火车站和国际、国内港口客运站;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在其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

  (二)全日制学校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机构;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三、第七条修改为:

  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举行期间,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一)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小区、广场、公园等场所;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四、删去第九条。

  五、原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动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并定期检查。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

  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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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间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并坚信这种合作将增强两国人民身体健康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规定,在对等与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一、 双方优先在以下领域开展卫生合作:

  (一) 居民的医疗服务

  (二) 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

  (三) 食品卫生和与健康相关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四)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流行病学监测

  (五) 环境与健康

  (六) 药政

  (七) 传统医学和生物学

  (八) 针灸

  二、双方在上述领域的合作不排除在其它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

               第三条

  双方通过如下方式实现合作:

  一、 交换信息

  二、互派专家

  三、交流两国在重点问题的经验

  四、派遣学者参加对方全国性医学科学活动

  五、共同开展卫生保健项目

               第四条

  双方在药政领域的合作如下:

  一、 促进在药品法规和管理方面交流经验

  二、为药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方便

               第五条

  双方协助在医学科研机构、医科大学、国家医学中心之间建立直接合作,以便彼此交流双方在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和新型医疗设备等领域的信息与经验。

               第六条

  双方促进两国传染病、非传染病预防和国家卫生监督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

  双方相互通报各自国内发生的重大疫情和出现的重大传染病。

               第七条

一、双方将互派专家和其他卫生工作者,以便交流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在重点领域共同开展活动,条件如下:

(一)在非外汇支付和对等的基础上,每年交换30人日。派遣方承担国际往返旅费和医疗保险费。接待方承担住宿、国内交通和膳食费。

  (二)在外汇支付的基础上,派遣方承担住宿、国内交通和膳食费。

  二、根据各自国家的规定提供住宿、国内交通和膳食费。

  三、双方应在专家出发前两个月提供在外汇支付或非外汇支付基础上派出专家的工作计划。

               第八条

  双方在邀请专家参加学术会议活动时,应在邀请信中注明经费情况。

               第九条

  一、双方将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卫生部为负责协调与执行本协议有关活动的主管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卫生部的代表将轮流举办工作会议,就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三、工作会议将在两国轮流举行。

               第十条

  一、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

  三、本协定于二000年6月28日在索非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加利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 家 璇     ILKO SEMERDJIEV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机构: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12-8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价综法〔2005〕174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省局各处(室、中心、队):
为适应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的需要,促进全省价格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省物价局制定了《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附件二:报送政务信息格式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政务  信息  制度  通知

 抄报: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一

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反映工作动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全省价格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是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反映物价部门工作情况和价格动态,为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及助手,为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以为本级党委、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下级物价部门做好服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制度。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要高度重视和遵守执行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和及时报送。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贵州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是省物价局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其价格分析工作人员为专职政务信息工作联络员。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收集、编辑全省价格政务信息;负责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上级物价部门等报送政务信息;负责对全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 各市(州、地)物价局要明确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负责人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指定政务信息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中心、队)价格政务信息工作,及时按要求格式将政务信息报送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部门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登记、编辑、审核、报送、考核、通报等工作。
(二)围绕政府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本部门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价费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和政府及上级物价部门提供调定价格收费政策信息、专题信息、综合信息和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
(三)对本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给予指导,开展政务信息交流和考核。
第七条 各市(州、地)物价局报送的政务信息,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报送的政务信息要经处(室、中心、队)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八条 各市(州、地)物价局每月提供政务信息不少于4条,全年不少于48条。省物价局各处(室、队、中心)按以下要求提供信息根据:
(一) 价格管理处、收费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每月各提供政务信息不少于4条,全年不少于48条;
(二)房地产价格处、医药价格处、价格监测调控处、成本队每月各提供政务信息不少于2条,全年不少于24条;
(三)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信息中心每月各提供政务信息不少于1条,全年不少于12条。
第九条 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将根据报送的政务信息内容分别选编报送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或选用在《贵州物价简报》、贵州省物价局网站省内动态栏目上,或选送《贵州政报》、《当代贵州》等政务宣传媒体上。
第十条 全省物价系统要加强信息调查研究,提高信息质量,开展政务信息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材料。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提高质量,具有针对性,突出准确性、综合性、预见性和连贯性,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抓住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收集和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与价格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价格决策出台后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物价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工作思路和成效;重大的物价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等。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落实各项价格政策的主要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二)年度计划安排、工作总结;
(三)主要价格收费调整、变动情况;
(四)市场物价动态、物价调研情况;
(五)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的情况、问题及阶段性统计;
(六)成本调查信息、分析材料;
(七) 党建工作、组织人事、后勤管理中的动态情况。
(八)对新问题、新情况采取的新思路、新举措。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报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信息来源真实可靠;信息内容全面、数据准确,表述简明规范,逻辑性条理性强;报送及时快捷;文稿格式符合统一要求。
(二)市场发生紧急重大价格变动情况后,要按照“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工作原则,及时上报,紧急重大价格情况信息必须在事发后4小时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误报、瞒报。同时上报内容应符合《贵州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中所适用的范围四种情况,信息内容应具备具体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品种价格波动情况、涉及范围及影响、先期处置采取的措施、拟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基本要素。
(三) 坚决防止报喜不报忧、以偏概全,杜撰虚假信息等情况发生。
(四) 政务信息报送应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二),通过微机上报sj_zhc@gz12358.gov.cn邮箱。一事一报,力求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文字规范、简练,主题鲜明;调研材料要有情况、有分析、有深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州、地)物价局和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的政务信息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省物价局每半年通报一次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年度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标准
(一)信息报送。 完成全年报送条数满分为100分,少报的按标准扣分。
各市(州、地)物价局少报送1条信息扣1 分;
省物价局各处(室、队、中心)少报信息分以下情况扣分:1、价格管理处、收费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每少1 条扣1 分;
2、房地产价格处、价格监测调控处、成本队每少1条扣2分;
3、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信息中心每少1条扣4分。
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紧急重大价格波动情况信息的一次扣10分。
(二)信息采用。被采用的信息按以下标准加分。
省物价局网站每采用1条信息加1分;省政府网站、省委办公厅信息处、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每采用1条信息加2分;《贵州物价简报》、《贵州政报》、《当代贵州》每采用1条信息加3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情况》等每采用1 条信息加5分; 被采用的调研报告,1篇加10分。
第十六条 根据各市(州、地)物价局和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全年信息报送情况按本制度第十五条的标准进行考核评比;每年评出先进单位7-9个,先进个人8-10人。省物价局对考核评比出来的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年度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报送政务信息格式

贵州省物价政务信息
第 期
单位:××物价局[××处(室、队、中心)] 日期:
标题:××××
正文:××××
×××××


------------------------------------------------------
主题词:××
领导签发:××× 信息员:×××


说明:
(1)每一条信息必须按以上格式报送。不符合格式要求的,不列入信息条数登记考核。
(2)在“日期”一栏中用半角阿拉伯数字对年代、月份和
日期进行标识,中间用西文符号“-”分开。如2005-05-20。
(3)在“单位”一栏中填写报送单位标准名称,一条信息
只能填写一个单位。
(4)在“主题词”一栏中最多可标注5个主题词,中间用
空格状态分开。如:价格 管理 工作。
(5)在“标题”一栏中标题的字数最多可写入50个汉字。
(6)在“正文”一栏中输入上报信息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