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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00:18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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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分别经市政府六届八十五次、六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精神,结合德阳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区是指德阳市区旌阳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工农村街道办事处、旌东街道办事处所在辖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和各类机构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市区实际居住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社保、国资、民政、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银监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专项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二)省财政以奖代补补助资金;

  (三)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弥补租赁补贴支出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造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四)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建设的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根据供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保证供应。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中,必须将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同时明确约定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应统一装修,以保证基本居住功能,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第十条 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60平方米以内。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德阳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人均年收入按实际家庭成员来确定。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统计局根据统计结果,每年1月份报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不包含转让自有产权住房2年以内和转让公房4年以内的家庭);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共同生活,且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中部分为非本市户籍的成员应在德阳市市区实际居住二年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

  第十六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七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提供原件。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用工单位等出具其收入状况,旌阳区民政局核实认定);

  (四)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供原件。由申请家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户籍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查询核实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供原件)。

  第十八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德阳日报》和德阳房管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新就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大中专院校及职校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德阳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与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按时代扣代缴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提供原件);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提供原件)。

  第二十四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五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配租环节。

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德阳市市区实际居住三年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二)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连续在德阳市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含2年);

  (五)在德阳市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第二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资料和审核程序,参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根据保障对象的分类及在《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自行选择的保障方式确定。

  实物配租。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集体宿舍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货币补贴。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外来务工人员主要以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保障,单位未修建集体宿舍或虽已修建集体宿舍但仍无法满足配租需求的企业新就业职工,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货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区当年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对连续两次摇号未中的申请人,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下一轮中直接确定为配租对象。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发配租证,并签订《德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人员的配租,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配租对象确定后,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签订《德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准配租,但未能获得实物配租保障的新就业人员,可按照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批准的申请人核发配租证,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安排,由各单位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确定。

  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安排,除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外,主要通过租赁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第三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保障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租金、货币补贴标准和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德阳市市区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市场租金水平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每年1月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三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报告并退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对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进行年审,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与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续约。

  年审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可以申请变更,按照《德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暂行)的规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四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停止租赁补贴: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六)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七)已购买商品房的;

  (八)其它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档案。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内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德阳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或集中建设,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市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旌阳区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价格、监察、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限价商品住房应按整幢或整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

  第六条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根据年度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和市区实际,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在市规划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七条 配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宗地内所配建的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面积、套型等应在宗地规划条件书中明确,由市国土资源局列入土地竞买须知及出让公告内容,土地成交后载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

  第八条 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转让管理,开发企业应当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和建设、销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在销售前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在总平均销售价格不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前提下,可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以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购房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四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单身人员提出申请的,须年满35周岁;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按实际家庭成员来确定。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统计局根据统计结果,每年1月份报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无自有产权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确定。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的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居民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二)复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旌阳区民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

  (三)公式。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批准。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备案登记,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二十一条 申购限价商品住房时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须在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退还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提交相关退还证明,否则不予办理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手续。

第五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二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可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回购,经审查同意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20%,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进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原价扣除法定折旧额后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扣除法定折旧额后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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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建质[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自1994年在建筑业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以来,通过各地示范工程的带动,对促进建筑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建筑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持续发挥“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引导作用,我部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这次修订将“建筑业10项新技术”扩充为10个大类,内容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主,突出通用技术,兼顾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土木工程;所推广技术既成熟可靠,又代表了现阶段我国建筑业技术发展的最新成就。

  随着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日益突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技术实力强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迅速做大做强。但总体看,我国建筑业仍处于增长方式粗放、效益较低的发展阶段,一些企业缺乏主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动力,众多工程仍在使用落后的工艺和技术。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在建筑业继续加大以10项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推广力度,带动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树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带动本地区、本部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要按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申报部级示范工程。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既可以是应用了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原则上,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每年组织申报和评审一批。申报工程完成示范新技术内容,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授予“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附件: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建筑业10项新技术
(2005)

  1.    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

  1.1   桩基新技术

  1.1.1  灌注桩后注浆技术

  1.1.2  长螺旋水下灌注成桩技术

  1.2   地基处理技术

  1.2.1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

  1.2.2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

  1.2.3  真空预压法加固软基技术

  1.2.4  强夯法处理大块石高填方地基

  1.2.5  爆破挤淤法技术

  1.2.6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

  1.3   深基坑支护及边坡防护技术

  1.3.1  复合土钉墙支护技术

  1.3.2  预应力锚杆施工技术

  1.3.3  组合内支撑技术

  1.3.4  型钢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支护结构技术

  1.3.5  冻结排桩法进行特大型深基坑施工技术

  1.3.6  高边坡防护技术

  1.4   地下空间施工技术

  1.4.1  暗挖法

  1.4.2  逆作法

  1.4.3  盾构法

  1.4.4  非开挖埋管技术

  2.    高性能混凝土技术

  2.1   混凝土裂缝防治技术

  2.2   自密实混凝土技术

  2.3   混凝土耐久性技术

  2.4   清水混凝土技术

  2.5   超高泵送混凝土技术

  2.6   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

  3.    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

  3.1   高效钢筋应用技术

  3.1.1  HRB400级钢筋的应用技术

  3.2   钢筋焊接网应用技术

  3.2.1  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

  3.2.2  HRB400钢筋焊接网

  3.2.3  焊接箍筋笼

  3.3   粗直径钢筋直螺纹机械连接技术

  3.4   预应力施工技术

  3.4.1  无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3.4.2  有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3.4.3  拉索施工技术

  4.    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

  4.1   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

  4.2   早拆模板成套技术

  4.3   液压自动爬模技术

  4.4   新型脚手架应用技术

  4.4.1  碗扣式脚手架应用技术

  4.4.2  爬升脚手架应用技术

  4.4.3  市政桥梁脚手架施工技术

  4.4.4  外挂式脚手架和悬挑式脚手架应用技术

  5.    钢结构技术

  5.1   钢结构CAD设计与CAM制造技术

  5.2   钢结构施工安装技术

  5.2.1  厚钢板焊接技术

  5.2.2  钢结构安装施工仿真技术

  5.2.3  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型钢构件的滑移施工技术

  5.2.4  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跨度钢结构的整体顶升与提升施工技术

  5.3   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

  5.4   预应力钢结构技术

  5.5   住宅结构技术

  5.6   高强度钢材的应用技术

  5.7   钢结构的防火防腐技术

  6.    安装工程应用技术

  6.1   管道制作(通风、给水管道)连接与安装技术

  6.1.1  金属矩形风管薄钢板法兰连接技术

  6.1.2  给水管道卡压连接技术

  6.2   管线布置综合平衡技术

  6.3   电缆安装成套技术

  6.3.1  电缆敷设与冷缩、热缩电缆头制作技术

  6.4   建筑智能化系统调试技术

  6.4.1  通信网络系统

  6.4.2  计算机网络系统

  6.4.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4.4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6.4.5  安全防范系统

  6.4.6  综合布线系统

  6.4.7  智能化系统集成

  6.4.8  住宅(小区)智能化

  6.4.9  电源防雷与接地系统

  6.5   大型设备整体安装技术(整体提升吊装技术)

  6.5.1  直立单桅杆整体提升桥式起重机技术

  6.5.2  直立双桅杆滑移法吊装大型设备技术

  6.5.3  龙门(A字)桅杆扳立大型设备(构件)技术

  6.5.4  无锚点推吊大型设备技术

  6.5.5  气顶升组装大型扁平罐顶盖技术

  6.5.6  液压顶升拱顶罐倒装法

  6.5.7  超高空斜承索吊运设备技术

  6.5.8  集群液压千斤顶整体提升(滑移)大型设备与构件技术

  6.6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测与评估

  6.6.1  系统检测

  6.6.2  系统评估

  7.    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

  7.1   节能型围护结构应用技术

  7.1.1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及施工技术

  7.1.2  节能型门窗应用技术

  7.1 3  节能型建筑检测与评估技术

  7.2   新型空调和采暖技术

  7.2.1  地源热泵供暖空调技术

  7.2.2  供热采暖系统温控与热计量技术

  7.3   预拌砂浆技术

  8    建筑防水新技术

  8.1   新型防水卷材应用技术

  8.1.1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应用技术

  8.1.2  自粘型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8.1.3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包括合成橡胶类防水卷材和合成树脂类防水片(卷)材

  8.2   建筑防水涂料

  8.3   建筑密封材料

  8.4   刚性防水砂浆

  8.5   防渗堵漏技术

  9    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

  9.1   施工过程测量技术

  9.1.1  施工控制网建立技术

  9.1.2  施工放样技术

  9.1.3  地下工程自动导向测量技术

  9.2   特殊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

  9.2.1  深基坑工程监测和控制

  9.2.2  大体积混凝土温度监测和控制

  9.2.3  大跨度结构施工过程中受力与变形监测和控制

  10   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

  10.1  工具类技术

  10.2  管理信息化技术

  10.3  信息化标准技术



交通部关于治理公路“三乱”保障运输畅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治理公路“三乱”保障运输畅通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今年初以来,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出现严重回潮,主要表现是公路管理秩序混乱,一些部门或单位滥设路卡,乱收乱罚,或是随意拦车;少数执法人员以权谋私,以路敛财,中饱私囊。这种状况破坏了党和群众的关系,败坏了政府管理部门的形象,阻碍了运输畅通
,增加了运输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造成公路“三乱”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以及部门、地方利益的驱动。为制止公路上的“三乱”现象,刹住以权谋私的歪风,保障运输畅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坚决贯彻中纪委二次会议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重点治理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利用职权乱收费的精神,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要组织力量,对现有的公路站卡、收费项目、罚款标准进行认真清理,该撤的站卡坚
决撤,不合理的收费、罚款坚决取消。要确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认真听取运输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研究改进各项管理工作。要严格整顿管理人员队伍,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对少数执法犯法的人,必须严肃处理。
二、国家制定的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隧收取通行费的政策,对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项政策必须坚持,同时又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各地交通部门要按照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
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精神,对现有的公路、桥隧收费站进行认真地清理,符合国家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撤下来。收取通行费和设置收费站的审批权应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不得下放。收费站的设置要统一规划,相邻的收费站可考虑
合并,采取一家收费,几家分成的办法,使收费站的设置布局合理。
三、交通部门的路检路查是路政、运政、稽征工作的必要的辅助管理手段。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的各项管理工作要围绕保障道路通畅,加快商品流通,积极探索新形式、新办法,促进运输市场的发育。要加强源泉管理,逐步推行运输车辆年审制度,加强对车辆? ㄕ屎偷蛋腹芾恚捎眉扑慊认执芾硎侄危岣吖芾砉ぷ鞯男屎退健R实奔跎俟芳觳檎镜氖浚实奔跎俾芳炻凡橄钅俊6栽耸涑盗靖髦治ス嫘形拇Ψ#×坎扇⊥ㄖ导诘亟煌ú棵畔虻笔氯耸杖》?畹陌旆ā? 四、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和路检路查的工作要规范化、公开化。上路检查的人员和收费人员应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检查证收费证,证件应印有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号码、监督电话,一人一证,不得转让。罚款和收费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罚款和收费票据应由省
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罚款应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进一步加强交通法制建设。目前,法制工作亟待加强和完善,一些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过宽,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过大,容易产生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要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已出台的部门规章,进一步修订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堵塞管理中的漏
洞,逐步建立完整的、科学合理的、高效及有制约的管理机制。
六、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对违法违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情况参照执行,并将治理“三乱”情况报部。



199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