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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0:29  浏览:8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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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省营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望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充分利用水资源,使其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城建总局颁发的《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是国家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供水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我市市区的供水、用水和地下水资源均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水要贯彻为生产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积极开源、节流,搞好建、修、管和产、供、销、最大限度地保证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
第四条 供水范围主要是城市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区、用水量大和远离市区的单位,原则上应自行建设供水系统。
第五条 市公用局是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市自来水公司是城市供水企业。市公用局要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输水明渠和供水管线的维修管理,加强对供水企业的领导,不断提高供水能力。
市城乡建委、城建环保局、农牧局、水利局、卫生局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供水工作。

第二章 水源管理
第六条 新立城、石头口门、五一、净月潭四座水库,是城市主要供水水源,统由水利部门管理。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严加保护。
第七条 水库淹没区和防护林外缘范围内,以及伊通河、工农干渠两侧,对有可能造成水源污染区域内,禁止开荒种地、挖沙取土、修建房屋、设置厕所、弃尸埋坟、排放废渣、倾倒垃圾污物。禁止在水库库区和水库上游进行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八条 严禁在水源防护地带和水库汇水区域内,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卫生医疗和畜牧兽医机构以及有毒的化学药品仓库;严禁在上述范围使用各种杀虫剧毒药品。
第九条 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水库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工农干渠和伊通河水源沿途农业用水,每年须在用水期前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提报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执行,不得超计划用水。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在当前水库源水紧缺、供水不足的情况下,是城市重要的补充水源。要由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严加保护。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抽取地下水,要统一规划管理,纳入供水计划。
(一)新开凿机井的单位和居民,要经市水资源办公室批准,严格执行施工程序。竣工后要安装计量水表和制定有效的节水措施。生活用水须经防疫部门检验合格方准使用。
(二)自备机井的单位,要到市节水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安装计量水表,实行计划用水。因故停用时,要办理停用手续。
(三)城市地下水要实行有偿使用,由市供水主管部门按量收费,无水表的按水泵运转能力连续运转时间计量。所收费用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用于城市水资源建设和管理。
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和公用局另定。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发展供水事业,凡新设和改建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程序,向市自来水公司申请办理设计、预算、交款和安装等手续,批准后方可设计施工;所需材料要经检查合格方准使用;工程竣工要经市自来水公司检查合格后供水。
第十三条 安装供水管道的口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国家、集体、个人出资安装(含专用线)的供水设施,均为公用设施,竣工后一年内应无偿移交市自来水公司管理;如设施能力充裕,在保证出资单位用水的前提下,供水部门有权发展用户。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和需加压送水的单位,可自行设置调节水池和水箱,报市自来水公同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自来水管线上直接安泵抽水。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设施,如输水渠道、取水口、净水厂、井群、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水表、公共水站等,必须保证安全完好,任何单位或居民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和拆除。市自来水公司要加强维修、养护,保证安全供水。
第十六条 凡在我市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长春市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制定用水计划和耗用定额,经核准后,按计划供应,安表计量。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的分工是:公有房屋进户闸门以外(包括闸门)归市自来水公司负责;闸门以内归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私人房屋外墙皮以外归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墙皮以内归房屋产权人负责。市直管的房屋的供水设施,委托市自来水公司维修,定期付费。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分工商企业用水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居民用水两种。用户必须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凡自来水的开户、过户、销户,均需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手续,严禁私自接管开栓用水,销户、减人不报照收水费。
第二十条 多家使用一个水栓或水表为共用户,由市自来水公司查表员安排用户轮流义务代收水费。
第二十一条 用户和产权单位,要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杜绝常流水。单位和居民用户,漏水不报,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已报不修,造成的损失,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并追究主管者、领导者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专用供水管线,办理移交后,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移交前由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项工程建筑中,都不得擅自改动、压盖、拆除、毁坏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申请建筑占地时,应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是否压盖管线的手续。供水管线两侧三米内,严禁修建房屋、挖窖打桩,以及在危及供水管线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四条 因建筑工程需要,必须移动供水管线及其他设施时,须报市自来水公司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凡自备机井抽取地下水时,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相连接,严防污染城市供水水质。
第二十六条 市区公用消火栓的产权属市自来水公司,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维护,由消防部门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单位自用消火栓,必须经消防部门审定,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手续,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

第五章 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自来水公司要做好供水服务工作,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水压够、水量足、计量准。
第二十八条 市自来水公司要经常教育职工,端正服务思想,改进服务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有计划地改善居民用水条件。要及时排除堵塞、锈蚀、漏水等供水故障,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耐心解答有关问题,热情为广大用户服务 。
第二十九条 查表员、收款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做到计量准确,同用户见面,同水表见面,不准漏户、推量、估量。

第六章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三十条 凡妨碍、污染、破坏水源保护设施,影响水质,或从工农干渠、新立城水库至南岭净水厂输水明渠任意截留源水,影响正常供水者,根据情节,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对当事单位和责任者处以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压埋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私自动用、拆毁消火栓、水门,将自备水源接入自来水管线,私自安装、增设、改建、拆除供水设施,随意启动水表铅封,水笼头常流水不报请修理或用自来水浇灌园田者,分别对当事单位和责任者给予十元到五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追
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拒不安装水表、增人不报、拒交水费和干涉、刁难、阻碍供水部门执行正常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罚款,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私自开凿机井抽取地下水,按抽取量加倍收费。未经批准超计划用水,按《长春市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停水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从严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责成市公用局对本办法组织实施并进行解释。

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使城市公共交通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城建总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颁发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是服务于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纽带,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营运服务,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迅速、准点、舒适的乘车条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公用局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市汽车公司、电车公司是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市公用局负责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车辆运行和服务管理,组织公共交通企业在市辖行政区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
市城乡建委、公安、城建环保、交通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的线网、站点合理布局,对停车场(库)、回车线、保养场、宿舍等各项设施用地,统筹安排和建设,逐步使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同城市其它建设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根据城市道路状况,结合旧城区改造,在有计划地开辟一些干道、拓宽一些小街小巷的基础上,开辟一些新线。建筑施工和商业市场占道不得影响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行。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行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实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和优先放行管理措施,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自行车行驶线路,早高峰时限制其他车辆通行,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能力。
第七条 公共交通站点,要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集散、转乘的情况设置。市区站点距离一般在五百米左右,郊区应按照沿线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集镇的分布,合理设置。市区起点站和乘车人数较多的集散站点,可设候车亭、廊和护栏,郊区起终点站可设候车室。起终点站的设施,规
格要统一,线路站牌要有明显标志,标明全线站点、行车方向、本站站名和首末班车时间。公共交通车辆要有线路牌和腰牌。出租汽车要有出租标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交通设施都要爱护,不得毁坏、侵占、拆用,一经设成或设置,不得轻易改动。如因城市建设必须改动时,须经市公用局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复原或移地另建。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客流情况,合理调整线网,有计划地开辟新线,尽量缩短乘客出行时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行(违犯交通规则或出现交通肇事除外),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停运一天以上者,须经市公用局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如因临时停运,影响乘客出行,公共交通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尽早运行,可不承担经济责任。如因施工或
线路被破坏、阻塞,造成电、汽车停运事故,造成的单位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共交通企业,要定期组织全市性的客流调查,掌握客流规律,不断调整线网,改进调度,提高车辆运行效率。
第十二条 乘客乘车要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电、汽车时须在站台或者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按顺序排队依次上车,先下后上,不得翻越栅栏抢上抢下,对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乘客应给予优先上车、让座的照顾。
(二)提倡文明乘车,不准拦车、扒车、挂车、追车、爬窗强行搭车、抛物打车;不准辱骂殴打司机、售票员;车辆中途故障、发生事故或火灾停驶时,要听从司机、售票员的指挥,不准擅自开门强行上下;到达终点时,必须全部下车,不准乘回头车。
(三)注意安全乘车,车箱内禁止编织衣物;头部和手臂不准伸出车外;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烂物品及其它危险品乘车;乘客携带易碎物品,应当妥善包扎管理,不得有碍其它乘客,物品损坏,由携带者自行负责。
(四)要爱护车辆设备,不准脚踏座席,不准占据和在座席上放置物品或躺卧。
(五)保持车箱卫生,不准吸烟、吐痰、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等杂物。不准向车外抛物。
(六)赤脯者、衣服严重油污者、醉酒者、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和无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七)不准在车内大声喧哗、打闹、斗殴、播放录象。
(八)行车中不准与司机谈话,非本车司机不准在驾驶室乘坐、上下。
(九)乘客在车内拾得钱款、物品,应交售票或调度室,不得自行处理。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可以向车辆调度室或司、售人员查询认领。
(十)乘客之间在车上发生争吵,售票员应予劝阻,导致伤害或乘客被盗等问题,应由乘客本人负责。
(十一)车上发生重大案件或其他紧急事情时,司、售人员可以决定将车越站直接开到公安司法部门、调度站或能处理问题的地方,乘客应积极支持,并主动协助维持秩序。
第十三条 乘客要按规定购买车票,并接受查验:
(一)乘客上车后,应主动购票或者出示月票。
(二)每一乘客可以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米一十公分的儿童,免费乘车;超过一名的应购票。
(三)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
(四)越段超乘的,按超段数补票。
(五)无票乘车的,按该车次全程票价补票。
(六)使用废票乘车的,按该车次全程票价的一倍补票。
(七)使用过期月票的,自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补票;冒用、涂改和私换月票上照片的,自当月一日起补票,补票办法均按所乘线路全程票价每日往返一次计价,补至发现日止,月票收回。
(八)拒绝司、售人员验票的,按无票乘车补票。
(九)车票限当日当次乘坐有效。但由乘务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票继续有效。
(十)车票售出后,一律不予退票。
第十四条 每一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的行李包裹,超重的应购同程票一张。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不断改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调度员、司机、售票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讲究文明礼貌,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积极做好工作,主动热情为广大乘客服务。
(一)调度员要贯彻调度指令,执行调度规程,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准确合理地调动车辆。
(二)司机要模范遵守交通规则,严守行车纪律,服从指挥,安全准点运行,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坚持“三检”制度,爱护车辆。
(三)售票员要认真执行服务规程,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热情周到、耐心和蔼,有问必答,当好乘客向导。关心体贴乘客,执行“三勤”(勤疏导、勤售验票、勤宣传)、“四报”(报线路、报方向、报站名、报换车线路)、“五照顾”(老、弱、病、残、孕)的服务要求,听
从调度指挥,和司机团结协作,保持车辆卫生。
(四)由公共交通企业造成的车辆停运,无故越站不停或其它损害乘客行为,主管部门要追究当事者直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共交通车辆设备、设施破坏和乘客、财物损失的,应由造成的单位或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危害运行安全又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由市公用局负责对本办法解释和组织实施。





198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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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


(1998年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认真学习讨论了《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会议认为,省委的《决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对推进依法治省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际步骤,是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国家机关、基层单位和全省人民,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省委的《决定》,切实把依法治省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此,特作出《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自觉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运用邓小平理论对历史经验进行科学总结而确定的治国基本方略。该方略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省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省就是全省人民在中共江西省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我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全省人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实行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宪法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推进依法治省。全省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行为准则,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全省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为依法治省提供良好的法规、规章保障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加快步伐,提高质量。要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相统一,把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更新立法观念,改进工作方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地方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的步伐,抓紧制定和修订我省改革和发展中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推进依法治省,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法规、规章保障。要认真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责任制,坚持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加强指导和协调,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要认真研究我省省情,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
    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严格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省的核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全方位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组织经济建设,管理社会事务,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滥用职权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权利的行为,使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主体明确,权责清晰,行为规范,奖罚分明”。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秉公办案,依法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度,推行并严格执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要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律师、公正、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组织保证。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能否严格公正执法、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作为考核、任用国家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重要条件。要坚持不懈地抓好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政策教育,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观念,大力倡导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清正廉洁、刚正不阿、令行禁止的职业道德,促进执法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要坚持搞好岗位业务培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经教育和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应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着力整治司法机关中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利益驱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违法办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要努力造就一支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精通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执法队伍。
    五、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加强执法监督是实施依法治省的重要环节。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增强监督的主体意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重要位置,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要建立和实行评议考核制度,认真组织对行政、司法机关的评议考核。要支持和督促司法机关查处大案要案,惩处各种违法犯罪分子。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报告执法工作情况。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以及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审判和检察监督。同时还要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与政协、民主党派、群团组织、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确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发展。
    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是依法治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实施“三五”普法规划和《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全面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注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要抓好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他们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学法、守法、执法中起表率作用。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依法治省宣传的力度,为推进依法治省大造舆论,努力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依法治省引向深入
    依法治省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依法行使职权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把依法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分析实行依法治省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确定工作重点,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长远,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狠抓落实。要加强基层工作,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作用,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要从依法治村、治厂、治店、治校等基层依法治理抓起,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治市、治县、治乡和各行各业依法治理,不断把依法治省引向深入。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在中共江西省委的领导下,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确保依法治省各项任务的落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深圳市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9〕56号)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深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把深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市空间布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95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以中心城区为核心,完善城市功能,形成“三轴两带多中心”的轴带组团结构。加强对沿海发展带的规划和引导,严格控制围海造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妥善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11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89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深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深圳与香港的联系,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减少能源消耗。建立安全畅通的人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完善与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潮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内伶仃—福田等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重点保护好东部滨海生态资源。加强对大鹏所城等文物保护单位和见证特区发展历程的各类历史建筑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深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深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深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深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有关内容。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