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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界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8:03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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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界行办法》的通知

物资部


印发《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界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6月13日,物资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设备成套局(公司)、机电部直属专业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通知》(计建设〔1991〕189号)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国内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所需设备能够保质、保量,按期成套供应。根据国务院批准《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发〔1988〕27号),物资部“负责组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技措项目设备成套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界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物资部设备成套管理局。

附件: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完善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设备供应实行招标投标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在到择优选择制造和供应单位,保证产品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应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四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国家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节能、煤代油项目,特别是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组织生产供应的机电产品,可按有关规定择优安排生产和组织订货供应。上述工程项目及已经列入国家计委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所需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组织生产供应的机电产品,可按有关规定择优安排生产和组织订货供应。上述工程项目及已经列入国家计委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所需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的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或专用设备的预安排要求招标并具备招标条件的,经过物资部批准后,可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购。中标后纳入国家指令性分配或合同订购计划。
第六条 设备招标采用的方式
1.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公开发表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如招标设备需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建设工程须报经物资部批准并委托经物资部审查认可的设备成套单位组织,其他设备招标,建设工程可委托有关单位或自行组织。任何招标单位都要对招标设备供应过程中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到底。
第八条 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具备:
1.法人资格;
2.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3.有与设备招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
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程序
1.建设工程向招标人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
2.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3.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文件;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6.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
7.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8.确定标氏;
9.开标,一般采用公开开标;
10.评标、定标;
11.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方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条 国家重点项目需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设备
1.受委托组织招标的设备成套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向物资部设备成套管理局申报设备招标申请表,经物资部机电设备司审查平衡商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后,由物资部下达成套设备招标计划;
2.投标单位应在国家定点企业范围内选择(是否具备承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资格须经有关部门订可),选择时应对大中型骨干企业适当倾斜;
3.签订供货合同后,招标单位将招标设备合同副本报送物资部和生产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将中标设备纳入国家有关计划;
4.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设备招标一般应在设备要求交货期的上年度年底前完成。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应提前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示的主要依据,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合乎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设备主要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须晨,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4.主要合同条款,应依据经济合同法,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以后发生纠纷;
5.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修改或补充,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十天以信函或电报等书面方式通知到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凡招标设备均不受设计单位选厂意见的限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算负盈亏、持有营业执照的国内制造厂家、设备公司(集团)设备成套(承包)公司,具备投标的基本条件,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与招标单位或设备需方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采用联合投标,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承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基本内容包括:
1.投标书;
2.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
3.偏差说明书(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4.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5.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6.投标保证金(根据需要);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其期限应能满足评标和定标要求。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应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金额的2%,招标工作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限)招标单位应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不能接受时,应在投标文件中申明。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递送招标单位。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公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蝗时间内,可以以补充文件修改或补充投标内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如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将主要设备进行转包。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
1.开标,一般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设备需方和投标单位参加,招标申请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2.开标时须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及交货期等),并做好开标记录;
3.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期后24小时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 标底
1.招标设备标底应由招标单位会同设备需方及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2.设备标底价格应由招标当年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考虑价格变化因素。
第二十六条 评标和定标
1.为保证评标 作的公正性、权威性,招标单位在实施招标时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设备需方、招标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 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前应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应平等、公正在地对待所有投标者,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它的附加条件为中标条件,不得以最低他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3.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十天,大型项目设备承包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4.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抟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必要时可做书面纪要,经投标单位受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凡招标申请公证的评标过程应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6.评标定标以后,招标单位应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单位组织与设备需方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有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应向招标单位和设备需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2%。可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发出后,设备需方如拒签合同,应向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中标金额的2%。由招标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调价或变更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都应按照《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以后,招标单位可向中标单位收取少量服务费,金额参照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物调字205号文件规定,一般不超过中标设备金额的1.5%。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的管理和监督由物资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物资部或建设工程及生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三十五条 投标单位如发现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营私舞弊行为,可向物资部或建设项目及生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查要求,也可直接上诉法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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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奶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乳品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为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正确认识当前奶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奶业持续快速发展,饲养规模不断扩大,加工能力明显增强,奶类产量持续增长,乳品消费稳步提高,对丰富城乡市场、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去年以来,我国奶牛养殖效益大幅度下降,部分奶牛养殖户亏损,个别地区出现宰杀母牛犊现象。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奶业发展出现较大波动,直接原因是饲料价格上涨、原料奶收购价格偏低,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奶牛良种覆盖率和单产水平低,养殖方式较为落后;乳品加工企业与奶农的利益关系不顺,原料奶定价机制不合理;加工企业恶性竞争,市场秩序不规范;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液态奶标识制度不落实;消费群体培育滞后,市场开拓不力。只有采取综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奶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从总体上看,我国奶业发展起步晚,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保持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优化农业结构,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是促进产业进步,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是改善居民膳食结构,增强国民体质的需要。当前,我国奶业经过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后,正处在从单纯的数量扩张向整体优化结构、全面提高产业素质和竞争力转变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顺应这一趋势,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统一思想,真抓实干,努力把我国奶业发展推向新阶段。
  二、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把发展现代奶业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保护奶农利益为根本,以提高良种化水平和转变饲养方式为基础,以建立奶农与企业合理的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完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规范市场秩序为保障,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支撑,努力推进我国奶业的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化和产业化,把我国奶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解困,着眼长远发展。当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奶农渡过难关,恢复奶农信心,稳定奶牛存栏,防止奶业大起大落。同时要着眼奶业长远发展,统筹规划,加强引导,积极促进奶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全面提升我国奶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坚持以农为本,理顺利益关系。切实加强良种繁育、科学饲养、疫病防治等基础工作,增强奶农自我发展能力。鼓励企业与奶农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农企一家、互利共赢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为奶业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引导乳品加工企业合理布局,壮大实力,有序发展。规范企业收购、加工、经营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完善检验检测手段,落实产品标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坚持市场导向,加大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相结合,既要引导广大奶农和企业面向市场组织生产,又要通过政策扶持,增强奶农抗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奶业实现增长方式平稳转型。
  三、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五)加强良种繁育和推广,提高奶牛生产水平。加强奶牛良种繁育,加大良种推广力度,优化奶牛群体结构,不断提高奶牛单产水平。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奶牛品种改良计划,切实做好良种登记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基础性工作。相关扶持政策要与提高奶牛单产水平的目标挂钩,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国有种公牛站要尽快改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增强为农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到2012年,力争奶牛良种覆盖率提高到60%,奶牛平均单产水平提高到5.5吨。
  (六)推进养殖方式转变,提高原料奶质量。通过发展规模养殖小区(场)等方式,加快推进养殖环节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逐步解决奶牛养殖规模小而散问题。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奶牛规模化养殖标准和规范,到2012年,奶牛规模养殖的比重要有较大幅度提高。把提高原料奶质量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努力提高原料奶的乳脂率和乳蛋白含量,降低菌落总数。大力推广科学饲养技术,加强饲草料基地建设,扩大青贮饲料生产。加快普及机械化挤奶,减少生产环节的污染。认真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奶牛疫病防治,有效降低传染病、多发病发病率。加强饲养环节的技术服务,努力提高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业务素质和进场入户服务水平。
  (七)积极发展产业化经营,形成合理的原料奶定价机制。大力发展以奶农为基础、基地为依托、企业为龙头的奶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形成奶业产业链各个环节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乳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奶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好地发挥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积极扶持奶农合作社、奶牛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使其在维护奶农利益、协商原料奶收购价格、为奶农提供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原料奶收购价格的指导,防止奶价过低损害奶农利益。建立原料奶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逐步实现原料奶收购的优质优价。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奶站管理,规范原料奶收购秩序,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强买强卖、压级压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饲料价格。
  (八)优化奶业布局,提高企业素质。科学设置乳品加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准入制度,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奶源半径和经济规模,防止加工企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优化全国奶业布局,北方主产区要合理布局乳品加工企业,促进奶源基地与加工企业协调发展;南方地区要充分利用草山草坡发展奶牛养殖,重视奶水牛的发展,逐步扩大加工能力,缓解奶业发展“北多南少”的矛盾。乳品加工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调整产品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规范;要建立稳定的奶源基地,避免和防止哄抢奶源。
  (九)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和标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统一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完善原料奶质量标准体系,抓紧按照生鲜乳品卫生标准修订原料奶收购标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复原乳标识制度。完善复原乳检测技术、方法和液态奶加工工艺及产品标准,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对其他液态奶也要实行明确标识。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建立液态奶定期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液态奶市场不良竞争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行为。加强乳品进口调控与管理,对乳品进口设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特别保障措施。
  (十)引导乳品消费,开拓奶业市场。通过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大力普及奶类营养知识,培养国民乳品消费习惯,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消费,特别要注重培养青少年消费群体。加大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力度,完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扶持政策,扩大学生饮用奶覆盖范围。鼓励企业加强新产品开发,满足不同群体的消费需求。完善乳品物流配送体系,积极开拓中小城市和农村消费市场。深入宣传复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科普知识,使消费者获得客观真实信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大奶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一)加大奶牛养殖补贴力度。为加快扩大优质奶牛种群繁养步伐,继续执行中央财政奶牛良种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同时对经过后裔测定并注册的优良种公牛冻精液加大补贴力度。为稳步扩大优质奶牛后备资源,建立后备母牛补贴制度。对享受奶牛良种补贴改良后的优质后备母牛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头补助50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东部地区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将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纳入财政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扑杀政策,将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奶牛,列入畜禽疫病扑杀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
  (十二)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国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政府对参保奶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东部地区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农业部制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十三)支持建设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国家对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设施及饲草料基地建设等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合理安排奶牛养殖小区建设用地。
  (十四)加强对奶牛养殖农户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奶牛养殖农户、奶农合作社等要给予信贷支持,开发适应奶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搞好金融服务;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贴息补助。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农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予以展期,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
  (十五)完善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扩建乳品加工项目取消备案制,统一实行核准制,并将与之配套的奶源基地建设作为项目核准条件之一,对已建、在建、拟建项目进行清理。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统一内外资企业进口乳品加工设备税收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
  (十六)切实加强对奶业的领导。促进奶业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奶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促进奶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把避免奶业大起大落作为紧迫任务,把中央的政策措施与本地实际紧密结合,狠抓落实,确保奶农得到政策实惠。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奶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要随时关注奶业发展动向,妥善解决奶牛养殖、加工、市场、价格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加强对奶业的指导和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为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工作。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落实支持奶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商务、质检等部门要加大乳品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保监会要督促保险公司尽快开展奶牛保险业务。各部门要确保2007年年底前将政策落实到位。各行业协会要当好政府与奶农、企业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动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应把提高自身的技术开发和消化吸收能力作为立足点,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企业已有的技术开发机构,应从科技力量、奖金、物资等方面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切实发挥作用。
企业办科研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可以承包经营、独立核算。
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和稳定科技队伍,进一步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应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为中心任务,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有偿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收取合理报酬。


二、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应加强中间试验基地,中间试验所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生产的中试产品,符合新产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其它中试产品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独立科研和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合,推行经济技术承包责任制。
(一)联合形式有下列几种:
1.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
2.科研、设计单位承包、租赁、领办或兼并企业。
3.企业承包、租赁、领办或兼并科研单位。
4.科研、设计单位与企业联合办厂、办所。
5.以骨干企业为依托,以研究所为基础,带动一些小型企业组成企业集团。
6.科研机构或科技人员联合组建面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群体的技术开发部或技术开发服务中心。
7.联合组建开发研究、设计、施工、生产“一条龙”服务的技术承包公司。
8.以产品或项目为纽带,进行专项科研生产联合。
9.其它形成的联合。
(二)科研、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之间的联合,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自主决定联合的方式和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分配方式,分配比例,由联合各方以投入的智力、财力、人力情况商定,并订立合同共同遵守。
四、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可以申请国家和地区的科研、星火计划、中试推广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各级科技、经济管理部门在安排上述计划项目时,对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共同开发的项目完成后,经下达项目的部门审核同意,
允许从节余经费中(扣除应买而未买的设备款)提取55%作为对直接参加项目人员的奖励,其奖励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各级经委、各部委面向社会招标的科研项目和新产品试制任务,对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五、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可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经银行审批后,优先发放贷款。
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承担上质量、上品种的项目,所用贷款,在规定时间内用折旧费和新生产能力的利润偿还贷款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银行、信贷部门批准,可延期偿还。
六、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新产品,凡列入地、州(市)以上科委、经委试制计划或鉴定认可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税务部门批准,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所得收入,按税收管理权限经税务部门批准,暂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在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
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入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
七、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生产出口产品,符合条件的,经外贸部门批准,可优先给予外贸经营权。
八、独立科研和设计单位进入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经省经委、省外协办和省科委审核后,可享受以下的待遇:
(一)在企业或企业集团内保持相对独立性,实行独立核算,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其原有名称、地位、待遇不变。
(二)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委托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企业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承担设计和各种技术服务。
(三)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
(四)为企业或企业集团进行研究开发,所需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额中提取。原有科研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其科研事业费按照国发〔198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入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和原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其工资、奖金标准、福利待遇,可按企业标准执行,也可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执行一种标准。
经同级科委、经委、外协、财政审核认定的、以科研生产联合为基础的科研先导型企业或联合若干小型企业成为科研生产型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其优惠待遇,可参照规定办理。
九、新组建企业集团,如不吸收独立科研单位参加或没有技术开发机构的,不予批准。
十、科研、设计单位以及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工商、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一、在省内大专院校及省外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与我省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按本规定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所属科研机构与地方企业联合,经省外协办、省经委、省科委、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批准,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待遇。
十二、本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