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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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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正确的产业导向和技术导向,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在政策制定、人才培训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发布科技成果供求信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落实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第七条 科研机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进入企业(集团)和转变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同农业科学技术转化机构、农民技术协会和科技示范区、科技示范户相结合,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研究开发的新农药、新化肥、农作物及禽畜新品种。
第十条 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科研、生产、市场相结合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企业可以独立或者与其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法独立建立或者联合建立示范性生产基地、中间试验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均可以依法创办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科技顾问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市场咨询公司,会计、律师咨询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技术出资方可以用依法取得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等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价入股。
作为出资的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剩余的法定保护期应当不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经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后,可以作价出资、入股,出资比例或者入股的份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不超过35%。
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以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实施转化的,从收益之日起三年内,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以共享不低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从收益之日起第四至第六年,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
施者可以共享不低于3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科学技术、农业发展资金及扶贫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等经费中,应当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省级财政预算中的科技三项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部分不低于10%,市、县级财政预算中的科技三项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也应当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
第十六条 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的设立、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组织可以依法建立科技成果产业化风险投资公司,支持高收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可以参与投入,分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三年内试销。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除国家和省明确限价的产品外,在试销期内,其试销价格由生产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国内外科技成果的采集、贮存、发布和推广以及生产、应用领域需要科技攻关的信息的收集、贮存和发布,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并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
政策咨询等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让,该单位对上述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及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或者作为非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列入人民各级政府科技发展计划中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在通过鉴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向社会公开转让,并暂停对承担单位和个人的政府资助。

第四章 优惠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创办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减免的税金,必须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第二十四条 省内首家生产的属高新技术类的发明专利产品从投产之日起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属地方使用的增值税全部返还给企业。
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增部分的所得税、新增属地方使用的增值税,可以由财政返还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经财税部门审查核定,对
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所得税应税额的50%部分给予三年先征收后由财政返还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应收取的耕地造地费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有关规定的低限收取,确有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可以缓交;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增容费可以缓交;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收组建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收
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产生显著效益的,予以重奖。
第二十七条 省外以及国外组织和个人的科技成果在我省实施转化的,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后,转让单位应当从转让该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奖金奖励给对完成该项目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转化投产成功后,接受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应当连续3~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5%的奖金,奖励给对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第二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申报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并逐步提高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转化类科技成果的授奖比例。
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当将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作为必要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以不受学历、资历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等条件的限制,破格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优先推荐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以及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时,故意提供虚假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评估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截留、挪用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决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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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咸宁市城区旅店业价格秩序暂行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咸宁市城区旅店业价格秩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关于规范咸宁市城区旅馆店业价格秩序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 2010 年第 13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 〇 一 〇 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规范咸宁市城区旅店业价格秩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旅店业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旅店业经营的经营者价格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店业价格是指旅店经营者依其住宿设施为旅客(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旅店业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旅社、度假村、星级农庄、农家乐、招待所、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第四条 旅店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定价。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价格的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要有定调价程序管理制度、价格折扣制度、价格通知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六条 旅店价格应当遵循按质论价原则,实行优质优价,保持合理质量差价。同等规模非星级旅店价格不得高于星级旅店价格。鼓励创建星级旅游饭店。星级旅店之间应保持合理级别差价,低级别旅店价格不得高于高级别旅店的价格。


第七条 旅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干预措施。


第八条 旅店经营者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应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


第九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形式,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十条 对旅店业价格实行监测报告制度。被监测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数据,不得瞒报或不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罚。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四)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五)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2号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
  “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
  “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
  “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税则号列货物描述实质性改变标准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3章
  *03.03冻鱼卵取卵、分选和冷冻
  03.04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清除内脏和剔骨刺
  *03.06虾仁、蟹肉去皮壳和冷冻
  *03.07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
  第5章
  *05.04动物肠衣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8章
  *08.01腰果仁去壳和去皮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17章
  *17.01砂糖和绵白糖由原糖制成
  第18章
  18.04可可脂、可可油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18.05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18.06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的食品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24章
  *24.02雪茄烟及卷烟由烟草制成
  *24.03其他烟草制品由烟草制成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29章 有机化学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0章
  30.03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30.04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货品),已配定剂量或(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制成零售包装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1章 肥料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39章
  39.17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18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不论是否胶粘;本章注释九所规定的塑料糊墙品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19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0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1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条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2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坐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生洁具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3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塞子、盖子及类似品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4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盥洗用具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5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39.26其他塑料制品及税号39.01-39.14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第40章
  40.07硫化橡胶线及绳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08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板、片、带、杆或型材及异型材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09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管子,不论是否装有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0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1新的充气橡胶轮胎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2翻新的或旧的充气橡胶轮胎;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3橡胶内胎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4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包括奶嘴),不论是否装有硬质橡胶制的附件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5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衣着用品及附件(包括手套)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6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其他制品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40.17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例如纯硬质胶),包括废碎料;硬质橡胶制品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41章
  41.04经鞣制的不带毛牛皮(包括水牛皮)、马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鞣制或复鞣,整饰
  41.05经鞣制的不带毛绵羊或者羔羊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鞣制或复鞣,整饰
  41.06经鞣制的其他不带毛动物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鞣制或复鞣,整饰
  41.07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及马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鞣制或复鞣,整饰
  41.12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鞣制或复鞣,整饰
  41.13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他动物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鞣制或复鞣,整饰
  第42章
  *42.02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薄膜、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全部或主要以此材料覆盖的衣箱、提箱、小手提箱、公文包、公务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乐器盒、照相机盒、枪套及类似的盒套;钱夹、地图盒、烟盒、工具盒、运动袋、珠宝盒、刀叉餐具及类似盛具裁剪、缝制、成型
  42.03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裁剪、缝制
  第43章
  43.02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毛皮鞣制
  43.03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裁剪、缝制
  *43.04人造毛皮制品裁剪、缝制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48章
  48.17纸或纸板制的信封、封缄信片、素色明信片及通信卡片;纸或纸板制的盒子、袋子及夹子,内装各种纸制文具裁切,装订或印刷
  48.18卫生纸及类似纸,家庭或卫生用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成卷宽度不超过36厘米或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纸浆、纸、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手帕、面巾、台布、餐巾、尿布、止血塞、床单及类似的家庭、卫生或医院用品、衣服及衣着附件裁切,消毒
  48.19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箱、盒、匣、袋及其他包装容器;纸或纸板制的卷宗盒、信件盘及类似品,供办公室、商店及类似场所使用的裁切,装订或印刷
  48.20纸或纸板制的登记本、帐本、笔记本、定货本、收据本、信笺本、记事本、日记本及类似品、练习本、吸墨纸本、活动封面(活页及非活页)、文件夹、卷宗皮、多联商业表格纸、页间夹有复写纸的本及其他文具用品;纸或纸板制的样品簿、粘贴簿及书籍封面裁切,装订或印刷
  48.21纸或纸板制的各种标签,不论是否印制裁切,装订或印刷
  48.22纸浆、纸或纸板(不论是否穿孔或硬化)制的筒管、卷轴、纡子及类似品裁切,装订或印刷
  48.23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其他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纸浆、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其他制品裁切,装订或印刷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51章
  51.06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07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08动物细毛(粗梳或精梳)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09羊毛或动物细毛的纱线,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10动物粗毛或马毛的纱线(包括马毛粗松螺旋花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51.11粗梳羊毛或粗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织造
  51.12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织造
  51.13动物粗毛或马毛的机织物织造
  第52章
  52.04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52.05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由纤维经纺制
  52.06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由纤维经纺制
  52.07棉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由纤维经纺制
  52.08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织造或印染
  52.09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织造或印染
  52.10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织造或印染
  52.11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织造或印染
  52.12其他棉机织物织造或印染
  第53章
  53.06亚麻纱线由纤维经纺制
  53.07黄麻纱线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纱线由纤维经纺制
  53.08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纸纱线由纤维经纺制
  53.09亚麻机织物织造
  53.10黄麻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机织物织造
  53.11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纸纱线机织物织造
  第54章
  54.01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两股或以上长丝捻制
  54.02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纺丝
  54.03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人造纤维单丝纺丝
  54.04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纺丝
  54.05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人造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人造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纺丝
  54.06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纺丝
  54.07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号54.04所列材料的机织物织造
  54.08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号54.05所列材料的机织物织造
  第55章
  55.08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55.09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55.10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55.11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55.12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织造
  55.13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织造
  55.14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织造
  55.15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其他机织物织造
  55.16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织造
  第56章
  56.03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成网至成品
  *56.07麻或合成纤维纺制的线、绳、索、缆由两股或以上纱、线捻制或编织
  56.08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鱼网及其他网编结或织造
  第57章
  57.01结织栽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结织栽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57.02机织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机织铺地制品,未簇绒或未植绒,不论是否制成的,包括“开来姆”、“苏麦克”、“卡拉马尼”及类似的手织地毯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57.03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57.04毡呢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毡呢铺地制品,未簇绒或未植绒,不论是否制成的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57.05其他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第58章
  58.01起绒机织物及绳绒织物,但税号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2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但税号58.06的狭幅织物除外;簇绒织物,但税号57.03的产品除外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3纱罗,但税号58.06的狭幅织物除外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4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但不包括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成卷、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花边,但税号60.02的织物除外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5“哥白林”、“弗朗德”、“奥步生”、“波微”及类似式样的手织装饰毯,以及手工针绣嵌花装饰毯(例如,小针脚或十字绣),不论是否制成的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6狭幅机织物,但税号58.07的货品除外;用粘合剂粘合制成的有经纱而无纬纱的狭幅织物(包扎匹头用带)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7非绣制的纺织材料制标签、徽章及类似品,成匹、成条或裁成一定形状或尺寸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8成匹的编带;非绣制的成匹装饰带,但针织或钩编的除外;流苏、绒球及类似品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09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金属线机织物及税号56.05所列含金属纱线的机织物,用于衣着、装饰及类似用途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58.10成匹、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刺绣品经刺绣,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58.11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胎料经绗缝制成的被褥状纺织品裁剪、缝纫、绗缝
  第59章
  59.01用胶或淀粉物质涂布的纺织物,作书籍封面及类似用途的;描图布;制成的油画布;作帽里的硬衬布及类似硬挺纺织物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2尼龙或其他聚酰胺,聚酯或粘胶纤维高强力纱制的帘子布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3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但税号59.02的货品除外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4列诺伦(亚麻油地毡),不论是否剪切成形;以织物为底布经涂布或覆面的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剪切成形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5糊墙织物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6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但税号59.02的货品除外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7用其他材料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作舞台、摄影布景或类似用途的已绘制画布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59.09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管子,不论有无其他材料作衬里、护套或附件织造或针刺
  59.10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不论是否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也不论是否用金属或其他材料加强织造或针刺
  59.11本章注释七所规定的作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产品及制品织造或针刺
  第60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针织或编结
  第61章
  61.01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3的货品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61.02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4的货品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61.03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61.04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61.15针织或钩编的连裤袜、紧身裤袜、长统袜、短袜及其他袜类,包括用以治疗静脉曲张的长统袜和无外绱鞋底的鞋类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61.16针织或钩编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61.17其他制成的针织或钩编的衣着附件;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第62章
  62.01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2.03的货品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2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2.04的货品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3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4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5男衬衫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6女衬衫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7男式背心及其他内衣、内裤、三角裤、长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8女式背心及其他内衣、长衬裙、衬裙、三角裤、短衬裤、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裁剪,缝纫至成衣
  62.09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裁剪,缝纫至成衣
  62.10用税号56.02、56.03、59.03、59.06或59.07的织物制成的服装裁剪,缝纫至成衣
  62.11运动服、滑雪服及游泳服;其他服装裁剪,缝纫至成衣
  62.12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的钩编的经编结;其它的经裁剪、缝制或针织,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2.13手帕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2.14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2.15领带及领结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2.16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裁剪、缝制
  62.17非针织或非钩编的衣着附件和零件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63章
  63.01毯子及旅行毯织造
  63.02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3.03窗帘(包括帷帘)及帐幔;帘帷或床帷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3.04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但税号94.04的货品除外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63.05货物包装用袋编织或织造,裁剪,缝合
  *63.06天蓬及遮阳蓬;帐蓬;风帆;充气褥垫裁剪,缝制或粘合,装配
  63.08由机织物及纱线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物品,不论是否带有附件,用以制作小地毯、装饰毯,绣花台布、餐布或类似的纺织物品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64章
  64.01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防水鞋靴,其鞋面不是用缝、铆、钉、旋、塞或类似方法固定在鞋底上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64.02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其他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64.03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皮革制鞋面的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64.04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用纺织材料制鞋面的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64.05其他鞋靴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第65章
  65.03用税号65.01的帽身、帽兜或圆帽片制成的毡呢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热压定型
  65.04编结帽或用任何材料的条带拼制而成的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裁剪,缝制或编结
  *65.05针织或钩编,或用花边或其它细片状纺织物制成的帽子针织或钩编或缝制
  *65.06安全帽、橡胶或塑料制帽类裁料,成型
  第66章
  66.01雨伞、阳伞(包括手杖伞、庭园伞及类似的伞)裁切伞面,装配
  第67章
  67.02人造花、叶、果实及其零件;用人造花、叶或果实制成的物品成型,组合
  *67.04假发编结,缝制或粘结
  第十三类玻璃及其制品
  第70章
  *70.09镶框的玻璃镜,包括后视镜裁镜片,制框,装配
  *70.18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切割,琢磨或包镶,镶装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镀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71章
  *71.13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制模或倒模,镶嵌或成型,抛光,电镀
  *71.16珍珠及宝石制品钻孔或切割,琢磨或镶嵌或穿串
  71.17仿制首饰倒模或切割,胶粘或包镀,抛光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73章
  *73.23钢铁制的桌子、炊具及其它家用制品及其零件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第82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和餐叉及其零件切料或铸造,机械加工,表面处理
  第83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第十六类机电类
  第84章
  *84.14电风扇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15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制造壳体,总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18冰箱、冷藏箱及其它冷冻及冷藏设备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23衡量器(人体秤及其它秤)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50家用型或洗衣房用洗衣机,包括洗涤干燥两用机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52非家用缝纫机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67自带电机的电动手工工具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4.70计算器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85章
  *85.01输出功率37.5瓦以下的电动机绕线、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04变压器、静止式变流器(例如整流器)及电感器绕线、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09自带电机的家用电动器具(吸尘器、打蜡机、搅拌机、磨碎机等)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0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2机动车辆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制外壳、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3自供能源(例如,使用干电池、蓄电池、永磁发电机)的手提式电灯,但税号85.12的照明装置除外制外壳、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6电热水器、电热理发用具(电吹风、电卷发器)和干手器;电熨斗;其它家用电热器具(面包炉、制咖啡器)制外壳、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7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包括无绳电话机、有线载波通讯设备及有线数字通信设备;可视电话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8传声器(麦克风)及其座架;扬声器,不论是否装成音箱;耳机、耳塞机,不论是否装有传声器,由传声器及一个或多个扬声器组成的组合机;音频扩大器;电气扩音机组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19唱机、盒式磁带放音机及其它声音重放设备制外壳、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0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1录像机和放像机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3未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制外壳、裁切、绕带、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4已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制外壳、裁切、绕带、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5无线电话、对讲机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7收音机、收录机、汽车接收机、钟控收音机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28电视机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34印刷电路制版、腐蚀、打孔,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85.41二极管、晶体管;光敏半导体器件;发光二极管焊接、封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十七类车辆
  第87章
  87.12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包括运货三轮脚踏车)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87.14鞍座裁切或模压,装配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计量、医疗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
  第90章
  90.04矫正视力、保护眼睛或其它用途的眼镜、挡风镜及类似品制镜片、制框架和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06照相机(电影摄像机除外);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但税号85.39的放电灯泡除外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09装有光学系统的或接触式的感光式复印设备及热敏复印设备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19按摩器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28工业用电量计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0.30万用表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91章
  91.01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1.02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但税号91.01的货品除外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1.03以表芯装成的钟,但不包括税号91.04的钟制钟壳和装配
  91.04仪表板钟及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类似钟制钟壳和装配
  91.05其他钟制钟壳和装配
  91.08已组装的完整表芯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92章
  92.07通过电产生或扩大声音的乐器(例如,电风琴、电吉它、电手风琴)插件、焊接和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94章
  *94.04睡袋裁剪和缝制
  *94.05其他税号未列明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及其零件制灯架和装配
  第95章
  95.02玩偶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3其他玩具;缩小的(按比列缩小)的模型,及类似的娱乐用模型,无论是否活动;各种智力玩具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4室内游戏用品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5圣诞节用品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6室外运动及游戏用品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95.07渔具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第96章
  *96.01动物雕刻材料制品雕刻
  *96.02植物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制品雕刻
  96.05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从价百分比标准
  *96.06钮扣由金属片、板、条或塑料颗料制成
  *96.07拉链制链带和装链齿
  *96.13纸烟打火机及其它打火机,不论是否机械还是电气的制外壳和装配
  *96.17带壳的真空瓶和其它真空器皿外壳由金属片、板或塑料颗粒经冲压或模塑料制成和装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