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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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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二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纠风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
2000年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务求取得更大的
成效。
(一)重点抓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
在巩固治理成果的同时,重点围绕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减下来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落实。
巩固和扩大清理整顿药品市场的成果。对于已经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已经关闭的变相药品市场,要认真做好原经营场所转营他业等善后工作,严禁非法招商和非法药商进行地下交易活动。所在地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严防死灰
复燃。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切实解决超范围经营中西成药和中药饮片等问题,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进一步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认真清理与医药行业改革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和规定,试行医药批发代理配送制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制,逐步推行药品分类管理的制度。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核发证照,加强管理。坚决取缔和纠正无证照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理
整顿药品广告、个体药品经营户和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清理和销毁过期药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在药品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
严格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切实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特别是对新药、特药价格的监测工作,进一步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中部分药品过高的价格和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的“虚高”价格。实行药品明码标价制度和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药品零售价格的制度。在药品销售中必须严格执
行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如实开具发票的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药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切实加强医疗卫生系统的药品管理。坚持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禁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对私人诊所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抓紧药品招标采购的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狠抓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
理制度的落实,切实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商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和企业负担工作。
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继续落实农民合理负担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规定,凡农民应缴纳的费用都要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或承包合同等书面形式明确项目和数额,坚决纠正在提留统筹费之外乱开收费口子的行为,严禁动用警力及组织小分队到农民家里强行收费的做法。
全面清理部门和地方提出的涉农工作要求和标准,坚决停止国家明令禁止的达标升级活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检查验收活动也要从实际出发,不准增加农民的负担。继续清理整顿农民在用电方面的不合理负担,坚决取消电价外的所有加价、基金及附加,在农村
电网改造中除户表及以下部分由农民自行出资外,不准再向农民集资、收费。大力裁减乡镇机构的超编人员,清退自聘人员,减少由村组补贴的干部人数。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9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1999〕32号)
文件中关于“凡是发生严重事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地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不得提拔重用,实行‘一票否决’”的规定,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问题。对前两年“切一刀”和“全面清理”的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着力抓好已取消项目的落实,严格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出台新的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等有关规定。要向企业公开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执行情况和收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
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制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等手段分割市场的行为。依法整顿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是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破产拍卖中的收费行为,所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限期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严禁将政府职
能转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偿服务,严禁行业协会借评优、编制商品目录等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三)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和中小学乱收费的成果。
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在确保国道、省道和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畅通的基础上,加快实现所有公路和主要内河航运水路基本无“三乱”的进程。同时,适应道路和车辆税费改革的要求,下大力搞好现有公路、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收费站(点)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要逐站核查审计,凡已偿还贷款、经营期满或年收费额扣除管理费用后还贷不足5%的收费站(点),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站(点)要限期撤除。要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不准将政府投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与集资贷款修建的公路
“捆绑”收费。清理整顿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停止审批设立新的还贷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站(点)。
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工作,仍以义务教育阶段为主,巩固和扩大解决城市中小学“择校生”问题的成果,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肃查处擅自增加项目及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行为。以治理学生用书为突破口,认真落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
的规定。加强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高等院校招生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收费“双轨制”,严禁“花钱买分数”、“花钱买学籍”、与招生分数挂钩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以及利用学生转学、转专业巧立名目乱收费。
除全国统一部署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外,各地区、各部门还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自行确定一、两个项目,集中力量进行治理,务必抓出实效。
二、抓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安排和启动今年的工作。
按照国务院要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由国务院纠风办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工商局和药品监管局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和中小学乱收费成果的工作,分别由农业部、国家经贸委、交通部、公安部和教育部牵头
,负责作出安排和部署。各地区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紧密结合实际,明确任务,细化目标,研究制定抓落实的具体措施。国务院纠风办拟在3月底前后召开全国纠风工作会议,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交流做法和经验,研究解决如何深入抓落实、见成效的问题。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在工作部署和力量调配上要突出重点,对每一项纠风治理工作都要按照必须达到的目标要求,选准着力点和突破口,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和相应的检查考核标准及办法,逐项抓好落实。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检查组在上半年和
下半年分别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以中西部地区和近两年来连续发生有关恶性事件的地方为重点,搞好执法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根据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地区、行业和项目。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重点加强对现有站卡的清理整顿和
“三乱”现象多发区的明察暗访,坚决实行“反弹摘牌”的措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要从严把住秋季开学前后集中收费期的“关口”,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各项检查活动都要深入实际、讲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三)重视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坚决纠正在惩处方面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今年的几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是前两年工作的继续和深入,有关问题都已有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
公开曝光。同时,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大力宣扬工作抓得扎实、行业风气正的先进典型,重视发挥“文明窗口”的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优质、规范化服务和创建文明行业的活动。
(四)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把纠风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
民主评议行风是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今年要向推行的广度和深度拓展。各地区要加强对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具体指导,从执法监督部门、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事业单位中确定被评议的重点部门和行业,加大上下联动的力度。各行各业特别是教育、公
安、建设、铁道、交通、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和行业要大力推进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行风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纠——评——建”相互促进的有效监督机制。国务院纠风办拟在下
半年的适当时候召开一次民主评议行风的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和交流这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五)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的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确保中央各项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搞好农村费税制度改革的试点,做好道路和车辆收费改革的准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从根本上遏制乱
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的发生。要深化医疗保险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配套改革,积极探索解决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批发企业过多过滥和医院“以药养医”的治本之策。要把纠风工作同部门和行业的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当前要
特别注重从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狠抓薄弱环节,以改革的精神,从制度和管理等方面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要重视并加强对新形势下纠风工作规律和政策理论的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经验和做法。
三、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
2000年的纠风工作,虽然没有增加新的项目,但每一项工作都根据新形势赋予了新的内容和要求,任务繁重,难度加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纠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同时要有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并逐项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要定期分析形势,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要加强纠风工作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纠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纠风工作的动态,加强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做好信息沟通和有关情况的汇总分析工作。要在抓重点、抓典型、抓案件查处、抓源头防治方面下功夫,努力开创新形势下纠风工作的新
局面。



200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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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第五条 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 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和维护。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及时通知毗邻方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立或者修复。补立或者修复界桩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九条 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条 因建设开发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设区的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埋桩、测绘、制图,并签订协议书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包含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边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属设区的市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属设区的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存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妥善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修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二)不履行界桩维护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

  (三)违反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5〕2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3月29日

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
总体工作方案

第十六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哈洽会)定于2005年6月15日至19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举行。为使筹备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本届哈洽会取得圆满成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根据省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全省对俄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以中央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为契机,以东北亚区域经贸合作为重点,继续坚持以俄罗斯为主的特色和多元化、国际化的办展方向,不断提升展会文化品位,努力把哈洽会办成促进中俄经贸科技合作的平台、推动东北亚地区经贸合作的桥梁、联合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区拓展俄罗斯及东北亚市场的纽带,使哈洽会逐步成为世界著名的国际博览盛会之一。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商务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俄罗斯经济发展与贸易部、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远东联邦区全权代表处、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西伯利亚联邦区全权代表处、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日本日中东北开发协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马来西亚中小型工业公会、香港贸易发展局。
第十六届哈洽会领导委员会(名单另发)下设大会办公室、招商办公室、商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接待办公室、宣传办公室、财务办公室、保卫办公室。新增设的商务办公室由省商务厅牵头,招商办公室由原省发改委牵头调整为省招商局牵头,其他各办公室牵头部门不变。
三、主要活动
(一)第十六届哈洽会开幕式暨招待酒会。拟于6月14日晚举行。
(二)专项经贸活动。
1.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推介会。拟于2005年6月15日举行。
2.俄罗斯商务日暨中俄贸易与合作对接会。拟于2005年6月16日举行。
3.对外合作项目对接会。拟于2005年6月16日上午举行。
4.国内合作项目对接会。拟于2005年6月16日下午举行。
5.香港商务日。拟于2005年6月16日举行,以推进龙港俄合作为主题,由香港、内地和俄罗斯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项目对接和洽谈。
6.俄罗斯机电产品展。为落实中俄两国政府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本届哈洽会设立的俄罗斯专馆中举行。
7.其他经贸活动。包括境外以及国内各省市、有关部门和企业举办的商务日、推介会和对接会等活动。
(三)论坛会议活动。
1.海外华侨华人振兴龙江经济论坛。拟于2005年6月13日至15日举行。
2.第三届中俄区域合作与发展国际论坛。拟于2005年6月14日至16日举行,以促进区域投资合作为主题,中俄两国地方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参会。
3.2005中俄科技合作高层论坛。拟于2005年6月14日至16日举行。中俄两国政府官员、科技界和企业界人士以及专家学者参会。
4.北方论坛国际会议。拟于2005年6月17日至19日举行,19个国家的25个省州级代表团参会。
(四)文化、体育交流活动。
1.第十六届哈洽会大型文艺晚会。拟于2005年6月15日晚举行。
2.国际篮球邀请赛。拟于2005年6月16日晚举行。
3.俄罗斯冰上杂技舞蹈团演出。拟于2005年6月18日晚举行。
四、各项工作安排
(一)招商招展工作。按照突出重点、注重效率、提高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力争参会参展国家和地区达到80个,国外客商1万人,国内客商10万人,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他跨国公司和知名大企业300家,境外省州级经贸代表团50个,现任(或前任)外国政要或国际知名人士1位,使本届哈洽会的规模和层次实现新的突破。
1.境外客商邀请。境外客商邀请以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和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重点,按照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的原则,由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地市共同完成。具体分工是:哈洽会办公室2000人,省贸促会500人,省商务厅1000人,省招商局1000人,省发改委500人,省旅游局1000人,省科技厅200人,省经委200人,省农委200人,省外办300人,省外专局200人,省台办100人,省海外联谊会100人,省侨联100人,省工商联100人,省台联100人,省森工总局200人,省农垦总局200人,哈尔滨市1500人,牡丹江市1000人,佳木斯市600人,大庆市600人,黑河市700人,齐齐哈尔市600人,伊春市300人,鸡西市300人,双鸭山市300人,鹤岗市300人,七台河市300人,绥化市300人,大兴安岭地区300人。
2.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他跨国公司和知名大企业的邀请。具体分工是:省发改委60家,省商务厅60家,省招商局100家,省经委30家,省国资委20家,哈尔滨市60家。哈洽会招商办要做好协调工作,避免重复邀请。
3.外国省州级经贸代表团和外国政要、名人的邀请。由省外办制定邀请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4.境内客商邀请。由哈洽会招商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分行业、按部门对口邀请。重点邀请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和西部、内陆中心城市名优企业参会参展。省内重点选择代表我省实力和水平的成套电站设备、航空航天、工程机械、石油化工、汽车、医药、绿色食品等行业的知名企业参展。
进一步改进招商招展的工作方式。一是把为哈洽会招商招展列为省领导率团出访和访问国内省、市以及会见来访内、外宾时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主动“请进来”,积极“走出去”,吸引更多的客商关注和参与哈洽会。三是继续完善招商招展代理制,实行中介招商。四是充分发挥哈洽商网的作用,加强网上招商。
(二)布展工作。本届哈洽会室内外展览面积共计56000平方米,设国内展位1700个,国外展位300个,室外展场20000平方米。继续实行省、市组团(我省为地市组团),专业布展。设立绿色特色食品馆、高新技术馆、机电馆、家具家居馆、医药馆、化工馆、轻纺馆、老工业基地合作项目馆(含产权转让、对外合作和旅游)、港澳台和外国馆(含俄罗斯专馆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专馆)。老工业基地合作项目馆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旅游局、招商局配合;高新技术馆由省科技厅牵头;绿色特色食品馆由省农委牵头;医药馆、化工馆、轻纺馆和室外大型机械展场由省经委牵头;家具家居馆、机电馆、港澳台和外国馆由省贸促会牵头。各牵头单位要制定布展方案,报哈洽会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哈洽会办公室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做好展会布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接待工作。国内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代表团,由哈洽会接待办统一接待。境外省州级代表团、外国政要或国际知名人士、外国驻华使馆官员,由哈洽会外事办接待。其他团组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接待和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进行。重要团组由专人负责,继续实行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面陪同的陪同团制度。接待费用按原渠道办理。
(四)宣传工作。由哈洽会宣传办牵头,会同省和哈尔滨市宣传、文化部门,制订宣传报道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境内外媒体记者到会采访的邀请工作,举办境内外新闻发布会;在有关境内外主流媒体发布哈洽会广告,刊发哈洽会推介文章;将哈洽商网与俄罗斯、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知名网站链接,制作中、英、俄、日、韩5种语言版本的网页进行滚动宣传;展会期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文化体育宣传活动,加大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力度,营造浓厚的迎佳宾、增友谊、促发展的节日气氛。
(五)经贸洽谈工作。由哈洽会商务办牵头,做好俄罗斯商务日暨中俄贸易与合作对接会等专项经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加强与参展商、采购商、投资商沟通,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好洽谈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协调落实,准备详细准确的项目册、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并提前交换,搞好贸易配对和项目对接,抓好成交工作,使洽谈签约收到实效。
(六)安全与卫生工作。安全工作由哈洽会保卫办牵头,负责展会期间安全检查、防火、防爆、防盗、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以及交通秩序和展馆秩序管理等项工作。卫生安全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负责展会期间疫病预防、急诊急救和宾馆餐饮卫生等项工作。
(七)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哈洽会办公室牵头,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和完善各项服务规范,优化服务体系;继续实施“方便客户工程”,为参会客商营造安全、高效、方便、舒适的交易环境;做好对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培训;优化展场秩序,搞好服务和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入场。
(八)重点活动筹备工作。俄罗斯商务日暨中俄贸易与合作对接会由省商务厅、哈洽会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海外华侨华人振兴龙江经济论坛由省侨联、招商局牵头组织;2005中俄科技合作高层论坛对接会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第三届中俄区域合作与发展国际论坛由省社科院牵头组织;北方论坛国际会议由省外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俄罗斯机电产品展由省商务厅牵头,配合俄方做好相关工作;香港商务日由省招商局牵头,配合港方做好相关工作;日本商务日和其他国家及地区举行的经贸活动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国内省市举行的经贸活动由省招商局牵头配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推介会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对外合作项目对接会和国内合作项目对接会由省招商局牵头组织,省商务厅、发改委、国资委、经委配合;开幕式暨招待酒会由省接待办、哈洽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大型文艺晚会及俄罗斯冰上杂技舞蹈团演出活动,由省文化厅牵头组织;国际篮球邀请赛由省体育局牵头组织。
五、具体要求
(一)哈洽会是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抢前抓早,扎实推进,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要本着注重实效、节俭办会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参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在哈洽会领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本届哈洽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求真务实,组织企业分行业邀请境内外客商参会参展,并做好项目洽谈签约的基础性工作,把项目做实,努力提高项目对接的成功率和履约率,确保本届哈洽会取得实效。
(五)会展中心要根据大会需要,进一步完善展会设施,搞好展馆服务,为展会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