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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6:16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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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省劳动厅、计 划委 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皖劳字〔1999〕89号文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等内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及支付标准进行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 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⑴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⑵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⑴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⑵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
⑶各种健康体检、婚检、出境体检。
⑷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⑸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⑴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⑵眼镜、义齿、义肢、义眼、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⑶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⑷各种检测治疗仪器、听诊器、血压计、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药枕、药垫、冷热敷袋。
⑸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⑴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⑵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⑶近视眼矫形术。
⑷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体疗、健身项目、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项目类
⑴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⑵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⑴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⑵体外震波碎石治疗、高压氧治疗。
⑶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⑷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类
⑴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⑵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⑶心脏激光打孔、心脏射频消融、抗肿瘤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标准。
(一)检查项目:
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超、24小时动态心电图、彩色多普勒仪等其他单项收费每次超过100元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为阴性个人自付50%、阳性个人自付20%,重复检查个人自付50%,以上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均单独列帐管理,个人承担一定比例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治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类:
1、体外震波碎石治疗、高压氧治疗个人自付30%。
2、心脏激光打孔、心脏射频消融、抗肿瘤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项目个人自付40%。
3、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自付20%。
4、因手术需要应用血管内导管、血管内支架等一次性医用材料费个人自付30%。
5、因病情需要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移植过程中的住院治疗费用个人自付30%。
6、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均按国产费用核报,个人自付40%,安装过程中的住院治疗费用,个人自付20%。
7、其他单项收费每次超过150元的治疗项目个人自付30%。
以上情况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其余部分再按《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
(三)其他:
1、因病情需要输血个人自付50%,其余部分再按《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审批管理办法。
  (一)参保职工需进行第四条第(一)款检查时,需经在聘副主任医师(含)以上人员或科主任填写检查申请单,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方可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检查报告单按月汇总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病情需要,严格掌握指征和适应症,诊疗检查的阳性率及诊断符合率按国家部颁标准执行,考评定点医疗机构时,所差比率作为结算扣减依据,具体扣减数=所查项目收入×(标准阳性率-实际阳性率)。
  (二)参保职工需进行第四条第(二)款治疗与安装特殊贵重医用材料时,先经在聘副主任医 师(含)以上人员或科主任提出建议,填写《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治疗审批表》,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患者或家属持参保职工病历本、医保证、审批表和相应的化验单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批后进行治疗的方可进入《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六条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另行制定限定使用办法。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调整及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制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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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文件

鹤政发〔2007〕 20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鹤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总则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鹤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领域、跨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事故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50~99人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至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29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鹤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协调下,市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本着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科学施救。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使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5)整合资源,协调联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资源,进行规划整合,实现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资源共享,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习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领导机构
2.1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与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领导机构
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主 任:樊金宝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王 瑞 市政府副市长
副 主 任:惠龙昌 军分区副司令员
白小平 鹤矿集团副总经理 
刘继双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
任秀斌 市公安局局长
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洪彬担任 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发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报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及时控制重大事故责任人,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消防支队负责地面火灾扑救以及火灾爆炸等其他重大灾难事故抢险救援;交巡警支队负责各类交通事故抢险救援以及其他事故发生区域交通秩序的维护。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市城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灾。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安全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事故伤员医疗救护工作。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分局:组织、协调煤矿重特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工作。
佳木斯海事局驻绥、萝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的救援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有关技术的检测和鉴定。
市气象局: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信息。
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在事故灾难紧急抢险救灾中,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地方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地方煤矿事故单位的相关信息,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鹤岗铁路车站: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市电业局、鹤矿水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事故现场的供电设施,确保电力供应或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停止供电。
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负责区域内煤矿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相关的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指挥相关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
2.3县(区)级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行政领导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安全稳定、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涉及多领域、跨县(区)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应急救援总指挥或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接警与报警
3.2.1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3.2.2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3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
(3)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
(4)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支援的项目。
3.3预警行动
各县(区)、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区)政府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进行支援或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1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县(区)政府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需要驻军、武警部队或其他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请求。
4.1.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4.2指挥与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区)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Ⅳ级响应后,县(区)政府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由县(区)政府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导、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驻鹤岗市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向其总部报告,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救援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较大、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别由市、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4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同时,对重特大事故单位责任人实行有效监控。
4.5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事故单位的请求,市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业救治队伍进行支援。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确定保护事故灾区周边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和转移的范围、路线、程序以及安置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8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工程抢险队伍,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4.9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4.12信息发布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3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
5.2救援总结和备案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通信和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和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
6.2.3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4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2.5医疗卫生保障
市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2.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和铁路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2.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6.2.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6.3技术储备和保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宣传教育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区)以上安监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增加师生防灾救灾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习
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5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7.2.2责任追究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家属享有及时获得执行死刑通知的知情权

    杨 涛


3月17日下午,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向次日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犯朱朝阳传达了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朱朝阳未能与远在吉林省的妻儿见最后一面,经其亲属申请,淮北中院同意对死刑犯朱朝阳延期一天执行。听完淮北中级法院的通知后,35岁的朱朝阳眼里噙满了感激的泪水。(《江淮晨报》3月27日)
的确,法院在因飞机误点,远在吉林省的朱朝阳妻儿儿未能赶到淮北的情况下,同意推迟一天执行死刑,体现了司法的“人道关怀”,可圈可点。不过,当我们看到报道中所说的:“17日下午5时,朱朝阳的父母收到淮北中院下达的‘18日晨6时30分朱朝阳将执行死刑’的通知书”后,可能就高兴不起来,第二天早晨就要执行死刑,而家属在当天下午才收到通知,只要是路途遥远一点的,就根本赶不上见上一面,也难怪朱朝阳的妻儿要坐飞机赶过淮北市来。
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从法律词语语义上分析来看,“可以”的词语表述指的是通常情况下应当准许,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不准许。因此,死刑犯临刑前要见家属的,法院一般情况是要准许,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准许。再者,从罪犯的权利和人性化的角度来看,让死刑犯临刑前见家属是最起码的权利和最低的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地方也对这一法律的规定作了较好的贯彻。如2003年9月1日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司法为民50条”,使死刑犯临刑前可以见家属的规定从2004年起在北京率先得到全面落实。2004年,北京的两个中级法院对所有提出“临刑会见”申请的死刑犯,都给予了批准和安排,仅一中院就批准了7次“临刑会见”,包括“房山灭门案”凶手张洪海、变态杀手李义江等在内的死刑重犯,临刑前都见到了他们的亲人。
因此,在执行死刑前,罪犯要求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会见罪犯,是罪犯及其近亲属的权利,这种权利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不容剥夺。但是,任何一项权利的实现都要相应的保障,比如死刑犯的近亲属要求会见,首先必须有赖于有关司法机关及时通知何时将对罪犯执行死刑,死刑犯的家属在得到通知后,才能按时提出会见的申请和作好会见的准备;其次,还有赖于有关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会见场所以及准许一定的会见时间。因而,家属享有提前若干天知道死刑犯将被执行的知情权,有关司法机关也应当保障死刑犯家属的这一知情权实现。
而朱朝阳的家属在17日下午5时才收到淮北中院下达的‘18日晨6时30分朱朝阳将执行死刑”的通知,显然,朱朝阳家属的上述要求及时获得执行死刑通知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尽管淮北中院在朱朝阳的妻儿未能及时赶到时,作了推迟一天执行的变通处理,让朱朝阳与其家属见上了最后一面,但这不能掩盖朱朝阳的家属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的事实,从而使这一事件的积极意义打上了折扣。我们希望,今后有关司法机关能提前若干天通知死刑犯的家属将对其执行死刑,让死刑犯与其家属在执行前见上最后一面的权利真正得以兑现。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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