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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关于公布部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8:52:54  浏览:9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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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关于公布部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关于公布部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的通知

((88)食监检字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或卫生防疫站):

  为便于各地执法,卫生部责成我所公布《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附件中第一部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编著的《食物成分表》(1981年第三版野菜类除外)中同时列入的品种,各单如下:

  八角茴香、刀豆、姜(生姜、干姜)枣(大枣、酸枣、黑枣)、山药、山楂、小茴香、木瓜、龙眼肉(桂圆)白扁豆、百合、花椒、芡实、赤小豆、佛手、青果、杏仁(甜、苦)、昆布、桃仁、莲子、桑椹、菊苣、淡豆豉、黑芝麻、黑胡椒、蜂蜜、榧子、薏苡仁、枸杞子。

                      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一九八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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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粤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为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确定粤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为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农业部:
按照《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我会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审核,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确定粤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为境外上市的预选企业。
请通知该公司按照境内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向我会报送境外发行上市的有关材料,经我会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



1998年11月19日

九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1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九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论到何种类型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 按下列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其原有的个人帐户都可以接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连续计算:
(一)到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21%的比例为职工按月缴纳(其中私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6%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二)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户主按每月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缴纳本人养老保险费,按14%的缴费比例为其帮工缴费,帮工本人按6%的比例缴费。
第三条 企业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前,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补足所欠的养老保险费。缴清后,社会保险机构按比例计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必须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政策规定比例计入职工个人帐户,每年向参保职工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参保职工也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个人帐户情况,以监督单位及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机构准确计帐。
第五条 职工个人帐户计入、流动转移实行实帐制度。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先缴清,再计入,后转移。
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管辖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职工跨地区转移的,个人帐户转移按省劳动厅《江西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赣劳社〔1999〕66号)办理。
第六条 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实现再就业暂无缴费能力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封存,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待重新就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中断前个人帐户的存储额、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计入金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七条 职工的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且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计发养老金。其中重新就业后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相应提高计发养老金的待遇,多缴多享受 ;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发布后,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九劳社〔2000〕3号)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