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08〕 30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旧建城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在拆迁改造区域内,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统筹开发、统一运作。
第二章 改造方式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
第五条 对每年的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根据改造计划,本着突出重点、有序改造的原则,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造意见(包括改造区域、相关要求及具体对策等),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对确定的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提出控详规划和设计要求,并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搞好调查摸底,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政策进行详细测算,制定每个项目、不同类型住宅的开发改造方案,经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对列入本年度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同一地块有2户以上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对同一项目只有一户开发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按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改造地块后,须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绥化市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存储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后,须按新建楼房总建筑面积配建廉租住房,原则上配建比例为:5万平方米以下配建4%,5—10万平方米配建5%,10万平方米以上配建6%。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包括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对开发商品房的,应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的,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报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拆迁改造的棚户区,新建用于回迁安置的住房,设置建筑面积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65平方米以上4种基本户型,用于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应达到总开发面积的70%以上。
第十六条 新建的回迁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进行初装修,不得建设毛坯房。其中,厨房应设置洗菜盆、灶台,并预留排油烟机等设施的位置;卫生间配置洗手盆、座便等洁具,同时具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采用普通瓷砖粘贴;其他居室墙面刮大白,地面铺装普通地面砖,安装普通照明灯具;设单元电子门、进户防盗门;室内安装普通实木门,采用单玻璃双层塑钢窗。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供暖、供电、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且要按照规划要求,搞好道路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不低于50%,并且要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经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安置回迁用房和公益性用房的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按实际用地面积予以行政划拨;其他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所得净收益全部用于政府回购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详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棚户区改造的新建小区,涉及10千伏以上的干线供电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供电企业负责,并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从上级电源出线到小区住宅楼进户点的供电设施及工程,由供电企业无偿提供设计,施工时只收取工程材料成本费和人工费;允许供电行业外的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设施安装,供电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管并积极给予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在建工程完成投资30%以上的项目,允许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棚户区拆迁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拆迁安置补偿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按照《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实行“一会制”审批,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学的,可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市、区教育行政机关负责就近免费安排上学。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安置、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由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城区棚户区改造,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应免收的收费项目
序号 名 称 备 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热管网建设费)
2 用地管理费
3 土地变更登记费
4 土地出让金
5 工程定额测定费
6 工程质量监督费
7 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 公共消费设施建设费
9 噪声超标排污费
10 再就业基金
11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
12 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13 防雷设施检测费
14 占道费
15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1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17 水资源费 不使用自备井水的不收费
二、应减半征收的费用
序号 名 称 备 注
1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2 环卫有偿服务费
3 环境影响评估费
4 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5 房屋拆迁评估费 不需要评估的不收费
6 房产测绘费
7 房屋交易手续费
8 土地评估费
9 工程监理费
10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11 规划设计费
12 拆迁承办费
13 建筑施工用水
14 抗震设防要求复核
15 劳保统筹费
16 有线电视安装费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工作流程和特点,并明确一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密工作的人员,负责协助做好本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各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填报初审。
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的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信息填报初审。
(二)审核。
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
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查后签发。
(四)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界定。
无法确定是否公开时,由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负责界定。
第七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能够公开的,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部门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备和网络,确保设备和网络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各级部门在同级国家保密局的指导下,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处理包括告诫、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
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 监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包括代表监督评议、媒体监督评议和社会监督员评议三种方式。
(一)代表监督评议。
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二)媒体监督评议。
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定期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接受来信、来稿,汇总相关意见,并反馈至监督评议机构。
各级政府网站开设网上评议专栏,就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公民;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政府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作风正派,有一定代表性。
(二)社会监督员聘请方法。
1.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在社会人士中选取;
2.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确定社会监督员人选;
3.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初次聘请5至6人。
(三)社会监督员职责。
1.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反馈;
2.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员的调研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3.协助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并转递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4.配合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社会监督员的待遇。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召集方支付适当的交通、通讯补贴和活动经费。
(五)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解聘。
第六条 监督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