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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会计核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17:23  浏览:9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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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会计核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会计核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为加强会计控制,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为建设项目服务,我行决定从1998 6月21日起改革现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形式。对贷款项目实行直接贷款、统一核算、委托管理;即将截至1998年6月20日的贷款余额以及6月2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统一改由开发银行直接贷款和核算;代理经办? 屑绦源罱斜硗饣峒坪怂悖凳┱嘶Ч芾砗妥式鸺喙埽厥沾畋鞠ⅰO纸泄匚侍馔ㄖ缦拢? 一、账户设立。借款单位应在代理经办行开设“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储开发银行拨入的贷款资金,归集用于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应在开发银行开设贷款户和存款户,由开发银行营业部根据借款单位与代理经
办行共同办理的截至1998年6月20日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直接为借款单位开设。其中,凡1998年6月21日以后开发银行继续发放贷款的项目,借款单位应补办账户印鉴卡(一式四份)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账户情况表”(一式三份);已发放完贷款的项目,借
款单位应补办“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账户情况表”(一式三份)。账户印鉴卡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通讯及账户情况表”应于6月15日以前送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二、贷款发放。自1998年6月21日起,由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根据借款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各笔贷款的金额,并通知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根据信贷局确定的各笔贷款金额逐笔填列借款凭证(一式五联),并加盖予留开发银行营业部印鉴后送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信贷局审核同意后,? 挡烤菀灾苯臃⒎糯睢? 若借款单位未欠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营业部于发放贷款当日将贷款资金汇往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若借款单位欠付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营业部于发放贷款当日将贷款资金中用于收息的资金用特种转账方式转存至借款单位存
款户,并通过特种转账方式直接从借款单位的账户中予以收取。同时,将其余贷款资金汇往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借款凭证及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按会计凭证传递渠道送借款单位各一份。
三、贷款本息回收。建设期贷款利息原则上由开发银行营业部直接收取,投产期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本金由代理经办行协助收取。借款单位应于到期日前将还款资金提前转入“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到期日借款单位主动填制还款凭证归还贷款本息,或由代理经办行从该账
户直接收取贷款本息。到期日,借款单位尚未将还款资金转入上述账户的,代理经办行可直接从借款单位的其他账户中收取贷款本息。
四、会计凭证传递。开发银行营业部需要提供给借款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通过电子通讯网络传输给代理经办行,由代理经办行打印并加盖业务用章后,转送借款单位;在电子通讯网络未正式开通之前,开发银行通过邮政快件将有关会计凭证寄送至代理经办行,由代理经办行转送借款
单位。为保证开发银行营业部能及时、准确掌握借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的时间,切实维护借款单位利益,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后,应督促代理经办行及时将“代理回收开行贷款本金通知书”或“代理回收开行贷款利息通知书”传送至营业部相关会计处。
五、代理行的核算和监管。代理经办行继续对贷款项目进行表外核算,对贷款资金使用实行账户监管,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借款单位应向代理经办行提供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年度计划、贷款资金支用计划及有关会计、统计报表,主动接受代理经办行的监管。



199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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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在境外开办的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如何办理海关手续问题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在境外开办的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如何办理海关手续问题批复
海关总署


长春海关:
(89)长关货字第9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方在境外合资开办的企业,属于境外企业。这类企业除个别批准在华单独设立机构外,一般都不具有在华法人地位,不能以合资企业的名义在华进行内贸或进出口经营活动。因此,海关也不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该企业进出口物资均应通过我国内有经营进出口权的公司按国
际贸易程序进行。按照经贸部(89)外经贸管出字第11号文规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分别向有关发证单位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其报关手续和海关内部作业规程(报关、征税、统计)也依据国内公司的性质按一般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经贸部(86)外经贸合字第16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我方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器材和原料,应凭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免征出口关税。该企业中方分得利润购买或换回的产品,进口时应予照章征税。
三、对已扣进口冻明太鱼应按上述第一项办理。关于征税问题,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中方所获利润分得的一般海产品予以免税,高级海产品减半征税,运出过境地区销售的,应予照章征税。朝方所获利润分得的海产品,如经批准进口销售,应照章征税;(二)海产品的进口价应
以国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对已扣冻猪肉,按(89)外经贸管出字第7号文规定,应凭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核发的出口许可证放行。为避免损失,此次可凭省经贸委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放行。
四、关于海关统计问题
(一)按照海关统计规定,确定经营单位应以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协议)的我国境内的单位为准。代号“94”指在华的中外合资企业(不包括我国在境外兴办的合资企业)。所以,我方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器材和原料,其经营单位应以我方(延边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来确
定。延边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如有进出口经营权,则应批注代号“0798”;其贸易方式按“其他贸易”统计。
(二)境外合资企业与我国内有经营进出口权的公司进行贸易,其经营单位应以该公司为准。其贸易方式,如系一般贸易,应按“一般贸易”统计,如系双方利润分得的海产品进口,应按:“边境地方贸易”统计。



1989年9月16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通知

卫生部


卫科教发[2006]4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我部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2003年颁布《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及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以来,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已开始步入规范有序的程序化管理阶段。
为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从业人员生殖医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训,巩固并提高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整体水平,依据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培训基地规定》)。现将《培训基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于2006年3月底前将《培训基地规定》转发至辖区内已经我部批准正式运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基地进行申报。
二、2006年9月30日后,已纳入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在申请卫生部专家评审前,其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到我部确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并获得《卫生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否则,我部将不受理其申请。
三、已经我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要有计划地安排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新上岗的卫生技术人员到我部确定的培训基地进修培训,其中2006年9月1日后新上岗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2个月的岗位培训,并获得《卫生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否则将不能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有关技术工作。
四、被确定为培训基地的各有关机构也要认真加强生殖医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与训练,建立并逐步完善培训和自查制度,不断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在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基础上,完成好培训工作。
附件: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doc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培训基地申请表.doc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