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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01:41  浏览:9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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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1月9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规定,就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
  1.双方在对方国内举办文化活动,介绍各自文化,如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电影放映及各种报告会;
  2.塞方于一九九四年派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3.双方鼓励两国不超过十五人的艺术团相互访问演出;
  4.塞方于一九九二年派艺术家代表团(二人)访华;
  5.中方每年在塞内加尔举办艺术展览;
  6.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资料;
  7.中方于一九九三年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和教育用品博览会(随展人员二人);
  8.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相互交换书刊资料;中方向塞公共图书馆提供中国具有代表性的法文图书,以丰富这些图书馆藏书;
  9.双方鼓励两国版权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10.中方支持塞大区文化中心发展造型艺术,赠送一批绘画资料:画纸、画布、铅笔、画笔、颜料及画架等;
  11.塞方于一九九三年在中国举办现代艺术展。

 二、教育
  12.在本执行计划期间,中方每年向塞方提供八个奖学金名额,由塞方选派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来华进修或攻读研究生学位。塞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二个奖学金名额(含高级访问学者奖学金),中方将根据需要派遣访问学者或高级访问学者。
  13.双方交换教材和教育资料;
  14.中方派两名农业教师赴塞任教;
  15.中方邀请塞教育代表团访华;
  16.双方鼓励本国一所大学与对方相应的一所大学建立校际联系。

 三、青年、体育
  17.双方交流有关青年社会经济培训尤其是促进青年就业方面的经验;
  18.双方为发展乒乓球和体操运动进行技术人员交流:中方派一名高水平教练提高塞国家男女乒乓球队的水平;塞方还接待一名中国体操教练,以培训塞体操教师,为期一个月;具体事宜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四、新闻
  19.塞方派电视采访组(二人)于一九九二年访华;
  20.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电影工作组(二人)访塞并举办影展;
  21.双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五、费用
  22.(1)双方根据本执行计划互派的人员,由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2)举办的展览由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由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保护及其他所有一切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23.中方负担本执行计划根据第12条选派的塞在职大学教师来华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机票。中方负担赴塞任教的农业教师的国际往返机票、工资及津贴费;其住房、家具、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由塞方负担。

 六、其他规定
  24.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5.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6.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九日在达喀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占祥           姆斯塔法·卡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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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及县(市)、区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大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制度,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档案作为文书档案属类整理、排列;行政执法档案较多的,可以单独作为一类整理、排列。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实际,将所形成的下列记录归档:
  (一)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含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下同)申请书、受理凭证、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实地审查材料、听取意见或听证笔录、招标(拍卖)情况材料、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受案)材料、各种证据材料、限期改正通知书、听证材料、拟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凭证、罚没款票据、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材料、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三)行政强制,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四)行政检查,包括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巡回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现场勘查(书面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结论、现场采取的措施等。
  (五)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确认、裁决、给付、奖励等结论性材料,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材料,有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意见,以及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装订成卷,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其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卷内材料排列,应当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他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或件号,并统一在有实际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上页号,图表和声像材料也应当在装具上或在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制作目录,目录应当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材料的题名不得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当拟定题名,加“〔〕”;没有责任者和时间的材料应当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会议记录应当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填写的字迹应当工整。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封皮,应当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应当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和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当通俗易懂,并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应当工整、清晰,也可以用电脑打印。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档案卷内材料应当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材料应当修补,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当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当采取四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和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证据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案卷目录应当区别不同保管期限,分年度或混年编制目录号,在一个全宗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
  (二)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等密不可分的文件,装订时应排列在一起;
  (三)对文件材料情况的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置于卷尾。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的有关记录由行政执法单位在结案后两个月内归档。
  对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但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执行完结的案件,已形成的记录由行政执法单位指定机构予以登记,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涉及秘密事项的应当保密。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确定密级,并按秘密载体保护规定加强管理;对非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和个人隐私,应当限定知悉范围,不得公开。对不明确事项具体密级的,应按权限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归档的档案,应当区别其内容和载体,按照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整理、排列和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满足档案提供利用的需要。
  第十九条 利用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或《档案借阅登记簿》,利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档案。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和作文字标记。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下列规定:
  (一)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永久保管;
  (二)属于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行政许可以及设立后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永久保管;
  (三)属于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规划、行政合同的,永久保管;
  (四)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案件的,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10年两种。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档案,属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执法案件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行政执法档案进行鉴定。
  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填写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至少两人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属于永久、长期保管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在归档后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对同一事项的行政执法活动,由不同的行政执法单位分别实施的,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向同一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三条 机构发生变动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合理处置行政执法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档案收集、整理、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执法单位,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建议同级政府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由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行政执法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档案的,由行政执法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吉尔吉斯外长访华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吉尔吉斯外长访华联合新闻公报


  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伊马纳利耶夫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内容如下: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的邀请,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伊马纳利耶夫于2001年11月22日至2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工作访问。访问期间,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和唐家璇分别同伊马纳利耶夫举行会见、会谈,就中吉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伊马纳利耶夫还拜会了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中联部部长戴秉国。访问取得圆满成功。

  二、双方对建交10年来中吉关系的发展予以高度评价,重申发展两国长期稳定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双方表示,将继续恪守双方10年来签署和发表的政治文件所确立的各项原则,不断提高两国关系水平。双方表示十分重视中吉建交10周年纪念活动,将协调制定庆祝活动计划。

  三、双方相信,边界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将共同努力,使两国边界成为永久和平和友好的边界。

  四、双方一致认为,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吉地缘相邻,经济互补性强,合作前景广阔。双方表示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公司建立直接联系,以增加相互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五、双方表示,为进一步促进中吉在国际领域的合作,两国外交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问题举行磋商。主张加强两国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的合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共同努力。

  六、双方一致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是在中亚乃至整个亚太地区为维护安全与稳定、发展睦邻互信友好合作关系采取的重要而及时的步骤。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加快上海合作组织法律基础和运作机制的建设步伐。双方表示愿为尽快制定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尽早成立比什凯克反恐怖机构共同作出努力。

  七、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对主权国家的安全、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双方决心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开展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维护本地区和两国的和平与稳定。

  八、双方指出,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威胁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表示坚决反对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针对恐怖主义的军事行动应目标明确,避免伤及无辜。双方主张联合国和安理会应发挥积极作用,恢复阿富汗的和平与稳定,尽快建立一个基础广泛、体现各民族利益、与各国尤其是邻国友好相处的政府。

  九、吉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尔吉斯共和国确认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不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中方重申,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国家经济及维护国内稳定所作的努力。

  十、伊马纳利耶夫对中方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在方便时对吉尔吉斯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唐家璇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