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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44:11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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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为了加强总行对全系统资金的集中统一调度,总行决定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附后。上存资金管理规定改变后,分行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各分行应加强对本行资金营运情况的分析预测,掌握本行资金运行规律,注重资金的期限匹配。
二、为了提高总行在资金调度中的主动性,总行明确规定:联行汇差为贷差的分行不得上存总行资金,分行主动上存总行资金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联行汇差为借差的分行需要将借差转上存户的,必须经总行资金部批准同意后,由总行主动转入活期上存户。
三、由于上存资金协议只是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登记台账的凭证,所以今后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时填写协议书后不需要再邮寄总行,只需要传真即可(以后有变化再另行通知)。
四、符合定期上存资金条件的分行要根据本行资金营运规律,合理确定上存资金的期限结构,活期超限额部分如转为定期上存,需分行填写上存协议传真到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由资金部通知财会部转账。
五、分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总行资金部。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
为了增强总行对全系统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分行上存资金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最低起存金额为1000万元。
二、对上存资金实行期限管理,分为活期、三个月、六个月三种期限。
三、分行上存总行资金采取两种形式:
一是分行主动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上存;
二是由总行通过联行主动转入分行上存户。联行汇差为借差的分行需要将借差转上存的,应事先报总行资金部,资金部批准同意后通知财会部转入分行活期上存户。
四、分行请领上存资金必须于每天上午8∶30以前电话或传真通知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并说明请领的具体金额、上存日期。分行上存总行的活期资金每天都可以向总行请领,定期上存资金原则上不得提前向总行请领。
五、上存资金按季结息,如遇利率调整,活期上存资金分段计息,定期上存资金执行合同利率。
六、联行汇差为贷差的分行不得上存总行资金,如分行联行账户出现贷差,必须主动清算,否则总行主动将分行上存户资金转入联行账户清算,同时,根据汇差管理制度处以日息万分之三的罚息。
七、定期上存总行资金的条件:
(一)在总行无任何借款;
(二)长期在总行保持稳定的上存资金余额;
(三)活期上存资金必须在总行规定的限额以上(见附件一)。
八、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必须签订上存协议(见附件二)。分行上存资金协议由分行于上存日的当天填写,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到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活期的上存资金协议不办理展期手续,定期的上存资金到期后不需调回,需提前通知总行并重新签订上存协议。
九、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凭上存协议登记台账,通知财会部门转账。
十、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中国银行各分行活期上存资金限额(略)

附件:二

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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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存资金行:| |借入资金行:| 总 行 |
|------|--------|------|------------|
| 账 号:| | 账 号:| 0243001 |
|------|--------|------|------------|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
|------|----------------------------|
| 金额: |大写: 小写: |
|------|----------------------------|
| 起存日期:| 年 月 日|期限:□活期 □三个月 □六个月 |
|------|--------|-------------------|
| 利 率:| %(年利率) |划款方式:□联行汇差 □实拨头寸 |
|-----------------------------------|
| 为维护总、分行利益,特制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
| 1.分行上存资金金额必须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
| 2.上存资金按季结息,如遇利率调整,活期上存资金实行分段计息,定 |
|期上存资金执行合同利率; |
| 3.总行对活期上存资金实行余额管理,分行每日可请领,定期上存资金 |
|分行到期请领或续签协议; |
| 4.分行请调上存资金须于当日8∶30前通知总行; |
| 5.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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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行公章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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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名(印章)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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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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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运用规程

铁道部


铁路机车运用规程
1993年12月3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机车运用工作,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机车,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国家运输计划;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文化知识水平;坚持改革开放,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运用管理水平。
第3条 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勇于探索,攀登高峰;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树立扎实的工作作风。
第4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机车运用工作必须遵守的规则、标准和基本要求,是机车运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规。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二章 机车运用工作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4月23日 财预〔200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全国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我部制定了《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提高地方预算管理水平,促进全国地方财政预算编制软件规范、有序地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是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财政资金的使用部门,支持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等财政管理业务。
  第三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推广应用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实行报批制。财政部统一选定软件,统一安排软件升级,在省、市(地)、县三级分步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本地区应用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工作。地、县财政部门应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条 财政部与软件开发商统一签订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协议,授权地方财政部门使用。
  第六条 各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授权,与开发商签订采购合同,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改不适当的条款。
  第七条 使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发生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并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对应用非财政部指定预算编制软件的地方,中央财政不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工作,按照要求规范软件实施过程,保障软件所需的运行环境,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抓好人员培训。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科学的预算管理模式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充分利用软件灵活、高效的处理能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总结本地区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情况,每年3月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上一年实施情况及建议。
  第十一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使用者必须遵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有效保护软件版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