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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13:45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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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信财字〔200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96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管理费(万元) 公司所得地
1 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655
   
2 中信金属开发公司 58 北京市朝阳区
3 中信汽车公司 400 北京市朝阳区
4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4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信旅游总公司 14 北京市朝阳区
6 新力能源开发公司 50 北京市朝阳区
7 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 50 北京市海淀区
8 中国中海直总公司 50 深圳市
9 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0 上海市浦东区
10 上海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360 上海市浦东区
11 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 40 上海市
12 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1,000 浙江省宁波市
13 中信技术公司 24 北京市朝阳区
14 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 47 北京市朝阳区
15 邮电国际旅行社 25 北京市朝阳区
16 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17 北京国安城市物业管理中心 15 北京市朝阳区
18 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 15 北京市朝阳区
19 中信房地产公司 300 北京市朝阳区
20 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148 广东省广州市
21 中信华南(集团)东莞公司 150 广东省东莞市
22 中信华南(集团)深圳公司 50 深圳市
23 中信汕头公司 90 广东省汕头市
24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52 北京市朝阳区
25 中信深圳(集团)公司 100 深圳市
26 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600 山西省
27 中信出版社 120 北京市朝阳区
28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75 北京市朝阳区
29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25 湖北省武汉市
30 武汉建筑设计研究院 25 湖北省武汉市
合计 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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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督促上市公司积极稳妥有效地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必须在上市后经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二、1997年6月30日以后上市的公司,1999年(1998年度报告公布之后)方可申请配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其它要求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6月30日
艾滋病防控专门立法的价值和难点分析

朱晓卓 田 侃1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卫生管理系 浙江 宁波 315100 1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 )


摘要:艾滋病目前是一种在医学上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找到医治艾滋病的方法,要靠生物学家和医学家的努力,但解决今天肆虐全球的、作为一种社会病症的艾滋病问题,却不是仅靠生物学家和医学家所能做到的。在现阶段控制和预防这一社会问题,在符合伦理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艾滋病防控立法势在必行,但同样也有一系列的立法难题需要解决。
关键词:艾滋病、立法、难题、构想
艾滋病至今还是一种在医学上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主要通过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就世界范围而言,艾滋病快速传播的势头至今也还没有被遏制。随着艾滋病的广泛传播,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同时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显现出来,以往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及一些不恰当的宣传,加大了艾滋病恐慌及人们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厌恶,并显现出在不同人群之间实际存在着的歧视、漠视和因为不愿意去理解和自己不同的人而造成的无知,以及由艾滋病问题而更加显现出的社会贫富不均和社会不公正,这些都严重妨碍防治艾滋病的工作。对此,我国立法工作已开始关注艾滋病疾病本身以及现今艾滋病所引发的这一系列日益严重社会问题。
1.我国现有涉及到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文件
1.1与艾滋病相关的法律文件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专门立法,和艾滋病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此外,我国政府还先后制定过数个国家级的防治艾滋病规划,四川、北京、上海、重庆等不少省市也制定了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通过《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标志着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逐步进入了专门立法防控的阶段。
1.2涉及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文件
和艾滋病防治相关,也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
(1)血液与血制品的法律,如《献血法》、《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2)关于吸毒与毒品的法律,如《强制戒毒办法》,《刑法》;
(3)关于性与婚姻的法律,如《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婚姻法》;
(4)关于母婴保健的法律,如《母婴保健法》;
(5)关于医疗、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6)关于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可能出现歧视问题)的法律,如《劳动法》,
还有关于信息获得与发布问题的法律;公众参与及从事研究方面的法律;社区及社区工作的法律;教育、宣传,及广告的法律;流动人口的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等。
另外,党的文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文件以及中国政府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中国遏制和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关于对外国留学生进行艾滋病检查的通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1-2]。
2. 艾滋病防控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很长一段时间里,在我国艾滋病仅仅是被列为性病的一种,而性病又被列为传染病,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着重在于隔离传染源,对于一般的传染病都非常有效,但艾滋病主要以性活动等人类行为为主要传播途径,而性活动是以短暂快乐为高额回报的人类行为,以限制性活动隔离传染源的方式防治艾滋病显然不为患者所接受。其结果只能导致患者隐瞒病情继续传播别人。以前一些地方对患者采取隔离、控制的方式,产生了很严重的后果。国家需要从法律高度上给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以关爱,出台专门法律,侧重于保护其正当权益,保证他们不受歧视。专门立法将极大的推动对艾滋病的防治工作。
2.1.专门立法是防治艾滋病和解决艾滋病所引发社会问题的有效措施
由于艾滋病至今还是一种在医学上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就世界范围而言,艾滋病快速传播的势头至今还没有被遏制,每一个人都存在可能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而以往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一些不恰当的宣传,加大了艾滋病恐慌及人们对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厌恶,这些无助于甚至严重妨碍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
因此通过立法在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以及与一般人相比有较多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不歧视和抑制艾滋病的传播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公共卫生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为各级政府、市场和公益事业各自的功用范围之内实现其应尽的职责,这就显得尤为重要[3]。
2.2专门立法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唯一方法
少数人群体的定义可以表述为:“一个群体,其在数量上与一国国民的其他部分相比处于劣势,处于非支配地位,其成员作为该国国民拥有不同于该国其他人口的特性并表现出来。作为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以目前世界各国的流行情况看,他们在各国中都只能属于少数人,我国也不例外。他们的生活习惯、方式等因为疾病原因和更多人有所不同,如要长期接受治疗、有的工作必须限制或禁止等等。
但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艾滋患者的人权问题,就是涉及到少数人的权利和多数人权利的问题。现代社会已经走进一个权利时代,权利成为时代重要的标识,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贯彻维护多数人权利的同时也关怀少数人的权利,以避免沦为多数人的暴政。
为少数人的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其权利并非特权,而是通过这些权利使得少数人能够保持他们正常的生活,在保障平等待遇方面,少数人的权利和非歧视同样重要,只有他们能从自己组织的服务机构和社会法律中获益,能和其他人一样在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参加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以及平等的接受治疗等,他们才能获得他们理所应当获得的地位和权利。由于自身疾病的原因,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所获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对于少数人群体及其个人的特殊待遇,只要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为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便是合理。为了保证少数人群体能够与属于多数的人一样,平等地从社会受益,这种保护性措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必要的。只有通过专门立法,才能体现社会对作为少数人的艾滋病患者的保护和尊重,才能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2.3.专门立法符合伦理的要求
德国哲学家康德有句名言:人是目的,人在任何时候要被看成是目的,永远不能只能看成是手段。尽管对“人是目的”的命题可能有多种理解,但人的目的和人的本质、人的本性密切相关,从根本上表达了人类道德的本质。近代以来的“人的目的”的理念以新的阐发就是人道主义和人权理论,《世界人权宣言》指出:所有这些人权的内核就是人的尊严。《宣言》的序言开宗明义地强调:“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表明自由、正义等伦理、法律概念归根结底是立足于人的尊严与权利的基础之上的,人类的一切价值依据都源于人本身,人是人自己的目的,目的就是维护人的尊严与与生俱来的权利,其他的一切都是派生物[4]。
与艾滋病相关的立法与决策也存在伦理学问题。比如,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有人提出按照感染途径将感染者分为无辜者和非无辜者进行区别对待,为那些因血浆感染的人,而不为那些因吸毒共用注射器、卖淫嫖娼感染的人提供免费治疗。但艾滋病感染者已经属于脆弱人群,应该加大对他们的保护力度,更加关注他们的利益,而不是歧视其中的某些人,而对于他们的保护更多的要符合伦理学的要求。而对于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目前所面临伦理学问题的包括其他诸如知情同意、隐私权、保密权等,这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考虑的。
所以,伦理是立法的基础,只有在伦理上可行,立法才能进行,反之,艾滋病患者伦理问题也需要立法加以肯定和保护,而立法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明确符合伦理学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艾滋病防控专门立法存在的难点
就目前立法情况而言,对艾滋病防控进行专门立法仍然需要面对一些问题,例如:
3.1.人权问题
在一个开放的世界中,解决一个世界性的艾滋病问题,不是在一个国家内可以做到的,它需要人们的广泛参与,需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需要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的相互配合,我国已经参加了一系列的国家公约、多边或是双边条约,所以必须在国际法的体系中考虑艾滋病专门立法问题,因为从防治艾滋病需要出发,涉及到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检查、强制治疗等,同时也必须考虑艾滋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等不受到侵犯,这些都直接体现在人权问题上,而从现在的条件看,避规人权问题是不现实的。
3.2道德和犯罪观念问题
由于文化传统和道德教育、经济、社会等因素,现阶段很多人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与性行为不规范和卖淫嫖娼等不道德行为相联系,一些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人文关怀,特别是对依法保障他们就业、学习、家庭、社会等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到非议。
又如“在吸毒人群中推广清洁针具交换和药物替代治疗”的问题上,尽管推广清洁针具是国外通行做法,但直接如此规定,有提供犯罪工具之嫌,不符合国情。同时,从面对现实的角度看,吸毒者之所以共用针具,是由于针具销售未放开。目前国务院已经有规定,要逐步推广医用针具市场营销,但是容易误导社会去犯罪的纵容,所以相关干预措施的确定仍然要慎之又慎,以符合社会大众道德标准。
3.3技术问题
由于在预防和控制以及治疗方面的研究,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到目前为止,对艾滋病的治疗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立法中如何控制和治疗艾滋病将是医疗技术上难以解决的障碍[5]。例如在预防艾滋病方面,最有效的方法是推广使用安全套,但无论是采取倡导性还是强制性都面临着立法技术上的挑战。
3.4艾滋病患者的参与问题
艾滋病患者的参与立法、防治等工作,有利于人们对艾滋病患者的了解,也有利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目前在我国相关立法以及防治等工作中如何让艾滋病患者参与,以什么形式参与,参与的范围多大,显然还是个难题。
4.展望和期待
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报告显示,该病毒感染者总人数已达4030万。而我国的2005年艾滋病死亡人数也首次超过了乙型肝炎,可以说全世界包括我国都面临着严峻的艾滋病防控工作[6]。
找到医治艾滋病的方法,要靠生物学家和医学家的努力,但解决作为一种社会病症的艾滋病问题,却不是仅靠生物学家和医学家所能做到的,只有通过专门立法,并不断完善立法,提高专门立法的水平和质量,从法律层面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歧视的出现,控制艾滋病的大面积传播和流行,从而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