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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15:32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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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办函[2003]171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
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制定的《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
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遏制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省人民政府148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3]123号文件精神,制定《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黑点”(包括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一、交通事故“黑点”排查
(一)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事故多发:一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3次以上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多发点:100一500米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地。
事故多发段:道路上500—2000米范围内或桥、涵洞全程的事故发生地。
1、省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省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1)高速公路:因道路原因发生一次10车以上相撞交通事故的路段;
(2)其他道路:3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
(3)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公路、建设、农机部门确定的其他事故多发点段。
2、市州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市州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1)3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路段;
(2)一年内因道路原因发生3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路段;
(3)经市州级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公路、建设、农机部门确定的其他事故多发点段。
3、县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标准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公路、建设、农机部门确定的其他多发点段,可视为县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二)道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标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道路安全隐患点段:
1、道路建设不符合JTJ001—9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规定的路段;
2、存在路面障碍物,或路边行道树、路边建筑物等浸入公路界限,有碍交通安全净空和交通安全视距的路段;
3、占用道路设集贸市场的路段;
4、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路段;
5、其他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三)排查制度
1、由当地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公路、建设、农机部门参加,负责本辖区内的事故“黑点”排查工作。
2、排查采取分析事故资料和实地勘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地对近3年来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建立排查责任制度,及时进行排查。对排查的事故“黑点”,必须有照片、具体位置、事故案例、隐患分析、治理建议等具体内容,并逐项登记造册。
3、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当地政府和市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上报本辖区内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情况;各市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4、由上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下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排查的交通事故“黑点”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排查和审核结果汇总。
二、交通事故“黑点”治理
(一)治理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并协调本辖区内交通事故“黑点”的治理工作,交通、公路、建设、公安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为治理责任单位。
1、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事故“黑点”的治理,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事故“黑点”的治理(除交通标志标线完善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事故“黑点”交通标志标线的完善,县市区政府负责除交通、公路部门管辖以外的乡村道路事故“黑点”的治理。如各地出现职责交叉或职责不明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并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交通事故“黑点”治理工作做出安排。
3、县市区政府负责对道路两旁的集贸市场进行整治。
(二)治理要求。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交通事故“黑点”进行分析研究,科学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遵循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建立治理交通事故“黑点”档案,包括治理前后的对比照片、图纸和技术参数、治理措施。经费投入、治理时间、治理责任单位、竣工验收文件等内容。
3、交通、公路、公安交通管理、建设、农机、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分工,根据交通事故“黑点”路段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交通量等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和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三、交通事故“黑点”治理验收
市州、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负责对本辖区内交通事故“黑点”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
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州、县市区的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市州、县市区交通事故“黑点”的治理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四、行政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在组织领导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1、未及时对本辖区范围内交通事故“黑点”的治理认真研究;
2、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划和计划治理交通事故“黑点”的;
3、未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交通事故“黑点”治理责任制或未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
(二)交通、公路、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农机部门在交通事故“黑点”排查治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1、相互推诿,不履行职责,或不及时报告造成治理不到位的;
2、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
(三)交通事故“黑点”治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1、在交通事故“黑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追究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行政责任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监察、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在交通事故“黑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追究县市区以下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行政责任的,由市州政府组织监察、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督办;
3、在交通事故“黑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特大交通事故,需要追究市州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行政责任的,由省政府组织监察、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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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是政府利用信息技术,以“集中受理、分类处置、统一协调、部门联动、限时办理”的方式办理回复市民来电来信的信息平台。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收到的各种电话、网站反映的问题等信息统称为工单,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反映问题的市民统称为来电人。

第三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宗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科学决策,服务广大市民。

第四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网站等各种手段提出的咨询、投诉、举报、建议和一般性求助,为市民排忧解难,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诉求和建言献策,对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综合考评。

第五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网络成员单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转交工单的承办机构,负责工单的办理和回复工作。

市信访局是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主管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协调、监管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市长信箱页面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定期联系市信访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市长信箱网上公开答复工作。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以下简称热线办)是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主办机构,负责热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工单的集中受理、分发、跟踪、催办、督办、工作情况统计、通报和综合考评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克拉玛依电子政务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集成12345政府服务热线系统,通过政府协同办公平台实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实时交办、协同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受理范围为: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求助;市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建议和诉求;对本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有关政府工作、行政审批及政策法规的咨询等。

第八条 不予受理范围为:各种恶意攻击性工单;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工单;各类推销广告性质的工单;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的工单等。

第九条 工单分类。根据工单内容分为: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表扬和其他七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登陆克拉玛依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等途径进入政府服务热线系统后投递工单。呼叫平台(设在电信公司)收到工单后存入数据库备案,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进入办理、回复流程。

第十一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工单处理。包括收件、办理、退件、督办、回复、归档、考评环节。

(一)收件。呼叫前台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将接收到的“工单”,按照处理程序,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转交给相关承办单位处理。

(二)办理。呼叫前台按照“工单”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部门等,选择直办、交办、批办三种方式对受理“工单”进行处理。

1.直办:呼叫前台对一般性咨询类或其它能够立刻回复的“工单”,通过知识库“标准答案”采用热线电话回复或网上答复方式办理。

2.交办:呼叫前台对不能立刻回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后回复的“工单”,依照“工单”内容和部门职能职责,将“工单”转交给承办单位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件回复情况。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工单”后,根据“工单”的内容,分三种方式办理。

(1)限时件:一是对具备及时办理回复条件的“工单”,应在交办之日起限时办理回复(咨询类问题3个工作日,求助类问题5个工作日,投诉类问题5个工作日,举报类问题10个工作日,建议类问题5个工作日,表扬类问题3个工作日,其他类问题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二是对“工单”所涉及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当前无法解决,应在限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向“来电人”详细解释清楚,做好疏解开导工作,取得“来电人”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来电人”的建言献策,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作为决策参考的相关资料,并在限定时限内向“来电人”回复解释有关情况。

(2)承诺件:对“工单”所涉及问题,虽有办理回复条件,但需一定的处理周期或列入计划分步解决的,应首先在限定时限内向“来电人”回复当前处理情况或列入计划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并承诺办结的最后时限,进入“工单”办理流程,待事件办理完结后再次向“来电人”回复办结情况。

(3)会签件:对涉及“工单”反映的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或多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热线办及时呈报相关领导批示,由领导指定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办理回复。

3.批办:对一些重要“工单”,呼叫前台无法判断承办单位的,由“热线办”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承办单位。相关承办单位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在限定时限内办理回复。

(三)退件。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件所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当日将交办件通过“协同管理系统”退回呼叫前台,并说明退件原因。

(四)督办。“热线办”对热线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监督,对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问题,第一时间派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协调督办。

(五)回复。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对转交的“工单”办理工作把关,并对回复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热线办”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原则,采取单独回复或在网上公开回复的方式进行反馈。

(六)归档。对于回访满意的事项,呼叫前台对该服务单进行审核并归档。对于回访不满意的事项,通过“热线办”再次复查、复核,明确是否重新交办,如不需再次办理,返回归档。

(七)统计。12345服务热线呼叫前台将所有“工单”的办理过程自动记录在分类保存系统中,各承办单位可随时查阅本单位的有关信息。“12345服务热线”呼叫前台统计系统应自动统计指定时间段内“工单”处理情况。

(八) 考评。为确保12345服务热线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理质量和回复时效,“热线办”每月通报工单办理情况,报相关市领导参阅,年终对办理回复工作进行汇总,报送市监察部门考评,并按有关规定计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总分。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12345服务热线主管机关、“热线办”、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单”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市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工单”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12345服务热线主管机关、“热线办”、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来电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不宜公开“工单”的处理结果,12345服务热线只向“来电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来电人”投诉和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为保护“来电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来电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来电人”,否则,12345服务热线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经查证“工单”内容纯属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交由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经查证,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来电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未满14周岁的人结婚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未满14周岁的人结婚不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的函
1957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你省定西县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法行字第38号请示一件转你院研究处理。来文所举出的该县现尚存在的早婚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主要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及有步骤地贯彻婚姻法的问题,可由你院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来文提出对于同未满14周岁幼女结婚的人拟按奸淫幼女犯罪论处是错误的,希严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