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27:22  浏览:8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现对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的若干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计价,并按其用途分别进行管理。
(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支付的出让金计入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企业取得的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二)企业从其他房地产权利人再次转让取得的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土地使用权,其摊销年限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确定。
(三)企业因改变土地用途,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应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的入帐价格。重新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中重新约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企业还应据此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附有地上建筑物的,应视其用途和作价方式的不同而分别进行管理。
(一)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按实际支付价款数额计入开发成本,如有清理收益冲减开发成本。
(二)自用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土地分开作价的,地上建筑物应按实际支付价款数额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如房地产实行整体作价,无法明确区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价值的,其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可采用评估的办法确定。房地产交易价格扣除地上建筑物价值后作为
土地使用权价值计入无形资产。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按规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或因满二年未动工开发,被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损失,企业可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四、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另设备查簿登记管理,不入帐核算。企业向国家交纳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其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计入开发成本;自用的,计入地上建筑物的价值。
五、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产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家。其租金收入扣除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土地收益后的剩余部分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六、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企业转让属于开发性质的房地产,其收入计入经营收入。企业转让自用的房地产,按下列情况处理:转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开作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该项土地使用权尚未摊销的余额及在转让过程中交纳的有关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地
上建筑物转让收入扣除清理费、该地上建筑物的残值以及转让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后的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转让合同中实行房地产统一作价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该项房地产的帐面净值、清理费、转让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
支出;企业转让自用职工住房所得的净收入,计入企业的住房周转金。
(二)企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且受让方需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转让收入中包含土地收益的,应将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上交国家。
国有农业企业依法转让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仍依照《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1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等


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民政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卫生厅(局),各军区、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5号)和国务院?
旃⒅醒刖旃豆赜谧龊孟?(市)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6]25号)精神,县(市)人武部管理( 含代管代供的,下同)的军队牺牲、 病故干部的随军遗属要于一九八六年底前移交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现将移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的定期抚恤金(军队叫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和发放办法
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凡按军队现行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今年年底以前仍由其所在的县(市)人武部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86]政干字第25号)和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一九八六年四月
十四日《对执行总政、总后(1986)政干字第25号通知中三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规定发给。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原按军队规定标准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高于地方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部分,予以保留。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随军干部遗属,由
县、市、市辖区民政局(科)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移交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包括超出部分予以保留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从一九八七年起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移交地方的遗属人数及定期抚恤金额,拨给县(市)民政部门

二、关于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的医疗问题
随同县(市)人武部移交的随军干部遗属的医疗关系,一九八六年底以前不变。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由地方卫生部门确定其医疗关系和合同医疗单位。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后,其医疗待遇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不能享受半费医疗或统筹医疗者的医疗费用,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具
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关于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的住房和房租费补贴问题
随军干部遗属现住在部队营区的,移交后,有工作的遗属,其所在工作单位有自管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其住房;无工作的遗属,其住房由当地政府调整解决。一时难以调整的,可暂住原房,按部队规定交纳房租,以后逐步调整。遗属住房有特殊困难的,当地政府和所在工作
单位应予以照顾。
随军干部遗属现住房凡由部队付款在营区外购买或新建的零散房屋,可随其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原部队尚未明确房产权的,房产归当地政府所有。
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后,住公房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手续,交纳房租、水电费。对无工资收入的遗属家庭的房租,由地方财政解决,所需经费分别由地方、部队的房管部门直接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结算。
四、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范围问题
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除红军时期入伍的牺牲、病故干部的遗孀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牺牲、病故的正军职以上干部的遗孀暂由所在的军分区(警备区、卫戍区)管理外(有工作的遗孀,其行政、工资等关系不变), 其余一律随同人武部移交给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移交? 囊攀粲上?市)人武部负责编造名册,将他们的各种关系以及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等分别移交给当地政府的民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卫戍区)的政治机关。各地民政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应将交接情况逐级综合上报。
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管理,是一项比较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地方和军队的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主动协作,切实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1986年12月10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2〕2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2001年12月,科学技术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半年多来,各单位依据管理办法,推动了各项工作,实现了"十五"863计划的良好开局。
"十五"863计划的管理将继续依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为了进一步明确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各管理主体的职责,现将依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的《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印发给你们,请在"十五"863计划的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为了加强和完善863计划的管理,根据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现将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责任制,各管理主体要各司其职;
2.重大专项要突出国家目标,体现政府意志;
3.主题项目管理以专家为主,政府确定目标和方向;
4.加强863联办、领域办公室同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联系和沟通,加强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联系和沟通,形成各管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5.具体项目(专项)可根据需要,参照对各管理主体职责的一般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二、863计划主题项目的管理
863计划主题项目以鼓励原始性创新、攻克关键技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为导向,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课题指南的编制与发布、课题评审、课题立项、课题经费预算和课题执行等五个方面。
1.课题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主题专家组根据批准的主题战略目标,编制主题项目的课题指南,并提出课题落实方式的建议(招标、择优委托、定向委托)。领域专家委员会根据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对主题专家组提出的课题指南进行咨询审议。
领域办公室依据主题战略目标和主题经费情况,负责对课题指南进行审核,并对主题专家组提出的课题落实方式建议提出意见。
课题指南经863联办会签、部领导审批后,由领域办公室发布,并同时在网上发布。
2.课题评审
主题专家组根据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负责受理课题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协助领域办公室组织初审专家组和复审专家组;汇总初审结果;参与复审工作。
领域专家委员会监督评审过程的各个环节,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并对非共识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负责确定初审专家组、复审专家组名单,协调解决课题评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非共识项目提出意见。
3.课题立项
主题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课题建议和拟资助经费建议。
领域专家委员会对主题专家组提出的立项课题建议和拟资助经费建议进行咨询审议,提出意见。
领域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负责审核主题专家组提出的立项课题建议和拟资助经费建议;履行报批手续,办理课题立项批复。
4.课题经费预算
条件财务司负责课题经费预算的总体部署、协调和综合工作。按照课题制管理要求,监督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负责组织1000万以上的课题评审/评估工作,并办理课题经费预算的报批手续。
主题专家组负责指导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领域办公室组织课题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根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评估规范,确定经费预算评审专家组和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
5.课题执行
主题专家组负责对课题的执行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对滚动调整课题提出意见,并根据课题任务合同书对课题进行验收。
领域办公室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组织对主题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滚动调整。
三、863计划重大专项的管理
863计划重大专项是以重大产品、系统或工程为核心,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市场和应用为导向,突出国家目标,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编制专项课题标书和指南、专项课题评审立项和专项执行等五个方面。
1.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
领域办公室会同相关主题专家组负责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提出总体专家组成员的建议名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总体专家组成员的建议名单经863联办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由相关专业司颁发聘书。
2.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
领域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的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对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进行调整和修改,办理报批手续。
专项总体专家组根据确定的重大专项的总体目标,研究提出重大专项实施的可行性报告,提出具体指标、任务分解、控制节点、总体实施方案建议等。
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从技术的角度对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进行咨询审议,并对与相关主题项目的统筹安排、相互衔接和协调提出建议。
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意见经863联办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审批后的重大专项由863联办负责批复。
3.编制专项课题标书和指南
领域办公室依据重大专项的目标、实施方案和经费情况,以及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负责对专项课题指南及课题的落实方式进行审核,同时履行报批手续。
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对课题落实方式提出建议,并编制课题标书和指南,对定向委托的课题依托单位提出建议。
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对课题标书和指南进行咨询审议,提出意见。
4.专项课题评审与立项
领域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专项课题的招标、评审等落实工作。同时办理课题立项批复,与课题依托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
总体专家组负责受理课题申请,参与组织课题评审,提出课题立项建议。
条件财务司负责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的总体部署、协调和综合工作,监督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负责组织1000万以上的专项课题评审/评估工作,并办理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的报批手续。
5.专项执行
领域办公室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聘请独立的机构或个人承担监理工作,对课题进行滚动调整,并指导总体专家组的工作。
总体专家组负责制定各课题间的分工合作方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把握研究开发进度,对课题调整提出意见,进行总体集成,并负责组织各课题的验收。
科技部负责组织重大专项的总体验收,由863联办具体负责。
四、工作时间要求
为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各管理主体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领域办公室(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后六周之内完成课题评审工作;
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在一周内完成咨询审议;
领域办公室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工作;
领域办公室组织的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在三周内完成,条件财务司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工作;
条件财务司组织的经费预算评估工作在三周内完成;
863联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
科技部的审批在一周之内完成;
领域办公室在一周之内完成课题合同签定工作。
五、其它工作
1.保密课题
在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中,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课题,立项前要进行保密审查,由领域办公室拟订密级,并按《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管理。
2.多部门、跨地方的重大专项
涉及多部门、跨地方的重大专项,应成立由部门、地方共同组成的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专项的领导、协调与重大决策。
3.责任追究
在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管理工作中严格实行责任制,各管理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出现的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管理主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