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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0:18:53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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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4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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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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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及其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噪声影响、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等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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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四条删去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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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修改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负责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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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九条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驻场单位,配合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机场地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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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场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征得机场集团公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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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由机场集团公司和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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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定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核发和使用规定时,应当征求上级公安部门的意见,并报机场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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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在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范围内,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机场集团公司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保护的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执行。”
  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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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修改为:“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由机场集团公司、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航空安全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驻场武警部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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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划定和调整驻场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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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应当会同出入境检查机构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驻场单位制定机场地区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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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接受投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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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对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处理投诉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监督建议并督促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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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机场集团公司分别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市场管理、出租汽车管理、植树造林绿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道路桥梁管理、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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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去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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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款修改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前款规定由机场集团公司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以外的行为,机场集团公司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或者送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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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集团公司遵守、执行本条例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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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执法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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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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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机场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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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四十八条中的“市空港办”均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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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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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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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先达标《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先达标《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创全国先进水平达标活动自1989年开展以来,已历时三年。对推动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开展,实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各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的热烈响应与支持,鉴于原则制定的标准在内容和考评的可操作性
方面都需改进,原已达标的单位需要升级。我们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单位考核标准(试行)》作了修订,并制订了《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标兵单位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核办法另发。

附件一: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单位考核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开展创先进达标活动,以促进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增强争先创优的竞争意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凡申报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单位,必须做到:
1.有健全的管理机构,配齐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2.有房地产地籍测绘专业队伍,配齐相应的测绘人员,并具有专业测绘许可证。
3.有房地产产权档案管理队伍,配齐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有完善、符合标准的档案设施,达到“档案管理省三级”以上水平,并获得档案管理部门的证书。
4.连续二年以上产权产籍管理达省标的单位。
5.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房产增籍灭籍管理规定、地籍测绘管理规定、房产档案管理规定,并依法管理。
6.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标准化的考核标准。
7.房屋所有权登记率达90%,发证率达85%,并全部达到国家要求。
8.建立完善的产籍资料管理体系,地籍图、档案、卡册完整、准确,并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抽查差错率小于百分之一(大城市二级抽查500件,中等城市300件,小城市200件,县镇100件)。
9.建立规范的产权转移、变更管理制度,并建立部门之间的横向制约机制,保证增籍灭籍准确及时,准确率达98%以上。
10.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建立规范办证的工作程序、科室之间业务传递联系制度、建档程序、查阅档案审批程序、产籍统一编号程序。
11.建立产权登记发证填报资料质量审查规定,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填写、绘图、收件、验证。严把质量关、合格率达98%。
12.商品房产权预售注册和登记确权发证要达90%以上。
13.对旧有公房出售产权分户,要按当年发生的件数,年末办完公、私产分户手续。
14.产权管理实现微机化,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软件系统,入机数据达60%以上,并收到明显的效果。
15.通过培训,全员实现持证上岗工作人员素质有明显的提高。
16.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岗位责任状,并建立严格考核制度。
17.转变作风,优质服务,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即办证程序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公开、管理员身份公开、服务内容公开。
18.考核期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9.制订有管理工作的近期和远期规划,并有具体实施措施。每段工作完成后,有自检报告、总结和上级检查结论。各种资料装订成册,保存完整。

附件二: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标兵单位考核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国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先进达标活动,树立标兵,特制定本标准。
凡申报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标兵单位,必须做到:
1.连续三年实现全国先进水平达标,并经省建委每年复查、认证。
2.建立完整的产权管理机构。配齐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产权总登记全面结束,并具有验收和总结材料,受到全国产权登记先进单位的命名表彰,对弃管、漏管房产、违法建筑和未申报登记的房产,清查登记面达到100%,纳入管理面达到95%。
4.产权变动管理及时准确,房、图、档、卡相符率达99%。抽检办法:两级管理的城市,市、区两级各抽检500份;一级管理的城市抽检500份;县市抽检300份,按国家统一制发的抽检项目、采取以卡调档、以档对图、以图找房,内外业结合。
5.建立地籍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复测面达到30%以上,并具有试点验收成果资料。
6.制定完整的房地产产权产籍变动管理的工作程序实现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7.产权管理全面实现微机化,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软件系统,入机数据达90%以上,并收到明显的效果。
8.行业管理的业务指导管理面占自管产单位的90%以上,实现按产业管理的数量分级管理,形成网络。开展对自产单位产业管理和产业档案管理的先进达标活动。
9.产权产籍管理业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材,培训面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1993年5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以来,国家结合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力度,出台鼓励“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消费,对拉动内需,稳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扩大内需,根据我国家电、汽车产业发展和消费市场实际,有必要实施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这不仅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也有利于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一日



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为进一步扩大汽车、家电消费,促进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重要意义

(一)拉动国内需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汽车、家电消费快速增长,保有量大幅增加,淘汰更新潜力较大。据预测,2009年汽车报废量将达到270万辆,家电报废量将达到近9000万台,如果加快淘汰更新,将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

(二)促进节能减排。老旧汽车油耗比新车高5%-10%,特别是“黄标车”油耗比“绿标车”高30%,污染物排放量严重超标,老旧家电电耗比新家电高20%-30%。实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利于提高汽车、家电能效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三)有效利用资源。汽车、家电中含有大量可回收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通过“以旧换新”,加快完善汽车、家电回收拆解处理体系,可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稳定和扩大就业。汽车、家电生产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不仅有利于促进汽车、家电产业稳步增长,也有利于促进营销、物流、售后服务以及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发展,安置大量人员就业。

二、基本思路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扩大消费政策相衔接;与将于2011年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度设计相一致;既要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又要做到简便易行,方便广大消费者。

三、鼓励汽车“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

在现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安排40亿元。

(一)补贴范围。一是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适度提前一定年限报废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二是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同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的《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规定的车型,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政策;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单辆补贴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同型车辆的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具体标准为: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轻型载客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3000元,其他车型6000元。

中央按上述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可以根据“黄标车”的车型、年限以及城市管理等因素,调整补贴标准。

(三)资金补贴流程。按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向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和有效身份证明申领补贴资金。

四、鼓励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

鉴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尚未建立,2009年先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有一定基础的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成熟后在全国推广。2011年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家电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制。2009年财政安排20亿元资金,用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

(一)试点范围。选择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福州、长沙9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

(二)补贴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类家电产品。

(三)补贴对象。一是对交售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给予补贴。二是对回收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交旧购新补贴不超过家电销售价格的10%,并分品种确定补贴最高上限。回收运输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五)操作流程。

1.确定实施主体。家电销售商和家电回收企业以招标方式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确定,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选择1-2家,试点城市选择1家。拆解处理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2.收购旧家电。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3.购买新家电。消费者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向中标的家电销售商购买新家电。家电销售商按照新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财政部门根据销售商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给予补贴。家电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公告“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参考价格。

4.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并开具发票。财政部门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回收量,按照回收运输补贴标准给予运费补贴。回收后再流通的旧家电不予补贴。

(六)申领补贴资金。家电销售商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存根和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收购发票底单及有关记录,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

五、组织实施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请中央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同时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群众交旧购新、享受补贴的原则,积极探索家电“以旧换新”的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