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6:39:39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0]83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
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


阳泉市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一、为进一步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投身训练,
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
平,争取在省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创造更加优异的成绩,为
阳泉人民和国家赢得更高荣誉,参考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体育系统各级体校所有竞技运
动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输送到省级以上训练单位继续
从事竞技训练并获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启蒙教练员。
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四、运动员名次奖励标准分为省运会、城运会、全运
会、亚洲锦标赛、亚运会、世界锦标赛、奥运会七个档次,
每个档次奖励金额详见附表规定。
五、运动员超过或者打破各项目纪录应加计奖励金
额。运动员超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目纪录并获奖励名
次的,按所获名次对应规定奖金的20%加计。运动员打
破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目纪录并获奖励名次的,按所获
名次对应规定奖金的50%加计。(省运会纪录为省成年组
纪录)
六、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含省级),运动员获优异成
绩并享受省体育局加计省运金牌的优惠政策时,按加计金
牌的总数乘以省运会金牌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
七、教练员奖励标准:⒈教练员直接培训管理的运
动员取得优异成绩,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相同。⒉
教练员选育的苗子,在一年之内(含一年)由上级训练单
位选准并在洲级以上比赛中(含洲级)获优异成绩,其教练
员可享受启蒙奖励,标准为对应奖金的10%。⒊教练员
经过一年以上培训输送到上级训练单位获优异成绩,可酌
情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30--10%发给(从输送之日起三年
之内享受30%,5年之内享受20%,8年之内享受10%,
超过8年不享受)。
八、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运动员奖金按第四、
五条规定标准增加一倍并按实有参赛人数分发。此条规定
不适用于教练员。
九、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
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
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体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发
奖金数额,直到取消奖励。
十、申报奖金的运动员、教练员须凭比赛组委会颁发
的成绩证书,经主管单位审核,由市体委统一上报市政府
审批,发放时间从运动会结束之日起计算,一般一个月之
内到位。
十一、我市输送到省级以上训练单位继续从事竞技训
练,并在洲级以上(含洲级)比赛中获优异成绩的运动员,
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市体委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是保证贯彻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国家权益,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工作中要实行“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为国家、为人民把好质量关。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省和各市、地、州标准局,负责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统一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专业检验、测试单位,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地、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同级标准局领导,是代表各级政府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检验机构负有业务上的指导责任。
第五条 省、市(地、州)标准局,可根据需要,选择拥有检测手段的科研单位、行业检测中心,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委托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分别承担全省或本地区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委托的检验站亦为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六条 市、地、州标准局,可在工厂、商店等有关单位,聘请若干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兼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任务是:
1.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对所承担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验;
2.承担新产品申请商标注册或正式投产前的鉴定检验;
3.对申报的优质产品进行核验。对已获国家优质奖、部优质奖和省优质奖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并监督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4.供需又方发生质量纠纷时,承担仲裁检验;
5.监督企业贯彻产品标准,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促进全面质量管理;
6.受各级标准局委托,参与或承担部分技术标准的修订、制订和验证;
7.经常向标准局和主管部门反映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要配合各级标准局,抓好所属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企业的厂长、经理对产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要认真贯彻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和制度,加强质量管理,积极支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工作,
第九条 各级标准局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要组织用户调查,通过聘请的监督检验人员,经常搜集群众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利用报刊登载群众对产品质量的批评、表扬和建议,形成对产品质量的群众性监督。
第十条 计量器具、进出口商品、食品卫生、药品、纺织纤维等的监督检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别由专业检验部门负责。各级标准局要加强与这些部门的联系,互相配合,共同搞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章 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权限和责任是:
1.有权对本地区(包括集体企业和个体户)或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2.对不按技术标准生产,质量低劣的产品,有权建议企业检验部门停发合格证;制止产品出厂;特别严重的有权提请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采纳意见者,有权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经济制裁措施,或从产品生产注册中注销该项产品。
3.有权对企业产品质量方面的生产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检验制度、工艺装备、生产设备、测试手段等进行检查。
4.有权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利用企业检测手段,对本企业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 各级标准局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要与厂矿企业的检验机构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支持和指导企业检验人员行使质量把关职责。对阻碍检验人员行使职权,甚至打击报复者,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予以法律制裁。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认真贯彻有关质量工作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并对所检结果负责。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具备品德好、觉悟高、责任心强、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报告》精神,检验费用应本着为生产服务的原则,由被检单位承担,仲裁检验由责任方支付。检验费收取标准,应根据检验项目的水电消耗、材料消耗、人工费、设备折旧费、加上少量管理费用计取。
所收检验费,应主要用于业务开支。
第十六条 产品收购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产品验收制度,认真按合格证注明的技术标准和注册商标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有权拒收。对不合格但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要降低收购,但在调拨和销售时应注明等外品标志,不得以劣充优,期骗用户,影响产品声誉。
第十七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农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省标准局。




1982年2月10日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社会保险法》以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把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长期、稳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安排,标志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同时,《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发展统一规范、有利于人才自由流动的人力资源市场,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于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泛开展《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并及时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做好《社会保险法》宣传普及工作。



重点宣传《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发展完善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亮点等。要针对不同对象,广泛采用宣传画、宣传册、宣传片、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各种方式,将《社会保险法》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内容,转化成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形式,送到企业、单位、乡村、社区、家庭中去,送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引导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集中的宣传活动。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宣传,把握宣传口径,正确解读;坚持舆情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各种舆情动态,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和正确引导,为《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全面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要通过学习,对《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和发展方向,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有总体的了解,并结合各自工作贯彻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要抓好骨干培训,培养一支宣讲《社会保险法》的骨干队伍;分管领导和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学习研究,做到精确掌握,运用自如。此外,还要积极会同国资委、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近期,部里将举办系列培训班,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社会保险、法制业务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立法机构已经专门组织编写、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讲座》及《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作为统一的学习培训教材。



四、抓紧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法规体系



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确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确定的原则和授权,抓紧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修订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方面的法规规章,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以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为支撑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要对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抓紧清理现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清理工作要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五、切实加强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里已经成立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制定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方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请各地于11月底前将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及清理配套法规政策计划等报送我部。



各地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我部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司)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