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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6:09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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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6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
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
(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八条 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
(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
(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
(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
(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
(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第九条 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
第十条 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 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
(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
(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 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 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清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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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494号



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预算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2年7月24日



附件:  

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毁,是指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在用公路造成的毁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水毁抢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公路水毁抢修保通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公路水毁抢修,以地方自筹资金解决为主,中央水毁抢修资金适当补助。

  第五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范围包括:国省干线等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本办法第二条所称自然灾害造成毁损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与公路水毁抢修保通有关的支出。

  对公路水毁抢修保通以外的新建、改建支出,以及在建公路因水毁而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中央水毁抢修资金不予补助。

  对收费公路因水毁而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中央水毁抢修资金不予补助。

  第七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标准:灾情严重的省份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灾情较重的省份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灾情一般的省份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八条 公路水毁灾情,由财政部根据各省中央水毁抢修资金申请报告提供的情况,结合交通运输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进行综合确定。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与支付

  第九条 公路水毁发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请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实、汇总本地区公路水毁和抢通情况,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影响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水毁和申请中央水毁抢修资金额度;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收到申请报告后,根据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年度规模、补助标准及各省灾情,核定各省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额度,下达至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交通运输部、民政部等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大突发灾情,财政部可视情况紧急拨付中央水毁抢修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格式附后)。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使用,应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3]15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
  当前,烟草行业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基础工作、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等措施,虽然有效地遏制了各类重大事故,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局面。但是,在安全管理上仍然存在着薄弱环节,一些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经营的隐患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各级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工作对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经营的全面责任,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行业有关规定,从单位主要领导开始,逐级、逐岗明确相应的安全职责,重点抓好责任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全面情况,确保在责任制度落实和组织、资金、管理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事故预防能力。
  三、立即组织安全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立即开展深入、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由各省级局(公司)督导,以企业全面自查为主,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烟草仓库、宾馆饭店、动力设施等为重点。结合本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不留死角。检查结束后,企业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方案报省级局(公司)备案。各省级局(公司)对检查工作和隐患整改进行监督、指导。国家局将于4月中旬;组织开展对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食物中毒和交通安全等为重点,确保国家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5月份,国家局将组织全行业安全大检查,对各单位的安全自查和整改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领导,周密组织,认真安排,注重实效。通过广泛深入的安全宣传教育,在干部职工中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全面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五、严肃查处各类重大责任事故
  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各类责任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依据事故情节,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事故处理情况报上级机关备案。同时,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隐瞒、谎报事故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