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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9:31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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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复印业的治安管理,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利用复印设备进行违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营或兼营(以下统称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经营所在地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公安局核发复印业许可证和复印专用代号。
禁止无证、无号经营。
第四条 领取复印业许可证和复印专用代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人经营的,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三)经营场所应符合治安管理规定;
(四)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第五条 领取复印业许可证和专用代号后,应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 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地址,变更登记项目时,应事先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 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印件时,单位托印的,应依据托印单位出示的凭证,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印件名称及数量;个人托印的,应登记托印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编号及印件名称。
(二)复印专用代号应印在印件上。
(三)不准擅自留存印件,印出的废件应立即销毁。
(四)发现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承印下列印件:
(一)有价证券和国家计划供应票证;
(二)未正式发表的省级以上领导人讲话稿和讲话记录;
(三)内容反动、荒诞和宣扬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片等;
(四)淫书、淫画或其他淫秽物品;
(五)其他依照规定不准翻印的材料。
第九条 复印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各种票据,张贴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由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指定的经营单位承印。承印时,应查验公安机关的准印手续。
复印宗教用品,由市公安局指定的单位承印。承印时,须查验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查封,没收非法收入。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期补办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的,吊销复印业许可证和复印专用代号。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复印业许可证和复印专用代号。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项及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复印业许可证、复印专用代号;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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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而取保候审保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保证条件,并出具保证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保的人。它是取保候审的方式之一,也就是“人保”,其作用就是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

新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 保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3、被保证人有违反第69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性质就是以保证人的人格、名誉和信誉作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其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承担的责任是罚款和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出现被保证人违反刑诉法第69条的规定,随传不随到、甚至多次传唤也不到庭的现象;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原因:

1、立法上的缺陷:对于被取保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处制度不严格。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仅规定没收保证金、上缴国库,缺少限制性较大、操作性较强的惩处措施。也就是说,对于弃保行为,最多是没收保证金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实体上的法律责任。虽然刑诉法规定了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但对执行机关如何监督保证人履行义务却没有相关的规定。由于上述原因,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效果不好,弃保潜逃数量较多。

2、在确立取保候审保证人时,对其资格和担保能力审查不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供担保人时,往往将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的人作为担保人提出,审查机关一般都偏重于二者之间亲情而忽略了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对被担保人的影响力,致使部分保证人缺少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担保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对担保的性质认识不足。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误认为担保只不过是走过场图形式,对其本人及被保证人没有什么约束力。

  笔者认为,应加大对脱保人员的惩罚力度:目前我国对脱保行为的制裁措施不足以使其严格守法。我国立法可考虑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单独构成犯罪。如刑法可规定潜逃罪或逃保罪、藐视法庭罪,与原来的罪实行数罪并罚。只有这样才会使遵守取保候审制度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脱保者被抓获时,还是只就原被指控犯罪承担法律责任,而几乎不额外承担任何有威慑性的法律后果,那么有关取保候审制度就很难发挥约束力。那么要使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落到实处,除严格对其资格和担保能力审查,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之外,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我国立法可考虑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单独构成犯罪。如刑法可规定帮助逃保罪、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罪等,达到法律的统一与完善。只有将被取保候审人和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制度完善,才能使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法院)

海关总署等五单位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等五单位


海关总署等五单位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等五单位



为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健康发展,经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少数来料加工进口料件采取收取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关对少数资信不好、管理混乱,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所经营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已批准的拆解旧汽车和废旧家用电器来料加工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需要加强管理的特定的进口料件,先收取相当于进口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出口经海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
对于大多数资信较好、正常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所进口的料件,仍按现行办法管理,免收保证金。
二、对需预交保证金的企业或特定的进口料件,由海关在合同备案时予以明确。加工企业向主管海关交纳保证金后,海关始予核发登记手册。
三、加工企业交纳保证金有困难的,可凭来料加工合同生效的批文或备案证明书和海关出具的证明书(见附件一,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由各关印制)向当地银行申请保证金贷款,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发放。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由银行划入海关在该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
四、海关按加工企业实际加工复出口和经批准内销的成品所耗用进口料、件数量,开具退还来料加工保证金证明书(见附件二)。银行凭退还保证金的证明书相应收回贷款。经批准内销的部分料、件或成品(国家限制进口的,需交验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开具税款缴款书通知企业缴纳
税款。
如发现企业或其有关责任人走私、违法,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海关总署、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收税款和罚款解缴入库。
五、银行的保证金贷款应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其他支出。保证金专项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发。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件一:来料加工企业申请保证金贷款证明书
海关编号: (申) 号
---------------------------
|________银行: |备
| 根据《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征收保证金的通知》|注
|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 加
|企业(单位)为执行__________合同的需要,|本 工
|需向海关交纳保证金额(大写)___________|证 单
|(小写_______元),该企业需向你行申请保证金|明 位
|贷款。 |一 、
| |式 银
| 请协助办理。 |三 行
| |份 各
| |, 留
| 一九 年 月 日 |海 存
| |关 一
| |、 份
| | 。
---------------------------
申请单位负责人:_______ 海关负责人: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申请单位经办人:_______ 海关经办人: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申 请 单 位____(盖章) 证明海关____(盖章)
附件二:退还来料加工保证金证明书
海关编号:(退) 号
---------------------------
|________银行: |备
| 兹证明___________企业已按_____|注
|____合同执行完毕,产品已______(全部或百|:
|分之几)出口,请你行根据《关于对来料加工料件征收保|本 单
|证金的通知》的规定退还保证金(大写)_______|证 位
|元(小写)_________元。 |明 、
| |一 银
| 请协助办理。 |式 行
| |三 各
| |份 留
| |, 存
| |海 一
| 一九 年 月 日 |关 份
| |、 。
| |加
| |工
---------------------------
原申请证明书编号:(申) 号
申请单位负责人:_______ 海关负责人: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申请单位经办人:_______ 海关经办人: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电 话_______
申 请 单 位____(盖章) 证明海关____(盖章)



198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