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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0:53:40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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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公办发[2002]15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户政处:
  现将《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
(此件发至基层派出所)



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党组就“双评”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户政窗口工作的服务质量,依照《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吸引人才和来哈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市局党组[2001]98号),特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办理落户的具体承办部门
  (一)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凡国家统招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愿来哈工作的,可本着先落户、后择业的原则,直接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用人单位介绍信、哈市毕业生主管部门介绍信)。
  (二)由分局审批落户
  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落户,由派出所负责调查申报、分局复查审批落户(须携带个人申请、子女和父母户口、身份证、居委会证明)。
  (三)由市局审批落户
  引进人才落户
  1、凡具有学士学位者,愿来哈居住、工作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士学位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凡具有硕士学位者(含双学士)或中级技术职称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一方父母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凡具备博士(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双方父母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招商引资落户
  1、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年产值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利税达20万元以上,可给发明专利权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专利证、企业证明、年产值证明、纳税证明、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 2、外地人员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投资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营业执照、资金到位证明、纳税凭证、结婚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3、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8万美元以上,经营2年,正常纳税的,可给投资者亲属6人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纳税凭证、外商和港澳台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4、1998年1月1日以后,外地无公职人员凡在哈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宅;购买2处商品住宅,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住房;贷款购住宅房一次性交齐15万元以上;购买商品门市房30万元以上;抵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产权证、购房发票、完税证、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调工、调干落户
  1、通过省、市劳动部门调动的工人,夫妻分居两地的,可给调动者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省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哈市接收单位证明、在哈方户口、结婚证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通过省、市人事、组织部门调动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处级以上干部,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具有本科学历者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学历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职称证、职称评审表、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处级以上干部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任职令、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转业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
  1、外籍复员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变籍退伍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复员证、配偶户口、结婚证)。
  2、外籍转业军人服役满10年,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结婚2年以上,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转业志愿兵落户口通知书或变籍退伍义务兵落户口通知书、变籍转业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转业证、配偶户口、结婚证)。
  3、军龄满15年;副营以上职务;年满35周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随军落户(须携带部队批准随军报告、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配偶户口、结婚证)。
 “三投靠”落户
  1、妻子投丈夫。妻投夫女方年满27周岁,结婚满5年,可给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男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男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2、丈夫投妻子。城镇户口,男方年满35周岁,结婚10年以上;农村户口,男方年满55周岁,结婚20年以上,可申报办理投妻来哈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女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3、父母投子女。父母双方年满50周岁,当地无子女,需要人照顾的,可申请办理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父母及子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子女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4、收养子女落户。夫妻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收养法规定,可给被收养人办理落户(须携带民政局收养证、公证处公证书、收养申请、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收养人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5、父母被征地招工转非,子女要求投靠父母,可给未成年子女办理随父母落转非户口(须携带父母及子女户口、身份证、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其它条件落户
  1、外地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国家健将级运动员等凭有关证明,可办理落户(须携带省和市人事、劳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及本人专著、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国家比赛单项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员证书、在哈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外地来哈务工经商人员,业绩突出,荣获省或市“十佳青年”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给本人办理来哈落户(须携带荣誉证书、评选单位证明、本人户口、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外地来哈人员,见义勇为、英勇救险,被评为哈市勇敢市民的,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勇敢市民证书、评选单位证明、事迹材料、户口、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二、各项审批落户时限
  (一)调工、调干、随军家属、复转军人落户的,在3个工作日完成。
  (二)购买商品住房或投资50万元人民币建厂、办企业的,在10个工作日完成。
  (三)“三投靠”落户的,在15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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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通知
现将《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经部队团或相当团级以上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因遭受严重天灾人祸,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本人成为唯一劳动力,非其退出现役回家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武装两部门的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部队成建制转业到地方参加经济建设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入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负责接收安置。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场所。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其编制由各地自定;
(二)在义务兵大批退伍时,可临时从武装、公安、劳动、粮食、交通、卫生等部门抽调人员,充实办公室力量,协助做好接待、中转和安置工作;
(三)乡、镇、街道的安置工作,由民政助理和武装部承办;
(四)退伍义务兵接待、转运和安置所需经费,农村义务兵退伍后,其生产、生活困难和修建房困难补助经费以及两用人才开发培训经费,由各级民政、安置部门编报年度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核拨经费,单独列支。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执行任务或气候、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服现役的;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给予
办理接收手续。
第六条 义务兵退伍期间,各车站、港口、码头要保证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确保运送安全。各军供站、接待站要认真做好接待转运工作,提供食宿。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要采取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和走访等形式热情接待,形成“当兵光荣,退伍也光荣”的良好风气;并对他们进行形势、法纪和安置政策等宣传教育,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
难。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县、市(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无特殊原因超过三个月不报到的,不享受退伍军人的待遇。凡部队未寄送完整档案以及本
人自带档案的,安置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安排工作,同时转为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不含集体二等功),退伍时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报告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的(退伍后补办立功手续的不予办理);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含退伍后由地方补评残的)能坚持工作的;
(3)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双方户口由农村迁入城镇转为吃商品粮并在城镇居住(包括入伍前父母一方迁入城镇,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入的),本人入伍前又是跟家人共同生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
(4)在服现役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被征用,全家转为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
(5)飞行学员确因身体不适应飞行而作义务兵退伍,持有航校或师以上机关证明(含航医部门的诊断证明)的。
(二)入伍前属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册的民办教师,退伍后如本人愿意,在两年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继续担任民办教师,与一九七九年底在册的民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三)各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聘干部、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择优录用退伍义务兵,尤其要优先照顾荣立三等功、参战、孤儿和女性义务兵,并免交企业集资费。
(四)对回农村有专业或特长的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应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对专业不对口的,应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培训,开辟生产门路。
(五)各级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派退伍义务兵。
(六)各地财政、银行、税务、劳动、物资、商业、供销、科技、工商行政管理和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对自谋职业的退伍义务兵,应予以扶持和帮助。
(七)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八)义务兵从部队退伍回到农村时,在新粮登场前退伍的,由国家按城市统销价每月供应30斤成品粮到新粮登场为止。退伍义务兵未落实责任田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尽快予以调整落实。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和坚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一)安置任务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部分中央、省属单位由省劳动局、省安置办公室联合下达。先安置,后结算劳动指标;
(二)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商定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应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对无特殊情况拒绝接收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部队荣获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的特长和志愿;
(四)对有一定专业技术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对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在报到后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开业后三个月,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六)对被部队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除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五项原因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民政部门负责收回其服役期间的优待金(含农业户口入伍的);
(七)对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遣返回原征集地的,公安部门凭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接收。民政部门负责收回其服役期间的优待金。其重新参加工作时,不能将过去的军龄
计算为工龄。
第十条 因残、因病退伍的义务兵,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应由原征集地的安置办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各接收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分配工种时,给予照顾;
(二)对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应视其病情轻重,由部队与原征集地的安置办公室联系后送地方医院治疗或回家休养,其医药和生活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家庭提出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帮助解决;回家休养生活有困难的,由当地民
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三)患有麻疯病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办公室接收后,由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治疗。回乡后旧病复发的,由当地医疗部门治疗,本人支付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对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
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原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应予允许;入伍前系城镇吃商品粮的,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由当地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
从国营农、林、茶、渔、牧场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前吃自产粮的,退伍后仍回原单位安置;入伍前是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退伍后由当地安置办公室统一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的,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五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撤销、合并或因其它原因复学有困难的,可由本人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
相应的学校学习。复学的退伍义务兵毕业后,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要求异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应区别情况处理。户口在省内由城镇迁往城镇的,由两地安置办公室协商办理,经批准到异地安置的,由迁入地的县、市(区)负责落户并安排工作。从外省入伍,退伍后要求在我省安置的,经省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由迁入地接收安置,
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凭省安置办公室的批件办理户粮手续。对从我省入伍退伍后要求到外省安置的,按迁入省规定办理。
本实施细则发布后,每年征兵时,实行城镇户口应征青年(含在职职工)预填《退伍安置卡片》制度。安置办公室凭《退伍安置卡片》对退伍义务兵进行安置,凡城市(含县城)吃商品粮的居民占用农村征集名额入伍的,退伍后由入伍地乡(镇)自行安排。如要求回入伍前城市(含县
城)户粮所在地的,当地可给予接收落户,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
(一)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三)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他们的军龄亦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其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四)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经多次教育仍不接受,逾期半年不报到的,安置办公室可撤销其分配工作决定,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安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超越安置政策范围,擅自安排退伍义务兵工
作的,一律无效,由当地政府取消被安排退伍义务兵的户口、粮油和工资关系,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8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18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等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认定的196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继续实施。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各区、各部门要搞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尽快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