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行国家确定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大力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要以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出口产品,增加外汇收入为主要目的;以轻工、纺织、丝绸、服装、鞋帽、塑胶、机械、电子、食品、化工、建材、工艺、小五金、玩具等行业为重点;坚持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一般不建新厂
的原则;实行工贸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发挥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机制灵活的优势,利用现有企业的生产潜力,采用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大搞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推动我省外向型经济的更快发展。
第三条 生产企业和外贸(工贸)公司承接的加工装配业务,其工缴费收入的外汇额度(扣除进口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等价款及手续费后的外汇收入),除10%上缴国家外,全部留企业。
第四条 外贸(工贸)公司(包括支、县公司)承办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完成,加工费(人民币)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缴费收入的外汇额度,10%上缴国家,45%给外贸(工贸)公司,45%给生产企业。
第五条 生产企业承接的补偿贸易业务,在补偿期内返销出口产品收入的外汇额度(扣除偿还进口技术设备和材料等外汇费用),20%上缴国家,50%留企业,10%留代理业务的外贸(工贸)公司,20%留企业所在县(区)。
外贸(工贸)公司及所属企业承接的补偿贸易业务,其外汇留成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所得收入,从同类产品的第一笔业务起,三年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规定报批减免。
第七条 来料加工装配生产所需进口自用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工具车、面包车)、工具、原辅材料、自用燃料油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合同验放(其中燃料油和生产用车辆仍照章征税)。项目单位不得倒卖和转让。
第八条 补偿贸易项目,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设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查报批外,其他进口设备不再报批,海关凭批准合同验放。项目内生产所需进口的机电设备、原辅材料等物资,免征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在补偿期内,对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
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出口产品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
补偿贸易项目在补偿期内,企业所得收入偿清国内外欠款后仍有结余的,作为企业留利按规定使用。
第九条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外汇留成,由项目单位持结汇单据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留成手续。留成外汇允许进入外汇调剂市场。
第十条 企业应以现有厂房、场地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条件,开展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纳入省、市(地)、县(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煤、水电等的供应。其建筑税先按10%税率计征,计划
外项目应缴的另10%的税额可缓期在三年内缴纳。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应对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给予大力支持,优先贷款。有对外担保权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对外担保业务。凡需要提供外汇担保的项目,属生产企业承办的项目,应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留成外汇主管部门给予反担保;进出口企
业承办的项目,由进出口企业自行反担保。
第十二条 对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出口的全值列入进出口统计;生产企业全额计算产值,专项统计,不计税收。
第十三条 除经贸部公布的不准承接的项目外,其它需申领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商品,由省经贸部门,计划单列市的经贸部门转报经贸部审批后,凭批复指标,按产品出口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到经贸部、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省外贸局等签证机构领取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接受我国有关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的前提下,可聘请外商参加企业的生产管理。外商及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国家限制进口的生活物品,用后复出的,海关凭企业保函登记核销。
第十五条 经省、市(地)经贸委(办)批准,用引进的生产线、装配线、关键设备生产较高档次产品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其企业可先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发展生产,其工缴费收入可先还贷后结汇。
第十六条 各外贸(工贸)公司和我省驻外机构(企业),要把开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积极做好牵线搭桥、传递信息和有关代理业务。驻外机构(企业)向省内投资搞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享受外商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为鼓励开展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的牵线搭桥者,从加工企业工缴费中一次性提取奖励,奖励数额不高于工缴费的5‰。
第十八条 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进出口计划,逐级编报。由省经贸委或计划单列市负责汇总平衡后,纳入全省进出口计划。
第十九条 各市地、部门和企业,在开展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中,要积极发展联合,可在省内或外省市进行转承业务,具体办法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二十条 简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审批手续。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凡不需要国家和省、市地增拨原材辅料,当地能够平衡燃料动力,产品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国内资金和担保能自行解决的和直接补偿贸易项目利用外资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分别由省、市地、县(区)企业主
管部门自行审批。需综合补偿的项目,要先报省外贸局、计划单列市经贸部门审批。
企业可直接对外洽谈、签订来料加工装配合同。经批准的补偿贸易项目,企业须委托有经营进出口权的外贸(工贸)公司签约,代理进出口业务。
审批权限下放后,为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凡是没有建立经贸委(办)的县(区),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有条件的县(区)可以设立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服务公司,专门抓好这项工作。县(区)确定的审批部门,必须上报省、市(地)经贸委及青岛海关
、省工商局、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外贸局等有关部门备案。省、市(地)企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凭主管部门批件,办理有关手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积极为企业服务,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保证我省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迅速健康发展
。
第二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编者注:1988年2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废止。)
1990年12月27日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2〕7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金华市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区"门前三包"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二环路以内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门前三包"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包洁化、包绿化、包秩序。
(一)包洁化是指负责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达到门前环境卫生整洁。
(二)包绿化是指负责责任区内的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维护。
(三)包秩序是指负责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占道经营、户外广告设置和市政设施维护等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横向为本责任单位建筑物总宽度,相邻责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本责任单位临街一侧建筑物墙至人行道沿石,无人行道的,原则上至道路中心线为界。
对独立成院有围墙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范围自单位围墙延伸至人行道沿石,无人行道的,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领导本辖区的"门前三包"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门前三包"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统一制作《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八条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 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建设局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市区环卫设施、绿化及绿化设施的建设、维修、巡查和养护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区"门前三包"工作相关经费的保障落实。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市区汽车维修经营单位"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市工商局负责对沿街经营店(包括各农贸市场)经营中涉及"门前三包"行为的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市区"门前三包"管理中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查处。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清扫保洁的道路,由各相关行政执法分局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扫保洁的道路,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应将签订后的《门前三包责任书》悬挂在醒目位置,确定相应人员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中的各项义务,自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门前三包"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对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行政执法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机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市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第十九条 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市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或经营垃圾的,市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下列行为的,市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阻挠、妨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