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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55:22  浏览:9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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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6〕4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进机关作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事项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以及市各部门、单位和省属驻盐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四)受理不服下级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行政效能问题办理结果的申诉。
(五)承办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六)综合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五条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违法设立或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延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四)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五)假公济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六)故意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八)违反规定,强行指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
(九)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野蛮执法、故意刁难的。
(十)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和违反行政效能制度规定的行为。
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相关机构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投诉
第六条对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事项,投诉人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投诉,遵守投诉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恶意歪曲事实、诽谤被投诉人的,对投诉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投诉人可以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投诉,也可以采用电话、走访等口头形式投诉。
投诉人采用口头形式投诉的,投诉中心须制作笔录。
第九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共同投诉的,应当推选l至5名代表。
第十条提倡投诉人署实名投诉,投诉人不愿署实名的,可以匿名投诉。
第十一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机关的名称或者有关人员的姓名。
(二)投诉事项的事实和理由。
(三)投诉要求。
第十二条投诉人投诉时可以说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文件和有关证据等材料。
(四)投诉人自愿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办理
第十三条投诉中心收到投诉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投诉中心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后,能够通知投诉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须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有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投诉和上级部门交办的投诉,由投诉中心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二)对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投诉,可转有权机关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投诉中心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自办、交办和督办的处理。自办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办和督办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人要求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征得主管机关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之投诉人。
第十六条投诉中心交办投诉件时,要出具交办函,并加盖投诉中心印章。对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投诉件,须在交办函中注明。
第十七条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中心反馈承办情况,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中心书面反馈办理结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征得投诉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投诉中心应对交办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投诉中心和承办投诉事项的有权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时,被投诉机关和有关人员应当主动向投诉中心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台帐、文件、票证、财务账册等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十条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自办的,在办理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交由有关单位办理的,在办理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直接向投诉人反馈,同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投诉中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可以中止办理:
(一)在投诉受理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
(三)投诉人不与投诉中心联系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活动的。
(四)匿名投诉且投诉问题的事实无法查证的。
(五)有其他中止办理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效能投诉办理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各级行政机关或单位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个依据。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一)未经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
(二)需要将投诉事项转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核实、了解时,应当摘要转出,不得直接转出投诉材料。
(三)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投诉中心应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并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拟办、分办、转办、交办、督办、反馈、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对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包庇被投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机关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被投诉人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客观公正,清正廉洁,提高效率。对违反规定处理投诉,或者对投诉事项拖延不办、查处不力,造成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省属驻盐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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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2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节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长期的技术经济政策。为使铁路物资节约工作深入开展,并走向经常化、标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贯穿于铁路企业管理工作的始终,是一项综合的经济技术管理工作。抓好这一工作,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
第3条 在物资工作中,要求做到管供、管用、管节约。在运输生产、基建过程中,要求搞设计、施工、生产等全过程贯彻节约原则。
第4条 加强对物资节约工作的领导和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物资节约体系,完善物资节约制度,全员参加搞节约,是搞好物资节约的根本保证。

第二章 体制与分工
第5条 部属各单位要把物资节约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施工、技术、科研、人事、财务、物资等)要紧密配合,保证物资节约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物资节约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
组织学习、贯彻上级有关物资节约的方针、政策、原则与要求,并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制定、审查近期或长远的物资节约措施、计划,并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定期检查物资节约措施计划完成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完成节约任务的实施办法;
组织检查、考核物资节约工作,总结节约典型经验,及时进行交流推广;
审核制定节约奖励。
第6条 物资节约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组织宣传物资节约的方针、政策、原则;
制定并下达年度物资节约计划,并组织落实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定期总结物资节约工作,组织推广物资节约的新方法,交流物资节约的先进经验;
组织推广物资损耗,检查浪费原因,堵塞漏洞。定期编印物资节约简报。
考核物资节约的指标,汇总并按期上报统计报表。
第7条 各物资办事处负责抓好本大区的物资节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交流,并负责大区物资节约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各大区物资办事处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物资节约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8条 物资节约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单位经济效益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衡量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编制和落实。
第9条 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指令,参照各单位上报的节约计划建议,结合各单位年度生产任务量(或工作量)和定额消耗量及上年实际节约水平,本期应达到的节约率,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全路主要物资年度节约计划,向部属各单位下达。
第10条 部属单位根据铁道部下达的物资节约计划,编制本单位年度物资节约计划和具体节约措施,下达到所属各单位,并报部备案。

第四章 途径与措施
第11条 提高物资计划工作的质量,合理分配物资,使有限的物资发挥最大的效用,主要物资按定额核算,按需要申请。防止大材小用,优材劣用,长材短用,提高物资利用率。
第12条 合理组织进料与供应。减少中间环节,加速物资周转,及时、齐备、质量良好、经济合理地满足生产需要。
第13条 加强仓库管理。创造良好的保管条件,采用科学的保管方法,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管理水平,使物资在保管、运输中的损耗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14条 加强消耗定额管理,及时修订和完善消耗定额,实行定额、限额发料,坚持做到领料有依据,消耗有定额,效果有分析。
第15条 广泛应用新技术,推广新型工业材料,改进产品设计。要设计重量轻、体积小、成本低的优质产品,减少物资消耗。
第16条 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灭残次品。
第17条 大力开展修旧利废工作。要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队伍,开展长期和突击相结合的活动,采用焊、补、喷、镀、铆、镶、配、改、校、涨、缩、粘等手段,争取使一切可修复使用的机器,配件、材料中的有效成份都得到充分的利用。
第18条 大力推广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生铁等主要物资节约工作中的一些好措施。
钢材节约,要采用冷拉、冷冲、冷拼、冷墩、垫冲等少切削或无切削工艺,搭焊、对焊、补焊,钢屑炼钢,套裁下料,充分利用边角等方法,搞好综合利用,提高钢材利用率。有条件的单位要推广以塑代钢等代用措施,提高代用率。
木材节约,要推广“设计制作”、“四面扒”、“放倒切”、“缺点集中”、“集中取材”等措施,提高木材出材率、利用率。推广以钢代木,以混凝土代木,以钙塑代木。对于旧包装箱、旧车厢板、旧枕木、旧门窗,要全部回收,充分改制和利用。发展木材粘补、拼接技术,能用小材、小料拼接胶合使用的,尽量不用大材和好材,做到物尽其用。
水泥节约,要大力推广应用水泥外加剂、粉煤灰和分次投料法。严格控制混凝土超强、隧道超挖,发展水泥散装运输,尽量防止水泥的破袋与流失,做好散落水泥的回收和利用工作,严禁乱发乱用。
有色金属节约,要提高熔炼技术,降低炉耗,精心加工,及时回收,集中提炼,凡能以黑色金属或非金属材料代用的,尽量采取代用措施。
生铁节约,要继续推广使用高磷闸瓦和合成闸瓦,改进熔炼铸造技术,提高成品率,建筑用水暖器材,尽量采用代用品解决,以减少生铁用量。

第五章 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第19条 主要物资节约的统计范围
主要物资有:钢材、有色金属(铜、铝、铅、锌、锡、镍、白合金等)、生铁、木材(包括胶合板)、水泥(包括小窑水泥)。
主要物资的节约、代用、回收复用,以及修旧利废都要统计考核。
第20条 节约物资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一)以产品单耗考核的物资
1、有消耗定额的物资
(定额单耗量-报告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产量(或工作量)=节约量


2、无消耗定额的物资
(上年同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产量(或工作量)=节约量


3、产品单耗考核确有困难,可用产值单耗计算
上年同期 报告期实
实际消耗量 际消耗量 报告期
-----—-------×工业产值=节约量
上年同期 报告期工
工业总产值 业总产值
(二)基本建设工程,以施工材料消耗定额为基数计算节约量
1、单项定额×报告期实际工作量=应耗量
2、应耗量-实耗量=节约量
(三)钢筋加工降低损耗节约钢材
钢筋加工后所得成品钢筋数量-钢筋加工前数量
×(1-钢筋消耗定额的损耗率)=节约量
(四)加工原木出材率、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和综合利用率
等内锯材总材
积(立方米)
1、------×100%=原木出材率
耗用原木材
积(立方米)
加工成品的净
材积(立方米) 加工用原木
2、-------×100%直接利用率
耗用原木材
积(立方米)
已利用剩余物折合
原木材积(立方米) 剩余物利用占
3、---------×100%=原木百分比
耗用原木材积
(立方米)
(剩余物定量折合材积计算:按700公斤折1立
方米)
4、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剩余物利用占原木百分比=加工原木综合利用率
等内锯材的平均出材率大于百分之七十;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原木综合利用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次加工原木加工一般锯材平均出材率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烧材原木加工一般锯材的平均出材率超过百分之十。其超过部分为节约。
(以上锯材的规格,均指长度在一米以上,宽度在五厘米以上的等内锯材,达不到上述规格要求的,不能算作等内正品出材率。但按需加工的锯材,不受此限,应计算节约。)
(五)不适用上述方法计算的,可按节约措施实现情况计算节约量。
1、金属材料
改革老产品,以改革前后对比,按每台、件实际少用量乘以改革产品的产量计算节约量。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切削量,提高材料利用率,按降低消耗部分计算节约量。
利用边角余料,按实际需用量取代好料计算节约量。
废有色金属屑沫按实际回收利用量计划节约量。
2、木材
利用废枕木拼接及制作道木塞、加力板等,按实际利用数量计算节约量。
3、水泥
采用外加剂、粉煤灰和沸粉石等节约水泥措施,按比施工定额低的部分计算节约量。
清扫、回收散失的水泥按回收利用数计算节约量。
采用石料代替混凝土,按设计混凝土标号及代用数量计算节约量。
第21条 代用物资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1、金属材料
粉沫冶金、工程塑料,铸石制品的折算比例为:一吨粉沫冶金制品,折合代用金属材料三吨、一吨工程塑料(包括通用塑料)代用金属材料六吨,一吨铸石制品代用金属材料五吨。
2、木材
以条类、菱苦土、钙塑材料等,代替木材的折算比例为:五百公斤条子折合木材一立米;一吨菱苦土折合木材三立方米;一吨钙塑材料折合木材八立方米。
各种人造板的节约量,按下列折算率统计:
普通三层胶合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二立方米统计。
普通五层胶合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零点九立方米统计。
纤维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三立方米统计。
刨花板、细木工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二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平方米钢窗、塑料窗,按代用木材零点一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樘金属门、塑料门,按代用木材零点一八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樘钢木门,按代用木材零点零六立方米统计。
汽车车厢以非木材料代用木材的数量,按代用前的木材消耗定额统计。
使用水泥轨枕、水泥电柱,只计算木轨枕铁路,木电柱线路经过大修,更换改造的代木数。

使用一根水泥标准轨枕,按代用木材零点一二一四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根六百毫米以内轨距的水泥轻轨枕,按代用木材零点零三八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根长九点五米以上水泥电柱,按代用木材零点三三三立方米统计。使用一根不足九点五米的水泥电柱,按代用木材零点二五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平方米塑料板,钙塑瓦楞板,竹胶合板等按代用木材零点零二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吨塑料异型材,按代用木材六立方米统计。
每立方米菱镁混凝土制品,按代用木材一点七八立方米统计。
其它木材代用按代用前各种产品的木材消耗定额统计。
周转使用的代用品,按总实际周转使用量或按耗用木材定额计算。折合率如下:
每使用一平方米钢模板(包括支撑),每年按代用木料零点一三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钢管脚手杆,按每吨每年代用木材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桥式脚手架,按每套每年代用木材三十立方米计算。
使用一架金属支架或水泥支架,按代用木材零点二立方米计算。
采用金属支柱,按每根每年代用木材零点六立方米计算。
使用塑料周转箱,按每百个箱每年代用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集装箱、集装托盘、集装架,按每集装产品的包装木材消耗定额计算。
第22条 回收复用物资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
回收复用物资,指某物资使用后的剩余物,经收集整理后,又投入使用,一般按原用量计算节约量,其折算比例为:
回收复用的旧包装箱,按回收复用折合计算节约量。
回收旧木材(包括坑木)制材付产品、边角余料、旧包装箱(板)等,不能按标准积检尺计算的,按五百公斤,相当于原木一立方米统计。
使用腐朽桦木或塑料做模型,按实际用量计划计算节约。
回收钢材、有色金属的边角余料及废料用于制作成品,按新材料制作所需数量计算其节约量。
第23条 修旧利废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
修旧利废一律按修复利用物品原价的百分之五十计算节约量。设备、仪表、工卡、量具等的正常维修不按修旧利废计算。
第24条 使用合成闸瓦和高磷闸瓦节约生铁的计算方法
1、合成闸瓦数量(块)×0.03=节约生铁数量(吨)。
2、使用高磷闸瓦数量(块)×0.015=节约生铁数量(吨)。
第25条 物资节约效果的计算方法
报告期物资节约总值
-----------×100%=节约效果
报告期物资消耗总值

第六章 奖 励
第26条 物资节约奖励执行铁道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颁发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和修订公布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1986〕481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27条 部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物资节约管理细则上报和下达。
第28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铁道部物资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34号

2001-11-09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内蒙古、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的请示》(大林集财[2001]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和该企业申请,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大型企业试点集团,为支持该集团发展,同意该集团全资控股的30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1年度由其母公司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集团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所规定的就地预缴所得税的办法;其他成员企业应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01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2001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在 地

1

松岭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

2

新林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

3

塔河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4

呼中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

5

十八站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6

阿木尔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

7

图强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

8

漠河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

9

韩农园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

10

加格达奇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1

林田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2

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旗大杨树镇

13

丽雪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4

林木产品经销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5

大兴安岭电力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6

大兴安岭地区新华书店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7

大兴安岭物资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8

大兴安岭液化气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9

大兴安岭煤碳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0

大兴安岭商贸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1

大兴安岭烟草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2

大兴安岭造林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3

大兴安岭农机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4

大兴安岭产业发展部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5

大兴安岭水产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6

深圳龙韵木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

27

海南兴林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28

深圳市绿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

29

大连兴安宾馆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30


大兴安岭大连经贸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