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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46:27  浏览:8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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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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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水利局制订的《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怀化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年检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与管理,保障电站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境内已投入运行的中小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年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电站安全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对《大坝安全鉴定报告》进行核准。
(二)对大坝位移等重要建筑物观测结果进行抽查。
(三)对大坝等水工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价(鉴定)。
(四)对水电站机电设备进行安全评价(鉴定)。
(五)对水电站运行进行安全评价(鉴定)。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水电站申领、报送《水电站安全年检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安全年检材料。
(三)水电站交纳年检费。
(四)主管机关对水电站安全进行评价(鉴定)。
(五)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发《水电站安全年检合格证》。
第五条 首次年检由水电站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第二年及以后的年检由水电站于每年1月1日前报县、市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按权限在3月1日前开展电站安全年检。
第六条 水电站申报年检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电站安全年检申请表》。
(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及批文。
(三)水电站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四)水电站特种设备等安全检验报告。
(五)《水电站安全年检合格证》。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电站安全年检主管机关。
第八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总装机在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上或大坝坝高在30米以上的水电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年检;大坝坝高在30米以下且总装机小于2000千瓦的水电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水电站无正当理由在1月1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主管机关以公告或告知书责令水电站申报,3月1日前仍未申报的视为未年检水电站。
第十条 对未开展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电站,防汛部门责令其空库运行,电网企业不能接受其发电上网,工商部门不能通过其营业执照年审,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4年11月15日,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

根据国发〔1984〕12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特制订《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即按此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国家物资局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以便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附: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
一、根据国发〔1984〕12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由物资部门逐步将材料直接供应给工程承包单位;由工程承包单位包工包料。
二、物资供应单位实行按项目承包供应责任制。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实行委托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办法。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由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承包联合公司承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地方基建物资配套承包公司承包供应。
其他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由工程承包单位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单位招标承包。
三、承包的材料,包括统配、部管和地方材料配套供应。具体承包品种、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四、工程承包公司要根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材料品种、数量或材料预算金额,按“国发〔1984〕123号”文件规定,与物资承包公司签订承包供应协议;凡暂时还未具备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或还没有批准设计文件的材料品种、数量的,可先按年度计划和订货货单承包。
五、属于计划分配的材料,由物资承包公司按计划组织订货供应。属于计划外市场采购的材料经协商可委托物资承包公司从国内市场或国外市场采购;也可以由工程承包公司自行采购。
六、各地物资承包公司按承包材料价款收取8‰承包业务费;如为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承包办公室或承包公司一律仍按4‰收费。有条件的项目和单位,也可以按材料预算金额包干。业务费收入和包干节余,作为物资承包公司自有资金。
七、由于没有按协议或合同供应材料,影响施工,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的,应按协议或合同规定,由物资承包公司负责查明原因,承担责任。因工程承包公司的原因,要增加或变更供货,造成损失的,由工程承包公司承担责任。材料供应及时,工程按期或提前完成或降低费用而节余的工程款项或经济收益,物资承包公司应提留分成。
八、工程承包公司必须及时向物资承包公司提供可靠的材料计算依据和有关收、拨、耗、存信息;物资承包公司必须积极协助工程承包公司,加强材料调度,推行节约代用,防止积压浪费。
九、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公司和各地区配套承包公司是联合经济组织,逐步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拥有必要的资金、外汇和材料,组织承包协议的实施;也可以分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物资承包公司要在各级计委、经委、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与生产、供应、交通运输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十、各级物资承包公司可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