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继续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继续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市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外经贸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保持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现将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继续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继续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升经济国际化水平,充分发挥对全市外经贸企业发展的激励和导向作用,继续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作为扶持对象的外经贸企业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出口经营权;
(二)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业务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四)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苏州市辖区内。
第二条 对高新技术产品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予以资金奖励。
(一)出口产品为省科技厅认证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本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额以上年度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中的软件出口企业,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的软件和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
第三条 对农产品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予以资金奖励。
农产品一般贸易出口企业,本年度农产品一般贸易出口额以上年度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第四条 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由市政府确定的本年度重点国际展(博)览会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每年年初,市外经贸局会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开拓国际市场的导向和我市实际需要及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全市年度重点国际市场开拓活动计划,并以定额方式排入当年预算,作为组织和实施的工作依据。
第五条 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减少收汇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出口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补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带动外贸出口。凡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带动本地原辅材料、零部件出口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反倾销应诉。对企业参加商务部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反倾销应诉及复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补助。
第八条 当一个项目满足扶持条件,并且可以同时申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扶持政策时,企业可就高申请其中一种,不得重复申请。
企业当年受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中有关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外经贸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申领“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按照要求填报上年度申报项目后报送市外经贸局。逾期不申请者作弃权处理,不再补办。
(二)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年度办理有关资金核拨手续。
第十条 外经贸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必须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出口软件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市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境外展览摊位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摊位确认书”、“发票”、“出国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保险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带动本地原辅材料、零部件出口补助的,必须提供境外加工贸易资格证书复印件、加工贸易业务汇总清册、出口报送单复印件等材料。
(五)申请反倾销应诉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应诉通知书”、发票等材料。
第十一条 对上年度没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本年度出口额视作下年度基数,当年不享受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停止其享受政策扶持资格,并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税收属地征管原则,企业扶持资金由市各级财政相应承担。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此前下发的《批转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89号)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外经贸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5〕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日
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实现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规范用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市区批准供地的各类工业项目投资主体在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实行业主按约定主动申报、统一受理、归口复核、统一实施。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建设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国土分局、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参加,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第六条 参加用地复核验收的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并经实地踏勘,提出相关意见。牵头单位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出具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
第三章 验收依据
第七条 用地复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备案、核准或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标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施方案、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三)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
(四)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有关规定等。
第四章 验收内容、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用地复核验收主要内容
(一)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的土地利用率指标执行情况(包括面积、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等);
(三)城市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四)项目建设期限执行情况;
(五)项目生产设备采购情况(设备清单和支付凭证);
(六)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情况;
(七)工程档案备案情况;
(八)其他。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条件
(一) 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等所有建设工程已完成,设备安装完毕;
(二)整个建设项目和设备采购已取得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用地复核验收要求
(一)项目业主经自验,认为已符合土地利用各项规定的;
(二)市国土、发改委、经委、建设等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项目总平面布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以实施前业主向批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并经审查认定的为准。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建设项目竣工后60日内,项目业主必须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办证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出复核验收书面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不同情况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复核验收所需提供资料。项目业主备齐有关验收资料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资料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资料审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审查项目业主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建设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规划执行情况、项目总建筑面积、工业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国土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实际用地面积、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各有关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认为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三条 现场验收。市国土资源局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须指派人员准时参加。参加验收人员应随带验收资料,现场集中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场汇总各部门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四条 分期验收。分期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验收。具体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等实施。
第六章 验收结果及处理
第十五条 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后,各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当场汇总形成用地复核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可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并书面当场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经限期整改后,已具备复验条件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复验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复验通过的,可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或按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要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相关中介机构也必须履行职责,提供符合实际的图件、审计报告等。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参加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或在验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