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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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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我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2007年中医药工作要点

  2007年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继承创新,努力发挥特色优势,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治疾病能力,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一、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
  继续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做好县级中医医院改扩建项目的实施,在乡镇卫生院改建中加强中医科、中药房服务基本条件建设。抓好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县中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继续开展全国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建设,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标准,建立完善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激励机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开展县级中医医院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工作,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认真总结,加强管理。继续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进一步扩大农村中医药工作受援面。
  各省(区、市)在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工作中要落实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探索中医药补偿政策,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农民群众选择安全、有效、廉价、方便的中医药服务。
  二、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为城市居民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有关中医药的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充分纳入中医药服务的内容。合理配置城市中医药资源。对于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市(地)辖区的二级中医医院可以转型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流行趋势,开展中医药预防、治疗、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探索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医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中医药技术支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中药目录,研究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规范和标准。建立社区中医药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标准。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吸引和鼓励高素质高水平的中医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继续开展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
   三、提高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继续实施《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工作计划(2006—2010年)》。切实做好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的实施,适当扩大省份,增加治疗人数,总结阶段性经验,研究制定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疗效评价标准。加强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基地建设,探索总结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中医药服务的经验。总结心脑血管疾病、病毒性肝炎、肾病、肿瘤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疾病中医药防治经验,针对重点病种,筛选、优化诊疗方案,形成规范并加以推广。继续开展氟骨症、矽肺等地方病、职业病中医药治疗工作,形成氟骨症中医药临床诊疗指南。继续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其它新发传染病中医药防治研究。组织开展急诊急救、医院感染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四、加强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能力建设
  开展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重点项目建设,引导中医药机构认真做好各项中医药服务。做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实施。启动实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全国建设10个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强化中医临床科研能力,促进中医药重点学科合理分布,突出中医药防治疾病的重点领域,在重大疾病、疑难疾病的防治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提高中医药防治疾病和科技创新能力;对200余所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进行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和医疗条件,使其成为规模适度、科室设置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优势明显、服务质量优良的现代化中医医院。全面实施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建设项目。开展中医专科重点建设、农村医疗机构针灸理疗康复特色专科建设、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开展城市社区中医人才培养、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县中医院中医专科技术骨干培养、中医临床特色经典理论培训;开展中医优势临床重点学科建设、中医临床重点研究室建设;开展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建设。
  研究建立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在中医医疗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保持发挥特色优势的评价标准。建立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标准,对各级中医医院设备配置、科室设置、病房建设、人员配备、临床诊疗的中医内涵要有明确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意见》、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和三级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细则,组织开展评价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继续组织开展各学科学术现状、特色优势评价。
  五、加强中医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引导中医医院转变观念,坚持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始终把保持发挥特色优势作为核心任务。在大型综合性的中医医院,针对重大疾病、疑难疾病的防治,开展相应的科学研究工作,巩固和提高中医药在一些疾病或一些关键环节等方面的特色优势;加强病房中医药业务建设,选择一些中医药治疗具有优势的病种,探索主要应用中医药手段进行治疗的中医病房模式;积极开展传统中医诊疗中心建设工作。引导部分城市二级中医医院向中医专科医院发展;引导县级中医医院走小综合、大专科的路子,以中医药为主要手段,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加强对中医医院院长的培训,明确院长责任,改善医院管理。按照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现代诊疗仪器设备。严格医疗服务规范,按照中医理论审查内外、四诊合参、辨证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加强人员与技术的准入管理,规范中医医院和中医医师应用现代高新医疗技术的诊疗活动,实行应用中医药新诊疗技术的分级管理。继续推行中医医院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改革不适当的经济激励机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思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在劳动人事分配、职称晋升等方面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持发挥特色优势的机制。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特点,继续办好惠民病房。
  六、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提高运用中医药防病治病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制度,采取多途径、多方式加强中医药人员的中医药理论和技能的培养。开展中医临床人员中医经典理论培训。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与运行机制研究,探索建立中医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建设一批中医药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完成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首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组织实施第二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
  加强对高等中医药教育的宏观指导。与教育部共同制定《中医药教育发展纲要》,提出高等中医药教育专业设置要求,明确办学方向。完成中医药教育发展战略、人才成才规律及培养模式等研究,深入探索继承与创新人才的培养方法和途径。
  七、加大科学研究力度,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贯彻全国中医药科技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明确方向,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的保持与发挥。加强重大疑难疾病、常见病中医药治疗方案和“治未病”技术方法的总结研究,深入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经验传承的研究,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医药项目、国家973计划中医理论基础研究专项的组织实施,实施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促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大力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继续实施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整理研究项目,落实中医临床适宜技术推广计划。加强中医药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建设好一批中医药重点研究室,继续推动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管理改革,提高中医药科技的效率和效益。
  八、继续加强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
  继续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加强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完成第一批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任务,开展第二批建设工作。启动局“十一五”重点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建设。筛选、优化、推广一批中西医结合优势单病种诊疗规范。加强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举办西医师学习中医高级研修班。
  贯彻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精神,以发掘整理总结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全面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有完整理论学术体系的,要加强基础和临床研究,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梯队,提高防治疾病能力;对有部分理论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要规范升华实践经验,研究推广特色诊疗技术,整理和逐渐完善基础理论;对民间经验和验方、医学资料处在整理阶段的,要加强对民间经验和验方的整理;对尚待发掘整理的,要努力发掘。开展重点民族医医院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民族医药发展关键问题研究”工作。继续做好民族医药本科教材编写工作。扩大傣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开展朝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
  九、推动中医药立法进程,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
  继续开展调研和论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中医药立法工作,推动中医药法早日出台。继续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各地要结合地方中医药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大实施力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加强“五五”普法宣传,大力宣传卫生、中医药等法律知识,提高全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大力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实施《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2006—2010年)》,逐步构建中医药标准体系。年内完成《中医内科名词术语》等23项国家标准制定,继续组织开展中医药名词术语、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病证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的编制工作,完成《中医内科病证诊疗指南》等50项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中医药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加大对中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和中医医疗服务的监管。根据新修订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办法》,做好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加强中医药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扩大与政府间交流与合作,巩固和提高交流合作水平。加强政府间合作项目的协调,确保双边合作协议的落实。巩固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成果,扩大与东盟、欧盟和非盟等国际多边组织的合作。积极参加国际卫生活动,发挥在有关国际传统医学的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应有作用。认真落实两部一局《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中医药的国际科技合作。
  组织开展境外中医药及各国传统医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建设一批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基地,建立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专家库,实施中医药引智项目,加大外向型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和网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加快中医药走向世界的步伐。组织制定《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年规划(2007—2016)》,适时召开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会议。做好中医药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工作。
  继续推动新形势下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十一、加强行风建设和新闻宣传,弘扬中医药文化
  以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为重点,稳步推动中医药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大力弘扬正气,宣传先进典型,树立良好形象,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经常性教育,保持高尚道德情操,遵纪守法,拒腐防变,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强化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收支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纪律,严肃处理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握舆论的主导权,增强舆论引导能力。强化中医药新闻发布制度,加大对“名院、名科、名医”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等活动,创建宣传教育基地,弘扬中医药优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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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与所有权源析
---对国有资产的断思

胡晓东*


引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1月28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该稿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和附则6部分,共有7章335条。一年以来,该稿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学者们各抒己见。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是一部私法,它把目前混乱的财产关系明晰化,对以前的法律空白有所规定。有学者说:《物权法》在立法上的突破主要体现在经济层面上,他为私营经济提供了发展空间。有学者认为,《物权法》能够调动所有的劳动者、所有的企业,去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当然对意见稿存在的争议会在所难免,尤令人注意的是,《物权法》如何说清楚国家所有权。①
文章基于如何在国有资产的处理模式中寻索一个妥善的方法,而对所有权及占有制度进行根源的溯析,试图提出一些拙见陋说,以期方家见教。

古罗马时代状况的分析

现代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与占有无疑源于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们在处理法律事务的不断积累中研习和探寻出适应于当时的许多法律概念,所有权与占有就是其中之一。如果说现代所有权可以从实质的和经济的观点加以界定的话,罗马所有权却只能从抽象的和相对的观点加以界定,这种观点把土地所有权同地域主权等量齐观。②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物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自己物上的最完全的物权。与现代所不同的是,在罗马人那里,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标的是混合不分的。在罗马法学家看来,所有权具有三个特性,即所谓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舍此不存在所有权的问题。③然而,就如彭梵得所陈述的,罗马法中所有权概念及分类是随着罗马的历史发展而不断演进的。既有词法上的变迁,如家父权、用益权、所有权等,又有所有权类别上的演化。——如早期原始形态的所有权的绝对的和排他的权力及永久性,到后来出现的对所有权主要特性的限制乃至废除;根据罗马行省的实际状况在所有权方面上的创制;市民法所有权和裁判官法所有权的分立及其最终的合并。④从彭梵得所述可以看出,所有权在古罗马时代并不是一个静止的、永恒的、绝对的法律标准术语,而是动态的、开放的、不断发展的概念框架。这一状况对于现今所处的实际进行一些思考是不无裨益的。
在罗马法中,占有是指占有人对某一物所拥有的排除任何第三人的事实控制权。……占有一词的拉丁文原意是对某物的实际控制权。……在那时的法律术语中,占有一词用来指私人以各种方式对土地行使的广泛的使用和利用的权利。因此,在这一概念形成之初可以说是专制贵族对属于全体民众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也正是因为这些土地是占有的,不能作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所以才有占有这一术语的产生和占有这一概念的形成。⑤彼德罗·彭梵得对占有的阐释,占有在罗马人那里是指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物的实际意图。“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如此理解的占有关系所体现的只是所有权的一般内容,因而,在一种更准确的、更能反映其蕴意的意义上,占有的确可以说是所有权的外部形象,或者说,如耶林所表述的,是所有权的事实状态。①中国学者对占有的述解:罗马人对于物的私有财产权是由对土地的自然占有开始的,但这种权利本身不是产生自然占有的原因,相反,倒是法律保护自然占有的结果。……占有的概念不同,各自所包含的义务关系也就不同,但他们的本质却又是相同的,都是指的对物享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而物权归谁则是次要的。……根据占有的概念以及发生占有的各种实际状况,同样表明,罗马法中的占有首先事实是而并非权利。②从以上不同的表述可以对占有的概念及演进看出一些端倪。即占有同所有权一样是不断发展的,而且处在某一开放的状态,时刻注意对新内容的扩延。
所有权与占有就犹如空间扭向平行的螺旋线,从任何一个平面剖开都会存在交错,但从空间的三维体系中就会明晰的看出他们的平行性及共进性。正是由于所有权与占有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联,在对他们进行分析是必然要依据所要参考的目标。文章的意图在于对当前的国有资产问题作些思索,因此把分析的对象圈在罗马法中对公有物及共有物的的法律适用上,尤其是对公有物及共有物的所有权与占有的法律界定和调节。
首先对公有物及共有物的概念作些分析。罗马法中这两者的含义大不相同,公有物是非交易物下的细类,共有物则是可交易物的细类。
非交易物有分神法物和人法物。③神法物是经过法定程序,由议会、元老院或皇帝许可,用来供奉神灵享用之物。神法物都受国家特殊司法保护的,凡进行破坏者必须受到严刑制裁。④不可交易物的“人法物”在罗马法文献中又区分为“共用物”、“公有物”和“团体物”。……“共用物”是那些被认为不易由个人获取或实行经济管理的物品;因而它们不由法来调整,而是放任由大家使用,个人在享用它们时造成的侵犯是人身侵犯,以“侵辱之诉”加以惩处。……“公有物”就其自身而言是易获取的和易对其实行经济管理的,但是出于公共福利的目的,它们被实证法保留给公民普遍使用。……所谓“团体物”也是这样的情况,它们为某一共同体的居民所共同使用。……神法物和人法的非交易物,由于不用于经济目的,不归任何人所有;法学家们称它们“为非财产物”。国家对它们行使的保护,在我们看来,是在行使主权,这是与所有权平行的概念,因而产生某些相似的效力。⑤
交易物是指能够依照私法上的买卖而取得转让之物。⑥交易物之下又有不同的分类,其它就不多述,据对共有的阐述对共有物作以剖析。数人可以对同一物拥有所有权,或者用通俗的话来说,物可以归数人所有或由数人共有。这种关系构成共同所有权或共有。⑦由此可推知,共有物为由数人共有且可依照私法上的买卖发生转让的物,尽管其转让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实际上,罗马法的共有制度可以归结为这样一种观念:每个共有者对整个物享有所有权,而且同一切所有主一样,他对该物独立地行使权利;但是,每个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应超过表现为他的权利范围的份额。如果这是不可能的,则禁止单个共有人行使权利,并且需要得到普遍的合作。总之,主体是多元的,对物的单独权利是多元的(它们被视为对物统一权利的部分),物是单一的。⑧
其次,对公有物及共有物的所有权与占有之间关系的分析。从公有物的定义及对非交易物的保护方式可以看出,罗马法中由于公有物概念的相对狭窄,对其所有权方面的阐释不详,只在便于保护而由国家行使与所有权平行的主权。①由此可以分析,罗马法对于公有物没有个人所有权的设立,对其占有也未作法律认可。但对公有物可以由国家认可组织或团体使用。——即存在用益权。由共有物的概念可得出,共有物的所有权由共有人同等的共享,每个共有者可以独立地行使权利,但相互间受到制约。况且,共有物是交易物,不但使得其上设有个人所有权,还使所有权与占有产生分离成为可能。由于团体物与共有物在现代意义上存在一定的近似性,所以对团体物稍作分析。团体物由某一共同体的居民使用,而不是由公民普遍使用。所以尽管团体物的保护也是基于主权,但是其上存在着主权的特定主体——某一共同体。进而会产生由这一共同体或者共同体中的某以特定团体占有的事实。
再次,对罗马法中土地所有权及其占有的分析。所有权的基本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其他的形式是在土地所有权的演进中逐渐形成,土地的所有权在罗马法中是渐次变化的历程。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是由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构成的。最初,只有罗马国家才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公民个人只能享有普通的占有,直到奴隶制经济关系发达起来以后,土地国有制才逐渐为个人的土地私有制所代替。②
典型的早期土地----“划界地”有着神圣的边界,就象城邦有自己的城墙和城界一样。最后,根据罗马人的观念,所有权应当免除土地税,因为在早期人看来这种税具有为使用和占有支付补偿的性质,而应当接受这种补偿的人相反应该是所有主。当时,位于意大利域内的土地,即位于意大利或位于意大利以外但被授予了意大利权的其他城市的土地,享受这种豁免;相反,位于行省的土地却不想受这种豁免。因此,行省土地的所有主不是占有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对于帝国行省的土地来说,所有主是皇帝,对于元老院行省的土地来说,所有主为罗马人民,这是由奥古斯都确定的划分。转让所有权的真正方式即市民法方式因而不能适用于行省土地。③显然,尽管罗马法中土地所有权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对于土地上的所有权与占有共存乃至分离的状况一直存在于罗马法中。由此可以看出罗马人在处理抽象的国家财产与实体的行为人利益方面,有着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最后,分析占有与所有权并列时它们之间的关系。当占有与所有权并列时,它们的关系处于三种状态。其一,根本不能发生个人所有权。即占有的对象要么只存在与所有权平行的主权;要么其所有权属于抽象的国家或某意特定的共同体,不能发生转让。但是,占有可以转让。其二,占有是取得所有权的前提。罗马法根据物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取得实效,使得占有与所有权在法定的前提下归于统一。但在前提成就之前,两者处于并列和分离状态。其三,占有是同恢复所有权的诉讼联系起来的。即所有权处于法律未定的状态,或者所有权人与占有人之间对争诉的标的存在不同认识,因而使得两者处于并列状态。罗马法对这一情况的处理是,在所有权未得以法定判决时,先保护实际的占有。

这一制度与当今中国所处的实况的关联及对其的鉴用

研究历史的一般诉求有三:求证历史;阐释历史及探寻历史形成的原因;寻求对现实问题的参考性求解。人类对问题的解决方式不管是空想的、幻想的,还是应世、适用的,无不来源于自身意识的经验及社会生活的经验。所谓超验也是在一种现象上的抽象、完善、缜密化,故而对现在所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时,终须从类似的历史解答中找出经过一定程度上变异的方法来运用。
年初公布了《物权法》的征求意见稿,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也已面世。由此可见,民法典的出台仿佛要顷刻间呼之欲出,学界和实物界对此亦喜亦忧。民法典的订立是必然的趋势,但在立法中有必要思虑如何在国情和世界通则之间寻求相对和谐的处理方式。罗马法是古罗马人在继承古希腊人的哲学的基础上,融合罗马人的务实精神而形成的留传与世的、西方价值、文化的综合体的法律瑰宝。当十八、十九世纪西方文明携着炮舰几乎广布这蓝色星球时,各种非西方文明往往是被动的接收这一强势文明。但是原有的本土文明与外来的强势文明间的博奕却从未消失,二十世纪民族国家的兴起更进一步使得这一博奕朝多向性发展。法律作为文明的支流也盖末能外。中国自十九世纪中叶磨难百年,经过被动的接收、自觉的研习、应时的选择几段历程,在二十世纪中叶建立了来源于西方但与不同于西方传统价值文化的制度体系。此间不乏原有本土文明与外来文明的博奕。法律的进程隐见于这一历程之中。此后的半个世纪,喜悲苦乐国人自知。在此新世纪之初,面临新的社会转型,制度体系需要重新整合。原有制度的延伸性存在、固有本土文明的潜在影响、各种外来文明的变异及新生都是在整合时必须通盘考虑的因素。
历史流传下来的官工、官商一体,现存的全民所有制,世界贸易规则中的所有权明晰和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在对现在国有资产合理处理模式的构建中,这三个因素是需缜密考虑的。在分析之前,先就传统的官工、官商一体做些观点表述。必须使官与工及商明确分离,双方任何人都不得兼任相对方的职务;但要使得工及商能够公开平等的进入行政体系,同时使官员亦能平等进入工商体系。此处所述及的国有资产以国有企业为主要阐述对象,对于国有事业单位及集体所有企业宜另作细析。在对罗马法有关公有物及共有物的所有权、占有的初述的基础上,从国有土地、国有有体物(除土地以外)、国有权利三个层面思考国有资产。
国有土地
基于现实的制度-公有制下的全民所有制,必然使得国有土地与罗马法中的非交易物(尤其是公有物)有这某种类同性。为此,在其上设立不可转让的所有权,或者说是国家主权,但同时设立受国家法律保护得占有,使得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与占有处在二元状态和分离状态。这类国有资产中,占有与所有权并列,不发生占有向所有权的转化可能。
国有有体物
当然罗马法中,土地是属于有体物的,为了分析的方便将土地单列出来陈述。因而此处所说的国有有体物是除土地以外的具有实体存在,并且是可以凭人们触觉而认识的,对人有用、能满足人的需要的东西,其所有主为国家。该类国有资产兼跨罗马法中团体物与共有物的相关特征。其上的所有权由于主体的某种特定及物的转移特性,立法时宜设立所有权的转让许可。在该类国有资产上出现占有与所有权并可列时,法律上宜设定占有为取得所有权的前提。依据物的不同设立取得时效。但是必须加以说明的是,这类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及占有者为特定的法人主体,或者由法人的全体职员共有,而非具体的个人所有或占有。
国有权利
该种资产是抽象的,所以可以说不存在占有与所有的分离,或者说只存在所有权状态。其上的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
文章于结尾处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问题稍作探讨。国企股份制改革已历经数载,其间所产生的各种需要人们思考和协调的现象、问题已日益地显现在民众与经济、法律界人士的视野。前几年为新闻所熟知的褚时健,及一批五十九现象而形成的对国有财产的非法处理。导致他们一批人晚节不保,同时又给国有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从01年由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方案的预设开始,股市出现长期、大幅度的下跌,严重伤害金融融资市场稳定,重挫市场投资者的信心。02年又出现了仰融的华晨系经济大厦的解体,华晨系第一人——仰融也被列入批捕的名单。同年健力宝的李经纬也由于涉险在产权的漩涡中寻求某种方式,已达到与自认为和贡献相符的报酬。最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以“涉嫌贪污”之名做出罢免李经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决定。以上这些问题、现象存在着共同性——即国有股份制企业中的股权如何处理。各类人物的悲剧和市场的低迷使得不得不对国企股份制的改革的突破给予足够重视。如何在国有资产及企业家个人回报上寻求双赢得的模式?如何使得约束和激励机制同时有效的运转?如何对一个企业的领兵人的创新及实干给予合理的保护?如何使原本就是股市遗留问题的国有股问题稳妥解决且不使股市出现大幅度的震荡?这些问题的根源终会聚焦于“股权”之上。企业的股权是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之间不可以截断的流动通道。国有股权应该从立法的层面上使其可以合法转让,但应根据其具体的物质形态分别从所有权和占有上来界定。对有些物只能转让占有,所有权永久固化。对一些物必须使其所有权在经历了合法过程后能够转让。从占有和所有权的空间平行又交融的状态中是应该可以探寻一些模式使得问题有效解决的。

*胡晓东 男 法学研究生E-mail:huge70@netsoffice.com

① 21世纪环球报道总第54期
② 罗马法教科书pa195
③ 罗马法pa153
④ 罗马法教科书pa195-pa197
⑤ 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pa235

① 罗马法教科书pa270
② 罗马法pa173-174
③ 罗马法教科书pa185
④ 罗马法pa146-147,该教材中神法物与人法物为不可交易的细类,与罗马法教科书中所述不同,取两者虽词名不同,但是所表含义实质相同,并以罗马法教科书为准。
[文章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由此执行案件相应的也在不断上升,然由于执行环境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民事执行出现了许多困惑的现状,执行难,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着学习商讨的态度,从“执行难”的概念范围、表现形式、成因以及工作中的一些实践对策,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是对自己工作的一个总结,也希望对执行工作有所帮助。
[关 键 词] 执行难

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执行难”现状不仅使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际保护,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甚至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然实践中对“执行难”的概念范围的理解却不一致,以致对法院执行工作存在一些误区,增加执行工作的压力,对此笔者展开论述。
一、对“执行难”概念范围的认识
一般认为,执行难就是大量的生效判决、裁定不能得到顺利执行。对“执行难”的问题,社会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必须全部得到实现,才算执行完毕,否则,就是“执行难”。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分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执行难”包括两类执行案件:一是,有财产,但是找不到财产;二是能找到财产,但是不能控制或不能分配的。“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该观点认为,“执行不能”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围。具体而言,不应纳入执行难的案件范围包括:客观上没有财产的案件,和有部分财产,但是现有财产已经被执行完毕的案件。笔者比较赞成后一种观点,从理论上来看,这是对执行工作的客观评价。
然而产生一个问题,即如何正确界定无财产案件,其界定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在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没有申报自己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调查、查询等执行措施后,还是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分清是被执行人故意隐匿、隐瞒财产,制造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还是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且在长期内无执行能力,而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实践中,应穷尽财产调查手段,避免退出执行程序的随意性。
同时,为帮助当事人和社会舆论走出认识误区,使他们了解和理解法院的工作,法院应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案件当事人正确认识执行工作、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以达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为执行工作提供良性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执行难的表现形式
明确了执行难的定义范围,除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我们也不能不承认,在执行工作中,执行难的现状是客观存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被执行人难找
我区处于西部边远地区,农村人口占多数,随着交通逐渐便利,及人农村人多地少的加深,农村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得到了解放,大部分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而这些人常年累月流动于不同城市工作生活,行踪住所很难确定。农村当事人的宗族观念也比较重,乡邻为维护本村人利益不顾法律规定,甚至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使得法院无法顺利地开展执行工作。实践中亦是如此,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
第二、执行财产难寻
农村被执行人与城市的被执行人经济来源有所不同,农村者大多从事农业生产或打散工,收入较少。同时目前还有不少农村被执行人的生活仍处于贫困线下,如要他们一次性履行巨额标的款常常比较困难。这时这些履行能力较弱的被执行人极易因为巨额的债务而丧失履行债务的信心和积极性,甚至破罐破摔,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都麻木对待,不作任何回应,使执行工作陷于被动境地。在执行案件中,当前一部分债务人通过化名、挂名置产等手段隐藏财产、逃避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给法院的执行带来很大难度,甚至使案件难以执行。
第三、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第四、特殊主体难碰
如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大代表、社会团体等特殊主体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如我区某村上队,强行占用属某粮食公司在队上的土地建篮球场,最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村上队恢复原状、排除防害。可村上队对法院的判决似乎无动于衷。某粮食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在社会稳定压倒一切,对于该判决的执行涉及的稳定因素较多,从法院单个部门是难以彻底解决问题的,这给执行工作提出了一道难题。
三、执行难的成因
王胜俊院长在《听取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验收检查组汇报工作时的讲话》中阐释了造成执行难问题的社会原因以及法院自身的原因。他们:从社会层面来看,影响执行工作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是社会诚信体系并未建立健全,对一些市场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管,逃避、规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造成“执行难”最重要的社会因素,而建立社会诚信体系需一个长期过程;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仍对执行工作产生严重干扰,个别地方对外地法院执行百般阻挠,委托执行的效果普遍不好;三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未结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而造成执行难问题在法院方面的原因为:执行队伍的能力素质、执行力量和执行体制等,还不能完全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
第一、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改革开放至今,经济的高速发展并未带来社会伦理的提升和巩固,相反,在传统高度集权的国家本们主义时代本就薄弱的社会伦理,在市场经济骤然冲击下溃不成军。曾几何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信条已不再被信奉,欠债者比债主更狠更凶;造假者层出不穷,且并不为耻,反而成为时尚;讲真话不再成为社会的通常动作规则,而成为社会努力需要达到的崇高目标;法律不再被当作高度权威的规范信条,而被其他权力、势力、利益集团乃至普通的社会公众随意破坏或者说随意不遵守……且现如今,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诚信体系,被执行人不遵循执行法律的行为成本低,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社会诚信体系本身的不健全,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第二、法制意识薄弱
我区执行案件大多在农村,不少人文化水平较低,处理矛盾纠纷也大多按照乡风民俗处理,也就因此造成了不少农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风险意识不强。农村案件大多为借贷、买卖合同、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从这几类的案件类型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不少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在借贷过程中缺少应有的手续来保护自身权益,使自己陷入被动。同时,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
2、自动履行率低下。案件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许多人不能自觉履行义务,而法院进行执行工作时,农村被执行人的逃逸现象也十分严重。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
  第三、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
  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当然,“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造成执行难的现状有着及其复杂和深刻的多方面原因。以上只是分析了几种主要的原因。执行难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破坏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甚至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和经济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四、解决执行难的设想
在进行这个问题的讨论之前,先说一个在国外的故事。执报载,在国外一些地方,执结率不过20%,社会却没有反映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国外的民事判决自动履行率很高,因判决未得到发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比例很小。大家可能都很熟悉一件国外的事实事件:有一个人不小心闯了红灯。两小时后他回到家里。妻子说,她的银行信用从4A降到了2A,本该3年还清的贷款,银行限他们在年内还清。儿子说,刚才学校拒绝了他的助学贷款。这时他接到一个电话,被告知他的就职申请也被延期审核。在这种氛围下,自动履行率怎么可能不高,敢于以身试法,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当然是极少数了。
从上面这个事例,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在西方发达社会中,法治理念至高无上,全社会都尊崇法律,有一套成熟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一套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威慑机制。而在我国恰恰缺乏这种理念的相关机制,法治的权威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被执行人可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付出的代价太低。
然困难归困难,我们不能拿困难当借口,阻却我们付出实践的信心与脚步。应从我们的具体国情出发,注意发挥当下的优势,集中力量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1、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2、做好执行前置工作、降低当事人执行风险。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和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3、密切关注农村涉案人员动向。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的联系。找专门的负责人,定期与村组织代表联系,将村里每位外出务工的被执行人员的详细情况登记在册,以便在执行案件时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规律和去留动向。此外,农村人一般比较重视传统节日,因此不少人即使外出务工也会选择传统假期回家探亲,我们利用这一特点,在节假日展开突击行动。
4、巧妙运用各种强制措施。法院开展细致调查,及时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农作物的收成时节以及农村年终股份合作制派息分红、发放征地补偿款、贴青、农补等费用的时间,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对农村被执行人的财物采取登记、监督和控制等有效措施,再选择恰当时机各个击破,分批次解决案件的执行。
5、开展片区执行行动。针对我区的路难行、人难找的实际情况,我院适时开展片区执行工作。即集人力,有针对性的在某片区域开展集体执行工作。实践证明,这样执行成果较为明显,大大提高了降低执行成本,增加执行威慑力,从而使执行结束率、标的到位率明显上升。
6、多方面开展执行宣传工作,加强普法宣传,让更多的被执行人明白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们能够自觉履行义务;同时也使申请人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在执行中,只要法院执行人员严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采取了执行行为,穷尽了法律手段,那么,即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得到实现,也应当认为法院已经尽到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走出执行难的怪圈,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协作配合,需要社会各界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更需要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执行氛围,确保广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障。
五、结束语
人们常说:光说不做等于白费。如果将这句话用在法院工作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光有裁判而不执行等于白费。如果一项公正的裁判不能得到切实的执行,这所谓的裁判也是白纸一张,仍然不能起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故执行在法院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然多年来,“执行问题”都在困饶着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破坏了法院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然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过多的宣扬执行“难”,导致民从对法律失去信心,对法院权威推动信任,受害者不仅是法院。法院是国家裁判机关,法院没有权威,是法律没有权威,更是党失去权威,直至酿成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后果不堪设想。在现有的条件下,作为执行员,更应从自身入手,加强自身建设,细化工作,打开突破口。